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男子妻子起诉小三返还同居期花费25万,并赔精神抚慰金5万

  广西河池,女子与男子同居后,生下了一个孩子。万万没想到,女子某日竟然收到了男子妻子的起诉,要求女子返还男子与其同居期间花费的250184.88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毛某与男子吴某长年保持同居关系,并生下了一个孩子。二人对其呵护有加,还专门买了一套房子。

  而男子吴某与自己的妻子章某,多年以来,则是合了分,分了合,关系不是特别稳定。某天,毛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得知自己被章某起诉,要求毛某返还自己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给她的钱款。

  在法庭上,章某觉得自己占理,也没多说什么,只是说,吴某转账给毛某的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没有经过章某的同意,毛某必须把这些钱全部返还。

  不知道毛某是心虚还是什么其他原因,毛某洋洋洒洒说了很多:

  1.吴某和章某的感情早就破裂了,二人常年处于分居状态,并没有共同生活,钱款也是各管各的,所涉钱款并非二人的共同财产,系个人财产;

  2.吴某将个人财产赠与给自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吴某对自己赠与应属于有效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3.吴某赠与给自己的钱款当中有对儿子的抚养费。

  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自己的儿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其父亲吴某的赠与的抚养费,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4.案涉钱款当中有二人对房屋的共同支出,也有同居期间的生活费,日常开支等费用,如果章某主张返还钱款,应当将其中相关部分予以甄别;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

  不过令人诧异的是,在法庭上,吴某竟然说,不认可毛某的诉讼请求,其转给毛某的钱并没有经过章某的同意,而且自己和章某之间也有协议,自己赚的钱里面,章某有70%的股份,其他意见与章某一致。

  

  法院在认定相关事实之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点有三:

  1.吴某赠送给毛某钱款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2.案涉钱款当中吴某是否有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

  3.吴某与毛某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生活费,购房款,日常开支等费用是否应当在案涉款项中予以扣除;

  就第一个争议点,法院认为:

  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所谓平等处理权,是指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无偿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的共同财产,并且未取得一致意见,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本案中,吴某为达到与毛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的目的,将钱款赠与毛某。这种行为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和基本道德准则。

  因此,这种侵害配偶财产权益,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挑战道德底线的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就第二争议点,法院认为:

  吴某应当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并且毛某也举证了,吴某转款当中的9000元用于抚养儿子的支出。

  不过,这笔款项属于章某和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抚养毛某的儿子,并非章某的法定义务。

  在吴某支出上述款项没有取得章某同意的情况下,该转款行为无效,章某有权全额追回。

  关于第三个争议点,如果毛某与吴某共同居住期间的购房款,生活费,日常支出,仅用于武某个人,那么章某作为其妻子,无权要求毛某返还。

  但是请注意,上述费用系毛某与吴某非法同居期间的共同开支,二人在吴某与章某婚姻存续期间非法同居,共同生活,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吴某亦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吴某与毛某共同生活产生费用与章某无关,更不应让章某承担。

  

  综上,法院最终支持了章某的主张,判令毛某归还章某209417.88元。但是对于章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为本案并非侵权纠纷,予以驳回。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