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录片的创作伦理,从大视野变成了小视角,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伦理”源自古希腊文的“ethos”一词,原意是指“人格”“本质”,后来经亚里士多德的研究而发展成了一门有系统的学科——伦理学(ethics)。
伦理一词是述说一个人与其他人的关系的规范。

“伦理”在汉语中的意思则是“人伦之理”,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道理与规则,正如《礼记·乐记》中所写:“乐者,通伦理者也。”。
伦理可以是个人的、外在的、自己遵守却不知的东西,但也可以是综合了整个人类或民族的精神本质的东西。

“伦理”与“道德”这两个词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作为同义词来使用,但也会有着相互区别的特质。
一般来说,“道德”更加偏向于个人性与主观性,而“伦理”则偏向于人与人的交互性与准强制性。

此外,“道德”的标尺是善与恶,而“伦理”的标尺则是对与错。
有人的地方就有伦理,电影也不例外,社会现实题材纪录片也难免要面对各种创作上的伦理问题。

在电影的发明之初,电影仅仅被视为一种杂耍的玩意儿,一种新兴的科技产品,此时电影也还未与艺术挂上钩,无论是爱迪生还是卢米埃尔兄弟都仅仅把电影当做是一种赚钱的工具。
而随着电影的发展,纪录片这种特殊的电影形式也慢慢成熟。

纪录片是通过记录世界来表现世界,那么在表现的过程中,纪录片总是会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去维护其中的利益。
因为利益的多样性,纪录片面对的伦理问题也变得比单纯的商业电影更加复杂。

早期的社会现实题材纪录片更多的带有猎奇的色彩,比如《北方的纳努克》就是“纪录片之父”罗伯特·弗拉哈迪拍摄因纽特人用梭镖猎杀北极熊、生吃海豹等原始的生活。
其中是否因为弗拉哈迪纪录片的拍摄导致纳努克死亡的问题至今仍争论不休,这也引发了后续许多人关于纪录片创作伦理问题的探讨。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纪录片的探索,英国纪录片大师约翰·格里尔逊提倡纪录片一定要关注社会发展与社会中的矛盾,承担社会的责任。
于此同时,美国纪录片界也出现了“形象化文献”运动,并且拍摄了如《西班牙的土地》等许多关注人类现实问题的纪录片。

由于文化相对主义的出现,如今社会现实纪录片更多的是关注人类命运是地球环境,比较显著的表现就是BBC蓝筹大片的转向。
而我国和西方一样,纪录片的出现同样是因利而起,纪录片是被当做一种赚钱的工具而发展起来的。

不同的是,由于我国在上世纪时国家贫弱又连年战乱,所以纪录片经爱国人士之手,成为了一种教化人民,鼓舞抗战的方式,所以这一时期出现了如《十九路军抗日战史》等受到广大群众的喜爱的影片。
新中国建立后,因受到苏联纪录思想的影响,纪录片成为了“新闻政论片”,其伦理指导思想就是弘扬时代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独立纪录片制作者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社会现实题材纪录片也从大视野变成了小视角,主要关注的是个人的命运。

在这个时期,人文主义的伦理思想开始慢慢成为社会现实题材纪录片的主流意识形态。
波兰著名导演克日什托夫·基耶斯洛夫斯基在拍摄《红白蓝三部曲》之前,也曾拍过许多优秀的纪录片,在拍摄这些纪录片的过程中,基耶斯洛夫斯基的内心也不断地忍受着煎熬。

在拍摄《我曾是个士兵》时,基耶斯洛夫斯基看到的士兵说出在战争期间遭受的折磨时,他一次又一次地质疑自己,觉得是自己让那些士兵揭开了过往的伤疤,再次回忆起痛苦。
而在他拍摄《车站》时,因为正好碰上了谋杀案,警察没收了他的素材来寻找证据,他觉得自己变成了一个告密者。

此时,基耶斯洛夫斯基的个人伦理与社会伦理产生了极大冲突,他自己说,也是从那时起,他再也不想拍纪录片了。
基耶斯洛夫斯基的事例提醒着我们,每个纪录片创作者在创作纪录片时都可能会遇上各种各样的伦理问题,一旦处理不好这些伦理问题那结果将是灾难性的。

也许会麻烦缠身,也许会功亏一篑,更有甚者还会像基耶斯洛夫斯基一样放弃纪录片这份事业。
所以拥有正确的纪录片创作伦理意识是纪录片创作者的职业素养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

而对于社会现实题材纪录片的创作来说,因为要深入到拍摄对象的生活中,所以对于创作伦理的正确把控更加重要。
创作者如果拥有良好的创作伦理意识的话,首先,能让创作者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其次,能让创作者这能够让创作者明白社会现实题材纪录片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最后,能让创作者与媒体机构、拍摄对象、观众保持良好的关系。
创作中的伦理关系在整个社会现实题材纪录片的拍摄、制作与传播的过程中,一共涉及了以下四个对象,分别是:媒体机构、创作者、拍摄对象与观众。

因为互联网的普及,纪录片的传播模式由原来的单向传播变成了双向传播,新的传播模式使得以上四者之间的伦理关系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但毫无疑问的是,创作者在其中担任着穿针引线的关键作用。
接下来,我就以创作者为出发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以上四者之间的伦理关系。

创作者与媒体机构之间的伦理关系除了少数的独立制片的纪录片创作者外,大多数的纪录片创作者都属于具体的媒体机构,这些媒体机构有官方的,也有商业的影视公司或者工作室。
因为双方是从属关系,无论是官方的还是商业的媒体机构,都会与纪录片创作者有着的伦理关系,而这种伦理关系必然会对纪录片创作者在创作中起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在我国,处于体制之中的纪录片创作人首先需要具备的就是“党性”,要在原则问题上要与我党站在一起,考虑纪录片对社会整体的利益。
所以身处于体制内的纪录片创作者在创作社会现实题材纪录片时无论是在选题方面还是在表达方面会受到极大限制,而这又与社会现实题材纪录片的创作目的有所违背。

而商营的媒体机构因为要考虑收视率与影片利润,就必然会追求纪录片的娱乐性与刺激性,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社会现实题材纪录片的艺术性与批判性。
也是因为如此,许多社会现实题材纪录片创作者最后都走上了独立制片这条道路。

创作者与拍摄对象之间的伦理关系因为一次拍摄,其实就是创作者与拍摄对象的一次交流的过程。
因为社会题材纪录片的创作就是要求创作者与拍摄对象进行最亲密的交流,相对于媒介机构与创作者之间的伦理关系,创作者与拍摄对象之间的伦理关系也更加密切,产生的影响也更加直接与强大。

因此,创作者与拍摄对象之间的伦理关系更加值得纪录片创作者去认真思考。
“真实电影”要求纪录片创作者要深入地介入事件,对拍摄对象进行访问,甚至要促使非常事件的发生。

但是介入到什么程度才算合适?我们能否对拍摄对象的生活造成改变?我们是否应该给予拍摄对象一些物质上的帮助?当纪录片创作者面对拍摄对象时,难免要思考以上种种问题。
如果与拍摄对象相处不当,创作者势必会对拍摄对象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也许是对隐私的窥探,也许是对痛苦记忆的唤醒,这样同样会对纪录片的创作造成一定的障碍。

而“直接电影”虽然要求创作者“做一只墙上的苍蝇”,尽量不介入事件,但是摄像机并不真的是“苍蝇”,也不可能真的隐身不被看到,在拍摄过程中同样也会对拍摄对象造成各种各样的影响。
如果影片中有不利于拍摄对象的信息传播出去,还可能对拍摄对象造成二次伤害,甚至影响其一生。

创作者与观众之间的伦理关系在20世纪中叶之前,观众在艺术理论中往往是被忽视的一个角色,观众游离于艺术品之外,只能被动地接受艺术家们的作品。
但是这种情况到了20世纪中叶之后发生了改变,观众不再是一个被动接受的角色,在接受过程中,观众可以自由地进行意义建构,艺术鉴赏变成了一个创作性的过程。

对于社会现实题材纪录片而言,因为观众最终看到的都是创作者呈现在他们面前的,观众会默认纪录片的真实性,并会对其进行解读。
但现实是,创作者不可能将所有拍摄到的内容全部呈现在观众面前,可能两个小时的纪录片背后有着几百个小时的原始素材。

创造者从这几百的小时的素材中剪出的这个两个小时纪录片也必然带着创作者的主观色彩,这就会对纪录片的“真实性”产生疑问。
虽然创作者拍摄的都是真实的素材,但是纪录片呈现的就是真实吗?而真实性可以说是社会现实题材纪录片的固有属性。

所以如何客观记录真实?如何探寻事情背后的真相?如何表现真实?所以对社会现实题材纪录片“真实性”的把握以及带给观众的影响也是创作者必须思考的问题。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