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1期】未成年权益保护普法系列活动(六)|与法“童”行,“未”爱护航——未

  一、家庭保护篇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殁年9岁)亲生父亲,日常生活中,周某某常因琐事殴打王某某。2020年10月的一天,周某某因老师向其反映王某某在学校偷拿他人东西,遂质问王某某,王某某予以否认。周某某便用木棍持续抽打王某某的臀部、下肢及背部,直到王某某保证不再偷东西才停止。后周某某发现王某某身体状况异常,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当晚,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因臀部、双下肢及背部遭受棍棒打击导致大面积皮下组织及肌肉出血、坏死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木棍持续殴打其子被害人王某某身体多处部位,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周某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一起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周某某虽出于教育子女的目的,但未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采用正确的教育方式方法,而是奉行“棍棒之下出孝子”的错误理念,简单粗暴,动辄对未成年子女施以暴力,为法律所禁止。本案的重要启示在于:一是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家庭教育,一切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以正确的方式方法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二是全社会都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携手撑起保护未成年人的一片蓝天。

  二、学校保护篇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省某小学教师期间,利用教师身份,先后将多名女学生(均系幼女)带至宿舍内实施奸淫。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奸淫未成年女学生,奸淫人数多,时间跨度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蒋某某死刑。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现已执行。

  【典型意义】

  被告人张某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却利用教师身份,多年持续奸淫多名在校未成年女生,致使被害女生的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人民法院历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尤其是对那些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便利条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三、社会保护篇

  重点法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胡小某系胡某某、王某某之子,其与蒋某某、陈某系某中学学生,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某日,胡小某、陈某来到某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胡小某提议要喝酒庆祝,三人喝了一些啤酒。饭后,胡小某提议去湖边玩耍,在湖边泡脚戏水的过程中,胡小某不慎后仰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胡某某、王某某将某某餐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胡小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部分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本案中某某餐厅的售酒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由于酒精对于人的精神具有麻痹作用,饮酒后会导致实施危险行为的危险系数增加,某某餐厅的售酒行为,与胡小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某某餐厅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烟酒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的餐厅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还引发了未成年人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依法认定该餐厅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引导烟酒商家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提高法律意识,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伤害,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四、网络保护篇

  重点法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把被害人罗某某(13岁)加为QQ好友,采用发送利诱、威胁、恐吓信息的方式,获取罗某某隐私部位照片,并以此向罗某某勒索人民币2622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络获取被害人隐私部位照片,并以此勒索被害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猥亵儿童罪、敲诈勒索罪对杨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采用诱骗、威胁等方式获取被害人隐私部位照片,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利益造成侵害,这种非直接接触的行为同样属于猥亵行为。近年来,网络打赏、网络欺凌、网络诈骗、隔空猥亵等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日益增多,本案警示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不宜单独使用互联网,不宜使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流,更不能与陌生人视频聊天;警示家长要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产品和互联网,尤其要关注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流。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

  民族的希望

  让我们齐心协力

  共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山西高院等发布的典型案例)

  撰稿:谢偲怡

  小编:汪一涵

  校对:张伟政  朱逸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