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 发生了一件令人不齿的事情。
江苏,镇江。一个集市的街边一水果摊无人看守,光天化日之下,30箱水果被哄抢一空,老板:不可思议,这难道不是明抢吗?
近日,镇江丹阳市练湖新城附近的庙会上,发生了传说中的零元购,拍摄者唐先生用手机记录下了全过程。
据唐先生描述,那天刚好是碰上庙会的集市时间,街道上人山人海,热闹非凡,庙会现场摆满了各种待售的货物,柴米油盐、锅碗瓢盆、水果零食、鞋袜衣帽就地摆放,商贩们扯着嗓子,拼尽全力叫卖,好生热闹。
当唐先生路过一卖水果的摊位前,看见那么多人蜂拥而至的挤在那,刚开始以为这摊主经营有道,生意太火爆了,才这么多人来买。心想这香蕉得有多好啊,他也想上前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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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他想等人没那么多的时候在去买,结果在那站着看了半天,愣是没看到老板,才发觉,事情好像有点不太对劲。
估计换谁,谁也想不到,这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会有人当街搬空水果摊,连纸箱都不剩的事情发生,太令人匪夷所思了。
唐先生称,事发后,老板回来了,看见眼前这一幕也是被愣住了,不敢相信这样的事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据悉,老板跟唐先生讲,他去庙会上逛了一下,买点东西,当时请了两小伙子帮忙做生意及照看摊位。
结果,这两小伙觉得太无聊,犯起瞌睡来了,一致认为大白天的,应该不会有人敢偷拿水果。于是,他们两把称收起来,水果堆放在一起,便跑去某宾馆开房睡觉了。
据唐先生拍提供的视频显示,老板摊前有两种水果,芒果散装摆地上,香蕉则是一把一把,纸箱装着的。
先是有一名老头到摊位前,试探性的拿起芒果看了看后,欲买的样子,见无人上前售卖,便抱起旁边的一箱香蕉掉头就跑。
周边人群都看见这老头的行为后,见没有人追赶,也没有人管。于是,剩余的老头老太太,一哄而上,将芒果、香蕉洗劫一空,还有开着助力车的也赶来凑热闹。
老板表示,这些香蕉的品质都是很好的,看到水果被大家哄抢而光,连着箱子一个都不剩,老板很是无奈,百思不得其解。
此事件发生后,对于老板来说,好消息是“货都光了”,可坏消息是“他们都没给钱”。有网友感叹:不要轻易去考验人性。也有人问了:这分明是抢!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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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上该如何分析此事呢?
一、大爷大妈聚众哄抢香蕉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大爷大妈趁无人看管摊位,抱走一箱箱香蕉,属于盗窃行为,建议老板报警处理。
另外,根据《刑法》第268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拿的人多,下手要快,跟公共厕所门口薅厕纸一样,年纪不小却麻溜的很,各个浑身是劲。那些抢香蕉的大多数是老年人,你认为他们缺这点香蕉吗?买不起吗?
肯定不是,大概率是觉得“自己不是在抢,而是拿”,你拿,我也拿,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因此,擒贼先擒王,带头的那几个就是王。虽然香蕉金额不大,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一般按治安管理法处罚。
二、老板雇两小伙看摊,结果跑去睡觉,需要赔偿老板的损失吗?
《民法典》第897条规定:1、明确了保管人的保管不善赔偿责任,即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明确了无偿保管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管期内,保管物毁损、灭失,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两小伙既然答应老板帮忙做事,理应就要负起责任来,而不是跑去宾馆睡觉置之不理。
两小伙不是有意考验,但确实低估了人性,由于因个人过错导致物品损失,应该与老板协商,赔付老板一定的损失。
俗话说,不问自取是为偷。人性善恶跟贫富、地域没多大关系,跟自以为顺手牵羊不算偷的认知有关,勿以恶小而为之。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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