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讲理 | 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我们从这里启航
(来源:南宁普法在线)
原标题:说法讲理 | 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我们从这里启航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韦皖子 (右一)
说法讲理(未成年人保护)进度条24:4700:00/24:47
从近几年司法大数据看,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持续上升。2018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3.2万人,年均上升6.1%。其中性侵犯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的犯罪,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被侵害的案件占56.5%。
案例1
2020年张某男,22岁,在网上通过玩游戏与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相识(年仅11岁)。张某通过带李某打游戏、聊天各种关心、送小礼物的方式讨好女孩,两人互称男女朋友。网上交往一段时间张某取得了女孩信任,就通过视频聊天方式要求小女孩暴露身体隐私部位、实施不堪行为给他看,小女孩也按照张某的要求做了,张某并把该视频录下。某一天张某约女孩线下见面,两人到酒店开房张某引诱女孩与其发生性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女孩觉得不喜欢张某了,想和张某分手,就拒绝张某再次线下见面的要求,这个时侯张某拿出之前录女孩隐私的视频要在网上公开相威胁,要求继续与女孩见面发生关系,女孩害怕隐私视频被公开,也害怕家人知道,不敢反抗,只好答应张某再见一次,被迫和张某发生性关系。几个月后,小女孩姐姐不经意看到妹妹QQ聊天的记录,发现问题严重,家人立即带女孩到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最后张某被法院认定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韦律师
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隔空猥亵”和线上联系、线下实施性侵害的案件。不法分子往往通过网络头像、昵称、个人资料等进行伪装,在无需实名制的聊天和交友软件上锁定目标,先是骗取未成年人的信任,再通过建立感情、交换利益等手段获取包含未成年人隐私内容的图片和视频。当未成年人想要结束关系或不配合其要求时,不法分子会用散播已掌握的材料威胁。由于这种利用网络犯罪方式具有较强隐蔽性,往往未成年人家人很难发现,从而增加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难度。
案例2
李四男,28岁,2022年一天晚上李四深夜通过了一个陌生女子的加微信请求,然后双方微信聊天,对方向李某提出是否想和女孩玩玩,有小女孩可以约,李四同意后,对方发了几个女孩照片给李四挑选并标出不同价格。李四选了其中一个女孩并支付价格后,到酒店开房等待。半小时后一个未成年小女孩按约定到酒店与李四发生性关系,发生关系之后女孩就离开了。几个月以后,李四被公安机关传唤,并以强奸罪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查明是一个卖淫团伙专门组织未成人进行卖淫,这团队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韦律师
这个案件主要是未成年幼女被卖淫团伙组织、引诱和利用进行卖淫,卖淫团伙往往通过金钱引诱、或威胁手段物色、控制未成年人幼女,在网络平台、微信聊天软件上发布信息招揽嫖客,引诱和利用未成年幼女实施卖淫,这些未成年幼女有的是留守儿童、有的甚至还是在校读书的学生。
案例3
女孩张某15岁,初中生,暑假期间在校外培训机构住校托管方式上课,培训机构班主任王五29岁,特别关照该女孩,除了上课还私下聊q,请女孩一起看电影,强制摸女孩身体。王五老师以为女孩辅导英语有办法帮助提高成绩为由,7次欺骗女孩至其家里或酒店补课为由,与女孩发生性关系,并拍下发生关系视频,女孩不敢反抗,也害怕视频被公开。某一天,女孩的家人看到女孩心情不好,精神恍忽,就查看她的微信,发现期中隐情,立即带女孩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王五立案侦查。
韦律师
除了这些案例,我们全国各级法院的典型案例中,有不少涉及学校、托管机构、邻居、亲戚等对儿童实施猥亵的案件,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幼女或儿童容易成为性侵害对象,因为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心理发育尚不成熟,防范意识不强,辨别是非能力较弱,缺乏家庭关爱和关注,容易被不法分子蛊惑、金钱引诱和利用。比如:案例1小学生女孩年龄11岁较小,防范意识不强,辨别是非能力较弱,经受不住所谓的男朋友的引诱,遭受身心伤害。案例2:被引诱、威胁卖淫的女孩家里在农村,自己在城里读初中,长期缺乏家庭关爱和关注,可能就是为了有些零花钱用、为了能买一部手机就被犯罪分子金钱引诱利用,有的甚至被以公开裸照视频、胁协殴打等手段强迫卖淫。案例3:小女孩被培训机构引诱性侵的,孩子往往基于对老师威严不敢反抗,对家长也不敢说这样的心理,导致侵害的发生。这些行为往往具有较强隐蔽性,家长往往都是很难发现,我们家庭学校还是要多关注关心未成年孩子,及时发现问题,防范伤害的发生。
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严惩杀害、性侵、拐卖、虐待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残害无辜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近年发生的相当一部分案件,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极其恶劣,引发广泛关注。
案例:广受关注的“广西百香果女孩案”
【基本案情】广西灵山县某某村村民杨某,多次骚扰、猥亵杨某甲、杨某乙等同村幼女。2018年10月4日看到同村10岁的幼女杨某某独自一人在百香果收购点卖百香果,遂产生奸淫之念。当幼女杨某某独自走到竹林中时,杨某采取极端残忍手段对小女孩实施奸淫,后抛尸于山林隐蔽处。虽然杨某自首归案,但自首不能成为“免死金牌”,这个案件经过一审判处杨某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以强奸罪改判被告人杨某死刑立即执行,2021年2月杨某在钦州被执行死刑。
这个案件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侵害未成年人的“零容忍”态度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国家从立法层面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保护力度和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惩罚力度。
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网络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的“隔空猥亵”行为,要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等。“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即使没有身体实质性的触碰,也构成了猥亵罪,因为这样的行为不单会给未成年人的人格和心理带来严重的伤害,甚至会导致自残以及更严重的违法事件的发生。
《关于办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双方是否自愿,也不论是否知道真实年龄,只要不满十二周岁,即构成强奸罪。对与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采取的方式是推定明知,如果从女孩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未满14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关系的,应当认定明知对方是幼女,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构建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第一,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律师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国家专项赔偿计划。因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时获得赔偿等情形,由公检法办案机关提出救助意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救助资金。
第三,建立专业的心理救助体系。受到性侵的幼女,往往心理受到严重创伤,建立专业的心理救助体系,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必要、专业的心理治疗,帮助她们走出心理阴影,重拾学习和生活的信心,重塑健康人格非常重要,对于她们往后的生活都会有巨大的影响。
同时,我们家庭、学校以及社会也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家长应多关注关爱孩子,建立合谐亲子关系,注意孩子精神状态,发现异常后及时了解情况;正确引导孩子使用网络工具,帮助孩子树立良好的交友观,防止被骗。
学校可以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和性教育的课程,为学生提供相关的知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增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助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司法、政府(妇联、街道办等部门)“六大保护”的有机融合,开有成保护未成的人合法权益社会治理大格局。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不仅需要法律的保护,更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关爱和守护。
来源: 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广播电视台990新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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