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本华论道德与自由》——论意欲的自由

  这本书的头两篇文章(《论意欲的自由》和《论道德的基础》)是阐发叔本华最高深思想的重要文章。这两篇应征文章是叔本华专门为解答挪威皇家科学院和丹麦皇家科学院所提出的“伦理学的两个根本问题”(叔本华语)而写。两篇文章根据有奖征文的规定匿名投稿。第一篇(《论意欲的自由》)获得了挪威科学院的褒奖。第二篇(《论道德的基础》)则是丹麦科学院所收到的惟一应征论文。丹麦科学院在评语里认为此论文的作者不配获奖,因为作者一方面忽略了科学院所提出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提供了不需要提供的东西;并且作者谈论当代一些著名哲学家时的口气和方式,让人无法不感到义愤,等等。叔本华后来把这两篇文章结集出版时(书名是《伦理学的两个根本问题》),在两篇文章的封面分别特意标明“获得挪威科学院褒奖”和“不获丹麦科学院褒奖”。在这本书长达三十多页的前言里,叔本华对丹麦科学院所提出的问题和给予叔本华的评语详列出来,细加分析和驳斥,以实例证明了叔本华所说过的话:“科学院和哲学教席不过就是外在的门面,它们似乎是真理的化身,但同样,真理通常都拒绝在这些地方出现而另投别处。”这一篇异常犀利的批评文字,使丹麦科学院自此永远成为了文史掌故中的笑料。在叔本华成名后,叔本华一概拒绝了多个科学院(包括柏林皇家科学院)要接纳其为院士的请求,但惟独欣然接受并成为挪威科学院的院士,并在《伦理学的两个根本问题》的封面上,特意关照印上“挪威皇家科学院院士叔本华”,以奖励该科学院的正确判断力。“自由”这一概念,只要我们仔细思考一下,就可发现这其实是一个带否定特性的概念。一旦说起“自由”,我们所想到的就是:不存在任何起妨碍作用的东西。相比之下,起妨碍作用的东西,作为显现力量的东西,却必然是带肯定特性的。根据起妨碍作用之物所可能有的性质和构成,自由的概念也就相应可细分为各自差别很大的三类,亦即身体、物质( physische)上的自由,智力上的自由和道德上的自由(而这其实就是挪威皇家科学院所提出的问题中的“意欲自由”)。

  身体、物质方面的自由仅仅是与物质方面的障碍有关。只要没有了物质方面的障碍,就马上有了身体、物质上的自由。但在许多情形里,我们已经观察到:在没有物质障碍的情况下,一个人却可以纯粹受动因的制约而不会随心所欲地行事。诸如此类的动因包括威吓、许诺、危险,等等。这样,问题就出来了:受到如此制约的人是自由的吗?或者,某一强有力的相反动因是否的确能够阻止某一随心所欲的行为,或者使这一行为成为不可能,作用就跟物质障碍一样?此问题的答案,对于具有健全常识的人来说并不困难。也就是说,某一动因永远不会像某样物质上的障碍一样地发挥作用,因为物质上的障碍轻易就可以完全压倒一个人的身体力量;相比之下,一个动因却永远不会就其自身而言是无法抗拒的,永远不会具有绝对的力量。其实,一个动因永远都有可能被另一更强有力的相反动因压过——只要出现这样一个动因,而具体情形中的那个人也能受这一动因影响的话。我们经常看到甚至是所有动因中的最强有力者,亦即保存生命的动因,仍然会有不敌其他的动因的时候,例如,在自杀,在为他人或他人的看法或许多种种的利益而献出生命的例子里,都可看到这样的情形。反过来,有人在被逼供之时,只要一想到招供了就会没命,那有时候就算最难熬的酷刑也无法奈何得了他们。虽然从这些例子可以清楚看到:动因并没有纯粹客观(客体)和绝对的强制力,但却是带有某种主观(主体)的和相对的强制作用,亦即对相关的人而言的强制作用。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所产生的结果都是一样的。这样,现在的问题就是:意愿(意欲)本身是自由的吗?

  根据自由的经验上的涵义,我们就说“如果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欲(愿)行事,那我就是自由的”。而以这句“我根据自己的意欲”,自由也就确定下来了。但现在,既然我们询问的是意欲本身是否自由,那问题就应该是这样的:“你也可以意欲你所意欲的吗?”这样的发问似乎就是说:这意欲的背后还有这意欲所依赖的另一意欲。假设对这一发问的答案是肯定的,那第二个问题又随即出现了,“你可以意欲你意欲要意欲的东西吗?”这样,这一发问就会一直层层往后深入,以至无穷,因为我们会认为某一意欲是依赖于另一更早、更深的意欲,会徒劳地试图找到我们可以认定是绝对不依赖于任何东西的最终意欲。如果我们愿意认定有这样的一个最终意欲,那我们也尽可以同样把第一个的意欲视为那随意认定的最终意欲——但这样,我们的发问就可以还原为完全简单的“你可以意欲吗?”不过,对此发问所给予的肯定回答是否就可以肯定意味着意欲就是自由的——这就是我们想要知道,并且仍然是悬而未决的。“自由”那原初的、经验的、从行动中拿来的概念,因此就无法与“意欲”的概念产生直接的关联。所以,为能够把自由的概念运用于意欲,那就得对自由这一概念稍稍改变一下,亦即在抽象中理解其涵义。稍稍改变以后的结果就是:自由就应理解为不存在任何的必然性。

  这样,我们就会提问:必然是什么意思?一般的解释就是“必然就是不可能的相反,或者必然就是不可能是其他别的样子”。这种常规的解释只是玩弄字眼、用另一种字词改写、复述原来的意思而已。这并不会让我们增进对这概念的认识。我所提出的是这样一个实实在在的解释:必然就是某一充足原因(根据)所引出的结果。

  只要具备了某一原因,那结果就会同等严格地伴随着必然性出现。只有当我们明白某样东西就是从某一原因所引出的结果,我们才会知道这一结果是必然的。反过来说,只要我们认出某一结果是出自某一充足原因,我们才会看出这一结果是必然的,因为所有原因都具强制性的。

  不管怎么样,自由就是与必然性没有任何关联;而这也就是说,自由是不依赖于任何原因的。现在,把这样的概念套用于人的意欲,那就等于说:一个人的意欲在外现(意欲活动)时,并不受到原因或者充足根据、理由的左右和决定,因为否则的话,一个人的意欲行为就不会是自由的,而是必然的了,因为从某一原因、根据(无论这原因、根据属何种类)所引出的结果都总是必然引出的。

  一旦假设了这样“毋需原因、根据的自由”,那接下来的结果且作为这一概念的特质和标志,就是真具备这样“自由选择”的人,在某一完全具体、确定的外在情形下,做出两种彼此相反的行为都是同样可能的。

  答案就是:对我们自身的意识——这是相对我们对其他事物的意识而言的。

  我们的总体意识,其绝大部分并不是对自身的意识,而是对自身以外的其他事物的意识,或说认知官能。我们的认知官能以其全部力量投向外在,并且是外在现实世界的舞台(从更深入考察的观点看,认知官能应说是现实外在世界的条件呢)。认知官能首先是以直观的方式认识、把握这一现实外在世界;然后,认知官能就反思、琢磨以此方式所获得的直观认识,并把这些认识加工、整理成概念。在语词的帮助下对这些概念进行无穷尽的组合,就构成了思维活动。在减去了我们总体意识中这绝大部分的内容以后,所剩下的部分就是对自身的意识。

  不管怎么样,我们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对自身的意识包含什么?或者,一个人到底是如何直接意识到自身的?回答:完全是作为一个意欲着的人。每个人只要认真观察一下自己对自身的意识,那他很快就会发现:自身意识的对象物始终就是自己的意欲活动。我们当然不可能把意欲活动只是理解为断然和马上就化为行动的意欲活动、正式作出了的决定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恰恰相反,谁要是有能力透过程度和类别的差别表面,把握到某些关键性的东西,就会毫不犹豫地也把所有这些算作意欲活动的外现:一切渴望、奋斗、愿望、希冀、怀念、爱恋、高兴、欢庆等,还有就是不情愿和抗拒的感情,所有的厌恶、反感、害怕、愤怒、憎恨、悲哀、痛苦,一句话,所有一切的情感和激情。这是因为这些情感和激情只是我们的意欲或强或弱的骚动而已:我们的意欲要么受到制约,要么可以恣意妄为;要么得到满足,要么无法得到满足——与此同时,我们的意欲就相应地时而像暴风雨般强烈,时而却又是轻微与柔和。这些骚动都与我们获得或者错失我们所欲望之物、与忍受或者终于去掉我们所厌恶的东西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些也就是同一样的意欲在作出决定和投入行动时所受到的明确的刺激。

  我们一旦与外在世界发生接触,我们也就到达了对自身的意识与对其他事物的意识领域接壤的界限。我们在外在世界所察觉的对象,却是诱发意欲上述所有活动和行为的材料和动因。但人们可不要把这视为“骗取论据”,因为我们的意欲活动总是以外在物作为对象,我们的意欲活动,目标指向和围绕着这些对象,并且,意欲活动起码是由它们作为动因所引起——这是无人可以否认的。否则,那意欲就会完全与外在世界所隔绝,囚困于自身意识的黑暗内在之中。现在还有待探究的,只是那些外在世界的物体是如何必然地决定着意欲的活动。

  当一个人意欲着的话,那他也就是意欲着某一对象物;这个人的意欲活动始终是以某一对象物为目标,并且也只有把意欲活动与这意欲活动的对象物联系起来以后,我们才可以设想这种意欲活动。那么,“意欲着某一对象物”——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意欲活动其实首先是我们自身意识的对象,现在,由于某一事物进入我们对其他事物的意识,亦即由于认知功能的对象的出现,意欲活动产生了。这某样事物在与认知官能的这一关系中,被称为动因,诸如此类的事物同时也是供意欲活动的素材,因为意欲活动是以这些素材为目标。也就是说,意欲活动的目标就是造成这些素材的变化,亦即对这些素材有所反应。意欲活动的整个本质就在这种反应之中。由此已经可以清楚看到:没有动因,意欲活动就不会发生,因为意欲活动就会缺少了诱因和素材。不过,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这些事物出现在认知官能的面前,那意欲活动是必然发生,还是不会发生?是完全不会发生,还是另一种完全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意欲活动才会发生?也就是说,意欲对这些事物不会有所反应,还是在完全一模一样的情形里,意欲可以有不同的,甚至是彼此完全相反的反应?一句话,意欲活动会由动因必然引起吗?换句话说,当动因进入意识的时候,意欲是否保留着活动或者不活动的完全自由?

  自身意识的证词所涉及的也就始终是能够做出与意欲相符的行为。这也就是在一开始我们就已提出的“自由”概念的现实、原初和流行的涵义。根据“自由”的这一涵义,“自由”指的就是“与意欲相符”。自身意识绝对地表示了这种自由,但并没有解答我们所提出的问题。自身意识是告诉了我们有行为的自由——在有了意欲活动的前提条件下;但我们现在要问的问题是意欲活动是不是自由的。也就是说,我们要探究的是意欲活动本身与动因之间的关系。

  自身意识的任务只是感受意欲活动,以及对身体四肢的绝对控制和操纵——这也就是“我所意欲”这句证词所表达的真正意思。正是行使这种对身体、四肢的控制和操纵,亦即做出行为(行动),才让自身意识得以确认其为意欲行动。这是因为只是还在酝酿之中的,只是愿望而已,而一旦酝酿结束,那就是决定。也只有在已做出行为以后,这一行为才向自身意识表明这已是决定,因为直到付诸行动以前,这愿望还是可以改变的。

  自身意识的这一感觉:“我可以做我意欲要做的事情”时刻伴随着我们,但这感觉只是表明了:我们意欲的决定或者我们意欲的明确行为,虽然是出自我们的内在深处,但却总是马上就过渡到直观所见的世界,因为我们的身体一如其他所有一切,都是属于这直观的世界。这一意识构成了连接内在世界和外在世界的一道桥梁。要不是这一道桥梁的作用,这内外两个世界之间就被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所分开,因为在外在世界,我们有的纯粹是在每一意义上都是独立于我们的直观所见的客体(物体)。而在内在世界,我们有的则只是单纯感觉到的、不会化为任何结果的意欲活动。

  正因为人类本来和首要就是从事实际事务,而不是理论探索的,所以,人会更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意欲行动的主动一面,亦即自己的意欲行动所发挥作用的一面,而不是被动的,亦即依赖于其他东西的一面。为此理由,让一个没有哲学修养的人理解我们的难题的真正涵义,要让这个人明白这一问题所问的并非是他每次意欲活动以后的结果,而是引起他每次意欲活动的原因;要让他懂得虽然他的行事完全只依赖于他的意欲活动,但现在我们要求知道的是:他的意欲活动本身是依赖和取决于什么东西,是完全不依赖于任何一切,还是依赖于某样东西?——要让这个人明白所有这些,是相当困难的。他当然可以做出这一事情——如果他意愿的话;他同样可以做出那一事情——如果他意愿的话,但现在,他应该集中精神想一想:他是否可以既意愿这样的东西,同时又意愿那样的东西呢?带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就向这个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对你的两个彼此相反的愿望,你的确会既听从这个愿望又听从那个愿望吗?

  在两样完全相反的行为当中,如果他意欲要做出这一行为的话,那他可以做出这一行为;如果他意欲要做出那一行为的话,那他也同样可以做出那一行为。至于在某一既定的情形里,这个人是否可以意欲要这样做的同时又意欲要那样做,却是悬而未决的。我们需要对这一难题作更深的考察,而不只是透过自身意识就可以对此难题有一定论。表达我所概括的意思最简短的、虽然带点学究味道的公式就是:自身意识的陈述只是涉及意欲“ a parte post”(之后),关于自由的问题,我们探讨的却是意欲的“ a parte ante”(之前)。所以,自身意识那无可否认的陈述,“我可以做我所意欲要做的行为”,一点都没有包括和定夺意欲就是自由的,因为意欲的自由意味着在某一既定情形下,因此也就是对于某一既定的个人,每一意欲行为并非由这个人所处的外在情势所必然决定,而是既可以出现这样的意欲行为,也可以出现那样的意欲行为。在意欲是否自由的问题上,自身意识却是完全沉默不语,因为这一问题完全是在自身意识的范围以外。

  这一问题涉及外部世界与人之间的因果关联。如果我们问一个具有健康理解力、但没有哲学修养的人——他根据自己自身意识的陈述,信心十足地宣称意欲是自由的——那这意欲的自由指的是什么呢?那这个人就会回答说,意欲的自由就是“我可以做出我所意欲要做出的事情——只要我的身体没有受到阻碍的话”。这样,他谈论的就始终是他的行为与他的意欲的关系。但是,正如我在第一节已表明了的,这仍然只是身体上(物质上)的自由而已。如果我们进一步问他,在某一既定的情形里,他是否可以既意欲要做出某一行为又意欲要做出与此恰恰相反的另一行为?那虽然他会迫不及待地给予肯定的回答,一旦他开始明白这问题的涵义时,他就开始迟疑不决了,到最后就会陷入迷惑和混乱之中。为了摆脱这种迷惑和混乱,他又会老调重弹,“反正我就可以做出我所意欲要做出的行为”,以负隅顽抗,拒不接受所有的说理和辩论。对这一话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你可以做出你所意欲做出的行为,但你在你生命中的每一既定的一刻,却只能意欲做出某一既定的行为,除此以外绝对不会意欲做出其他别的”。

  现在如果我们带着这一问题求助于我们之前所提过的唯一具能力的权威,亦即求助于纯粹理解力、求助于对理解力所获得的材料进行反省思维的理性和从理解力和理性那里获取的经验,那如果所有这些得出了大概这样的结论:“毋须原因、根据的自由”并不存在,人的行为一如自然界的所有其他事物,在每一既定的情形里都会作为某种原因所导致的结果而必然出现——如果结论是这样,那这就更让我们确信:在直接的自身意识里,根本就不可能有任何资料可以证明这“毋需原因、根据的自由”。这样,运用“从不可能推论出不会真实存在”( a non posse ad non esse)的逻辑推论方式——这一推论方式是先验确定否定性真理的惟一可能的途径——我们所给予的否定回答除了具有在这之前我已阐述的经验上的基础以外,还另外获得了理性的基础。

  人的意识的特别之处,亦即我们称为理性的东西,就在于人并不像动物那样,只是能够直观理解外在世界,而且还有能力从对外在世界的直观理解中提取抽象的普遍概念。

  惟独人类才有能力拥有非直观的、抽象的和普遍的表象——这些表象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概念,因为每一个这样的概念都涵盖了许多单个的事物。

  人当然是相对自由的,亦即其意欲不受现时直观所见之物作为动因的直接强制束缚;而动物则是完全受制于其直观所见之物所发挥的动因作用。

  这种相对的自由只是动因的种类有所改变,但动因发挥作用的必然性却是一点都没有取消,甚至没有稍为减少。

  事实上,由人的这种相对自由而来的反复斟酌的能力,带给我们的不是别的,而是动因与动因之间那通常都让人难受的冲突。面对各个不同的动因,当事人举棋不定,人的整个意识和情绪就成了不同动因相互间较量的战场。也就是说,各个动因轮番向意欲发力;这样,意欲就类似于一个物体受到方向相反的不同的力的牵引。直到最后,最强有力的动因压倒了其他的动因,决定了意欲的活动。动因轮番相互较量以后的结果,就被称为决定或者决心;这一最终结果是以完全的必然性出现的。

  人们之所以错误理解自身意识,并由此犯下这样的错误和产生这样的幻觉,误认为一个人可以在此刻同时做出所有这些事情,是因为每次只有一幅图像出现在这个人的头脑想象里,而在这幅图像出现的瞬间,其他图像是遭排除的。这样,每当这个人在头脑中设想那驱使他做出某一可能行为的某一动因,他的意欲就会蠢蠢欲动,他就会马上感受到这一动因对他的意欲所产生的作用,他的意欲因此也受到了诱惑。用术语加以形容,那就是“意欲的刺激”。但现在,这个人却误以为可以把这意欲所受到的“刺激”一举变为“意欲”或“意欲的行为”,亦即可以实施所建议的行为。这只是假象而已。

  我可以做出我所意欲的事情。如果我意欲(愿意)的话,我可以把我所拥有的一切捐献给穷人,以致自己也成为穷人中的一员——如果我意欲(愿意)的话!但我却无法真有这样的意欲,因为与此相反的动因对我产生了太强有力的作用。而如果我的性格是另外一种样子,甚至是一个圣人,那我就会有捐献所拥有的一切的意欲。我真要是这样的圣人,那我就不这样意欲也不行。也就是说,我就必然要这样做。所有这些都与自身意识中的表白“我可以做出我所意欲的事情”并行不悖。

  一个人所做出的每一样行为,都是这个人的性格和进入这个人头脑的动因的必然产物。具备了这两者,就不可避免地引出行为结果。要引出另外不一样的行为结果,那就要么在这个人的头脑中出现另一动因,要么这个人换上另外一副性格。

  问题 1:某一个人在某一种情况下,有可能做出两种行为,抑或只有可能做出一种行为——任何深思的人对此的回答都是:只有可能做出一种行为。

  问题 2:假设一方面,一个人的性格保持不变;另一方面,这个人所经受影响的外部情形甚至在每一个最细小的细节上都完全受到外在原因的必然限定,而那些外在原因本身也以严格的必然性出现,并且,这外在原因的链条也完全是由同样必然的环节串连起来直至无穷——假设是这样的情形,那这个人已经走过的生命轨迹,以及其中经历过的事件、场景,甚至包括最微小的细节,有可能会发展成与现在不一样的另一番样子吗?“不!”应该是正确和连贯的回答。

  从这两个命题所得出的结论就是:所有发生的事情,无论大小,都是必然地发生。

  一句话,一个人永远只做出他所意欲(愿)的行为,但他做出这样的行为其实是必然的。原因全在于这个人已经就是他所意欲:因为只要这个人是这样的人,那必然就会做出所有这样的事情。如果我们客观(体)考察这个人的行事,亦即从外在考察这些所为,那我们就会确实无疑地认出:这些行为和大自然每一存在物的发挥是一样的,都是严格受制于因果法则。从主观(体)上看,每个人都感觉自己总是按照自己的意欲行事。但这只说明了他的发挥(行为),只是他自身本质的纯粹外现而已。所以,大自然的每一存在物,甚至最低级的一类,都会有这同一样的感觉——如果它们能够感觉的话。

  由于在本文的开始我对自由作了这几类划分:物质(身体)上的自由、智力上的自由、道德上的自由,所以,在讨论完这第一类和第三类自由以后,现在我就来讨论第二类(智力上)的自由。

  智力或者认知官能是动因的媒介。也就是说,动因是通过智力对意欲发挥作用,而意欲是人的真正内核。只有当这动因的媒介是处于正常的状态,合乎规则地发挥其功能,把在现实外在世界之中的动因不加歪曲地呈现给意欲以供其选择,意欲才可以根据自己的本质,亦即根据个人的性格作出决定,因此也就是不受阻碍地根据自身的本质显现出来。只有在这样的时候,这个人在智力上才是自由的,亦即这个人的行为纯粹是这个人的意欲对外在世界动因的反应结果;这些动因一视同仁地既向这个人,也向其他人展现了出来。这样,这个人就得为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负上责任,无论是道德上,还是法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