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工作动态】维护妇女权益 从反家暴说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已施行七周年啦!

  关于家暴

  你了解吗?

  遭遇家暴该怎么办?

  请看以下案例 ↓

  01

  签发“人身保护令” 筑起家暴“防火墙”

  王女士与谢先生于2020年3月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常因琐事引发争执,谢先生性格暴躁,多次殴打王女士致其双眼、额头及手臂等身体多处损伤。王女士先后三次报警,民警对谢先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发出《反家庭暴力告诫书》,但谢先生仍继续对王女士进行骚扰与伤害,王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白云法院根据申请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谢先生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谢先生跟踪骚扰、接触王女士。如违反上述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白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35份,对此类案件快审快结,及时阻断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人身安全。

  遭遇家庭暴力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01

  拨打110报警求助。也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当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求助。报警求助的,保留报警回执,必要时可申请民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02

  及时就医或鉴定伤情。妥善保留诊疗记录、病例资料等,或到伤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保留鉴定证明。

  03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04

  申请临时庇护、法律援助等服务。遭受家暴后,没有生活来源又无家可归的,可向当地的妇联组织申请入住反家暴庇护站,获得临时生活帮助。准备起诉离婚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反对家庭暴力

  保障妇女权益

  让我们继续通过案例来学习

  02

  化解家暴危机 维护妇儿权益

  黄女士与张先生于2012年自行相识,于2016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儿一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发生争吵,张先生还多次殴打黄女士,后又诚恳道歉,但屡屡再犯。

  黄女士实在忍无可忍,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先生离婚,一儿一女由其抚养,张先生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张先生向其赔偿因家暴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张先生辩称

  我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后感情很好,虽因家庭琐事确有争吵,我也曾打了黄女士耳光,但均事出有因,不属于家暴,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希望黄女士能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会保护好黄女士和两个孩子。即便我们离婚,我也不同意孩子由黄女士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黄女士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张先生在双方发生争执后不仅在子女在场的情况下扇黄女士耳光,还有拉扯黄女士头发等暴力行为,足以证实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黄女士实施了家庭暴力。

  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及张先生对黄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黄女士要求与张先生离婚,依法应予准许。

  最终,法院判决黄女士与张先生离婚;一儿一女由黄女士携带抚养,由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权;同时张先生向黄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官说法

  对于遭受家庭暴力困扰的女方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通过判决离婚,给予女方及时有力的正义保护,同时,为了避免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将子女抚养权判归女方,最大程度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03

  支持家务补偿诉请 撑起妇女权益“保护伞”

  何先生与邓女士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喜(化名)一直跟随何先生及其父母生活,女儿小慧(化名)一直跟随邓女士父母生活。

  婚后双方缺乏沟通交流,经常发生争吵。2020年6月,两人开始分居。2021年8月,何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女均归其抚养,由邓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

  邓女士辩称

  我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子女由我抚养。

  何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殴打、虐待并遗弃家庭成员,我请求损害赔偿10万元。

  我在照顾子女、料理家务等方面负担较多,故要求何先生在我全职育儿期间进行合理的家务补偿。

  法院认为,何先生、邓女士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何先生坚决要求离婚,邓女士表示同意,故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的举证和陈述,综合性别等因素,宜维持小孩学习、生活环境的稳定性,确定儿子小喜由何先生携带抚养,女儿小慧由邓女士携带抚养。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邓女士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何先生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过错,故其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邓女士要求的家务劳动价值补偿款,因邓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为家庭付出较多,故邓女士要求何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

  至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邓女士全职在家抚育子女的时长为一年两个月(即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结合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及工作收入等予以酌定,对于邓女士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何先生与邓女士离婚;儿子小喜由何先生携带抚养,邓女士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享有探望权;女儿小慧由邓女士携带抚养,何先生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享有探望权;同时判决,何先生向邓女士支付家务劳动价值补偿款2万元。

  法官说法

  家是最温暖的港湾,家庭的和谐需要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本案中,邓女士为家庭放弃了事业,成为全职太太期间,每天重复做各种繁杂事务,应得到信任和尊重,法院在判决离婚时,通过肯定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价值,传递出夫妻平等互爱,共担家庭责任的价值导向,对于保护家庭妇女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性别平等、维护社会稳定均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以法之名 拒绝家暴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愿世间再无家暴

  愿阳光洒向千家万户

  原标题:《【维权工作动态】维护妇女权益 从反家暴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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