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河北男子绑架11岁女孩,强奸杀害她后,向母亲索要10万赎金
男子贺某出生于河北,高中文化,他经营三家超市,在三个不同小区的周边,生意出奇地好,干了多年,买车买房,也有不少存款。
老话说有得必有失,贺某在事业上获得了成功,那在感情上就要遭罪,他相过几次亲,结果都以失败告终,而相亲失败的原因不在别人,在贺某自己。

他的心理不太正常,第一次和相亲对象见面,就觉得对方是图他的钱,认为对方一定会为了分财产而离婚。在这种心态下,相亲怎么可能会成功。
随着年龄的增长,贺某的心理问题越来越大,他对成年女性没了感觉,反而对孩子有了非分之想,很显然,他正在朝着变态的方向发展,但他却不自知。
案发当天早晨7时许,贺某驾车外出,在路过一家五金厂附近时停车接起了电话。从后视镜中,他看见背着书包上学的11岁女孩小周,顿时起了歹意。
贺某挂断电话下车,确定四周没有人后,将小周强行劫到车上,用口罩蒙上小周的眼睛,并用车里的一拉得把小周的双手捆住,然后驾车驶离现场。
当行至XXX大桥时,贺某强行与小周发生了性关系,并通过暴力手段,问出了她母亲的手机号。之后,贺某带着小周通过高速,到了另一个地方。
下高速后,贺某到公路边一个超市买水买烟,因为害怕小周乱喊,所以用一大团卫生纸将她的嘴堵上,买完后也没把卫生纸取下来。

天黑时,贺某了些吃的,喊小周吃饭,可小周却没了动静,他猛地意识到,小周已经死了。
然而,贺某并没有确认,而是直接往小周的书包里塞进几块石头,又将书包背在小周身上,将她丢进了水沟,然后驾车离开。
在路上,贺某将一拉得、胶带、口罩、坐垫等物品全都扔掉,并给小周的母亲发短信,向她索要10万元赎金。
时间回到小周刚刚被绑后,班主任发现小周没来上课,于是给她母亲打电话确认情况,母亲赶紧喊上亲戚一起沿路寻找,结果没找到。
后来,班主任又联系小周母亲,说有同学在五金厂附近捡到了小周的手套,母亲又到厂子查看监控,并在监控内发现小周失踪,她立刻报警,而小周的父亲在接到消息后也坐飞机从外地往回赶。
当天晚上,母亲就收到了索要赎金的短信,她立刻通知警方。警方调查后,通过车牌号迅速确定贺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在案发第三日将其抓获。
经过法医鉴定,小周是溺水而亡,也就是说,贺某以为小周死时,她并没有死,是被丢进水沟后才死亡的。

贺某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劫持并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并且其绑架犯罪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绑架过程中,以捆绑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
最终,一审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贺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贺某不服,上诉提出:
主观上并没有勒索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绑架罪。被抓获后在被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应作为绑架罪的量刑依据。
一审判量刑偏重,建议从轻量刑。
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
贺某供述其劫持被害人后,给被害人家人发送索要十万元钱的短信,结合证人的证言及短信照片,足以认定其犯绑架罪;公安机关在确定汽车驾驶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后结合技术手段将贺某抓获,依法不构成自首;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系生前溺死,贺某供述其将被害人双手捆绑并往被害人所背书包中放入石头,后将被害人抛入水中,被害人的死亡与贺某的绑架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应当作为绑架罪的量刑依据。
综上,二审法院对于贺某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配图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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