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知识产权保护日】知识产权服务人员竟制假!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综合运用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舆论导向保护等多种手段,打击惩处了一大批侵权违法行为 ,对违法者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慑。

  2021年9月27日,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督部门精密部署,快速行动,一举捣毁了5个制假窝点。

  

  

  庄琰丽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

  将本案被告人一举抓获,现场缴获十万余个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及包装盒。经价格评估公司认定,所查扣的假冒“惠普”、“佳能”牌硒鼓价格共计人民币89万余元。

  其中,一名犯罪分子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格外关注。

  庄琰丽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

  2021年9月27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林某驾驶的车辆后尾箱查获了4、5个“惠普”纸外包装和200多个“惠普”商标,林某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从现场查获的赃物来看,林某持有的数量并不多。但他却显得如此“出众”!原来,在林某身上,隐藏着一段特殊的经历。

  林某,1987年出生,潮州市湘桥区人。大学毕业后,他应聘到广州一家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上班。

  庄琰丽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

  该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经营的项目是,外面一些公司委托该公司找市面上是否有人假冒注册委托公司的商标,有就将线索调查完移交给委托公司,或者该公司主动收集假冒注册商标的线索,然后卖给被假冒的公司。

  

  由于工作繁忙收入很一般,林某对这份工作并不满意。

  庄琰丽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

  据林某交代,其2014年在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上班,2018年中旬因私人原因离职,后2019年2月左右再次入职该公司。

  

  在这家公司工作期间,林某过得并不如意。但他却意外从中找到了一条发财“捷径”。

  庄琰丽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

  被告人林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同案人小陈在潮汕地区一带卖假硒鼓包装的线索,后小陈约林某见面并送他烟酒,请求不要抓他制假并和他联手,在利益的诱惑下,林某最终答应小陈,并与他合作。

  

  这位小陈并不一般,是制假的专业户。

  庄琰丽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

  以前在广州做假商标,广州被抄了后搬到了诏安,诏安搬到了饶平,饶平搬到潮州市区。

  在利益的诱惑下,林某竟与制假者小陈一拍即合,组团造假。

  

  

  庄琰丽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

  一开始还是在小陈的指挥下做假包装。后来在利益的驱使下,林某干脆叫上自家亲戚郭某合股,直接“一条龙”做起假冒注册商标的硒鼓成品。小陈作为幕后的大老板,提供其他劣质硒鼓、防伪标、气柱等相关材料,负责成品的销售以及资金流转结算,被告人林某和郭某与小陈密切对接、负责制假工作的整体运营。

  

  

  在他们的操作下,业务蒸蒸日上,团队不断扩展。

  庄琰丽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

  上述制假团队撕下其他硒鼓商标,在未经“惠普”、“佳能”公司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贴上“惠普”、“佳能”商标,同时由被告人文某经营的印刷厂、徐某经营的纸箱厂印刷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盒,对硒鼓进行加工、包装后通过网购平台销售至全国各地。同时雇佣了一个团队,保证生产、销售顺利运作,团队分工明确,其中有负责制假点及仓库的日常管理人员,还有负责撕标贴标、接单打单、包装投寄等日常工作的人员。

  

  

  假冒产品源源不断发往全国各地,林某等人的腰包也日渐鼓起来。就在他们做着发财美梦时,执法人员突然出现了。

  庄琰丽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

  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督部门捣毁了上述5个制假窝点,将本案被告人一举抓获,现场缴获十万余个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及包装盒。经价格评估公司认定,所查扣的假冒“惠普”、“佳能”牌硒鼓价格共计人民币89万余元。

  

  

  

  

  

  因为梦想着发大财,林某从知识产权服务人员,摇身一变成了造假人。而他的致富梦还没实现,等来的却是法律的严惩。

  2022年7月中旬,林某等人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正式受理该案。其中,林某、郭某等九人涉及的罪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庄琰丽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上述被告人林某、郭某等九人假冒“惠普”、“佳能”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89万余元,超过15万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印刷厂经营者文某、纸箱厂经营者徐某涉及的罪名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庄琰丽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被告人文某、徐某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属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经审理,湘桥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

  

  庄琰丽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

  被告人林某、郭某等九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文某、徐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均应依法惩处。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等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等十一人有期徒刑四年到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近年来,假冒注册商标等产品搅乱市场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商家和消费者利益,我国各地也在不断加大力度深化打击知识产权和制假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多次捣毁制假售假犯罪团伙。该案的审结,有力维护了品牌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良好营商环境。

  

  杨钰婷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三级法官助理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目前,我市法院正在推行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案件工作,简称“三合一”改革,这将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文化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进一步完善潮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更好地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

  庄琰丽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

  借此案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一定要认准正规渠道,在官方授权的经销商处或官方旗舰店购买,避免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同时警示抱有侥幸心理的制假分子,致富没有捷径,我国坚决打击一切假冒伪劣行为,任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终将难逃法网。

  不义之财、取之必祸,踏踏实实地合法赚钱才是正道。

  来源:潮州电视台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林修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