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有哪些?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据此,未成年人法定监护的设立,应该遵循以下三个层次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即亲权性监护人: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资格是法律直接赋予的,具有强制性、排他性,既无须再经过其他任何程序设立,非法定特殊事由也不得剥夺,父母本人更不得抛弃转让。

  ·作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婚生子女父母,非婚生子女父母,养父母,事实上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对子女法定监护人的资格不因父母离婚而丧失,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对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未成年人的父母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是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要求如下

  ①未成年人的第二顺位法定监护人,包括以下两类:

  ·除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自愿型监护或亲友型监护。

  ②第二顺位监护人无前后之分,但若发生争议,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③上述人员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在客观上不能实际承担监护职责(主观上不愿意承担,但是实际上有能力承担的不行)

  ·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在客观上有监护能力。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不仅要出于自愿,而且还必须经过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这些第二顺位监护人之间,不存在担任监护人的争议。如有争议,则需从中进行选定,从而法定监护转变为指定监护。

  3)有关单位或组织是未成年人的第三顺位的法定监护人

  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均出现空缺,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称社会型监护或公益型监护。

  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当未成年人没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而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为多人且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1)我国实践中的指定监护,实际上是选定监护。即在法定监护人中选择确定监护人,并非在法定监护人之外指定监护。这与国外的指定监护、遗嘱监护明显不同。

  2)发生指定监护的前提条件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

  ·未成年人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存在争议:争当监护人;都不愿意当监护人。

  3)指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具有明确的限定性。

  ·只限于未成年人第二顺位法定监护人中的近亲属(不包括其他亲属,朋友),只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在指定监护人时,祖父母、外祖父母排在前一顺序,兄、姐排在后一顺序

  ·只有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才可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兄、姐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当未成年人自身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时,指定监护应视情况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

  ·由于其他近亲属、朋友担任监护是以自愿为前提,所以不应强行指定。

  ·指定时,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4)依法有权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机关,只限于三个: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人民法院

  这三类机关在履行指定权时,应注意把握四点:

  ①有关组织在先,人民法院在后的原则:当发生担任监护人的争议时,须首先由单位或委员会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为指定成立。

  ·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自接到通知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③·被指定人对有关组织的指定不服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④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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