上海王阿姨请人搬家说好6千元,却变成4万多元,对方:不服就去起诉
上海。王阿姨老两口请人搬家,最开始说好的是6000元,最后却变成了40000多元,足足比最初的报价高了7倍,王阿姨找到对方讨要说法时,对方却说:他们是按照签订的合同来办的,不服就去起诉他们。

王阿姨老两口都是七十几岁的人了,他们的儿女都不在身边,但是却给他们买了一套新房,都已全部装修完成,就等王阿姨他们搬过去。
但王阿姨他们不想麻烦子女,于是就私自找了一家搬家公司。双方约定来两辆车,每辆车2400元钱,再加上其他一些费用,总计6000元钱就可以了。
王阿姨觉得这个价格挺合理的,于是就约定好了搬家的时间,而对方也是按时来到了王阿姨的家里进行搬家。
本来事情都是按照原计划进行的,但是对方来了后,却要求王阿姨买他们的气泡膜,说是用来保护家具电器的,并且还说不买不行,要是不小心把家具电器弄坏了,他们可赔不起。
王阿姨觉得对方想得还是比较周到,于是就答应了下来,不过,对方却说是300元一卷,需要60卷,总共18000元。
王阿姨听后很是吃惊,觉得自己的东西都管不了这么多钱,于是就不想买。但是在对方的一再催促下,王阿姨很是无奈,只得转给对方18000元。
王阿姨以为这样就结束了,可是事情才刚刚开始,之前讲好的拆卸空调只要几百元,可是后来对方却说难度很大,不好拆卸,需要6000元才行,最后王阿姨又糊里糊涂付了这笔钱。

并且,当初约定好的是两辆车就可以装完全部的东西,可是当天却来了7辆车,这莫名其妙又多了5辆,可是按照每辆2400元来结算的,结果王阿姨又糊里糊涂地付了1万多。
并且,王阿姨发现这7辆车里面,并不是全部装的他们家的东西,但是,由于当天比较忙,自己又是一个老年人,没有办法去和别人计较,所以就一直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可是等王阿姨晚上静下来后,发现白天发生的事情好像有点不对劲,于是就要求对方把消费的明细发给自己,可是对方并没有搭理王阿姨,并且还说:王阿姨如果不服,可以拿着合同去起诉他们就是了。

后来,王阿姨把事情反映到市监局,请求对方帮忙讨要多付的钱。而通过调查后才知道,王阿姨原来是通过线上找的搬家公司,当时的排名对方是最靠前的,所以王阿姨觉得很可靠,于是选择了他们。
截至目前,事情已经展开了调查,接下来等待对方的将是严惩。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对方既然让王阿姨拿着合同去起诉他们,说明当初签订的合同肯定是有利于他们的,在这种情况下,王阿姨还能要回自己多付的钱吗?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王阿姨和对方签订的合同应该只是格式条款,也就是他们对每一个客户使用的内容都是一样的,到搬家的时候,直接让对方签字的那种。
这种合同与王阿姨并没有另行约定,且又没有遵循公平原则,所以可以认定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所以,我们可以想象格式条款当中的内容,一定是排除了搬家方的责任,而是加重了王阿姨的责任。
并且,对于他们在搬家途中不断加价的行为,肯定也是合理地写进入格式条款方中,到时候王阿姨及时讨要说法,他们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说签了合同的。
二、既然对方和王阿姨签订的格式条款不具备法律依据。那么他们之间要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谁对谁错呢?
对方在和王阿姨的聊天记录当中,已经说好了服务的内容和价格,这是他们一对一的协商内容,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典46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所以,王阿姨和对方的口头约定是有效的,并且,相互的记录都留在王阿姨的手机中,完全可以拿出来举行说明。
三、对方不按照他们和王阿姨的口头约定来办,而是在中途大肆加价,这种行为属于欺诈,该受到如何的处罚?
对方用一贯的手段,以低价吸引王阿姨请他们搬家,可是等他们到了后,却又以各种理由加价收费,这严重失去了公平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所以,搬家方对王阿姨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王阿姨可以向对方提出三倍的赔偿,以此惩罚这种不履行合约,又失去公平性的行为。
并且,对方的这种欺诈行为也会受到行政处罚,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还会责令停业整顿。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