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情感纠纷,5未成年人当街捅死18岁少年,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江西南昌,18岁的胡某被5个青少年在奶茶店门口当街捅死。5个犯罪人中最大的雷某才18岁,其余四人15到17岁不等。据称5人因情感纠纷才对胡某痛下杀手。目前5人均已被警方控制。(来源楚天都市报)
【法仪说法】
1、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太缺乏了,当街持刀将他人捅死,以为是古惑仔打架嘛。更可悲的是5个人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在通杀对方后各自逃跑。
2、毫无疑问,这5个青少年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即便他们都在17岁左右。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死刑排在最前面,也就是说应当是首先要进行适用的,体现法律对这种杀人行为打击的严厉性。
5人中只有一人刚满十八岁,其余人都是未成年,但这并不会影响他们犯罪的成立。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名犯罪人都在16周岁以上,属于法定应当接受刑事责任的情形,但未成年的四个人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害人胡某被打劫捅死,很是可怜,但是在刑法中无法得到更多的民事赔偿。刑法的目的在于惩戒犯罪行为人,民事赔偿只是附带性的。因此,它规定刑事犯罪行赔偿的范围有限,只包括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的损失。
首先胡某家属不能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其理由我也无法理解。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55条第2款规定,应当赔偿的范围只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误工费。像此案中造成胡某死亡的,还需要赔偿丧葬费用
所以说,刑事案件中,对人身伤害的赔偿数额是很少的。
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此前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犯任何罪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大连男童案之后,群众的愤怒激烈,立法者于是出台解释,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也意味着将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的降低到12周岁,但问题也随着而来了,如果不满12周岁的儿童犯罪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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