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38岁男子,因婚姻受挫报复社会,强奸已婚女性,疯狂作案7起
张明出生于贵州,没读过什么书,在25岁那年跟妻子结婚,并育有一女。
为了让家里人过上更好的生活,张明在女儿刚满1岁时就去外地打工,妻子则是留在家里照顾老人孩子。
张明家在村上分了很大一块田地,而他的父母身体不好,所以种地的重活全都交给了妻子。
一个弱女子,既带孩子又要照顾公婆,还要负责种地,说不累那是骗人的。
正当无望之际,村民王某向张明妻子伸出了援助之手,这时间一长,两人就勾搭在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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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回村后得知一切愤怒的找到妻子对峙,妻子居然直接提出了离婚,然后还称女儿不是张明的。
随后不久就带着女儿,跟着王某去了外地。
张明并不知道女儿到底是不是自己的,但这事已经成为他心中一块沉重的巨石。
张明和妻子离婚后,内心慢慢变得扭曲,进而萌生出报复社会的想法,他为了报复妻子,开始频繁对已婚妇女进行侵犯。
2004年10月20日深夜,张明闯入某电子厂职工宿舍,趁着受害人丈夫加班,进入她的室内犯下了罪行。
受害人被惊醒后,立刻下意识的进行反抗,张明见状用暴力威胁将她制服,之后,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
这是张明的首次犯案,他十分紧张,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敢再作案。
不过,在欲望和仇恨的驱使下,他最终还是没有忍住。
2007年6月23日半夜2点左右,张明偷偷溜进某村一院内,翻墙潜入受害者房间,他掐住受害女性的脖子,威胁她,要求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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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8日深夜1点左右,张明沿着墙边爬进受害人家中,他打算趁着受害人熟睡之际,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但受害人剧烈反抗,迫使他不得不逃离现场。
2014年4月20日凌晨3点,张明通过窗户爬进受害人的家中,他拿起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对受害人进行威胁,然后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张明平常的犯罪间隔时间较长,但每次作案却总是有惊无险,这让他变得越来越放肆,根本不把法律和刑警放在眼里,从2015年起他开始了更加频繁的作案。
2015年3月15日晚9点左右,受害人独自一人在家,她将门锁好、窗帘拉上没有熄灯就休息了,在凌晨2点左右,张明翻入卧室内将灯熄灭,采用暴力手段进行威胁,捂手受害人的口鼻,强迫受害人发生了多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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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张明在离开时将擦拭过的卫生纸带走,但被害人偷偷的留下了其中一部分。
2015年5月5日凌晨1点左右,张明爬上了某村的一栋自建三层楼房,翻墙进入受害人的家中,使用斧头威胁,强迫受害人发生关系。
2015年8月17日凌晨3点左右,张明在邻村一处自建二层楼外架设梯子翻入院内,跳窗进入受害人居住的卧室,他在拔掉室内所有电源后,采用管制刀具和言语恐吓,强迫受害人与之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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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屡次频繁的作案,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
他选择的目标都是已婚妇女,并且总是趁着她们身边没人时才作案。
警方推断,张明一定是对当地地形特别熟悉,极有可能是本地居民。
在张明最后一次作案时,总算是露出了马脚,经过警方的不断追捕,终于将这个恶犯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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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都触犯了哪些法律?最后的判决是什么?
警方对数名受害人进行了统一询问和调查,另外其中一名受害人还提供了张明犯案的有效证据,并且受害人供词之间相互印证,这足以证明张明的犯罪事实。
张明采取翻墙、爬窗、等手段进入受害者房内,以暴力、胁迫手段进行威胁,其行为已违背妇女意志,已构成强奸罪的认定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案件中,张明入室强奸已达到7人次,属于强奸妇女多人,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终,当地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明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事件来源:新闻报道丨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为网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