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布2022年“扫黄打非”典型案件

  央广网成都5月12日消息(记者 昌思荣)近日,四川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布了2022年“扫黄打非”十大典型案件。

  一、雅安“9·01”编发非法期刊案

  2021年,根据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转办线索,荥经县公安局破获该案,查获非法期刊1100余种、3万余册。经查,秦某某、李某某等人冒用合法期刊刊号及版面,编印非法期刊进行牟利。2023年1月,荥经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秦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四百九十万零三千元不等。

  二、资阳“5·18”曹某某等人非法制售少儿类出版物案

  2022年5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资阳市公安局破获该案,查获侵权盗版“米小圈”系列儿童图书等出版物240万余册,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经查,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印制“米小圈”系列儿童图书等出版物,销往四川、河北、山东等地牟利,涉案金额2.3亿余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泸州“2·24”曹某某等人非法经营出版物案

  2021年9月,通过线上线下巡查,泸州市公安局破获该案。经查,2015年以来,曹某某等人通过搭建网站上传未经权利人许可的电子出版物供他人付费下载,同时通过邮箱、云盘、社交软件等途径进行销售,共销售侵权盗版电子出版物上百万册,涉案金额700万余元。2022年8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四十三万元不等。

  四、绵阳“11·11”侵犯著作权案

  2021年11月,根据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送线索,绵阳市公安局破获该案。经查,2015年以来,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自己搭建的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站,雇佣多人在该网站发布、传播各类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专辑1.4万余张、歌曲23万余首,非法获利18万余元。2022年7月,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五、自贡“7·08”侵犯著作权案

  2022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破获该案,查获未经许可发行的电影光碟7000余盒,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经查,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何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雇佣文某、贾某某等人从境外网站购买未经许可发行的电影光碟,通过网店向全国销售,交易数据达2.2万余条,涉案金额800万余元。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六、南充“9·08”康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021年10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破获该案。经查,2021年7月以来,康某、罗某通过搭建运营色情网站发布淫秽视频链接达1.8万余条,并招募网站代理进行推广,引诱网民付费观看,非法获利9.4万余元。2022年6月,蓬安县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3年3月,蓬安县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等13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

  七、达州“3·10”陈某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022年3月,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宣汉县公安局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经查,2018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通过微博销售淫秽视频,非法获利84万余元,2020年3月,宋某某向陈某某购买淫秽视频1800余部,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销售牟利,非法获利5万余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八、广安“9·13”舒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022年9月,根据公安部通报线索,岳池县公安局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经查,2022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舒某某通过QQ搜集、购买淫秽视频1000余部,其中涉未成年人淫秽视频200余部,并建立QQ聊天群贩卖牟利,非法获利2万余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九、成都“8·31”喻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022年8月,根据上级通报线索,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经查,2021年1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喻某某利用QQ、微信等社交平台,从他人处购买、交换涉未成年人淫秽视频180余部,并通过多个QQ群销售牟利,非法获利2000余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十、乐山“8·26”曾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022年8月,根据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转办线索,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破获该案。经查,2022年7月以来,曾某某通过色情网站发布未成年人淫秽视频400余部供他人付费下载,先后被浏览800余次、转存90余次、下载300余次,非法获利3万余元。2022年12月,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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