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伴你成长”|桂林中院发布一批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典型案例

  (来源:桂林中院)

  原标题:“法治护航,伴你成长”|桂林中院发布一批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

  本期关键词

  未成年人抚养

  桂林市两级法院每年审理的婚姻家事案件呈上升趋势,每一年都有大量孩子因父母离异等原因而面临抚养权何去何从的现实问题。孩子的事无小事,事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每一个解体家庭如何安放孩子的问题,我们从事家事少年审判工作,每一次法槌的起落,都在无意间串联起孩子的命运。为此,桂林市两级法院与市妇联成立两级婚调委,通过能动司法加强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将社会关护、心理疏导、跟踪回访机制引入每一个离婚案件中,携手各方力量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父母未能尽职导致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开通绿色通道,给其申请司法救助金,帮助其度过难关。我们通过公布这些典型案例,衷心希望每一个家庭都能和谐温暖,即使解体,也能使每一个孩子都得到善待,使每一个孩子都免受家庭变动的影响而健康成长!

  案例一

  非婚生子权益同样受到保护

  基本案情

  GUI LIN ZHONG YUAN

  宾某与阳某2008年结婚,2012年生育儿子小宾(化名),2020年生育儿子小阳(化名)。小阳出生后一直随宾某、阳某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宾某发现小阳的像貌与其有较大的差异,遂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经鉴定排除宾某系小阳的生物学父亲。宾某获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阳某离婚。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小宾由宾某直接抚养并随其生活,阳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二审中,发现小阳的抚养权未落实,遂另判决,在小阳的生父主张抚养权及小阳向其生父主张抚养费之前,小阳由阳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阳某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

  GUI LIN ZHONG YUA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一样,享有被抚养权、被教育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在本案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非婚生子小阳的抚养问题,法院亦对此予以疏忽。二审法院认为,非婚生子的权益应予保障,应让每个未成年人都“幼有所养”,故对小阳的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处理,维护其作为未成年人应依法享有的平等权益。

  案例二

  母亲履职不能 依法变更监护

  基本案情

  GUI LIN ZHONG YUAN

  小秦(化名)系小学三年级学生,其父亲于2015年因吸毒过量死亡,其母亲伍某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另伍某系艾滋病感染者,长期吸毒成瘾,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小秦之前与其母亲、爷爷共同居住,主要由其爷爷照顾其生活起居。爷爷去世,其母亲经常吸毒被强制隔离,小秦的生活及教育受到极大影响。小秦的奶奶,与小秦爷爷已离婚,在小秦爷爷去世后,奶奶经常将小秦带回家中照顾,但时常遭到伍某的阻拦。奶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伍某监护人资格,并变更为奶奶。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确实不适合继续担任小秦的监护人,遂支持小秦奶奶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GUI LIN ZHONG YUA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该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长期不履行对子女的监护义务,而由未成年人的祖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母,不但有法可依,且符合实际监护情况,也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为使判决落到实处,法院与妇联、政府等部门协调联动,最终切实保障了孩子的权益。

  案例三

  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父母是第一责任人

  基本案情

  GUI LIN ZHONG YUAN

  江某与潘某结婚后生育小雨(化名)、小云(化名)。三年前,潘某因病去世,江某离家在外打工。自此,小雨、小云由爷爷、奶奶抚养。后来,江某想自己抚养子女,与爷爷奶奶协商不成,遂以爷爷奶奶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小雨、小云由江某抚养。一审认为,爷爷奶奶愿意抚养俩小孩,而俩小孩也愿意随爷爷、奶奶生活,遂判决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二审中,考虑到母亲抚养子女的心意诚恳、执着,且孩子的母亲具有抚养能力,便改判小 雨、小云由江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GUI LIN ZHONG YUA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且父母系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第一责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抚养义务。本案中,小雨、小云的父亲去世后,母亲江某外出打工较少尽到抚养责任,确有不当,但并不因此丧失抚养小孩的权利或免除其抚养小孩的义务。爷爷、奶奶均已年迈,抚养、教育能力有限,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长远利益和最大利益,亦为建立其与母亲之间必要的紧密的亲子关系,在母亲愿意履职又有履职能力的情况下,理应支持母亲直接抚养子女。

  案例四

  允许失独老人探望 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GUI LIN ZHONG YUAN

  龚某系其父母的独生女,其与余某结婚后,于2015年生育儿子小强(化名),2019年,龚某去世。小强出生后一直随父母生活,外公、外婆时常帮忙接送其上幼儿园;在龚某去世后,小强随外公、外婆居住生活了一段时间。2020年6月,余某将小强从幼儿园接走与自己父母同住,并在半个月后将小强转换幼儿园就读。因余某拒绝外公、外婆探望小强,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外公、外婆对孩子享有一定时间限度的探望权。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GUI LIN ZHONG YUAN

  虽然目前法律上并未明确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但由于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往往在孩子抚养过程中扮演重要辅助角色,故支持失独老人行使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享有探望权,符合社会道德,亦符合公序良俗,既可以让祖辈将爱的念想传递下去,同时也可以满足一个失恃孩子的精神需要,让孩子即使失去母爱,仍可隔代获得来自母亲一族的长辈的支持和关爱,仍能享受一份完整的亲情链,这样,既兼顾人情法理,又彰显了法律的温度。

  案例五

  启动司法救助 帮扶残疾儿童

  基本案情

  GUI LIN ZHONG YUAN

  未成年人小洋(化名)不满3周岁,被诊断为“全面性发育迟缓,呈脑瘫倾向”,俗称“脑瘫”。他是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弟弟,其哥哥是一起凶案的被害人。在哥哥遇害后,妈妈离家出走不见踪迹,父亲又在监狱,小洋的奶奶无奈承担起小洋的抚养责任。但奶奶没有经济收入,生活来源靠小洋的姑姑接济。在此情况下,受理刑事案件的桂林中院特意开启绿灯,给小洋申请司法救助金40000元,为小洋的生存和治疗提供了一份保障。近日,该救助金已经到账。

  典型意义

  GUI LIN ZHONG YUAN

  司法救助的目的是通过政府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帮助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暂渡难关。本案中,小洋是被害人的未成年弟弟,患有脑瘫,需要不断进行康复治疗,更需要大量资金予以支撑,而其母亲不知去向,其基本生存权难以为继。此时,为其申请司法救助,既能暂缓其抚养者的经济压力,又能帮助、扶持残疾未成年人较好成长,彰显社会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

  来源:桂林中院

  编辑:陈嘉敏/张涵雨

  审核:蒋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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