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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为民”的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也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民事案件涉及的都是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都希望法官多为自己一方考虑,也有一些文化水平低、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容易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偏激的想法,这都需要我们法官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心声,用朴实的语言与当事人交流,悉心解释法律,帮助他们调整心态,同时也鼓励他们通过和解的方式,以经济、便捷的方式解决问题,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关系和交易诚信。从我们实践的情况看,不愿倾听老百姓心声的法官,其断案的公正度往往会受到当事人的质疑。因此,法官要改变高高在上的思想观念,以平息纠纷、化解矛盾为办案的终极目标。只有不断灌输这样的司法理念,甘当平民法官,才能真正让百姓感受司法的公正。当然我们的工作也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对于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应当重在解释法律,可以通过含蓄、间接的方法对其施加影响,进行启发,从而使其自愿且主动选择合理的解决方式。对于自尊心较强或比较情绪化的当事人,应该有意识地避开案件的核心问题或者敏感问题,先选择一个过渡性的话题,循序渐进地引导,待时机成熟,再切入主题。对于比较重利益或者争财不争气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一些参照物,如法律法规、法院裁判、调解案例等,引导当事人进行对比,促其调整心态,而不应直接批评否定,以免造成对立。对于相对处于强势地位的当事人,则要引导强势一方学会放弃和大度,营造强者宽容氛围,也让弱者切实感受到自己得到的实际利益是对方让步的结果,从而放弃无休止的缠讼。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要给予切实的关心和帮助,必要时通过自己的努力,寻求社会力量为当事人提供帮助,从而淡化其对利益的斤斤计较,促使其以适当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来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