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伦理范文10篇
新闻伦理范文篇1
摘要:亚里士多德之后,伦理学被定义为“对人而言的善”。根据伦理这个词在希腊语中的最初意义,准确地说涉及到人的品性,即以义务为中心的道德的强制性概念。按照英国新闻伦理学者卡伦•桑德斯的归类,伦理学的方法分为强调责任观念的义务伦理学,以康德为代表;强调行为结果的结果主义伦理学,以边沁和穆勒为代表;和强调善行的美德伦理学,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具体到对新闻伦理的理解,根据大众传播的实践,往往涉及到三个层面的分析。第一个层面是现象性的,即对具体时代具体社会背景下的道德规则的共性和差异进行历史社会学、政治社会学或文化社会学的分析。第二个层面是讨论规范,从道德哲学出发,思考是什么因素决定好与坏,公正和不公正,强调义务和权利,这往往不能离开社会的发育程度和制度建设的背景。第三个层面是一种哲学性质的伦理学思考,试图超越对道德话语的形式批评,讨论新闻实践和话语规范的合法性。
一、在人类的实践性活动中,伦理问题始终是一个意志自由和主体责任的问题。在沟通主体关系的新闻传播活动中,伦理的尺度从来是定义职业规范的核心内容。
我们知道,新闻不是一门类似于数学那样的纯科学,它揭示了一种实用意义上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冲突,关系或力量关系的评估指引着新闻的内容。如果要着眼于媒体自身,那就是媒体如何影响社会的问题,如果放眼于大的社会环境,就要说明社会如何影响了媒体。显然,“如果我们将新闻媒体从其运作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下分离出来,我们就有可能夸大媒体的权力和影响力。”实际上,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配置,本身携带着制度的规则及其内在的活力。
在大众传播过程中,层层把关人都是带着一定的意识倾向、审美口味或刻板成见来处理消息的。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客观因素影响把关人的“消息决策”。这些因素的影响包括:事件发生的物理状况;故事的内容和事件的背景;从现场采访到版面编辑的新闻价值标准;偶然因素如事件发生时记者是否在场;照片、声音、画面的清晰程度和素材的容量。不可能都知道,也不可能只是一个人在说。一是谁在讲的问题,是来自权威通讯社的快讯,还是编辑部本身的决策;是来自记者的独家报道,还是综合各种信息源的素材。不同的信息源承担不同的职业风险,并成为信息的合法性参数。二是如何讲的问题,新闻采访中的专业技巧是否诚实可靠,新闻编辑中的版面位置如何?在信息编排等级的序列中,究竟是惊鸿一瞥还是滚动报道?有没有被报道的可能,公开化的程度如何,报道的底线在哪里?这里的关键是舆论厚度和社会心态的距离究竟是否在接近和缩短。
事实上,记者的陈述行为是一个集体性的、多义性的复杂过程。要得到一条消息或者选择处理、披露一条消息都需要有关方面的批准核实,或者是与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讨价还价。媒介化的话语是一种传播关系的构造物,和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缠在一起。没有一个陈述者是自治的和单独的,其陈述行为都与具体的战术、策略条件相关。“真理”即不是一件事情,也不是一个内容,真理的表述总是要有贴切性。康德式的记者职业伦理是不现实的,因为他认为个体作出的选择能够成为普遍的法则,被陈述的东西应该在某种程度上是普遍传播的对象。人的任何社会性实践都不可能不具备自己的观点立场,无论记者编辑怎样大公无私,都不能保证做到客观中立,特别是在涉及到自身观点和职业利益的时候,比如说话筒和摄像机的强行介入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是可以接受的,这不仅仅涉及到对当事人的尊重和保护,有时候是来源于媒体的自我期许和受众压力。
新闻不是科学,而是一门艺术。在表现的符号和被表现的对象之间有一道符号学的鸿沟。如果结构主义破除的是有关主体的神话,那么,后结构主义破除的是有关符号再现性的神话。任何符号,并不仅仅是自然或外部社会事实本身的符号,就是说,符号具有外在的、有约束力的普遍的特征,而更重要的是任何符号是以前曾经有过的符号的符号。换句话说,符号的真正功能不是人们认为的“再现”,即使是有所再现,它再现的也不是原来人们认为的自然或原物,而是对于已经存在的符号的再次符号化,因此,也就无所谓再现不再现。与之相对应,所谓“真理”,就不是原来人们认为的那种完美地再现了现实、自然或原始的东西的东西,而是一种符号的符号,或者被称为“文本间性”。原来意义上的再现永远不可能存在。记者只是在解释当中自然流露相应的价值判断。我们问自己,告知事实和保护隐私哪一个更重要?是不是能有一种我们都能认同的、普遍的目标呢?比如说真话、或者是在报道中去掉一些事实以保护某些人;我们对环境做出判断,追问是哪种价值观使自己做出决定?这样我们就能很快关注到道德推理过程中关键时段上的冲突。
当今记者的职业伦理观应该是笛卡尔式的,搁置所有的知识,着手特殊而确定的事例,然后系统地进行演绎,就是在不同的意图和倾向中的妥协。换句话说,是要把握一种“类”的本质,在追求真理的昭示下追求公认的判断,向知识、理性、必然性看齐。采编环节中任何一个决定的做出都可能涉及到对相关价值观的判断,这些价值观反映了我们对社会生活和人类本性的设想。认为一个事物有价值就意味着觉得它是令人想得到的或者希望得到的,比如那种现代性的价值体系和传统价值观的表述是指审美价值(和谐的,令人愉快的),还有专业价值(创新的,及时的),逻辑价值(一致的,正当的),社会文化价值(简约的,努力工作的)和道德价值(诚实,非暴力)等等。
二、新闻伦理属于媒介规范理论的组成部分。在媒介规范理论的领域中,著名传播学者麦奎尔将其比喻为一个庞大的“丛林”,各种“理论生态”可谓共识与争议并存。人们对许多理论存在困惑,而且对一些原则甚至术语也很少有一致的看法。不过,虽然辩论依然充满活力,但一致的共识还是始终存在。
例如,对于媒介应该如何促进民主社会的运作,一般认为媒介应当达到四个目标:(1)维护对事件、观念及公共生活中人们活动的监督;以促进信息的公共流动,并揭示那些侵犯道德与社会秩序的情况;(2)对社会与社会机构提出独立且激烈的批判;(3)为尽可能多的不同人,不同声音提供使用媒介、表达自由和参与的平台;(3)促进共识、认同以及社区整体(也包括其内部团体)的凝聚力。
这里的一个前提是新闻信息的开放性程度如何?如何看待这种开放性?著名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新闻记者和其他作者得到保护而免受审查,其目的在于新闻界可以广泛获得用于选择的信息,对各种事务发表意见,并且理智地引导事态。”信息的公开性和广泛性似乎为社会主体的自我抉择提供了选择的可能性。德沃金的论据更遵循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在名著《论自由》中,约翰•斯图尔特•穆勒给言论自由权提出一个相似但更基本的正当性证明。他认为,假如人人都能自由地提出私人的或公众的道德理论,无论其多么荒唐或不受人欢迎,那么作为观念市场的结果,真理更有可能脱颖而出,整个社会也将会比不受欢迎的观点要受到审查的社会要好得多。按照这种见解,允许特殊得个人发表言论,仍然是为了他们演说使得社会能够长期受益。”从这个立论出发,打破社会对言论进行遮掩和隐瞒的框架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欺骗。
假定一切观念都可以在“思想市场”上自由表达,那么被表达的观念是不是真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够自由表达,从而通过维护个体的价值判断力和自由判断权,使个体自由成为群体自由的基础。正如罗尔斯所说:“当事人可能这样来设想正义原则,即如果他们有机会,就利用这种正义原则来促进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人已知的和确定的利益,尽管对于当事人赞成这种正义原则而言,这是非常合理的,但是由于存在着对正当的约束以及对信息的限制(由无知之幕所模仿的),就使这种做法成为不可能的。”正义分配的实施需要解除对正当性的约束和对信息的限制。
由此看来,新闻信息的传播从本来意义上说就是通过一个陈述状态来对一个已知事物进行传递。如果要考虑到如何在信息发送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的平衡,就不能回避知情权的维护。信息总是和知情权的展示连在一起,而且知情权必须是具体的、细节的知情权利,没有细节就没有情绪感染和道德立场。知情权作为人权的组成内容,是指公民有权了解社会诸活动的权利,其中包括,对于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公民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用权利来制约权力,也就意味着用社会来制约国家,从而推动实现政治文明的公共性和公开性。“更具体地说,由于新闻媒体促使公众能够参与到每天的事件中来,人们认为它们帮助建立了一个符合双方意愿的(尽管不是正式的)监督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政府和集团能够更好地对舆论风向做出反应。新闻媒体作为仲裁场所,人们对决策问题截然不同的观点得以表达得到裁决,并且在任何一个利益团体的影响力都不会扩大或持续下去的前提下保证这些观点能够得到最终的和解。”大众传播在当今的社会功能就是进行社会调解。
在传播越来越发达的当今社会,新闻信息是把孤立的、日益非制度化的个人经验领域与外部世界结合起来。信息所针对的社会开放性问题是指,人和人之间的联系应该是象征性的、交流性的、有矛盾的,而不是一种对物质或者对事物表面的观察。一种文化总是有范围,一个信息总是有它的关系限定。所以,作为传播者的记者本身,也有不同的角色追求:或者是实用主义者,满足于传媒机构所要求达到的影响力指数;或者是看重职业感觉的人,满足于同行的看法;或者是忠于传媒组织的既定目标,如执行文化使命、开展政治宣传、促进产品推广;或者是希望在社会中发挥影响,依靠他们在相关社会环境中有影响的熟人;或者是希望成为受众的朋友和偶像。在一个社会分化和利益集团相互制衡的前提下,“我们都熟知这条规律:任何一个新闻机构甚或一种表达方式,越是希望触及广大的受众,就越要磨去棱角,摒弃一切具有分化力,排斥性的内容”。撇开传播机制的各类操作成本不谈,仅仅按照传播效率的法则,我们知道,最具有传播力的信息,不是最复杂的信息,而是被简化的信息。这种舆论市场的效率竞争往往在激发公众参与意识的同时,存在着信息本身被挟持的风险。
三、对经验来说,事实顺序是第一位的;对意义来说,逻辑顺序是第一位的。大众传媒在加工信息素材时强制性地造成了历史场面与社会新闻、事件与仪式、消息与广告在传播符号意义上的等同,而作为公民或消费者的受众,有了解情况和听到不同意见的权利。
当今的媒介处于双重依赖状态,一方面要依赖受众,因为他们可以拒绝或抵制媒介;另一方面依赖受众所可能处在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状态。传媒“有益于”什么以及传媒最好能够提供什么类型的内容和以什么形式提供,是有其“界定”和相关期望的。在实际操作中,信息的最高价值通过传播关系的结构被反射出来。
首先,新闻信息要服从于建构社会关系或公共关系的需求,这类关系当中,既有来自公共机构或公共机构的个人的“关照”和“打招呼”,也有通过广告及广告客户而对媒介的财政状况施加压力的经济权力和媒介本身的反权力之争,还有媒介影响力指数所代表的受众信息需求。在传播中,权力与其说是一种本质,不如说是一种关系,在每一个具有生产性关系的环节都可能隐藏着权力关系。如果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新闻属于公共领域。那就要看新闻的话语空间本身如何受到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影响。“新闻受众被认为是参与到公共对话之中来的公民,从而强调了新闻在公众态度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决定性的影响力。”因为在哈贝马斯看来:“话语论理学试图阐明,道德原则的意义是从一种论证实践必须具有的预定内容中解释出来的,而这种论证实践只有与他者共同进行才能得到完成。我们要想对实践问题进行公正评判,就必须从道德视角出发,当然,这种道德视角可以有不同的解释。然而,这一道德视角不是供我们任意使用的,因为它源于理性话语自身的交往形式。任何一个人,只要参与到这一以相互理解为取向的反思形式当中,都会凭直觉认识到道德视角的存在。”首先要形成一个保证公共参与性的信息传播平台,才能展开互为主体的话语实践的道德可能性。
人与大众传媒的关系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操纵关系,而通过大众传媒的扩张所形成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传播关系要复杂得多。尽管人们容易把大众传媒的信息发送与接受限定在一个封闭的线性关系中,而实际上,主体之间的传播关系从来不是线性的。比如说信息源的权威性差异形成新闻传播中的“信用等级”。从政治学角度来研究传播学的哈林认为,记者所报道的客观世界实际上可以被划分为三个区域,每一个区域有不同的报道标准。这好比一个同心圆的结构,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意见一致的领域,在中心和边缘之间是合法争议的领域,而在边缘部分则是偏差领域。三个领域之间的互动及其比例关系的变动,无疑是表现一个具体的社会内部活力程度的指数。
问题在于,由于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出现所带来的数字化社会的扩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依托于信息传播的技术载体的中介,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道德压力不再可能,个体的道德自律成了正常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的主要保障。在传播空间中,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的一个特点就是认知的意志。一个传播发达的社会,就是所有的主体在一个媒介化体制的普遍状态中,都成为媒介,成为社会性意义上的相互决定的参与者。在这种背景下,公众参与的伦理水平成为一个需要经常被讨论被关注的话题。公务员之家
在这种传播现代性的过程中,新闻传播如何表达事物的价值成为一种社会意志和非社会性权力的搏弈。正如西班牙学者格里马迪所说:“价值是绝对的,而价格是相对的;价值是必要的,而价格是可以协商的。当任何事物都有价格的时候,价值便失去了它本身的意义。”毕竟,我们依然相信大众媒体是社会的舆论工具,职业使命就是对社会上已经发生的或者正在发生的事实进行报道。就此而言,媒体是社会的喉舌,并在社会生产力解放的多元利益主体的参与中成为多元象征主体的载体。“自由多元理论对于记者在现代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有一条核心的信念,这就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要得到最好的保护,必须有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大众媒体系统。……从有利于构建舆论的层面来说,正是新闻媒体使得通过民主的手段对各种关系进行控制有了可能性。”因为出色的新闻报道往往是在向人们揭示可以辨别的真实,从而使得新闻工作的道德实践具有价格之外的价值。
[注释]
[1][英]卡伦•桑德斯:《道德与新闻》,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1页。
[2][英]斯图亚特•艾伦:《新闻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页。
新闻伦理范文篇2
关键词:疫情报道;新闻传播;伦理教育
新闻传播伦理是指“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其主体和客体在所有环节中,所需要遵守的一系列伦理道德规范,同时还包括主客体在承担其角色职责时,应该要具备的道德,包括道德观念、道德修养”[1]。长期以来,我国新闻传媒人才培养偏重实用性、实践性,新闻传播伦理教育应有的基础性教育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传播教育迫切需要加强新闻传播伦理教育,从顶层设计上不断完善新闻传媒人才培养体制机制。
一、“流量为先”对新闻传播伦理的倾轧
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为新闻传媒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给我国新闻传媒人才培养带来新的挑战:一方面,媒体形态的多样化和平台的泛化带来新的人才需求;另一方面,各类媒体平台“博出位”、制造“轰动性”新闻的现象不断出现,这些问题在肺炎疫情的危机传播中表现尤为突出,“标题党”“带节奏”、捕风捉影、断章取义、不良内容和虚假信息等新闻传播伦理失范问题时有发生,损害了正常的新闻舆论生态,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一)缺乏调研,编审不严谨
某媒体“中成药双黄连口服液可抑制病毒”的消息,一夜之间全民疯抢双黄连口服液;不久,各大媒体又疾呼“抑制”不等于预防和治疗,不要抢购、自行服用药物。某媒体官微“武汉雪地上写巨幅中国加油”的新闻,后经证实是一张出自山东寿光的“加油”图片,却被改为武汉小区,地点和摄影者都被篡改。作为专业新闻媒体,为抢占先机,信息未经核实就刊登或转发,甚至不顾职业操守抄袭篡改新闻,形成舆论反转,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引发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二)挑战常识,“低级红”频现
某报纸头版文章中出现“20天双胞胎问‘妈妈干嘛去了’”的表述,随后该媒体向公众致歉,但这样的低级错误立即遭到网民“拜托媒体长点心”等诸多调侃。某地方电视台新闻栏目报道:护士妻子奔赴抗疫一线,植物人丈夫“好像知道妻子在做一件伟大的事,提起她就会露出笑容”。这些用自身想象力、主观臆测代替客观事实的报道挑战着公众的常识和底线,脱离实际,严重损害了新闻的真实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渲染过度,缺乏人文关怀
抗疫期间,“剃发出征”“孕期、哺乳期争着去前线”“生理期坚持不下去休息”引发热议,这种“鼓励牺牲”式的疫情报道使原本充满正能量的事件出现价值扭曲。医护人员奔赴前线抗疫的行为本身就足够伟大,不需要用过度煽情方式来渲染气氛。新闻报道需尊重和爱护医护人员,不应为渲染与疫情战斗的意志而进行过度的情感消费,“搏出位”、制造“轰动性”,使新闻报道失去人文关怀。
二、新闻传播伦理教育的问题与反思
新闻传播伦理教育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闻传媒人的内涵基础,也是构建健康有序的舆论环境的关键环节。移动化、微传播、人人参与的互联网新媒体传播新形态,使新闻传播伦理遭遇新挑战,也对当前我国新闻传播伦理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新闻传播伦理教育基础性作用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传媒业发达的国家历来对新闻伦理道德教育非常重视。相比而言,我国的新闻传播伦理教育发展缓慢,新闻传媒人才培养存在较强的功利实用主义倾向,在课程设置上偏重新闻传播业务,在德育方面偏重马列主义基础理论及思想政治教育。近年来新闻伦理学相关教材、专著相继出版,相关新闻职业道德课程陆续开设,但新闻伦理学的学科地位依然不高。在互联网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下,传播平台泛化给新闻信息生产和传播的规范性带来巨大挑战,职业新闻传媒人应树立新闻传播规范的“灯塔”和“标杆”。因此,不断加强专业教育中的新闻传播伦理教育课程建设,优化人才培养目标、学分设置,完善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并强化新闻传播伦理教育的学科地位和作用十分必要。
(二)公众新闻传播伦理素养亟待提升
传统新闻传播教育通常将伦理教育界定为专业教育,其主体假设及相关内容都是新闻传播的职业工作者,而参与新闻信息传播的其他人群并不在教育范围内。这样的教育理念已经明显不适合新媒体时代的传播要求,在媒体平台上非职业新闻传媒人也会参与新闻信息的生产与传播,因此也应提升新闻传播伦理素养。肺炎疫情防控中的舆情应对与信息治理问题带来了新的课题和启示,即新闻传播伦理教育不仅是新闻传媒专业教育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社会信息治理的重要内容,应全面加强新闻传播伦理教育,职业工作者与非职业工作者都应接受新闻传播伦理教育,接受新闻传播伦理的约束。尤其是在课程设置上,应加强新闻传播伦理教育的通识课程教学,从更广的范围加大媒介素质教育力度。
(三)新闻传播伦理课程改革任重道远
课程质量是人才培养的关键,教学内容是课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在教学内容上,当前我国高校新闻伦理教育主要是道德规范、法律规章、马列主义基础理论教育,而与职业操守、职业信仰关系最紧密的新闻传播道德教育却未被放到重要的位置上。在教学方法上以老师讲授为主,学生的自主学习不足,将知识内化为信念的过程断档。新时代我国新闻传媒教育应更加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和人格品质,涵养人文精神。在具体的教学中,要着力将新闻传媒行业标准与新闻采编内容标准对接,将新闻职业内容标准与专业课程内容标准对接,将工作过程要求与教学过程要求对接,开展项目式、案例式、情景式、参与式、探究式、任务驱动式范式教学,以学生为中心,客观认识各类新闻传播失范问题,系统理解新闻传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从源头上把握好新闻信息采访、编辑、过程中的行为尺度,使学生真正理解和懂得作为一名新闻传媒人的社会责任。
三、新闻传播伦理的价值回归与重塑
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理论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新闻传媒人才,是新时代新闻传播教育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基本要求。我国新闻传播伦理教育要贯彻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党性原则、真实性原则、以人为本原则,重塑新闻传媒人和公众的新闻传播价值理念,培养合格的新闻传媒人才。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在声音多元的今天,作为党的喉舌,党的新闻队伍更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党的新闻宗旨,传递党的声音,讴歌时代和人民,以新闻人的职业精神、自律意识、专业水准和公信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正如著名记者穆青所说:“作为党的新闻工作者,要关心大局,把握大局,时刻把党的事业、国家的前途、人民的疾苦放在心上。”[2]坚定的党性和深厚的人民情怀是穆青新闻精神之魂。新闻传播伦理教育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性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使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新闻传播伦理教育真正“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合格的新闻传媒人才。
(二)坚持新闻专业主义精神
新闻专业主义主要包括新闻专业知识技能、专业精神与道德自觉。新的传播模态层出不穷,新闻信息传播呈现出更加智能、海量、互动和高速的突出特征,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全民记者”积极参与信息的和传播,在这个时代大众更需要准确、完整、专业的新闻信息。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就是维护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尊严,也是构建和谐健康的舆论环境的基础。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内外环境,我国新闻传播伦理教育要坚定地培养具有坚持真理和实事求是的品格、高超的分析能力、批判性思维、执着的调查求证意识的新闻传媒人才,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练就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本领,更好地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信息需求,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核心
新闻传播伦理教育紧随新闻传媒和信息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但新闻传播以人为本的价值核心依然不变。“新闻传播活动产生于人的需要,渗透在人的一切活动中,其目的在于服务人的交往,满足人的需要,为了增进人类的幸福,促进所有人的全面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让人们生活得幸福。”[3]新闻传播伦理教育应置于生活大背景下,坚持以人为中心,关心关注人的生存发展,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测、舆论监督功能,讲好中国故事,讲好人的故事。只有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才能写出具有深度、广度和温度的新闻报道;只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初心,才能有效避免不良内容和虚假信息等新闻伦理失范问题。
四、结语
新媒体时代,新闻传媒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取向。从传统的“抢新闻”,专注于信息,到新闻编辑,专注于信息把关,新闻工作者要扮演好新闻传播“把关人”的角色。全面系统的新闻传播伦理教育是培养合格的新闻传媒人才的必要环节,更是新媒体时代传媒法治建设的有力补充,因此重视和加强新闻传播伦理教育,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将有力推进新闻传播教学改革,对于加强正确的新闻舆论引导和创新完善危机传播视域下的信息治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薛聪明.浅谈泛传播时代的新闻传播伦理道德构建[J].今传媒,2014(09):170-171.
[2]佚名.当代新闻工作者的楷模——穆青[N].新华每日电讯,2004-02-23.
新闻伦理范文篇3
需要指出的是,娱乐新闻和八卦新闻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娱乐新闻应该是新闻的一种类型,只是它的报道范围限定在文艺领域。但是今天所谓的娱乐新闻已经很难用新闻来定义。相当多的娱乐新闻没有提供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人物的基本情况。如果把新闻作为一种文化“产品”,从市场的角度看,受众(消费者)需要的就是自己感兴趣的新闻(商品),那么娱乐新闻无疑具有相当大的市场。当关系到娱乐新闻的获取途径、处理方式等方面的问题时,就容易出现新闻八卦化、新闻娱乐化的趋势。
娱乐新闻容易“八卦”出的问题自从有了网络,八卦新闻便获得了更丰沃的土壤。中国社科院曾经就做过调查报告,报告中指出网民在阅读网络新闻的类型选择上,上网最多阅读的是娱乐新闻,其次才是国内时事、社会生活和国际时事等等,各大门户网站均设有独立的娱乐新闻板块。绝大多数的“八卦”都是以标题党的形式先吸引人们的兴趣。比如:《周润发称巩俐老婆》这一标题就出现在腾讯网上,打开链接一看,原来是《巩俐拍照周润发帮打灯被称作“老婆”分工宣传》。记者就把巩俐和周润发戏中的角色故意延伸至剧外,给受众错误的引导。另外,标题中也喜欢出现刺激性的词语,比如“:贴身热舞”、“走光”、“爆乳”、“荧屏第一次”等等。还有,很多“八卦”喜欢断章取义、无限放大。如网易上的一则标题为《吴宇森称内地电影缺乏个性》的新闻。其实,在采访中,吴宇森导演只是认为现在内地电影缺乏一些有个性的导演和作品,跟风现象太明显而已,并不是完全否认内地电影。娱乐新闻报道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不符合新闻报道的一般形式。相当多的娱乐新闻对事件的时间、来源都没有明确的说明。取而代之的却是“近日”、“最近”、“日前”等表示时间的词语以及“某网友爆料”、“据有关知情人透漏”等来源不明的语句。但是娱乐新闻作为新闻的一种形式,时效性是必需的。至于消息来源的问题,如果涉及到明星、名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来源就显得极为重要,“某某人将会保留上诉的权利”
这种话经常可见于报上。轰动一时的“Sa基恋”的离婚事件暴露了艺人隐婚之举是常事。阿Sa就表示心中已有数是谁踢爆的。这就印证了之前网络上的“据知情人透露”这一说法。另外,无论是传统的纸质媒体还是网络新闻,图片是让新闻绘声绘色的聪明之举。受众总爱相信“眼见为实”。但是却忽略了照片的选取角度和后期处理的功用。很多模糊不清的照片被刊登出来,还会在不清楚的图片上标出一张清晰的当事艺人的照片。
娱乐新闻的“八卦”是利还是弊。
当年哄哄闹闹的“艳照门”事件,更是“八卦”之顶峰。明星隐私的暴露究竟说明了明星的私生活问题还是受众奇怪的窥私欲?我们关心的焦点应该是明星的工作而不是他们的私生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得到应有的保护,但是范围却比常人要小得多。当公众人物受到伤害时,很多媒体总是抱着幸灾乐祸的心态来对待。他们关心的不是他人的名誉,而是自家报纸的发行量,节目的收视率、点击率。比如:早些年,台湾艺人白冰冰的女儿白晓燕遭歹徒绑架,在当事人已报警的情况下,媒体依旧对这一新闻紧追不舍,最终激怒匪徒,将白晓燕撕票。为了一己之私,伤害了一条无辜的生命,这是不是媒体该反思的呢?
其实,媒体的“八卦”并非完全是坏事。去年年底的“泼墨门”、紧接其后的“诈捐门”等事件对艺人章子怡来说,可不是一件小事。“诈捐门”更是娱乐圈的一颗重磅炸弹。不仅让人看到明星自身的问题,也能通过个人问题反映出整个娱乐圈的现状。又如鄢颇“被砍门”事件,无疑是当前最火爆的娱乐新闻。“八卦新闻”可能更喜欢挖掘其中的“三人情事”,而“娱乐新闻”则会更看重这件事情所反映出来的社会问题,黑社会染指娱乐圈,并且做出危害公众人物的事情,这导致了何等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每一个记者都应当摆正个人与集体的位置,妥善处理好公与私的矛盾,决不允许用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利去谋取私利。
娱乐新闻的未来之路现在,新闻娱乐化和娱乐新闻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新闻娱乐化是一把“双刃剑”,一面是大大增强了媒介功能,产生了“新的新闻叙述方式”,扩大了受众面;另一方面则是媒介商业化导致了“传播者对获利性比对文化质量更加重视”,由此容易使新闻产品庸俗化,导致媒体公信力削弱。娱乐新闻化也可以看做是软新闻的“硬化”报道。而软新闻的“硬化”报道,有利于提高信息的新闻价值,有利于提高读者的品位,有利于提高媒介的公信力。于是如何把握好新闻和娱乐之间的关系问题就是个关键,这不仅是对记者素质修养的要求,更是对这个行业的期待,当然缺不了受众的监督。
新闻伦理范文篇4
2011年9月17日日合肥市的花季少女被少年陶汝坤用汽油严重烧伤,周岩经过医院鉴定为重伤。在2012年2月24日,当微博出现《花季少女拒绝求爱遭官二代烧伤毁容,请广大网友救救我的孩子》。2012年2月25日天涯论坛出现“安徽“官二代”恋爱不成将少女毁容!”标题的帖子。随后新闻媒体对这一事件进行了一系列的跟踪报道,无一例外的都采用了多图片,并配少量文字进行介绍。图片中呈现出一幅幅血淋淋的画面,被烧伤毁容的少女赤裸裸的呈现在画面中。同时一些网站还把施暴者的家庭情况,家庭住址等这些极为隐私的东西。然而这些报道很大程度上误导了受众,影响了受众对事实的真实判断,忽视了新闻的客观性和新闻伦理。
1.1报道手法过于煽情
一些记者利用特写放大等技术手段进行拍摄报道,达到了最大的感官刺激。毫无疑问,在新闻报道中图片的应用可以增加新闻的传神度和真实感,是受众全面直观的来了解新闻的事实。照片这种对新闻内容的展现有独特的作用,而且这种作用是文字远不可比拟的。但是当我们沉浸于新闻图片给我们带来的便利时,不得不去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新闻图片在灾难报道中的伦理问题,像周岩事件中媒体一次次的把少女被火烧毁之后的容颜,治疗时的痛苦呻吟一次次的展现出来。像这样的把受害者置于镜头前面的“媒体暴力”不在少数。正如陈力丹所言“近来我们的传媒隔三差五的以同情呼吁社会救援的名义,刊登各种畸形病态人员的照片我们不知道编辑使用这些照片及视频的目的是什么。是想通过尸体的画面来刺激告诉受众,这场战争是错误的?假如他们真相达到这点,完全可以通过更好的途径去揭示[1]。”同样也是2012年2月24日合肥热线也出现了“”泼汽油纵火少女惨遭毁容合肥17岁“最狠官二代”将取保候审《泼汽油纵火少女惨遭毁容合肥17岁“最狠官二代”将取保候审-合肥热线》的新闻报道。2012年2月25日新浪以“90后少年求爱未遂烧伤毁容17岁少女”为标题做了相关报道。类似这样煽情的描写还有很多,这样做违背了受众考虑因素理论,“受众考虑因素包含2个层次:一是吸引和保持读者的考虑因素(attractiveconsideration);二是保护读者和社会秩序的考虑因素(protectiveconsideration)[2]。”在少女毁容事件的报道中,媒体所使用的煽情手法只是考虑到激情观众的情绪调动观众感情这一层面的考虑,但是却忽视了应该减轻观众的心理压力的保护考虑。而这种对观众的保护要求媒体在报道这种恶性事件的时候要自觉地克制使用内容带有极度对感官刺激的图片或言语。少描写痛苦的带有血腥的场景。并做出正确的舆论导向,来告诉受众我们生活的环境并不是他们自己内心所构建的那样。的确,真实性是新闻的一个前提,但是这样血淋淋之下的真实也未必能达到真实带带来的目的。毫无疑问的,发现新闻并且还原新闻本来的面目是新闻记者的天职,但是为了发现新闻而去伤害当事人的做法未必是新闻的初衷。
1.2报道的主题不够客观
以百度检索为范围,设定的检索词为“合肥少女毁容”共检索到约2810000个结果。其中有很多主流媒体对事件的报道,并对此进行了分类统计。从统计表中可以看出,媒体最为关注的不是事件的本身,而是当事人的隐私。同时对当事人双方都进行了负面的报道。对媒体而言,此事件可以有多个角度提供报道,如事件的真实情况,整个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事件的原因等等。但是媒体均不约而同的把主题放在了事件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上。如“安徽“官二代”子女横行霸道,恋爱不成将少女毁容!”“17岁“最狠官二代”将取保候审”“安徽“官二代”恋爱不成将少女毁容”等题目作出报道。在官方尚未对事件有任何定性,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就对事件进行了主观上的先入为主。把责任偏激的推给其中某一方当事人。这显然违背了新闻客观性的要求。
1.3漠视媒体所应负担的公益职责
在对整个事件的报道中,各种媒体为了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置当事人的权益于不顾各家媒体派出强大的记者兵团冲向医院及受害者的家中,在受害者的家中已经不能接待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受害者的家里。这严重地影响了对受害者的救治工作。
2媒体普遍的思维逻辑
2.1增加受众阅读率
从绝大多数受众心理层面来说,观众更愿意去选择看传播效果更为直观形象的图片,并且选择通过看图片来获得信息,是当今速食文化下的又一新特点。对于传播者来说使用图片则有以下几个便利之处。首先图片的使用可以减少传播过程中的噪音,同时直观的图片在受众解码过程中也能比文字而有更高的保证度。其次,有视觉冲击力的图片更能在众多传播信息中抓住受众。
2.2市场驱动新闻(利益驱使下的相关传媒公司的炒作)
“在庞大的结构体系中,一方面,政治,经济,文化等系统与大众传媒存在着与信息资源的双向依赖关系;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力水平等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大众传媒[3]。”周岩事件发生之后,不难发现,不久在天涯网站首页中就出现了以第三者口吻描述的事件经过,在标题中都以当下最惹人注意的“官二代”字眼出现。随后腾讯等知名门户网站还专门制作了专题报道这个事件。整个事态发展到现在变成了善良网友向被害少女捐款,网友纷纷谴责“官二代”暴行。这些连锁反应,每个活动都看似有条不紊进行,每家媒体的出现都是恰逢时机的。事件中各种力量的博弈显而易见,其中的核心无疑是利益的分配问题。市场和新闻之间相互需要。受众愿意看到劲爆的新闻来刺激他们的感官,媒体也需要这样的新闻来增加他们的点击率,受害者需要更多的人知道事件情况,策划公司希望在他们的努力下达到和受害者的双赢。再次,是媒体审判思维:在中国传统思维中,作恶者必须受到惩罚。媒体以发现新闻,报道新闻为出发点,同时兼任了“审判官”的角色。媒体在报道中已经把新闻人物定型化了。在周岩事件中当事人已经被媒体打上了十恶不赦的烙印。也就是传播者在编码的过程中编译传播内容,同时由于把关人(记者编辑)的个人好恶等因素,也会影响当事人新闻形象的传播。
3受众层面的思考
关于受众层面的思考当今受众属于信息爆炸的时代,媒介能提供的信息剧烈增加,地球任意一个角落的微小事件都有可能成为媒体追逐的对象。受众在众多的信息面前已经不能完全的分辨出哪些是自己需要的信息了。在他们选择信息的过程中更多的是靠感官的随机性再来做出选择。“现代人实际上生活在一个被媒介制造的信息洪水包围的世界里,对事物的感知,判断及采取的行动,大都以他们看到,听到的媒介现实为依据[4]。”那些带有爆炸性字眼的标题如“富二代”“官二代”等当前具有较高关注度的词语往往能在瞬间抓住受众的眼球。就图片信息而言,图片能瞬间抓住受众的无疑是那些具有猎奇性质的图片或者如开头提到的恶性事件中受害者惨状的图片。受众心理层面上的接受。著名记者李普曼曾经说过,很多时候人们是先定义再看到。也就是说当受众选择接受某个信息的时候,已经在心理上对这个信息有了一个初步的判断。像本文所说的少女被火火烧毁容案,受众在接受这个信息的同时已经对事件的主人公有了一个初步的判断。因为传媒的报道方式已经让受众产生了定式思维的联想。李书磊也说过:“比起那些满纸空言的报刊,读者自然会选择那些满纸荒唐的报刊。后者至少有趣一些,尽管是恶趣。可怕的是久而久之,这些恶趣被报刊所培养,加重了大众的心里空虚以及人生的肤浅程度[5]。”可见受众在心理接受上更加认同于那些荒唐性的报道,更能从心理上抓住读者。假如用客观稳重的形式内容去替代的话反而不能很好的吸引受众。
4传播中伦理缺失的思考
4.1伦理的重要性
在很多道德因素相冲突的情况下,伦理是可以为我们提供些许参考的。正如边沁所说“评价调查性报告的伦理影响时,方法之一就是应用行为功利主义。一位制作人可能会推想,一个调查报道虽然会伤害调查对象,但却能提高普遍的福利。诈骗和欺瞒可以得到曝光,普遍的社会问题得以昭示天下。如果获取信息的手段是合乎道德的,那么调查性报道就是正当的,因为相对于它给某些人带来的痛苦而言,它为人类的幸福做出更大的贡献[6]。”根据这个英国功利主义的原理我们可以理解成在灾难事故中把受害者全方位的展现出来,能让更多的受众引以为戒,这也是灾难血腥的新闻报道善的一个方面.同时,普利策说过“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这无疑再一次体现了媒介的监视功能,环境的监视功能要求及时真实不偏不倚的做出报道,否则错误的引导则会把社会带入危险的境地。
4.2伦理失衡的情况
我们通常把新闻伦理定义为新闻活动中所应该遵循的原则及从业者用具备的道德准则。这是一种理想化的新闻伦理原则。但是,在新闻报道中行凶者或者当事人一方已经被媒体加以审判了,这种粗暴的审判方式显然违背了新闻的本质客观公正。但是同时我们不禁要问当发生了某个新闻事件,一个完全独立于事实的记者,豪不带个人情感好恶的去参与这个新闻事件可以能吗?“后现代主义断言,语境几乎意味着一切,也就是说,意义不可能脱离对语境的理解而存在”[7]也就是说当对一个新闻事实进行报导的时候,报导行为中的所使用的措辞语气等已经对报导行为的事实长生了影响。一位失明的纽约新闻学教授做出的一个关于刻板成见的实验发现,虽然新闻工作者努力的做到报导的客观公正,但是他们在报道中所携带的观念,改变了他们自己原有的想法,同时也改变了他们所做出的报道。那么真相的概念又是什么呢?换而言之,新闻一贯秉承的客观,独立,真相的信条已经变得邻人深思。由于新闻报道时考虑到受众的需求,在新闻的选择和编辑中更倾向于受众愿意接受的事实。也就是后先到主义所认为的真相错在的话,这个真相是不可知的,并且这个真相是一种智力的建构。根据后现代的观点的观点来说,真相是可以建构的,并且建构之后变成可知的。很显然这是一种违背客观事实的唯意志论的做法。如果继续以这种建构真实的思维来思考和实职业践新闻的话,那么将会导致铺天盖地的建构新闻出现。结果和事实可以建构,那么,新闻的本身是不是也可以建构呢?在少女毁容事件中表现出的伦理失衡的情况1误报:顾名思义也就是错误的报道及准确性不高的报道。在事发后曾有网站作为独家新闻爆料当事人的父亲为安徽省审计厅处级官员,随后该部门发言人出面证实该单位确实有一名姓陶的官员,但并不是当事人陶某的父亲。2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带有倾向性的报道指新闻报道时倾向某一方面。众所周知在少女毁容事件中伤者周岩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大部分报道都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对行凶者进行口诛笔伐。
4.3对伦理缺失问题的规避
除了传播者内心道德感的约束,在媒体传播过程中究竟有无办法让媒介提高自身的伦理约束?
4.3.1改善媒介从业人员的价值观“媒介职业道德操守就是真正的伦理精神[8]。”应该加强对媒介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大对媒介从业人员所应该具备的职业操守的宣传,从新树立新闻从业者的道德价值观,使具有伦理道德的价值观扎根于从业者的头脑中,并在行动中实践出来。树立道德标准,防止新闻报道中出现伦理失衡的情况发生。
4.3.2制定相关的法律监管新闻传播的管理者应该加强对媒介的管理,确保舆论的正确导向,限制媒体从业人员权利的主观性与随意性。尊重新闻本身的事实。从法制的角度出发来制定惩罚机制,以控制伦理失衡的情况发生。
新闻伦理范文篇5
【关键词】智能新闻;算法偏见;信息权利;伦理原则
基于算法的“今日头条”的信息平台和信息推荐模式,某种程度上满足了受众的兴趣和需求,在精准定位受众、聚合受众上取得了成功。但是,其背后基于算法的精准推送,也让人们开始质疑算法的正义性。算法的信息过滤行为是不是客观中立的?是否变相地剥夺了用户的信息选择权?这种算法是不是用户真正所需要的?随着算法技术在智能新闻中的不断应用,算法偏见问题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内学者的研究中。有的学者将算法偏见进行分类,认为算法偏见主要包括互动偏见、潜意识偏见、选择偏见和数据导向的偏见(许向东,2018)。有的学者从算法风险的角度,探讨了算法应用新闻生产中带来的偏见风险,认为算法运行系统中的偏见因素会导致偏见的结果输出(张超,2018)。有的学者从算法伦理出发,研究算法价值偏向所涉及的伦理问题,包括信息茧房、回音壁效应、算法歧视、算法对传播权利重新洗牌、算法传播不易察觉价值偏向的信息等问题(董天策,2019)。还有的学者研究了分类推荐导致的“算法歧视”问题,认为算法歧视使个体独立选择与思考的空间不断缩小,个体在算法推荐的渗透下逐渐失去自我的决断权;这种信息偏向使受众的视野渐渐窄化,逐渐演变成信息时代的“井底之蛙”(陈昌凤,2017)。本文从信息权利的视角出发,聚焦智能新闻信息分发中的算法偏见问题,深入考察算法偏见产生的技术原理,探讨算法偏见给用户信息选择权和知情权带来的挑战,并针对算法设计者这一责任主体,提出规制算法偏见的伦理原则。
一、算法推荐中的信息权困境
智能新闻是以算法技术为核心,自动生成新闻和推送新闻的一种新型新闻形态。算法技术在智能新闻信息分发中的应用,一方面使智能新闻具有快捷、便利、个性化等优势,实现了“千人千面”的传播效果,在新闻聚合下的传媒生产中颇有市场;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信息分发的偏向,出现了算法偏见这一令人担忧的后果。目前,学界并未对“算法偏见”形成一个清晰而统一的定义。FranciscoSocal认为算法偏见是在看似客观中立的算法程序设计中,隐藏着设计者或开发人员的偏见,或者算法模型所采用的数据带有偏见(Socal,2018)。杨保军认为算法偏见是在新闻选题和报道中所体现出的价值判断的不客观、不公正(杨保军,2019)。因此,算法偏见是算法技术应用于信息生产与分发过程中,由于算法设计、输入数据、技术局限等因素造成的算法决策不客观、不公正的现象。在当前的智能新闻实践中,算法偏见不仅带来新闻的专业性、客观性弱化,还对用户的信息权利构成威胁,导致作为社会环境“瞭望者”的媒体日益偏离公众的期望。(一)算法推荐中的用户信息选择权。自从算法推荐技术在新闻分发中应用以来,不少学者认为算法让公众摆脱了专业媒体对信息的“操控”,拥有了自主、高效地选择个性化信息的权利。这一观点源于算法推荐技术被认为是客观中立的。由于基于算法推荐的信息分发过程不存在价值判断,而是根据用户的兴趣爱好推送信息,因而有的学者认为算法推荐技术把信息的选择权归还给了公众。2017年12月,“今日头条”因传播色情低俗信息受到了查处,这与企业盲目迷信算法推荐和智能分发机制有关。然而,企业却仍然声称算法技术不具有价值取向、新闻价值的选择和判断标准完全取决于用户,将责任转移给了用户个人。用户的信息选择权究竟是用户还是算法在主导?这一问题备受争议。实际上,尽管基于用户偏好推送信息是由算法自动完成的,但算法模型和个性化推荐系统是人为主观创造的结果,算法运行的代码和程序都是经过技术人员的设计,在算法设计的各个环节都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人的主观影响。因此,算法推荐表面上似乎客观中立地推送信息,满足了用户自主选择信息的需求,事实上算法过滤信息的背后隐藏着深层次的价值偏见,用户对信息的自主选择权仍然在被算法所左右。信息选择权是用户自主选择信息而不受干涉的权利。用户的信息选择权以信息获取权为基础,意味着用户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拥有选择自主性(纪向新,2014)。2011年9月,美国民众发起“占领华尔街”的游行示威运动,但在Twitter的“趋势发现”中却无法看到该事件的热搜。Facebook长期标榜其新闻推送是由智能算法自动完成的,然而其平台上关于新闻主播MegynKelly力挺希拉里而被福克斯开除的虚假新闻却被推至话题榜首位,这间接证实了Facebook的党派倾向(袁帆、严三九,2018)。在政治权力、商业资本以及算法设计者价值判断等因素的影响下,算法推荐并不是完全客观、中立地呈现信息,而是受到“主观过滤器”的隐形干预,这种干预导致的后果是用户无法自由而全面地接收信息,因此用户信息选择的自主性无疑遭到干涉。算法程序根据用户的个人数据与阅读行为建立“数字档案”,将某类信息只提供给某类用户而非其他用户,也阻碍了用户对信息的自主选择。例如,《华盛顿邮报》调查117名美国用户发现,Facebook会根据用户的性别、设备使用习惯、居住地、年龄等各种差别进行信息推送,将某些信息只推送给居住在农村农场而非城市里的用户,或推送给大部分女性用户而非男性用户。纽约大学社会学教授MarshallBlonsky认为,依据数字档案进行智能推送,是人为地给每个个体划定了边界(仇筠茜、陈昌凤,2018)。尽管算法推荐满足了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但算法程序根据用户的数字痕迹形成带有主观偏向的用户画像,圈定用户的所属群体,并决定分配何种类型的信息,这与用户的信息选择权的要义严重相悖。(二)“信息茧房”对公众知情权的困扰。目前,多数的算法和信息过滤,都是根据用户的搜索行为、点击内容、文字输入来判断用户兴趣和好恶的。对此,一些用户抱怨,往往因误点了一两条新闻,或者仅仅出于好奇点了一下相关新闻,就导致之后不断大量地被推送与之相关的其他新闻。只看想看的信息,听起来是一件很愉快的事情,但长此以往,用户很容易被隔离在信息的孤岛上,对外界信息缺乏了解。过去,哈佛大学教授凯斯•桑斯坦用“信息茧房”来描述这种现象,认为在信息传播中,因公众自身的信息需求并非全方位的,公众只选择使自己愉悦的信息领域,久而久之,会将自身桎梏于像蚕茧一般的“茧房”中(凯斯•桑斯坦,2008)。然而,今天的算法推荐是否会导致“信息茧房”或者信息窄化,在学术界仍然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算法越来越多元,综合运用多种算法可以避免单一算法的刻板印象,算法的不断优化和其自身纠错能力都利于打破“茧房”效应(孙少晶等,2019)。还有学者认为“信息茧房”的形成取决于算法推荐机制、社交关系和个人心理等一系列条件。在个人层面,多样的阅读动机使我们不仅仅局限于自己认同的信息领域;在社会层面,丰富的社交关系不会让人们陷入狭窄的视野中;技术层面,不同类型、不同原理的算法甚至可能促进信息的多样性(方可成,2019)。由于目前的大量研究缺乏经验材料的支持,“信息茧房”的存在不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但在中国的社会背景下,“信息茧房”的提出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警惕个人视野局限、避免观点极化等层面。“信息茧房”是两种传播思维相互碰撞的结果,传统意义上大而全的传播模式注重“面”上的拓展,而基于算法的个性化信息推荐则注重“点”上的深挖。因此,算法推荐在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限制用户信息的接触面(喻国明,2018)。目前,运用较多的是基于内容的推荐算法,这种算法通过内容和用户特征的精准匹配来推送信息。由于用户具有选择性接触心理,倾向于对与自己偏好相符的信息进行点赞、转发、收藏或关注,因而基于内容的推荐算法正是利用用户的这种心理,根据用户偏好持续推送相关信息,让用户在算法的诱导下不断地相信推荐、顺从内心的意愿选择信息。从这个角度而言,用户大量获取千篇一律的信息,容易身陷“信息茧房”。而一旦“信息茧房”产生,其带来的最大后果是窄化公众的信息接触面,将公众的视野禁锢在有限的信息领域,让公众失去了解外界的机会,这对公众知情权带来了困扰。公众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知政权、社会信息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知政权是指公众了解、知晓国家活动和国家事务的基本权利;社会信息知情权是指公众对其所感兴趣的社会情况进行了解的权利;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从他人、政府机关和其它组织等方面了解有关本人的信息记录的权利(周毅,2009)。“信息茧房”会造成隐性的言论自由剥夺,即互联网没有主动给浏览者提供他们应当获得的内容,但人们意识不到需求这些内容(胡婉婷,2016)。公众有权利了解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但束缚在“信息茧房”中容易使公众只关注自己感兴趣的某一类信息,而对其他领域的社会情况缺乏了解,阻隔了公众对社会信息的知情。这种对社会信息的不知情,不仅让公众难以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做出有效的行为决策,还将导致公众在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定过程中缺席,难以实现有效的对话与沟通,造成公共性的丧失甚至无序化。对于那些媒介素养低下的公众,他们更加容易陷入信息茧房而不自知,几乎难以意识到其知情权受到侵害的问题。
二、算法偏见的生成逻辑
算法介入新闻生产中,由于缺乏人的参与,往往带有科学、客观的外在光环。这种客观性主要体现在程序运行或数据计算过程中的无偏差,但实际上算法在智能新闻信息分发的实践过程中却被揭露出隐藏着算法偏见。从技术原理来看,智能新闻在信息分发过程中的推荐结果,是由技术开发人员进行算法设计,并通过自动化程序驱动形成的。因此,算法偏见主要产生于算法程序的设计与运行过程中。(一)基于“流量至上”的算法设计。算法设计是技术开发人员设计算法程序的过程,这一过程涵盖了理解问题、选择算法设计技术、设计并描述算法、手工运行算法、分析算法的效率、实现算法等一系列步骤(王红梅、胡明,2013)。尽管算法程序是算法运行的主要执行者,但算法程序的运行效果往往取决于算法设计。选取何种目标变量(用户性别、点击频度、页面停留时长等),以及如何设定分类标签与权重,都会影响信息分发的结果。而算法设计往往隐含技术开发人员的价值取向,在理解问题、选取相关指标、设置权重、评估算法等算法设计过程中,技术开发人员的态度和价值观念都极易嵌入其中,造成算法推荐客观性的弱化(张超,2018)。2016年,Facebook“偏见门”事件揭露Facebook的趋势话题平台过滤保守派信息,却保留自由派信息(方师师,2016)。2018年,YouTube平台通过算法推荐激励发展一种以儿童为目标的亚文化,将充满猥亵和暴力的视频通过算法分发到专门针对儿童的应用程序YouTubeKids上(郝鹏程,2018)。这种将某些内容过滤、压制,并优先推荐其他内容的信息分发方式,实际上是算法偏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会导致用户接收信息的失衡。在算法设计者主体意识的支配下,算法设计不仅受到设计主体自身价值判断的影响,还受制于算法设计者所置身的环境。由于算法设计者不可能独立于社会环境,其价值判断和行为决策不可避免地受到其所处环境的影响,而来自环境的干扰会直接被添加进算法设计之中。在竞争激烈、角逐流量的市场环境中,算法设计者很难不受到流量导向的影响,在算法设计中为低俗劣质的新闻赋予更多权重,并使低俗内容在用户点击后反复推荐,不断赚取点击量、流量。在“今日头条”推送色情信息被查处的事件中,企业认为算法推荐完全是根据用户的偏好来推送信息的,从而得出信息选择的主动权在用户手中。实际上,在媒体机构商业利益的驱动下,技术人员很可能遵循“流量至上”的原则,在算法设计的后台通过设置权重参数,加大低俗新闻的推送概率,推送吸引用户注意力的信息。而这些信息会诱导用户不断接触大量类似信息,甚至对算法推送的内容产生依赖,丧失理性选择信息的能力。因此,算法推荐不可排除背后的人工干预,也就不能简单地说算法推荐技术是完全客观中立的。对于点击量高的信息,算法也往往将其作为大多数人爱看的信息优先推荐。虽然这种信息分发方式以用户的态度和行为为中心,极大地释放了用户的传播权,增强了用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以点击量为价值评估标准的算法推荐,极易被人为操纵的信息热度所蛊惑,因为点击量很多时候并不能真实地反映用户的态度和行为。YouTube往往根据信息的热度起伏向用户自动推送热门视频,而将冷门信息拒之门外,却忽略了人为刷播放量的行为。因此,在YouTube平台上,通过公关公司花钱在短时间内维持人气,就能靠这种虚假流量捧红一条视频。可见,算法设计将流量和点击量作为推荐价值评估标准,意味着由算法推荐技术主导的信息分发也存在较强的倾向性,难以保持绝对的客观、中立,算法技术的中立性只不过是一个并不存在的“神话”。(二)基于用户画像的个性化推荐。在今天的互联网上,所有的平台和网站都不会告诉用户他们搜索到或被推送接收的信息是如何遴选出来的,用户同样不知道,算法在背后已经对其进行了全方位的立体画像。在推荐系统中,用户画像是根据用户的社会人口属性、生活习惯、消费行为等特征抽取出来的标签化用户模型(塔娜、唐铮,2019)。从基于内容的算法推荐机制来看,在运用算法程序推送与用户画像相匹配的内容时,一般要经过这一流程:首先,提取信息特征,并将文本结构化和标签化。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自动抓取信息,通过机器学习对海量数据标记,将信息分类。提取文本中的关键词、类型、n元组等特征,并对其进行量化建模,将其结构化后保存在数据库中(陈昌凤、师文,2018)。其次,构建用户兴趣模型。分析用户的基本特征(如年龄、职业、所处位置、使用的设备、接入网络的环境等)和行为特征(如点赞、评论、关注、转发、阅读时长等),建构用户兴趣图谱,并根据用户反馈进行动态更新。再次,计算用户兴趣和信息特征二者的相似度。计算每个文本和用户兴趣模型之间的相似度,呈现信息与兴趣的相关性指数,相关性较高的信息将置于推荐列表中向用户优先推荐。最后,对推荐信息进行过滤和消重,并辅以人工编辑,对机器忽略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进行补充。总之,基于内容的个性化推荐是对用户数据进行搜集、存储与分析,形成基于个人特征的用户画像,最后生成与当前用户兴趣爱好最相近的推荐内容。个性化推荐的技术局限也会带来算法偏见,其表现形式是过于迎合用户兴趣、一味地推送与用户画像相匹配的信息。在个性化算法推荐系统的应用中,新闻内容与用户画像匹配的精准度越高,用户越容易被圈进一个自己建构的信息闭环。由于算法假设用户当前的信息需求和其长期的个人兴趣相关,因而一旦用户点击某类新闻,算法自动认定用户近期都对该类新闻感兴趣,并给用户推荐此类新闻,而将与用户兴趣、意见相背离的信息排除在用户的视野之外。用户接触到大量相似内容的同时,其点击量也持续增加,进而带来推荐系统的持续推荐,最终经过不断循环往复形成一个顽固的信息闭环。尽管一些用户具有多元化的阅读兴趣,推荐系统中的海量内容也足以囊括用户感兴趣的信息领域,但持续推送同质化的信息无疑将减少内容输出的多样性。算法偏见的存在,使得推送内容过滤了与用户偏好无关的信息,极易加大用户陷入“信息茧房”的可能性,让每个人隔离在信息孤岛中,对其他信息一无所知,难以满足用户的知情权。
三、算法推荐的伦理设计
算法通常被视为一种单纯的技术,在技术中立论的语境下,算法偏见问题极易被掩盖,从而成为一个“隐性问题”。智能新闻中存在的信息偏向不仅阻碍了用户自由全面地获取信息,还损害了新闻的客观性和公信力。那么,如何规制算法偏见,逐渐成为智能新闻发展中面临的新挑战。算法往往处于伦理规制的视野之外,对算法进行伦理约束也常常遭到“技术乌托邦”支持者的排斥。然而,算法偏见给用户信息权利带来了种种侵害,这意味着有必要将算法偏见的隐性问题显性化,让算法受到伦理的约束和规范,并将其纳入伦理规制的范围之内。马克思•韦伯在《以政治为业》中提出责任伦理,他认为,责任伦理的遵循者不仅要具有意图上的善良,还要顾及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并对可能的后果负责(叶笑云,2013)。行动者既要衡量实现其本身直接目的可能直接造成的后果,也应该考虑其行为对其他价值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后果(帕森斯,2003:738)。在算法设计的过程中,责任伦理要求算法设计者具备责任意识,在设计算法程序、编写代码之前审慎地选择方案,防范可预知的不良后果。同时,算法设计者不仅要考虑技术带来的功能性利益,还要着眼于算法与社会的关系,充分考虑和尊重用户的个人利益环境,衡量对用户造成的影响。责任伦理为规制算法偏见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点,不但适用于算法的伦理约束,而且对保护用户信息权利、重塑人本主义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笔者尝试以保障用户信息选择权和知情权为出发点,以算法设计者为责任主体,提出一种基于信息权利的算法伦理原则,以制约算法偏见,确定算法责任,保护用户信息权利。(一)自主性原则。自主性原则是指个人能够根据自我意愿自由支配其合法信息的权利,这种信息权利是一系列的权利束,而不是一次性的信息选择权。自主性原则源自康德的自由理论,康德从人的理性和尊严角度来界定“自主”,认为每个人都有绝对的价值和决定自己命运的能力,自主意味着要将他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去尊重(庄晓平、康德,2011)。可见,自主性原则最基本的伦理观念是在尊重人的基础上尊重人的自我决定权。2018年12月18日,欧盟委员会公布《可信赖的人工智能道德准则草案》,其列举的十条需求原则中包括“尊重人的自主性”这一原则,强调推荐系统、导航系统和个人助理等AI必须支持用户的个人偏好,增强用户自我决策能力,保护用户价值观的多样性(张雅妮、徐曼,2018)。在智能新闻信息分发过程中,由于算法推荐技术本身存在局限性,再加上其背后隐藏着不少人为干预,干涉了用户对信息的自由选择。这种干涉行为说明算法设计并未将用户当作理性的个体,忽视了用户具有对自身行为进行理性思考、理性选择和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缺乏对用户的尊重,违背的正是自主性原则。因此,有必要通过自主性原则,尊重用户的主体性,让算法技术发挥人本精神,更好地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自主性原则要求算法设计者在理念上承认用户拥有信息选择的权利,并在行动上尊重用户的自我决定权,不干涉用户的信息选择自由。但算法设计者不能只停留在不干涉用户信息选择的层面上,而应当设计算法促进和维护用户自主选择的能力,尽可能地帮助用户避免破坏其自主行为的因素。具体而言,算法设计者应增加用户选择的功能,让用户能够自行选择是否、何时以及如何让算法进行自动化决策。如果用户拒绝接受算法推荐的信息,可允许其通过点击某个选项屏蔽算法自动推荐的信息;如果用户对算法推送的内容产生质疑或不满,可为其提供自行修改的机会。比如,用户可以针对其个人的算法运行程序,选择性地调整相关的算法参数,优化算法推荐模型。自主性原则的实现,既要靠算法设计者充分给予用户自主选择的机会,也依赖于用户自身媒介素养的提高。用户只有不断提高信息辨别能力,增强算法素养,主动参与信息选择,才能更好地维护其自主选择信息的权利。(二)公正性原则。在新闻领域,公正性原则既是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针对算法偏见和歧视问题所提出的伦理原则。算法设计应当遵循公正性原则,公平分配用户获得信息的利益和机会,保障用户获取、选择信息的公平性,利用算法技术的优势为社会公平和正义做贡献。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曾经提出正义的两大原则,一是自由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差别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约翰•罗尔斯,1997)。根据正义的第一原则,算法设计应当保障用户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无论用户的身份特征如何,都不能受到带有歧视性的区别对待。在传播内容上,不能因种族、民族、性别、财富、地位等产生歧视或偏见;在信息获取机会上,不能因利益需求过滤、混淆受众搜索内容,更不能协助虚假内容的传播(袁帆、严三九,2018)。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算法设计者可以在设计算法的过程中嵌入“机会平等”的概念,构建算法运行应遵守的技术公平原则。目前,国外已经有研究团队依据约翰•罗尔斯的公平技术定义及其“机会公平平等”的观念,引入“歧视指数”的概念,提出了设计“公平”算法的构想(许向东,2018)。根据正义的第二原则,在制定算法规则时要兼顾公正和效率,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由于算法推荐往往根据用户的数字痕迹进行决策,而用户利用媒介资源的素养存在巨大差异,因此,算法决策的过程看似无差别,实际上却维系着社会的不平等。这一原则要求算法设计者不仅要维护媒介素养较高的信息优势群体的信息权利,还要将着力点放在媒介素养不足的信息弱势群体上,设计适用于弱势群体的算法,为其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服务。(三)最优化原则。最优化原则最早出现在医疗领域,指医务人员应选择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效果的诊疗方案,是行善原则、最小伤害原则在临床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在医学伦理学领域普遍应用。最优化原则在本质上是一种技术性原则(江璇,2019),因而对于算法技术而言,最优化原则同样适用。由于算法技术追求的不是满足人类基本的、最低层次的需求,而是发展性的、高层次的需求,因此当算法技术在实际中运用时,算法的设计和使用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正是算法设计和使用这种可选择性的特点,突显了最优化原则的重要性。最优化意味着在算法技术利用之前,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防,选择能将损失降到最低的算法设计方案。2019年4月10日,美国参议院参议员Cory和Ronwydan提出《算法问责法》,该法列出的高风险算法中就包括带有歧视性后果的算法、基于个人的地理位置、个人偏好、行为轨迹而作出的影响个人权利的算法等(朱朱,2019)。可见,算法技术的应用存在不容忽视的风险,算法设计既要满足当前的新闻生产与传播需求,更要对未来的算法风险做出合理地预判,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具体而言,算法设计者应遵循道德标准和设计规则,将社会、道德、环境等因素纳入到算法设计环节中,预设算法可能引发的问题。例如,对于给公众知情权造成困扰的“信息茧房”问题,尽管“信息茧房”是否存在仍然具有诸多不确定性,但算法设计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不断评估、调整和优化算法,增强信息的多样性,避免“信息茧房”的产生。例如,《华尔街日报》在2016年创设了“红推送,蓝推送”,同时向用户推送脸书上同类内容的自由倾向、保守倾向的信息。这样一来,算法推荐的客观性将有所增强。算法技术的应用要最大程度地发挥技术的优势,避免产生不良后果,必须通过综合评估与分析进行最优化的算法选择。制定算法系统的风险评估标准,建立一个算法评估体系,并对算法风险进行日常的实时监测(张超,2018)。一旦发现算法存在缺陷或潜在风险,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算法系统及其相关服务。归根结底,只有增强风险意识,做好预防和监督措施,才能在最大程度突显算法技术的优势,降低算法风险,实现算法技术运用的最优化。(四)透明性原则。透明性原则是向公众公开新闻生产的信源、方法,使其能够对新闻生产的过程进行监督、审查、批判甚至干预。2013年,凯利•迈克布莱德和汤姆•罗森斯蒂尔在《新闻记者的伦理:21世纪的准则》一书中将原来的“独立性”准则替换成“透明性”,并提出透明性的价值在于培育公众的智力独立,因为这样可以使报道者的主观性认知在报道中直接呈现,而不是将报道者的偏见暗含于中立的报道中(牛静,2019)。算法介入到新闻生产、信息分发领域,由于存在隐蔽性极强的“技术黑箱”,公众往往难以理解新闻的生产过程,无法对基于算法生产和推送的新闻进行独立判断,也就无法有效地监督算法的使用,防范算法带来的风险。因此,有必要通过透明性原则,提高公众对算法运作的监督力度,避免算法技术的滥用。透明性原则的推行不能仅仅停留在理念上,应该通过技术设计实施一定的算法披露,增强算法的可解释性,提高用户对算法的理解程度。算法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算法要素、算法程序和算法背景。算法要素披露,要求媒体公布数据质量、可信度、准确性、误差范围、采样范围、缺失值等要素,主动披露涉及公共利益的算法的源代码(张淑玲,2018)。算法程序披露,意味着算法设计可以增加决策说明的模块,向用户解释算法运算和决策过程,让用户了解算法的设计目标、运作机制、推荐特定内容的原因以及算法决策中存在的误差和缺陷。算法背景披露是向用户提示算法在新闻生产中的参与程度。在算法推荐信息之前,对新闻是否由机器人记者撰写、是否为算法技术推荐、是否存在人类记者干预等进行提示,并说明算法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带来的偏见和误差;当用户与一个系统进行交互时,应当告知与其对话的是聊天机器人,而不是真人。这些信息的公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破除算法的“技术黑箱”,满足用户对算法运作的知情权,提高用户对算法运作的判断力、辨别力和监督效力。
四、结语
新闻伦理范文篇6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媒体融合发展;主流媒体
2020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峻考验,而经过两年的全党全民抗疫,如今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下半场,各行各业开始重新布局。2020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媒体融合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方向。到今天,新冠肺炎疫情已经持续了两年有余,综合审视本次新冠肺炎阻击战中的媒体所扮演的角色和媒体融合发展的进程,进行一定的反思十分必要。
一、内容创优,形式创新,主流媒体用实践诠释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使命
2020年11月,2020年中国新媒体大会“内容创新创优”分论坛上,中国记协新媒体专业委员会了“2020中国新媒体战‘疫’十大精品案例”,人民网的《武汉日记——人民网前方报道团队武汉采访实录》、新华社的纪录片《英雄之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系列时政微视频《总书记指挥这场人民战争》《现代快报》的《6小时跟拍,实录武汉重症病房的“我和你”》等作品进入榜单。综合分析这些新媒体报道成果,不难发现主流媒体在官方数据库优先获取独家新闻素材和媒体权威性等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这为主流媒体进行新媒体端的内容创优创新奠定了基础。主流媒体在报道抗击非典、汶川大地震等新闻事件时积累的丰富经验在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报道中得到充分显现,这让主流媒体在新媒体端的报道导向更为明确,基调更为稳重。[1]
二、正确价值导向,保证权威,莫让新媒体丢了新闻伦理
当前,随着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加,移动新媒体逐渐成为受众的主要信息接收渠道,各大主流媒体顺应媒体发展趋势,推进媒体融合不断向纵深发展,将更多的人力物力投身新媒体端,不断提升主流媒体在移动互联网端的舆论影响力。但是在这次抗击疫情的报道中,也暴露出主流媒体推进媒体融合发展进程中的一些问题。首先,坚持正确价值导向,坚守新闻伦理底线的问题。在新媒体平台的UGC(用户生产内容)模式下,媒体与受众不再是简单的传播者与接受者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处在同一舆论场中的信息交互枢纽。主流媒体、自媒体以及普通用户交相呼应,主流媒体从业人员很容易受到自媒体语态、语境的影响,过分强调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和丰富性,忽视求证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从而出现常识性错误以及虚假失实报道的情况。这类报道损害的是主流媒体的公信力,影响的是受众对正确信息的接受和判断。一旦某类短视频霸屏,各媒体纷纷效仿,过度追求新闻内容和声画效果的感官刺激,或过度渲染悲情,忽视新闻人物和受众的情感诉求,或宣扬负面情绪,大肆抨击丑化,引起受众焦虑恐慌。这类报道缺乏人情味,缺乏温度,不但无法起到弘扬正气、鼓舞人心的作用,反而会给新闻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2]在移动新媒体的舆论场中,主流媒体应该作为新闻伦理底线的坚守者,在内容创作和审核把关方面应起到一定的引导示范作用,在新闻报道方面要更加明确正确价值导向,重视人道主义关怀。其次,保持主流媒体在移动新媒体端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的问题。在信息技术的加持下,移动新媒体具有了强大的社交功能和灵活多变的创作手段。特别是近年来短视频平台的兴起,让新闻报道更加富有娱乐性和趣味性。大量自媒体账号制作的短视频登上热搜,主流媒体在这样的传播业态中,容易陷入被动模仿的误区,有些主流媒体大肆模仿自媒体短视频的制作手法,新闻报道过度娱乐化和庸俗化,用拍网络段子的手法进行新闻报道,用网络语言进行新闻写作,将寓教于乐变成了“寓乐于教”,降低了主流媒体的权威性,甚至部分媒体直接转发使用自媒体文章和短视频,缺乏信息鉴别和来源审核,出现虚假信息被广泛传播的情况,最终损失的是主流媒体的公信力。在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报道中,主流媒体不应忽视内容创作的主动性和信息真实度的辨别力,不仅要扮演信息传播者的角色,应该更多地利用自身优势创作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精品佳作。最后,“流量为先”前置化,“内容为王”后置化的问题。随着新媒体技术和大数据的发展,各大新媒体平台根据用户兴趣爱好对信息传播逐步实现了定点定向,并且对信息传播的效力也逐步实现了量化分析,在商业利益的助推下,“流量变现”成为媒体从业者热衷的词汇。在利润趋向越来越明显的媒介环境中,原本的“内容为王”后置化,“流量为先”逐渐前置化,部分媒体过度追求流量,追求热搜榜排名,重点转发热搜榜内容,导致虚假不实新闻、花边新闻、黄色新闻被广泛传播,花边新闻长期霸占热搜榜。部分媒体为了流量,强力渲染氛围,刺激受众情绪,制造热点话题。殊不知没有持续的优质内容输出,仅仅追求流量,内容趋于模式化,所谓的“万人空巷”不过是“昙花一现”,受众审美疲劳后就会流失。在自媒体时代,内容生产者和接收者的界限不复存在,很多自媒体从业者并不具备基本新闻素养,政策法规和执法部门的约束往往是后发性的补救措施,因此新闻工作者自身的职业道德自律才是社会舆论中保持新闻伦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今大量网络大V靠着优质内容和创意制作积累了超高的流量,同时也有一些自媒体账号靠着耸人听闻的标题和娱乐性极强的短视频吸引了大量用户的目光,并且通过商业运营产生巨额的利润回报。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新闻工作者逐渐迷失自我,意图复制自媒体的“成功经验”,用自媒体账号的经营方式来运作主流媒体官方账号,做起了短视频的“搬运工”和热点话题的“制造机”,忽视了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这种媒体经营策略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在媒体融合发展进程中,优质内容永远是核心竞争力,主流媒体只有深入新闻现场,掌握一手信息,激发内在创新力,创作精品力作,让原创内容富有流量,才能在新媒体舆论场中占据一席之地,才能让自有品牌拿得出,叫得响。
四、差异化内容制作,多元化渠道传播,广泛覆盖各类受众群体
新媒体技术的更新迭代极大地丰富了信息传播手段的同时,也逐步让受众的分众化、差异化的趋势更为明显。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背景、不同教育背景、不同文化背景的受众在信息接受方式和信息接受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在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过程中必须重视不同受众的接受习惯和信息需求,避免出现“舆论荒地”。在对抗击疫情的宣传报道中,各类媒体交相呼应,广泛各类疫情防控信息,但仍有虚假信息和伪科学言论广泛传播,这其中的原因除了受众自身的好奇心理、从众心理和知识不足以外,更与媒体传播渠道覆盖面和传播语态的限制性有关。在自媒体时代,很多人都是从社交软件和移动新媒体平台上获取信息,这些软件平台具备社交和信息传播的双重功能,表面上看是扩宽了受众社交和信息接收的渠道,但是由于社交群体具有一定的聚合性和不确定性,会导致对某类信息真伪鉴别能力的不足和偏信,会让某类虚假信息在社交群体里广泛传播。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微波炉加热可以给医用口罩消毒”“吸烟能预防新冠病毒感染”等虚假信息广泛传播,很多人把虚假信息当成了“生活妙招”。因此,在推进媒体融合发展抢占移动互联网舆论高地的同时,我们需要反思的是传播渠道和传播内容是否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如今新媒体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主流媒体将大量资金投入到VR、AI等技术的研发,致力于在新媒体端掌握技术先机,这一发展方向是值得肯定的,但从另一个角度讲,过度专注于在新媒体平台开发各类操作复杂的网页和软件功能,追求平台技术的先进性和科技感,而忽视了多种传播渠道的重要性,忽视了新技术的推广难度和用户对于新技术的接受程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只能满足部分人的信息需求,无法广泛覆盖所有受众,因此投入与回报难成正比。如今多数主流媒体新闻工作者都具有高等教育的文化背景,其创作的内容往往带有精英文化的意味,缺少大众化的表达,特别是对于新冠肺炎防疫知识的表达方式和呈现方式如果过于专业化,会让普通群众失去接收兴趣,所以我们需要反思,在媒体融合进程中要针对不同受众群体差异化进行内容生产和传播。
五、提升服务能力,助力社会治理,架起政府与人民的连心桥
推进媒体融合发展不光要满足人民群众的信息需求和文化需求,更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需求和服务需求。如今全国各地均在推进媒体大平台建设,各职能部门广泛参与,与主流媒体协同合作,在媒体大平台上聆听群众呼声,转变工作方式,逐步将审批流程移到线上,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力求各项工作实现“一次办好”,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的日常生活。在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由于封闭隔离措施的实行,群众的生活受到极大的阻碍,基本的生活保障受到影响。此时我们看到有的媒体还主动承担起社会服务的责任,联系职能部门构建“新闻+政务”服务平台,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困难,帮助政府落实政策决策;有的媒体广泛联络志愿组织,开展志愿公益活动,提供便民服务;有的媒体发挥自身优势,广泛联系企业、机关等社会组织开展物资捐助,在全国兴起了一股“搬家式捐助”的热潮,大量医疗物资、生活物资被源源不断地运往灾区。在疫情防控后期,很多媒体还依托平台资源优势,开展电子商务、直播带货、地摊经济等推广活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让地区优质产品搭上移动互联网的电车走向世界,为经济复苏注入新活力。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基层社区的防控排查工作繁重,我们看到了部分媒体尝试联动基层社区组织,搭建全媒体信息平台,有效开展舆论监督,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到社区治理中,这样既能快速准确地反映群众的诉求,又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疫情防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保证了党和政府各项防控措施的全面落地。如今,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趋于正常,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主流媒体平台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的任务已经结束,相反,我们应该反思如何推进媒体融合发展,让媒体更多地参与到社会服务和治理中,助力打造“智慧城市”,让媒体的服务链条与职能部门、基层社区、企业组织有效交融,更好地服务广大受众,同时也应该探索如何在主流媒体平台构建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长效机制,在未来可能出现的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六、结语
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宣传报道不仅仅是书写现在,更是为了记录历史,在未来更好地回眸总结,如何更快速准确地对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判断,更好地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大众。推进媒体融合发展任重道远,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报道是一次考验,也是一次历练,我们需要在反思中总结成果,寻找不足,更好地推进媒体融合发展向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1]陆波.融媒体时代纸媒实现传媒融合的探索[J].新闻文化建设,2020(11):36-37.
新闻伦理范文篇7
这种隐患反映在新闻伦理领域,一方面就是,新闻伦理教育目标定位于培养只会“遵纪守德,照章办事”的新闻人才,教材则偏重于学理的论述和道德原则规范的阐释,以致新闻伦理教学成了一种道德说教,成了一种对新闻宣传理念的灌输;另一方面就是,我国新闻工作者新闻道德“观念与行为的反悖”———与职业行为中大量的问题性现象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意识事实上并不缺乏明晰而正确的判断。
这种“观念与行为的反悖”表明,尽管新闻工作者自身在职业道德认知上具有明确的正确态度,但是,由于新闻伦理教育不重视个体的主体地位,不重视发展个体的道德理性、道德情感及解决伦理问题的道德判断力,以致于新闻工作者不能形成完整的道德人格。简而言之,在我国新闻人才培养目标日趋注重“人文化”、开始关注在“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的大形势下,新闻伦理教育目标与教学内容需要进行重构。新闻伦理教育目标的重构:充分发展批判性思维和积极行动精神选择是新闻工作者永恒的课题。选择的内在机制就是选择者对一定选择对象的比较、分析和评价,选择意味着在一定价值标准下的取舍和排序。新闻传播行为是一项具有广泛社会性的行为,新闻工作者的行为选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道德行为选择。可以说,新闻工作者依据什么道德标准选择新闻,这是新闻道德实践中的核心问题,同样也是新闻伦理学中最基本的问题。但是,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活动中的道德善恶取舍并不总是一目了然的,因为新闻工作者经常要面对一些新闻伦理问题———引起伦理争议或产生道德冲突而需要进行伦理抉择的问题,尤其是道德准则在特定情境下相冲突时产生的道德两难问题,比如救人与采访孰先孰后、披露细节与保护隐私孰轻孰重这类问题。新闻工作者经常独自面对这些问题并需要当机立断作出决定,却没有现成详细的行规索引。“新闻伦理是新闻工作者在其专业领域内对是非或适当与否下判断的良心尺度。”
新闻伦理教育教学,必须学习如何正确处理在新闻活动中发生的伦理问题,必须学习在合乎道德的正当新闻行为与不合乎道德的不正当新闻行为之间作出理性的抉择,或在若干可能一定程度上都合乎道德的新闻行为中挑选出更加合乎道德的一个或几个,必须重视学生个体的主体地位并设法让学生学会自主进行道德判断。进而言之,新闻伦理教育教学内在地具有批判性思维,有如下几个显著特征:批判性思维是反思性的,即批判性思维不同于有充分理由的思考,需要考虑思考者的想法;批判性思维需要根据标准来衡量自己的思维,必须作出满足理性标准的判断;批判性思维在本质上是考虑真实的问题;批判性思维需要有理智,即批判性思维需要仔细思考方针和准则,运用它们时需要对现实有敏感性。
新闻伦理学本身是一门批判性、反思性、行动性的学科,新闻伦理教育教学不能仅仅满足于一般性的批判性思维,而是需要充分发展的批判性思维。充分发展的批判性思维包括三个部分:首先,批判性思维必须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批判性思维需要努力用推理来回答问题,而不是理所当然地给出答案,或凭印象回答问题,或根据我们的教养方式简单地回答问题;第三,批判性思维需要相信我们推理的结果,即:当我们批判性地思考在某一情境中该做什么决定时,跟随推理的不仅仅是信念,而是行动。
新闻伦理教育教学进行这种批判性思维训练,有利于学生树立“问题意识”,培育一种能产生负责性结论和积极行动精神的道德推理能力,进而发展个体的道德判断力和道德理性、道德情感。概而言之,新闻伦理教育既是批判思维的养成教育,也是积极行动的促成教育,本质上是一种开放的、民主的教育。新闻伦理教育应建构起的目标价值是:通过让学生学会运用道德分析和道德推理解决新闻实践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充分发展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积极行动精神,致力于培养对传媒和传媒内容具有批判力、选择力和影响力的积极行动者。新闻伦理教学内容的重构:以新闻伦理问题和典型案例为主体美国新闻学家赫尔顿曾经指出,“在新闻领域里面,没有哪个问题比新闻伦理问题更重要,更难以捉摸,更带有普遍性了。”
充分发展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积极行动精神,要求新闻伦理教育教学是“问题陈显”教育和“对话式”教学,学生的学习就是源自于创造性地解决一个个新闻伦理问题。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首先,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