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以案释法】恋爱期间给对方的转账,可以认定为借款吗?

  恋爱本是一件甜蜜的事

  然而分手后的金钱纠纷却使得

  曾经的情侣对簿公堂

  具体啥情况?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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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杨某某(男)、闫某某(女)二人相识后,于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期间维持情侣关系。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杨某某通过33笔微信转账和15笔微信红包,共计向闫某某转账33231.87元。在恋爱期间,闫某某到杨某某的住地与其共同生活、劳作。

  二人分手后,杨某某认为其转账给闫某某的33231.87元为借款,起诉至法院要求闫某某偿还借款。杨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复印件、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主张闫某某偿还借款33231.87元,但其提交的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红包记录仅能够证实其存在转账的行为。根据法庭调查,上述转账均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杨某某未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其他能够证实双方之间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杨某某要求闫某某偿还借款33231.87元的事实不成立,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示

  在现代科技发达的信息时代,我们使用微信、支付宝等软件转账、支付极为便利。很多处于热恋期的恋人们,会通过转账、发红包等方式在纪念日或者节日向对方表达爱意、让感情升温。

  若在恋爱期间,双方确实发生了借贷关系,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证据,减少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金钱纠纷。恋爱、同居期间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双方之间的往来款记录均不能作为借款的证据,更不能代替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到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

  原标题:《【普法强基·以案释法】恋爱期间给对方的转账,可以认定为借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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