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强奸15岁女孩却逍遥法外,一年后再作案,强奸2人杀害1人

  案件侦破是个麻烦事,有些案件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法在第一时间侦破。

  对此,公安人员也是焦急万分,尤其是对于一些恶性犯罪,因为只要一天不将人抓住,那他很可能就会再次作案,就比如这起案件。

  

  一、案例回顾

  70后男子徐某出生于江西,初中文化的他在家里种了几年地后就到外地打工。

  学历不够,没有专业技能,徐某尝试了各种工作,兜兜转转,最后做起保安,这年,他45岁,除了一万多的存款和一辆摩托车,别无他物。

  在这种缺钱的情况下,徐某开始在空闲的时候做黑摩的,漫天要价,能坑一个是一个。

  徐某的行为虽然可耻,但还没到犯罪的地步,可这天,他临时起意,踏过了法律这条红线。

  晚上8时许,徐某在外面找活儿,然后在公交车站看到了15岁的女孩小孙,他骑过去,问小孙上不上车,小孙不想继续等公交,于是点点头。二人讲好价格后,徐某便送小孙回家。

  当骑行到村口附近时,徐某停下车,将小孙拖到路边的树林内,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小孙发生性关系,并抢走小孙的手机和身上的现金。

  事后,小孙既害怕又觉得这件事丢人,所以没有告诉任何人,直到一个星期后,母亲发现小孙的手机没了,她询问起小孙,小孙这才讲出那晚的事情,母亲立即带她去报案。

  

  警方立案展开调查,通过监控查到了相关监控记录,但监控中的徐某戴着头盔,而案发时国家还未规定摩托车上牌的事情,所以给案件侦破带来了极大困难,徐某也就暂时逃过了抓捕。

  在之后的近一年时间里,徐某由于害怕,不敢干黑摩的,就连摩托车也放在院里,不敢骑出去。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徐某心中的担心害怕越来越少,终于在一年后,他又一次作案了。

  这天晚上9时许,徐某在酒店门口拉到了23岁的女子小王,载小王去目的地的途中,徐某停车,强行将小王拉至路边的树林中实施侵犯,后又抢走她的手机、现金和首饰。

  徐某离开后,小王步行几公里回家,然后报警。

  16天后的晚上10点多,徐某以同样的方式抢劫并强奸18岁的女孩小周。过程中,小周不断挣扎反抗,徐某为了控制住小周,竟然将她掐死。事后,徐某发现小周没了呼吸,就将她的尸体拖到隐秘处进行掩埋。

  当天晚上,小周的父母联系不上小周于是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从小周的父母那得知,小周在当晚也坐了黑摩的。

  连续两次作案,都跟黑摩的有关还都是晚上,有公安人员想到了一年前的那起案子,通过受害者的陈述、相关生物样本的对比,证明第一起和第二起案件是同一人所为。

  而这次,徐某没有那么好运,公安机关通过各种手段,终于将徐某抓获,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二、徐某的判决

  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又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徐某抢劫多次、强奸多人,其强奸的受害者中有一名未成年人,且强奸导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和造成的后果都极其严重。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多人的;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抢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终,法院根据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强奸罪判处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3000元。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

  

  三、写在最后

  法律是保障人身权利的工具,同样也是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而徐某视法律于无物,一次次地突破法律的底线,甚至还夺走了一条年轻的生命。

  对他判死刑,是因为最重的处罚是死刑,这虽然给受害者讨回了公道,但那些受害者及其亲人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走出来。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件情节稍有改动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配图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