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解读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因为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利用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使人们对合同这种手段失去信赖,从而侵犯了市场秩序。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本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欺诈手段是指下列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即可成立本罪。根据司法实践,合同诈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
2.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需要研究的是刑法第 224 条第 4 项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本书认为,这种情况仅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因为既然是“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就意味着在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前,行为人便以非法占有目的实施了欺骗行为,否则不可能成立合同诈骗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收受了对方并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逃匿的,则可以认定为侵占罪。概言之,行为人收受了对方已经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此后除据为己有外并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二者之间为罪与非罪的区别,但容易混淆,尤其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了一定欺诈手段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区分二者的关键之一,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骗子段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例如,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收到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等等。所应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因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放弃非法占有目的,积极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的,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正确处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一种特别关系。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利用了合同的,就成立合同诈骗罪。所以,如何理解和认定合同,就成为是否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关键。本书的基本看法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合同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这是由本罪性质决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也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例如,甲得知自己的朋友乙(一般公民)有大量存款,便产生诈骗故意。甲声称,自己有一笔绝对赚钱的生意,投资 50 万元后,3个月内可以赚 100 万元,但自己一时没有 50 万元,希望乙投资 30 万元,3 个月后返还乙 60 万元。甲按上述内容起草了一份书面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后,乙交付 30 万元给甲,甲获得乙的 30 万元后逃匿。本书认为,甲的行为成立普通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此外,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没有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的,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3.正确处理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刑法规定的各种金融诈骗罪,大多也会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如保险诈骗罪事实上利用了保险合同,贷款诈骗罪事实上利用了贷款合同。但由于刑法对金融诈骗罪作了特别规定,所以,凡是符合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原则上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也有例外,参见本书第九章第二节“三”)。如利用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但是,金融诈骗罪中也有一些不需要利用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发生法条竞合问题。此外,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到他人货款后,提供伪劣商品的,一般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
(三)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 224 条与第 231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韩友谊老师根据张明楷的观点为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试刑法资料
1.放火罪。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同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对其以暴力、胁迫手段予以控制,然后向其家人或者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也认定为绑架罪。
9.出卖亲生子女,换取该子女的身价的,应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认定;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了儿童的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而拐卖妇女时,如果征得了妇女的同意或者妇女主动要求出卖自己的,原则上不成立犯罪。
10.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即可。如果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则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11.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而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又收买了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应该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12.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对于其它行为,如强奸、非法拘禁等,还要予以追究。
13.实施破坏选举的行为,其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通常应该从一重罪重处罚。
14.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处理;一贯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其中有某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进行数罪并罚。
15.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者勒索财物的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儿童进行势力支配以勒索财物的,应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16.债权人利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还债,而债务人以对财物的占有和债权人对抗,这种对抗具有合法的理由,则债权人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抗没有合法的理由,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17.使用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的,宜认定为抢劫罪。
18.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和所有,使财物成为自己所有的财物之意思,同时一般还有遵从该财物的机能和特性加以利用、处分的意思。这些区别于毁坏型的犯罪。如以毁坏的意图将他人的财物盗窃出来加以毁坏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19.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要求其交出财物,但被害人身无分文,行为人强令被害人立即从家里拿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其家中而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强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认定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进行数罪并罚。
20.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昏迷,然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是抢劫罪。强奸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趁被害人昏迷而非法占有其财物的,应该认定为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并抢走或者夺走被害人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21.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胁迫行为的对象没有特别的限制。行为人在被害人家里盗窃财物,出门遇见人,以为是事主,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仍然成立抢劫罪。
22.行为人在实施诈骗、盗窃、抢夺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23.抢劫罪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种情况。在故意杀人而抢劫的情况下,没有将人杀死的,则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24.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罪的既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法定刑升格情形中,仍然存在抢劫罪未遂的情况,没有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25.对于入户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以入户抢劫为目的,入户后迫使被害人离开其居住地点,从而强取财物的,认定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不论是抢劫本身的手段行为造成,还是转化型抢劫中的行为造成,都认定为这里的加重结果犯
26.携带凶器抢夺的,只要行为人对凶器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即可。如甲使乙携带凶器与自己同行,具有紧急时候使用的意图,即使甲亲手抢夺被害人财物,也认定携带凶器抢夺。
27.甲乙合谋,然后由认识丙的甲将丙骗到外地游玩,由乙给丙家人打电话索要财物,否则就“撕票”。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
289.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出于恐惧的心理给其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被害人出于同情或怜悯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29.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相互之间存在主从关系,一般认为下位者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如果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盗窃罪;但是,若下位者有上位者的明确委托和熟悉关系的委托,则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侵占罪。
30.盗窃罪中,窃取行为不必具有秘密性,相反,是指采用非暴力、非胁迫的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31.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都应当认为是盗窃罪的既遂。如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在火车上将他人的财物扔到偏僻等地方的轨道旁,意图以后再去捡回。不管行为人是否真去捡回,也成立盗窃罪的既遂。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时,还要根据财物的体积大小、形状、被害人的控制状况来认定,一般来所,体积小、易于控制的财物,以行为人实际控制为犯罪既遂;体积大、不易控制的财物,以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为犯罪既遂。
32.意图盗窃大量财物,但实际上盗窃到了不足以成立犯罪的财物,因为认为价值低廉的财产损失不认为是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所以,上述情形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
33.诈骗罪中,被害人因为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这里“处分”有:直接交付财物、承诺行为人取得财物,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或者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或者免除自己应该缴纳的费用的。
34.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即使向被害人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宜认定为诈骗罪,如欺骗他人购买数万元的物品。
35.双重买卖的情况下,将已经出卖某人的财物再次出卖的,如果并没有对财物的占有,行为人获取第三人的财物的,成立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暂时占有出卖物,出卖给第三人,使得第二人受到损失的,认定为侵占罪。
36.向没有充分能力的机器、儿童、精神病人等,采取欺骗方法获取其财物的,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37.行为人借用他人手机,以借口走出被害人视线外,然后带着手机逃走的,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38.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行为人占为己有,而拒不退换,还是成立窝赃罪或销赃罪,不成立侵占罪。因为不存在合法委托关系,行为人不属于合法占有。
39.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表达了相同的含义:将自己原来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可以表现为消费、出卖、赠与、抵偿债务,或者拒绝归还。
40.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后,将该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原因,使被害人免除返还义务的,仅认定为侵占罪。因为据为己有在前,后来的欺骗行为是为了进一步确保财物的所有,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同一种法益,属于不可罚的
教学大纲
教学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具备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为今后的进一步学习打下坚实基础。
课时安排:
总学时数:
共192学时,12学分。包括刑法总论(4学分)、刑法各论
(一)(3学分)、刑法各论
(二)(2学分)、刑法研讨与案例分析(3学分)四门课程,其中刑法总论为必修课,其他为选修课。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
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刑法的性质与任务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对国外刑事判决的承认)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理论分类(重罪与轻罪 自然犯与法定犯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法定分类(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身分犯与非身分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犯罪构成的重要性)犯罪构成的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节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危害行为(作为 不作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的种类 危害结果的意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概述 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身分)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概述 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犯罪故意(故意的概念 故意的种类 故意的认定)犯罪过失(过失的概念 过失的种类 过失的认定)无罪过事件 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的概念 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
第二节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具有防卫意识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无过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的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危险正在发生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保法权益 具有避险意识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故意犯罪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 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 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的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第四节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的有效性)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必须二人以上 必须有共同故意 必须有共同行为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第四节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主犯的刑事责任)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教唆犯的认定 教唆犯的处罚)
第七章
罪数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 罪分罪数的标准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惯犯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吸收犯 牵连犯 第八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刑罚及其特点(刑罚的属性 刑罚的社会政治内容 刑罚的法律特征 刑罚的目的性)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的概念 刑罚目的的内容 第九章
刑罚的体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概述
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体系的特点(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二节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死刑的概念 死刑的适用 死刑缓期执行)第三节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第十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量刑概述
量刑概念 量刑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第二节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的分类(量刑情节的分类概述 法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累犯(一般累犯 特殊累犯 对累犯的处罚)自首(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自首的法律后果)立功
第三节 量刑制度
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从重与从轻处罚制度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数罪并罚制度(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的原则 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缓刑制度(缓刑的概念 缓刑的适用条件 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撤销)
第十一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的原则 第二节 减刑制度
减刑的概念 减刑的条件(前提条件 实质条件)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第三节 假释制度
假释的概念 假释的条件(前提条件 执行刑期条件 实质条件 消极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第十二章
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 刑罚的消灭概述 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的事由 第二节 时效
时效概述 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诉期限的计算(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中断)
第三节 赦免 赦免的概念
第十三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罪状 罪名(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法定刑(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的种类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二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投适叛变罪 叛逃罪
第三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探刺、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资敌罪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放火罪 失火罪 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 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三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 劫持航空器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四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五节 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关于本节犯罪的认定与处罚的特别规定
第二节 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物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固体废物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妨害清算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变造货币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高利转贷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骗购外汇罪 逃汇罪 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偷税罪 抗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假冒专利罪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虚假广告罪 串通投标罪 合同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证券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逃避商检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诬告陷害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四节 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侮辱罪 诽谤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五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报复陷害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破坏选举罪
第六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重婚罪 破坏军婚罪 虐待罪 遗弃罪 拐骗儿童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抢劫罪 抢夺罪 聚众哄抢罪 敲诈勒索 第二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盗窃罪 诈骗罪
第三节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四节 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招摇撞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侮辱国旗、国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 赌博罪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妨碍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 窝藏、包庇罪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破坏监管秩序罪 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组织越狱罪 暴力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骗取出境证件罪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 破坏界桩、界碑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倒卖文物罪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抢夺、盗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狩猎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 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 嫖宿幼女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二十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第二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犯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二节 贿赂犯罪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第一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二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三节 特定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放纵走私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明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二十三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投降罪 战时临阵逃脱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 战时自伤罪
第二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军人叛逃罪 逃离部队罪 私放战俘罪
第三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四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遗弃武器装备罪 遗失武器装备罪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五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虐待部属罪 遗弃伤病军人罪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虐待俘虏罪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
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
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
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
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
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
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5.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
6.将“财产性利益”(如存款债权)解释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是否属于类推解释?例如,甲侵入民营银行电脑终端,将乙的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在没有提取存款时被查获的,是否成立盗窃罪(既遂)?
7.对于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时显示了军警人员身份),能否适用刑法第263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仿真手枪抢劫的,是否属于第263条的“持枪抢劫”?
8.硫酸是否属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凶器”?携带硫酸抢夺的,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9.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刑法第280条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10.乙犯刑法第302条的盗窃尸体罪,被发现后逃走。乙的妻子甲明知尸体为乙所盗,仍为乙窝藏、转移尸体。对甲的行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312条的窝藏、转移“犯罪所得的赃物”?
11.组织、强迫男性向不特定的男性提供性服务的,是否属于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
12.真实案例:甲男与乙女相识,关系较好。甲欲与乙发生性关系,但没有使用任何强制手段,乙不同意,且大声喊“有人强奸”。甲担心有口难言,便掐乙的脖子,而且决意掐死乙。甲以为乙“死亡”后,实施了“奸尸”行为,乙事后死亡。经法医鉴定,乙在被奸淫时,并未死亡,而是在甲奸淫后死亡的。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但不成立强奸罪,因为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妇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对方是有生命的妇女;但由于甲以为乙已死亡,故只有奸尸的意图。真正的奸尸行为一般被评价为刑法第302条的“侮辱尸体”。请问:能否将当时还活着的乙的身体评价为“尸体”?换言之,能否认定甲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
13.课堂设例:某公园的大门前有一条禁令:“禁止一切车辆驶入本公园”。请问:轮椅能否进入该公园?
二、犯罪客观要件案例
1.甲雇请乙为自己看守山林,但长期没有给乙发放工资,乙不断催讨。甲产生杀乙之念。夏天某日暴风雨时,甲令乙上山看护林木,期待乙遭雷电死亡。乙果真在在山林中遭电袭击死亡。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杀人”行为?
2.一种蘑菇长期被人们食用,餐厅也普通使用这种蘑菇做菜,但这种蘑菇的亿分之一有毒。某大学生物系研究生甲在乙餐厅打工端盘子时,发现自己端给客人丙的蘑菇可能有毒,但他没有告诉客人丙,也没有餐厅有关人员,仍然将蘑菇送给了丙。丙吃后死亡。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杀人”行为?
3.被告人张男与李女谈恋爱一年之久,多次发生关系,但因未到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8月,因家庭琐事,张某向李某提出分手。李伤心欲绝,手持一瓶毒药到张某宿舍,声称如果张某坚持分手,她就服毒自杀。张某说:“你想死就死吧,和我没有关系。”李某当即服下毒药,张某见状,拔腿离开了宿舍。后邻居发现李某死在张某宿舍。张某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4.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为逃避责任,提出尽快逃离现场。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吴等四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吴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吴等四人在火情出现后完全可以采取呼救报警等措施,但不采取措施。吴等四人逃离现场20分钟后引发森林大火。是否不作为犯罪?其余三人是否也有作为义务?
5.被告人朱某商店的270余元现金被盗,因其看到本村刘某(女,12岁)、侯某(女,12岁)、王某(男,10岁)三少年在其商店门前玩耍,遂到刘某家以买糖给刘吃为名,诱惑让刘某说出谁拿了商店的钱。此时,侯某某亦到场,刘某遂说是侯某拿了商店的钱,朱某便朝侯某脸部打了一巴掌,侯某即大哭并声明这是诬陷。之后,侯某边哭边跑回到自己家中拿甲胺磷农药一瓶,返回到刘家门前,声称要死在刘家 2
并当场服毒。服毒后向刘家内走去,刘某不让侯某进其家。此时朱某及刘某之母、姐均在现场,都没有制止和抢救,致使侯某中毒死亡。是否存在不作为犯罪?
6.甲邀约乙到野外狩猎,其间,乙遭到猛兽袭击,身负重伤。但甲没有救助乙,而是立即跑回家,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反之,如果是乙邀约甲狩猎,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
7.甲入室抢劫取得财物后,仓皇出逃时,不小心将睡在地上的婴儿踩死。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A为了抢劫,进入B的住宅后,对B使用暴力,B逃到3阳台上,打算沿着阳台边的下水道管爬下去,但从3楼阳台上摔死。甲的行为是否结果加重犯?
8.行为与被害人的行为相结合的情况:(1)甲向乙食物投放毒药,乙中毒后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身亡。(2)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3)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对乙砍了5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去。但乙自己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9.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虽受伤,但其受伤部位与程度,不致发生死亡结果;可是乙是血友病患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2)甲开枪射击乙,虽未命中,但乙患有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发作而死亡。(3)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脯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乙的邻居都知道其疾病,但甲对此毫不知情。
10.行为与第三者的行为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在负伤逃跑过程中被其仇人丙发现,丙认为复仇良机不可失,便拔枪射中乙,致乙死亡。(2)甲杀乙致乙受伤,乙在住院治疗中,丙故意放火烧毁医院,乙因伤避逃不及而葬身火海。(3)公务员甲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丙的利益,致丙产生持枪杀甲之念。公安人员乙极力制止丙的行为,丙开枪杀死乙。(4)甲开车撞伤乙,乙因此而住院,因医生的严重过失致乙伤口恶性感染而死亡。(5)甲坐公共汽车时因汽车拥挤,一直站在车门口。汽车行驶过程中,售票员丁叫甲往车厢里挤,甲坚决不从,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后司机丙大声斥责甲,甲觉得自己受了侮辱,用脚猛踢司机的后背,司机丙返身打甲,甲躲闪,在此过程中,汽车失控,导致骑自行车的行人乙被压死。
11.行为与自然事实相结合的情况:(1)甲开枪射击立于悬崖上之乙,乙虽未被枪击中,但因枪声所吓,导致失足坠崖而死。(2)甲杀乙致乙卧床不起,其间发生地震,乙因受伤不能逃避而死亡。
12.甲坐公共汽车从某市的A地到B地。因上下班高峰期汽车拥挤,甲在车上只得一直站在车门口。汽车行驶过程中,售票员乙叫甲往车厢里挤,便于其他乘客上下车,甲坚决不从,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后来,司机丙大声斥责甲,甲觉得自己受了侮辱,用脚猛踢司机丙的后背,司机丙返身打甲,甲躲闪,在此过程中,汽车失控,导致骑自行车的行人丁被压死。甲的行为和丁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13.被告人刘某与孙某系邻居,两家素有过节。2003年5月28日,因孙家在院内所晒衣服丢失,孙某的妻子在当院叫骂,两家群斗被同院邻居劝开,各有所伤,后经公安派出所处理,孙家赔偿刘家医疗费120元。同年6月7日,孙某在街上碰到刘某,就指着刘某骂,二人对骂几句后,孙某拾起地上的一根棍棒就打,在躲避中,刘某跑到公路中央,此时恰有一辆出租汽车经过,将刘某撞成重伤。孙某的行为与刘某的重伤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14.在暴风雨中,乘客B想让摆渡工A把自己渡过河去。A劝阻B,指出了在暴风雨中渡河的危险性,但B执意在过河。A只好冒险。但船在河中翻了,B溺水而死。A应否对B的死亡负责?
15.A喝酒后已经没有驾驶汽车的能力,与A一起喝酒的B仍然坐上A的车,要求A送自己回家。A开车时因为缺乏控制能力,导致发生事故,致使B死亡。A应否对B的死亡承担责任?
16.乔想杀死保尔,便在保尔准备进行穿越沙漠长途旅行的前夜,悄悄地溜进保尔的房间,把保尔水壶里的水换成无色无味的毒药。卡尔也想杀死保尔,同一夜的晚些时候,也溜进了保尔的房间,在他的水壶底部钻了一个小洞。次日晨,保尔出发了,他没有发现水壶上的小洞。两小时之后,保尔在沙漠中想喝水,但水壶是空白。由于没有其他水源,保尔在沙漠中脱水而死。谁应对保尔的死亡负责?
三、犯罪主体要件案例
1.甲因为受邪教控制,将父母杀害。而司法鉴定其为无责任能力人。问题:行为人究竟有无精神病?无责任能力的判断究竟由谁作出?他们究竟是无责任能力的人,还是确信犯?
2.某国家行政机关设立了一执法机构甲,甲在具体执法中,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和开支,甲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在被侦查机关以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期间,该行政机关将甲改组为另一执法机构乙,由乙行使甲的权力。甲是否单位犯罪?如是,能否对乙起诉?
四、犯罪主观要件案例
1.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葡萄新品种,一共种植110株,每株分别编号跟踪研究,品名暂定P-6-2,特点是个大皮薄汁甜无籽,9月份为果实成熟期,对该品种的鉴定、验收定在2003年9月。但4名男子于2003年8月6日晚翻墙进入该研究所内,偷摘了其中20株果实,导致整个研究链断裂。4名男子没有认识到该葡萄的“价值”,其行为成立盗窃罪吗?
2.甲男与乙女恋爱,但女方家长极力反对。为了逼使女方与自己出走,某日,甲携带三瓶用乐百氏矿泉水瓶装的汽油前往女方工作单位(某村小学),先用字条恐吓女方,纸条上写着:“我身上有汽油、炸药,马上跟我走。”但女方未理睬,后甲将汽油浇在俩人身上,并掏出打火机作点火姿式,逼迫女方与自己一起出走。在他人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女方答应与甲走。在校外一出租车上正准备出走时,被当场派出所干警解救,甲主动交出打火机,放走了女方。甲有无杀人故意?
3.甲在行路时,突然遭到乙的辱骂,甲便掏出手枪对准乙。在甲还未决定是杀乙伤乙还是吓唬乙时,子弹便射中乙,致乙死亡。能否认定甲有杀人故意?
4.某村林场林业员马某,在林场间隙地种了一些南瓜。由于南瓜经常被盗,马便向村领导反映,并在全村喊话:“大家不要盗南瓜,我已打了药。”(实际上没打药)但南瓜依然被盗。某日,马将南瓜、树苗上都打上药,然后用铁丝在一个大南瓜上扎了四个眼,用吸管将4049农药滴入南瓜内,并插上白旗,以示打了农药。接着,马又在全村喊话:“这次南瓜确实打药了,大家不要偷。”次日下午,邻村农民黄某路过林场躲雨时,摘走5个大南瓜(其中有投入农药的一个)。晚上,南瓜煮熟后,4个孩子争着吃,不久发现中毒症状,3名孩子脱险,一名9岁的孩子死亡。马某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黄某是否存在过失?
5.严某(大学生)从表兄处借得一支五四式手枪和子弹70发。某星期天,严与同学到山上及学校楼顶等处打着玩,共发射子弹60余发。中午1时许,严持枪回二楼宿舍。宿舍里有另外2人:王某正在午睡,张某躺在床上看书。严用枪对准张某比划,张将其枪口推开,继续看书。严玩得高兴,忘乎所以。他走到窗前,往外眺望,发现同学段某(与严无矛盾)正从操场回宿舍楼。严先扳动保险机头,睢准段开了一空枪。当段即将进入楼门时(与严宿舍窗户相距8米),严便拉动枪栓,推弹入膛,睢准段头部射击。一声枪响,段某颅骨被击碎。枪声响后,严喊了一声:“坏了,打着人了。”严即冲到楼下,看到段难以生还便逃走。严主观上是什么心理状态?
6.甲与乙想抢劫梅先生。他们原来考虑用皮带将梅先生勒昏,然后取走其财物。由于两人认识到,勒脖子可能导致梅先生死亡,而他们更愿意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因此,两人决定用一个沙袋打击梅先生的头部,直至他昏迷。但是,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沙袋裂开了,事实演变为两人与梅先生的一场徒手混乱。此时,甲与乙抓起为了预防万一而携带的皮带,将其套在梅先生的脖子上,紧扯两端,使其无法呼吸。甲乙就开始劫取梅先生的财物。最后,两人才想起看看梅先生是否活着。但是,虽然他们赶紧进行人工呼吸,梅先生还是死亡了。甲与乙对梅先生的死亡是故意还是过失?
7.甲于某日晚酒后无照驾驶一辆面的在三门峡市拉客。当行至黄河路中段时,他发现车前方一人因醉酒躺在路边。当时黄河路正在整修,路面较窄,甲为省事,认为车底盘较高,轮距宽度也够,便驾车从醉酒者脚部向头部跨过。谁知车底部挂住了醉酒者的毛衣并拖拉了4000余米。后行人发现此情况,大声惊呼,甲才下车查看,此时醉酒者已经死亡。甲是间接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8.甲的女儿(7岁)撒谎,甲便用一根竹片抽打乙的臀部,甲每抽打一次便问一声“还撒谎吗”,乙只是哭而不回答,甲便继续抽打。大约抽打了30几下后,甲听不到乙的哭声便住手,并将乙抱到床上。20分钟后发现乙死亡。甲的主观上有无故意?
9.均有醉意的两位老人甲与乙,决定比试武功,先由甲向乙的胸部推一掌,乙后退了几步,随即向甲的胸部推一掌,甲招架不住,被迎面推倒地路边的稻田里,乙顺势扑在甲的身上,甲用左手卡乙的颈部,5
用左手抓乙的脸部,乙也不甘示弱,用右手推挡甲的左手,用左手卡甲的颈部,结果将甲卡死。乙的心理状态是什么?
10.某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驾驶出租车,沿一座小拱桥下坡时,由于小拱桥桥面的自然拱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丁某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被害人李某,将李碾压于车下。事后,被告人丁某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其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底下拉出来,但没有拉动,被告人即用车上的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旁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后被他人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系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认定死者李某趴在桥下坡约5米(桥全长14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实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如果是夜里,就较难发现,但即便发现肯定是近距离的,根本来不及采取措施。丁的行为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11.某日,向某驾驶一辆“面的”车途经赵某(65岁)经营的公用电话接听电话后,因不付电话费而与赵某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向某用拳头打了赵某的头部等处数拳,被在场群众拉开。赵某坚持要向某付电话费,见向某要走,就往其“面的”车的驾驶室里挤,向某见赵某往自己的座位上挤,便用手推了赵某一下,致使赵某摔倒在车下。向某下车看了一下赵某,见其身上没有流血,认为赵某是装的,即上车离开现场。赵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系与人争执后,情绪异常激动,生气和外伤诱发脂肪心、冠心病发作而死亡。向某的行为是故意、过失、意外事件?
12.李某同刘某素有积怨。一天,李某和几个朋友在街上闲逛时,看到刘某一人在水果摊前买水果,便叫他的几个朋友捡砖头,并上前将刘某围住。刘某见势不妙,随手抢到摊贩手中的水果刀不断挥舞。李某眼见尖刀正刺向自己,情急之中随便拉了一围观的群众甲挡在自己胸前,致使甲左胸被刀刺中,因失血过失死亡。刘某与李某各是何种心理状态?
13.出租车司机甲拉乙、丙、丁到目的地后,与乙发生争执。甲在停车后要求乙将汽车后排两侧车窗摇上。乙付款下车后,将右臂伸进司机后侧窗内摇车窗玻璃时,向甲索要了车票,甲明知乙右臂还在车内,突然启动汽车向前行驶,乙被迫跟车跑了4~5米,此前丙下车后向前走了几米,回头见车开过来,发现乙与甲争吵,便到车右侧拊着出租车的右侧车窗与中门立柱的结合部对司机说:“你应当开票!”并拉着乙的手。此时,甲加速行驶,导致丙轻伤。甲应否对丙的伤害负责?
14.A雇请甲、乙报复B,甲得知B在某小店打牌。于是,甲与乙商量,由甲带三人从小店前面闯入,乙带三人堵小店后门,甲、乙等人分别携带枪支出发。甲先到达后,让小店的C站起来,C说我与你们无怨无仇,为什么要杀人?甲发现不是B就没有杀C。甲刚离开后,C觉得可怕,就从小店后门回家,走出小店60米,乙带的人到达。乙以为C是从后店逃走的B,便近距离开枪,导致C死亡。此案应如何处理?
15.德国人设想的浪漫案例:抢劫犯实施暴力打倒被害人后,正欲取出已经失去知觉的被害人身上的钱包时,发现被害人是十分美丽的女孩,立即被她的美丽所征服并爆发出对她强烈的爱。于是,抢劫犯没
有取走女孩的钱包,仅仅拿走了她身份证上的照片(照片也是财物),目的在于从此永远将此照片放在自己的胸口上。能否认定抢劫既遂?
16.甲为了报复与自己不和的邻居乙,便用塑料注射器将毒药注入乙种的一个冬瓜中。8天后,乙将该冬瓜摘回家中。次日,甲的女儿丙在乙家打牌后随口说了句:“今天晚上家里还没有菜。”乙便将该冬瓜送给了丙。丙及其丈夫、儿子吃后中毒。甲的行为是打击错误还是对象错误?
17.被告人钱稀明知刑法禁止毁坏他人的财物,但他以为动物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于是将他人饲养的宠物杀害(价值20余万元)。对钱稀能否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18.3月5日,个体医生黄彪到某土产公司其姐姐的租住房玩耍,听其姐说土产公司临时车棚内有一辆摩托车已停放了四五天,一直没人骑走。他们一致推断此车是被人盗来存放于此的赃物。黄彪万分兴奋,认为偷了赃车不犯法,这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黄彪遂叫姐夫彭进买回作案工具,当晚10时许,二人将摩托车推到彭进租住房内,加上油由黄彪骑回六塘老家。3月20日,被害人店里的工人在送牛奶时发现了被盗的摩托车。当晚9时许,黄彪骑着摩托车在街上玩耍时,被失主抓住并扭送到公安机关。黄彪是否构成盗窃罪?
19.比较下列情形,对各种情形如何分类和得出何种结论:(1)A本想盗窃甲的手机,结果盗窃了甲的的MP3;(2)B想盗窃甲的手机,结果盗窃了乙的手机;
(3)C本来想倒卖伪造的车票,结果倒卖的是伪造的船票(第227条);
(4)D本来想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儿,结果遗弃了年老的父亲(第261条);(5)F本来想破坏汽车,结果破坏了电车(第116条);(6)G本来想盗窃枪支,但结果盗窃了弹药(第127条);(7)H本来想杀甲,结果因为方法错误将乙杀死;(8)I本来想杀害甲,结果将甲身边的狗杀死;
(9)J本来想销售假药,但结果销售了劣药(第141、第142条)。
20.甲租铺店卖布,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其实行定税制,每月缴纳2000元税款,纳税卡背面同时记载着以下内容:“如果实际经营额的应纳税额超过了定额的20%,就必须向税务局申报。否则按偷税处理。”(此为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甲每月缴纳2000元,但其实际经营额的应纳税额却超过了定额的98%。与此同时,该地政府在三年前曾发文,内容之一为:“对个体铺店实行年初定税,全年不变的政策。”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偷税,按照地方政府的文件,甲的行为不属于偷税。有证据证明甲知道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而没有证据证明甲知道地方政府的规定(但甲也有知道的可能性,因为地方政策曾要求大力宣传该文件)。对此应如何处理?
五、排除犯罪的事由案例
1.民警A与甲共谋,绑架B及其女友C。甲又找到乙和丙,四人共同绑架B和C后,由甲、乙、丙负责关押。A等人提出赎金30万元,B的亲属也在筹集资金。在此过程中,A向甲提出,得到30万元后杀死B(因为B认识A),但甲坚持反对(甲也认识B),为此,A与甲发生矛盾。后甲与乙谈论此事,乙对甲说:“B跟我说过,如果放掉他,他同意给我们60万。”(因为B知道A要杀自己)。于是,甲、乙、丙共谋利用机会杀A(因为只有杀了A,才可以放掉B,因而可以得到60万元,否则A可能杀害甲、乙、丙及B与C)。经策划后,某日当A进入关押B、C的地方时,由C大声喊叫引来A;A到现场后,甲、乙、丙制住A,甲将刀递给B,让B刺杀A;B持刀向A有心脏刺了几刀。事后,B、C帮助灭尸。甲等人将B放出后,B从自己经营的公司取出60万元交给甲等三人,并提出将其中的5万元给女友C,甲等三人同意。此外,乙在看管C时还强奸了C。杀害A后,B一直窝藏着A的两支手枪。本案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形?
2.2000年2月17日晚,李某在自选商场购物时,商场一保安见其形象猥琐却选购了许多高档商品而产生怀疑,遂不动声色地靠近他。适逢突然停电,保安怕其乘机逃走,急忙上前拉住李某所提货物并喝令“把东西放下”。由于李某前几天听人说过商场盗贼较多,方法也多样,见有人拉住自己提着货物和钱包的左手,便将保安误认为盗贼,一边喊着“放开”,一边提起右拳便打,同时转身想走。保安被击中头部后,对自己的判断更加深信不疑,不但不放,反而用另一只手搂住李某:“看你往哪里逃!”李某随手拿起货架上的水果刀,抓起便刺,致保安心脏破裂,抢救无效死亡。如何认识李某的行为?
3.21岁的未婚女青年王某被人贩人拐卖给40多岁的李某为“妻”,王某不同意成婚,几次逃跑都被抓回,并遭毒打。在李某全家严密监禁下,王某万般无奈,忍辱屈从,被李某强奸。有一天,王某为了逃出李家,在吃晚饭前,乘李某全家不备,将少量的1605农药偷偷地倒地刷碗的抹布上,并用该抹布抹过李某一家四口人吃饭的饭碗。王某原想使用的农药少,将李某及其全家毒昏后,可以乘机逃走。但是,王某的行为导致李某的父母被毒死,李某兄弟二人经抢救脱险。如何认定王某的行为?
4.某日晚10时30分左右,曹卓(死者),曹品两人因事与6名男青年(身份不明)在某商店前发生争执。某巡警大队4名巡警甘某、高某、刘某、张某执行公务途径此处,见状遂下车制止。由于四人身穿便服,坐的人货车为地方牌照,又没有向曹卓、曹品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致使曹卓、曹品二人以为四人与上述六人是同伙,于是曹卓使用垃圾斗(后斗被打坏只剩木柄),曹品使用竹棍追打甘某、张某等人。高某与刘某见状先后鸣枪。鸣枪后,曹卓与曹品手持随手捡到的木板和竹棍跑离现场,甘某等四人在后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四名巡警没有表明身份,只是奋力追赶。曹卓与曹品则互相掩护,向追在最前面的甘某攻击,但都被甘某躲过。在追到某厂门口车辆缓行带时(距离第一现场49米),曹品持竹棍、曹卓持木板转身向甘某打来。开始并没有打中,甘某便朝天鸣一枪,而对方继续攻击,甘某左臂、后腰被曹品打中,此时站在甘某身后一米的高某向曹品开枪,击中曹品大腿,同时甘某也向曹品开枪,曹品背部中枪后倒地。
甘某向曹品开枪后,右臂又被曹卓用木板打中,随即向曹卓开枪,未击中曹卓身体。曹卓继续手持木板向甘某头部、面部等多处击打,直至将甘某打得右腿跪地,这时,高某、甘某又向曹卓开枪,曹卓中枪倒地死亡。甘某、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5.1997年12月间,泉州市卫生学校97级学生平某凤(女)在歌舞厅跳舞时,先后认识了犯罪嫌疑人苏某才(男)和事主张某挺(男),并同时交往。交往中,张某挺感觉平某凤对其若即若离,即怀疑是苏某才与其争女友所致,遂心怀不满。1998年7月11日晚,张某挺以“找一个女的为由”,纠集其弟张某秋和同乡尤某伟、谢某炳、邱某守等人一起去到苏某才的宿舍门口,见苏后,张某挺责问苏与平某凤的关系,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双方互用手指指着对方。尤某伟见状,冲上前踢了苏某才一脚,并欲出手继续殴打苏某才时,被张某挺拦住,言明事情没搞清楚不要动手。随后,张某挺等人站在门外,苏某才则返回宿舍拿了一把水果刀放在后裤袋内走出门口。在门口不远处,苏某才与张某挺再次发生争执,互相责骂对方,张某挺讲道:“真的要打架吗?”苏某才答道:“打就打!”张某挺即用拳击打苏某才,苏亦还手,二人互殴。被害人张某秋等人见状,即一起冲上前追打苏某才,追打10余米后,苏某才拔出水果刀朝冲在最前面的被害人张某秋猛刺一刀,致其当场倒地,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6.甲与其兄丙有仇,便与乙共谋伤害丙。甲与乙前往丙的住处,共同对丙实施暴行。在实施暴行的过程中,甲发现乙有杀害丙的举止和意图,便令乙住手,但乙仍然猛击丙,甲便持刀将乙刺死。甲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7.2003年5月30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与殷某等人在某饭店喝酒。酒后,同桌饮酒的张某让李某骑摩托车送张某回家,殷某到室外李某,并用一把卡簧刀朝李某腹部刺一刀(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并说:“你咋的,头两天我整过你(约案发前二个月,殷让李找人赌博,殷设局,李未找人,殷对此不满,曾用刀将李腿部扎伤),你觉得咋地呀,今天我就整你”。殷某一边骂一边用刀划李的衣服,李对殷说:“你看我肠子都出来了,让我上医院吧,不然我不死了吗?”殷不准,并继续用刀一条一条把李某衣服划坏,并把李某右侧耳朵割豁。李非常气愤,抢下殷的刀向殷某胸、腹连刺七刀,殷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殷某系被他人用金属类单刃刺器作用于胸腹部致肺、肝脏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而死亡。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8.张某某在某村经营一养殖场,养有价值60余万元的多种犬类,该养殖场与乡养猪场紧邻,且养猪场的门房设在养狗场的院墙外,为了对狗进行饲养和保护,张某某雇佣了3名工人与其在养殖场内共同工作。1999年11月初,张某某在狗市上听说一养狗场遭人抢劫后,担心自己的狗场也出事,遂将长期私藏于家中的一只双筒猎枪和一只自制火枪拿到养狗场,以防不测。同年11月10日凌晨,张某某与工人们忽听到外面有狗叫声,起床到院内查看,隔着院门门缝发现一辆130汽车车头顶在狗场的大门前,同时听到院外有杂乱的脚步声,接着听到院外有砸门、砸玻璃的声音和人的叫嚷声。张某某遂让工人们回屋,并说:
“可能是抢狗的”,回到屋内,张某某即给其父亲打电话说:“狗场来了好多人,可能是抢狗的,你赶紧通知派出所。”.这时屋内的工人告诉张外面有人上墙了,张某某发现大门东西两侧的南墙上均有人影,于是取出双筒猎枪,捅碎窗户玻璃向大门西侧墙上的人影开了一枪,致此人头部中弹,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1999年11月9日,谭某等九人预谋到张某某的养殖场抢狗,并准备了铁棍、狗链等工具。10日凌晨,九人驾驶汽车来到该养殖场,将车头顶在养殖场的大门前,谭某等人下车先来到养猪场的值班室,砸碎门窗进屋,将正在值班的王某毒打后捆绑,在问明狗场内的人数之后,谭某等人便开始翻墙准备进入狗场实施抢劫,谭某在翻墙时遭到枪击死亡,其余人逃跑,后被抓获。如何处理本案?
9.乙乘甲不注意,突然使用尖刀刺向甲,甲为了反击,便拾起脚下的石块砸向乙,结果将过路人丙砸为重伤。如何认识甲的行为?如果甲同时将乙和丙砸伤,又该如何处理?
10.2004年8月1日晚,两名男性乘客搭乘黄某的出租车至某超市旁时,持刀逼住黄某从其身上抢走现金200余元和一部手机,将车钥匙丢出窗外后下车逃跑。黄某拾回钥匙后,两男子已不知去向。黄某开车寻找,发现两人正要坐一台摩托车逃走。黄某便用出租车车头撞摩托车前轮,两男子跳下车逃跑。黄某继续驾车追赶,将其中一人逼在一处栏杆内。黄某在车内见这名男子手持尖刀在晃动,双方僵持了约10秒钟左右,这名男子又跑。黄某驾车将其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后黄某拨打110报警。黄某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11.医生亚历克斯意图恶意地将空气注入戴维的静脉。为了避免任何可能的反抗,亚历克斯靠近戴维并且偷偷地拔出注射器。恰好就在此时,戴维由于最近的医疗账单的数额而对亚历克斯有气,就用拳猛击严历克斯的头部,使其身受重伤。戴维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12.无业游民亚历山大于某星期天在繁华的街道上游荡,伺机行窃。下午2时左右,亚历大山发现一个人将一大包东西放在商店门口后进入商店。亚历山大走进商店观察,发现放东西的人正在专心专意挑选商品。于是,亚历山大将大包背走,并乘坐一辆出租车到郊外的一间空房内。休息一会后,亚历山大打开包,发现是威力无比的定时炸弹。亚力山大立即通知警察,警察立即撤除了爆炸装置。警察证明,如果此定时炸弹在商品爆炸,至少导致50人死亡。亚历山大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13.2000年3月13日15时许,丁某因故与他人发生争执而被砍伤头部后逃离。然而,两加害人还不罢休,持刀追赶。途中,丁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正当两加害人行将追至时,适逢一中年妇女陈某骑摩托车缓速驶经修路地段,惊恐不已的丁某当即哀求陈某将其带走,可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近,情急之下,丁某一手抓住摩托车右把手并控制住油门,一手将陈某推下摩托车(陈某倒地,但未受损伤),骑车逃脱追赶。丁某驾车行驶到安全地方后停歇。惊魂未定,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此时,装于摩托车尾部的工具箱引起了丁某的注意。其打开该箱,发现内有现金3000多元及5万元存单一张。丁某顿生贪欲,据为己有。如何处理丁的行为?
14.被告人王某与本村的刘某因承包村办企业发生矛盾,2002年4月1日晚王某在刘某屋后用汽油点燃一堆禾草企图烧毁刘的房屋(该房还连着其他房屋),不料当时刮起强劲的北风,将着火物刮向有十米之距的王某自己的住宅及其价值数百万元的粮食加工厂和他人住宅。在众人用水扑救无效的情况下,王某为保全自已的财产,遂从附近建筑工地开来一辆他人的工程车,王开车接连推倒自己的四间房屋才阻止火势,保住了自己住宅的大部分及其加工厂,但将该工程车砸毁,损失五十余万元。王某的行为是否紧急避险?
15.甲、乙、丙三人在洞穴探险中,地基崩溃,洞口堵塞,但能与外界进行通讯联系。联系结果表现,挖开洞口需要20天,但三人所带粮食只够生活5天。于是,甲提出,三人抽签决定输赢,二位赢者杀死输者以其肉维持生命。乙、丙表示同意。对应否付诸实行,他们征求了救助人员的意见,但没有得到答复。其后通讯中断,待第20天挖掘成功时,甲由于抽签失败而被杀,乙、丙以其肉维持了生命。乙、丙的行为是否紧急避险?
16.乙、丙二人在某轮船上实施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甲制止。随后,乙、丙二人对甲进行寻衅,先用拳头后用安全帽殴打甲。甲在背靠大海,面对乙、丙二人逼近殴打的情况下,掏枪并两次进行口头警告。乙不但没有停手,反而上来夺枪,双手抓住枪管。争夺中,枪弹击中乙的头部,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职权行为?
17.甲欺骗乙说:“如果你让我向你的头打一拳,我给你5万元,但如果打伤了我不负责。”乙表示同意。于是甲向乙的头部猛击一拳,导致乙轻伤。但事后,甲并没有向乙交付5万元。乙的承诺是否有效?
18.甲、乙、丙住在宾馆时,打电话叫来卖淫女A,A进房间后发现人多便退出,被甲等人拦住。甲等人不顾A的反抗,对A实施了强奸行为。事后,A向甲索要2000元,并声称:“如果不给就报警。”遭拒绝后,A向警方报案。甲等人的行为是否因为A索要现金而阻却强奸罪的成立?A索要财物的行为是否具有犯罪阻却事由?
19.某酒楼老板长期经营不善,不仅拖欠了员工三个月的工资,还欠供货商与物业数十万元。某日下午,老板突然跑了,员工也意识到老板为了逃债再也不会回来了,而且听到说物业管理部门将封锁酒楼。于是,十余名员工将酒楼所剩的烟酒以及粮食、蔬菜等哄抢一空,以抵作自己的工资。事后查明,他们所抢物资的价值与其应得工资大体相当。员工们是否存在排除犯罪的事由?
六、故意犯罪形态案例
1.王、张二人预谋抢劫,2002年11月某日晚8时许,王、张拦截出租车一辆,欲在乘车过程中伺机对女司机进行抢劫,当车行至郊区某检查站时,检查人员对王、张二人进行询问,见二人神情慌张,并发现二人随身携带有水果刀和螺丝刀及绳索等物,遂将二人带至派出所讯问,王、张二人交代了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的事实。是预备还是未遂?
2.1998年9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某因换工作服与本厂工人刘某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被在场工人拉开后,黄某便产生杀害刘某之念。随即回家,将准备炸鱼用的三枚手榴弹带在身上。在返回机电厂的途中,将某村手扶式拖拉机截住,逼着司机送其到厂。拖拉机行至机电厂附近时,司机张某弃机跑掉。被告人黄某跑到机电厂碰见本厂保卫干部李某、孙某,黄扬言要刘某下跪赔礼道歉就算拉倒,否则就将他炸死。说完,黄跑向刘的车间,到车间寻找刘某未见,便在车间门口等刘,并将两枚手榴弹盖打开,将引爆环分别套在两只手的手指上。由于工厂保卫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在对被告开展政治攻势和宣传政策的情况下,黄某于下午6时20分交出手榴弹,被捕归案。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2.某女一心想杀丈夫。某日听说吃人的头发能够导致他人死亡,便将自己的头发剪碎后放入其丈夫的食物中。丈夫吃后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3.2005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刑满释放不久)因拆迁,想将其户口转入其母亲张某所住的某区大院平房5号内,但遭到其母的拒绝,于是二人发生矛盾。李某扬言“买汽油烧死你们,我也不迁户口了。”随后,李某于16时许携带一桶汽油闯入某区大院平房5号的母亲家中,将汽油泼洒在屋内地上及正在屋内的弟媳妇马某身上,后欲用打火机点燃汽油时被其弟制止。张某报警后,李某被民警抓获。李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4.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甲砸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未遂?
5.2004年12月24日晚,王某在本村赵某家喝酒至凌晨2点多,回家后睡不着觉。他知道赵某东邻居李某常在外打工,就产生了奸淫李某女儿的念头。于是他起床来到李家跳墙入院,因怕惊动屋里其他人,就脱下皮鞋丢到外面,顺着窗户跳入一个套间里。王某见床上躺着一个人,以为是李某的女儿,遂上前亲吻并欲实施强奸。谁知床上躺着的是李某17岁的儿子,他被惊醒后大喊抓贼。王某见势不对,扭头就向外逃,在另一个套间里睡觉的李某听到喊叫,迅速跑出来与儿子一起将王某制服并报了案。王某的行为是否成立强奸未遂?
6.王某大摆宴席贺儿子满月,同事纷纷前来捧场,觥筹交错至夜深方散,王某大醉,送同事小张出门。同事小张发现自己骑来的摩托车不见了,到处找也没找到。此时王某见旁边另有几辆摩托车,与小张商量后,回家拿来工具,两人一同将其中一辆摩托车锁撬开,小张将此车骑走。第二天,王某弟弟发现王某的摩托车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王某的摩托车正是被王某、小张前夜盗走。王某与小张是否构成盗窃罪?
7.甲的女儿乙(9岁)睡在床上,甲以为是仇人(前妻丙)而持刀杀乙,共砍9刀。听到是女儿的喊声便立即停止。女儿重伤未死。是中止还是未遂?
8.被告人张某1983年与被害人李某结婚,婚生一子一女,婚后感情尚好。1990年被告人张某由于外出打工与一发廊女勾搭成奸,后与其妻感情逐渐冷淡,至长期不归。1991年11月30日被告提出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1992年8月张某再次提出离婚,李某以割腕相威胁,鉴于此张某撤诉,但从此再未回家。1995年元月5日张某突然回到家中对妻儿甚是热情,次日晨5:30其妻到村旁深水井边打水,被告人趁机尾随,趁其妻低头向井里提水的一刹那,被告人张某拿起木棍对其妻背部猛击,由于用力过猛,其妻一头冲向井另一边的一堆大石块上,当即头部血流如注,被告人当时吓懵了,后将妻子送往医院,经抢救及时未死亡。是中止还是未遂?
9.胡某在村外一偏僻处看见同村妇女李某路过,顿生歹念。于是胡某用毛巾将自己的脸蒙住,从李某身后抄去。将她按倒在地欲施暴。遭李某奋力反抗,在反抗过程中,将胡某蒙在脸上的毛巾扯下,并抬起上身。胡某忙用手捂住自己的脸,意欲逃避。但被李某认出了他,并拖住胡某大骂。胡某见事已败露,便跪在地上,请求李某宽恕。后李某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胡被抓获归案。是中止还是未遂?
10.某船厂工人何建华,性情粗暴,常殴打其妻付某。01年8月,付曾提出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02年3月18日下午,何下班后与他人玩扑克至当晚9时才回家,并欺骗付说在工厂加班,当即被付揭穿,于是引起争吵。付说:“明天到法院去谈。”然后上床欲睡。何怕再提出离婚,即起杀妻之念。何问付:“你到不到法院去?”付说:“要去!”何便用双手掐付的脖子,并问:“你去不去法院?”付连声说:“要去!要去!”,何越掐越紧,付脸色青紫,小便失禁,昏迷休克。何见状,认为付已被掐死,松手观望。后付苏醒要水喝,何倒水来喂给付喝,又拿裤子帮付换上。付抱头痛哭,何亦器,并要付打他。次日上午,付同何去法院后即回娘家。何经邻居劝说,于20日到付娘家向付及其父母道歉,但受到指责,付也拒绝回家。何认为和好无望,再起杀妻之念,次日持斧头前往付的娘家,准备向付行凶,但被其父劝止。
11.犯罪嫌疑人王某去云南省瑞丽市做塑料制品生意,未赚到钱。年底回家时,他花了3000元人民币购买了60克海洛因带回老家。通过他人介绍,王某与吸毒人员张某谈妥,作价8000元卖给张某,张某3天内筹好款取货。但第二天,王某担心事发非常害怕,在其妻规劝下将全部毒品淋上水销毁后埋在垃圾堆里。第三天,张某如约带款取货未果,遂向公安机关告发。公安机关将王某刑事拘留。后根据其交代,在垃圾堆里检出大量海洛因成分。王某是否成立中止?
12.陈某与丽丽初中时谈恋爱,后来陈某没有考上高中,在家待业,丽丽便对陈某越来越不喜欢,丽丽的父母也反对他们谈恋爱,于是丽丽逐渐疏远陈某。但陈某对丽丽十分衷情。2003年3月的一天,陈某邀请丽丽去其家,丽丽不愿意去,并且当着同学的面羞辱了陈某。陈某回家后,心中忿忿不平,于是将家中原有的4公斤黑炸药和导火索装入挎包内,携带自制的炸药包和导火索闯入丽丽家,时逢丽丽和其父母 13
在家。陈某要求丽丽到他家,在遭到拒绝后,陈点燃导火索,声称要同归于尽。丽丽及其父母见状大惊,被迫同意了陈某的要求,于是陈某用刀切断导火索。陈的行为是既遂、未遂还是中止?
13.王某于1999年初去云南省瑞丽市做塑料制品生意,年底花3000元人民币购买海洛因60克带回湖南老家。通过他人介绍,王某与吸毒人员张某谈妥作价8000元卖给张某,张某三天内筹好款取货。但第二天,王某担心事发非常害怕,在其妻规劝下,痛下决心,将全部毒品淋上水销毁后埋在垃圾堆里。第三天,张某如约带款取货未果,遂向公安机关告发。公安机关将王某刑事拘留后根据其交代在垃圾堆里检出大量海洛因成分。王的行为是既遂还是中止?
14.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配制了汽车钥匙后交给乙,但甲后来想放弃犯罪,便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并要回配制的钥匙。乙将甲配制的钥匙还给甲,并同时告诉甲:“我已用你配制的钥匙又配制了一把钥匙。”甲只是要回了自己原来配制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甲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15.甲为铁道扳道工,为了杀害赵某等五个小孩,甲让五个小孩到A轨道上玩,并谎称不会有火车来。5分钟后,火车要通过A轨道。甲此时于心不忍,但已来不及让五个小孩离开,甲见B轨道上只有钱某一个小孩在玩耍,于是利用技术手段让火车往B轨道行驶,导致钱某死亡。如何认定甲的行为性质?
16.甲为了杀害妻子乙,便在乙的饮食中投放了毒药。乙吃后呕吐不止、十分痛苦。甲见状后顿生怜悯之心,立即将乙抱在私家车的副驾驶位上。甲在开车将乙送住医院抢救的途中,由于车速过快,加之心情紧张,车的右侧撞在路边的水泥杆上,乙被当场撞死。试分析本案。假定甲请邻居A帮忙开车将乙送往医院,甲让乙坐上副驾驶位上,自己在后座位扶着乙,A因为车速过快,车的右侧撞在路边的水泥杆上,乙被当场撞死。应当如何处理?
17.黄某与李某在某中学门口,拦住放学回家的中学生甲,威胁叫其拿钱出来,否则就要挨打,甲因害怕,便任由黄某和李某搜身。黄、李二人在李某身上只搜出五角钱,二人见钱少,又将钱还给甲,并让其离去。黄、李的行为是中止、未遂还是既遂?
18.被害人乙坐在人力三轮车上,提包放在腿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