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一男子想把车开回河南老家,可他又嫌路途太远,万万没想到
黑龙江哈尔滨,一男子想把车开回河南老家,可他又嫌路途太远,于是就花3900块钱把车托运回去,可万万没想到,刚办完托运手续,对方就原形毕露,运费直接从3900元涨到24000元,不给钱就不给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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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丁是河南人,在哈尔滨学业有成后,他就留在本地工作,通过多年的努力,手里也有了一些积蓄,为了实现自己的汽车梦,他在去年10月份买了一台奥迪A6小轿车。春节前夕,他就想把车开回河南老家,一来可以方便出行,二来可以为父母添光增彩,可是考虑到2000多公里的路程,一个人开这么远还有点太累。可俗话说的好,办法总比困难多,为了人前显贵,自己还不受累,他就想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找个物流把车托运回去不就行了吗?双方经过你来我往,最后约好3900块钱的运费,把车从哈尔滨托运到河南老家,办完托运手续后,他就飞往广州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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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他到广州办完事,车子差不多也到了,他就回到河南老家过年,可是没想到,他刚到广州就接到了物流的电话。对方明确告诉他,车辆已经在运输的途中,由于运输车辆在途中出现了问题,急需2000块钱,他们让小丁再给转2000元!他对此非常不理解,明明已经谈好了3900块钱运费,凭什么再让他转2000元?当断不断必受其乱,他当即就拒绝了对方的要求。可对方显然就不是好惹的主,这边刚撂下电话,那边又打了进来,并且用很嚣张的口吻告诉他,现在运费已经涨价了,再给转18000元,否则就别想拿到车!听完这番话,小丁当时就懵了,难道自己遇上黑物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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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弄清事实真相,他一路策马扬鞭,从广州又返回了哈尔滨。丁先生觉得,既然事先已经谈好了运费的价格,可是对方却坐地起价,为了稳妥起见,他决定要回运费,再把车子开走!可是尽管他有千条妙计,对方却有一定之规,不仅不给退运费,甚至连车都没看到,并且很嚣张的告诉他,春节前运费大涨,要想拿到车就必须再付24000块钱!小丁从小长这么大,就没见过这样的阵势,运费从3900块钱涨到5900元,最后竟然直接涨到了24000块钱,这不是明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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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即,他就提出了自己的质疑,说好的运费怎么能说涨就涨,即便是涨价,也不可能涨这么多吧?而对方则认为,春节之前运输车辆比较紧张,运费也一路上涨,昨天跟你说18000元不给,所以今天就涨到了24000元,如果今天不付钱,明天还得涨!小丁心想,好汉不吃眼前亏,先把车找回来再说,可是他身上确实没有那么多钱,最后双方经过讨价还价,他又给了对方2万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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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这台车,他先后付了23900块钱,又从广州折回哈尔滨,全部算下来,两万五六千块钱就没了,经过一番折腾,他终于把车拿到手了。
这次遭遇他越想越生气,越想越恼火,士可忍,孰不可忍,他反手就报了警。
对于这件事,我们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又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这件事要从两方面进行解析,一方面就是运输合同的问题,另一个方面则是变相涨价的问题。
1、从小丁与物流签订协议的那一刻起,双方就已经形成了一种运输服务合同关系,物流承担运输的责任,小丁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
双方约定以3900元的价格,把小丁的汽车从哈尔滨运输到河南某地,可是物流却坐地起价,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民法典》第1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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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无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协议,都不得在履行的过程中随意变更,物流的这种做法,显然已经违背了契约精神。2、物流的这种行为,已经不只是变相涨价这么简单,从他们威胁小丁的言语中,就可以窥探到,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所谓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在本案中,双方已经约定好3900块钱的运输价格,中途却变相涨价,并且威胁小丁,如果不给钱就拿不到车,小丁再次支付2万元的举动,显然是在对方的威胁下做出的。物流不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输的义务,反而威胁小丁不加钱就拿不到车,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物流索要的钱财已经达到了23900元,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并且符合数额巨大的情节。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事情发生后,有网友认为,小丁的做法绝对堪比教科书,他给完钱再报案,就是要固定对方敲诈勒索的证据,这种维权方式看着就比较酸爽!还有网友认为,都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这种以恶制恶的方式值得推广,恶人自有恶人磨!可是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该违背契约精神。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