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将亲生幼女留置房内并离家长期不归致幼女死亡: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比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消息,被告人乐某有多年吸毒史,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在同居男友李某某因犯罪被羁押后,乐某依靠社区发放的救助和亲友、邻居的帮扶,抚养两个女儿(被害人,殁年分别为2岁、1岁)。
乐某因沉溺于毒品,疏于照料女儿,某日离家后数日不归,致女儿李某甲由于饥饿独自跑出家门,被社区干部及邻居发现后送往医院救治。几日后的一天,乐某将两幼女置于住所的主卧室内,留下少量食物、饮水,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房门以防止小孩跑出,之后离家未归。
其间,乐某曾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索要救助金,领取后即用于在外吸食毒品、玩乐。一个多月后,社区民警至乐某家探望时,通过锁匠打开房门,发现李某甲、李某乙已死于主卧室内。经法医鉴定,二被害人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中毒致死的依据,不排除因脱水、饥饿、疾病等因素死亡。最终法院认定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作为两名幼女的亲生母亲,乐某将她们留在屋内并且阻断她们可能逃离的门窗通路,致使她们死亡。这一行为从家庭伦理来看令人不解,从法律规范来看则涉嫌遗弃、杀人等犯罪行为。那么,遗弃罪、故意杀人罪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
1. 遗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首先,行为人对被害人负有抚养义务。在抚养义务的内涵中,既包括平辈间的抚养义务,也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还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部分由社会机构承担的义务。本案中,乐某作为两名幼女的亲生母亲,对她们具有抚养义务。
其次,有抚养义务的行为人拒绝抚养。对于两名幼女来说,基本的生活照料是必须的,而乐某作为抚养义务人拒绝对她们进行生活照料,仅留下少量食物、饮水,确实使两名幼女陷入人身危险。
最后,本罪的成立要求遗弃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例如,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被害人因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引起群众义愤;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行为人经屡次教育,拒绝改正使被遗弃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被害人的行为等。本案中,乐某的遗弃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后果。
综合来看,乐某对两名幼女具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使得两名幼女陷入人身危险的境地,并且对此境况持放任态度。如果乐某只是出于逃避抚养义务而离开,其行为很可能会被认定构成遗弃罪。结合案件事实来看,乐某的主观状态是否如此?
从乐某的行为来分析,乐某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房门以防止小孩跑出,并且离家一个多月,将使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幼女处于他人无法救助的境地而致使其死亡。可见,乐某的主观状态已经超出逃避抚养义务的范畴,而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内容,并且造成了相应的后果。
2. 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杀人行为是指在他人自然死亡以前具有非法断绝其生命的高度危险的行为。乐某将两幼女置于住所的主卧室内,留下少量食物、饮水,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房门以防止小孩跑出,之后离家未归。这种行为断绝了被害人寻求他人帮助的机会,并且缺少食物和饮水导致被害人生命受到极大威胁。
其次,杀人行为需要引发死亡结果。本案中,乐某将两幼女留在房屋内并断绝其逃生路径的行为,具有极高的侵害生命安全的危险,并因此导致她们死亡。因此,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
最后,本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相较于逃避抚养义务,从乐某的行为来看,将两幼女留在房内并且不回去探望,不仅缺乏对她们饮食起居的基本照料,而且具有放任她们死亡的心态,即杀人故意。由此,法院认定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3. 未成年人保护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其中就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等。本案中,乐某的行为明显是在逃避监护职责,并且将两幼女置于危险境地。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被撤销了监护权,即没有监护能力,则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
本案中,乐某吸毒,曾因沉溺于毒品,疏于照料女儿,某日离家后数日不归,致女儿李某甲由于饥饿独自跑出家门,被社区干部及邻居发现后送往医院救治。如果被认定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此时乐某很可能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并且由法定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继续履行监护人职责。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各项监护责任,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监护支持、监督和干预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此次案件则更加警示我们,未来的未成年人保护应当综合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促使监护人履行应尽的职责,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