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拒绝桃色诱惑 警惕“仙人跳”陷阱
以下文章来源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作者程星星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桃色敲诈,俗称“仙人跳”,指的是一种以性关系,或含有性意味、性暗示的交互(不一定有性行为)敲诈人的手法,也就是利用女色骗钱的圈套。
近日,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俗称“仙人跳”的方式敲诈他人钱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赵某、王某、徐某某四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被告人
被害人
2021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向赵某、王某、徐某某提议以招嫖方式引诱被害人与徐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再以强奸为由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并提前准备了两根钢管,在场的赵某、王某、徐某某都表示同意。
2021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通过QQ发布招嫖信息。
被害人王某某在网络上看到招嫖信息,经联系后于当晚赴约定地点进行嫖娼,并支付了1500元嫖资。
性交易结束后,被告人徐某某向王某的微信发送了“1”的暗号,张某随即带领赵某进入房间,以强奸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1万元。因为被告人张某、赵某发现王某某在借钱过程中发送位置求救,故抢夺王某某手机并用钢管殴打王某某,争执过程中张某眼角受伤流血。
被害人王某某头部、手部、背部多处受伤,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体表瘢痕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某眼部受伤。四被告人未能抢劫到财物。
本案系以俗称“仙人跳”的方式敲诈他人钱财,根据手段不同,定性不同,一般会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在现场勒索不成的情况下,当场使用暴力获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赵某、王某、徐某某经共同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因四被告人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四名被告人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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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程星星
原标题:《【典型案例】拒绝桃色诱惑 警惕“仙人跳”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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