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法”两长同庭履职 | 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 守护海洋生态红线

  4月13日上午,由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陈某某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该案由蕉城区法院院长王锦熙担任审判长,蕉城区检察院检察长黄清满以公诉人、检察官黄文婉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及公益诉讼。

  案 情 回 顾

  2022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租赁一艘自吸自卸采砂船。同年5月2号,陈某某在不具备采砂许可及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雇佣7名船员,次日驾船前往马祖岛海域附近盗采海砂3500余吨。

  5月4日23时50分许,采砂船在福建省福鼎嵛山岛附近海域被宁德海警局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价值297466.25元。

  检 察 办 案

  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在不具备采砂许可及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采挖海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34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蕉城区检察院于2023年1月13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同时,盗采海砂的行为,对海洋生物资源、生物多样性、护岸功能等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至今仍未恢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状态。被告人陈某某应承担破坏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蕉城区检察院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启动诉前公告程序。

  公告期满后,因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97466.25元的民事侵权责任。

  判 决 结 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等情节,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检 察 官 释 法

  Q: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Q:

  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吗?

  行为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

  海洋环境和资源保护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检察机关明确赋权,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者,有权向逾越海洋生态红线、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者“亮剑”,为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蓝色引擎”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监督保障。

  原标题:《“检法”两长同庭履职 | 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 守护海洋生态红线》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