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与实践理性——诠释学的伦理学向度(龚群)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4年4月;字数:181千字。
该书对于诠释学与伦理学的关系,诠释学内在的伦理精神、伦理成份,或者说,伦理学在诠释学中的地位问题,以自从海德格尔以来的本体论的诠释学,尤其是加达默尔的诠释学为案例进行了分析,发现了伦理本身起着诠释本体的某种作用。
该书第一、二章指出伦理所起的诠释作用,诠释学的进路是从精神生命这一维度进入的。从生命到此在的本体论,再到加达默尔的精神生命(教化养成),是内在于诠释学的一条基线。在这个意义上,伦理的诠释作用实际上是精神生命的诠释作用。对生命具有的诠释作用的重视,是从两个维度进行的:精神生命;本然(自然)生命。对于本然生命,该书着重讲了尼采与弗洛伊德。
第三章阐述的是语言、理性与理解。首先讲的是语言理解与伦理学的内在关系。加达默尔所说的诠释理解中的对话性交往关系,对于伦理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换言之,它本身也是一种新的伦理的视域,即交互主体性的伦理视域。换言之,理解本身是交互主体性的。哈贝马斯正是话语的交互性意义上,发展了一种话语伦理学。其次,在加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里,理解是实践中的理解,而实践中的理解就涉及到实践理性本身的问题。在加达默尔看来,诠释学的理解所需要的实践理性,是亚里士多德在《尼可马科伦理学》中阐明的实践理性。即是一种伦理理性。在这个意义上,伦理学与诠释学的理性是同一的。该书从亚里士多德的伦理理性意义上充分阐述了这种理性的特征。
该书第四章探讨了对社会(文化)事实的理解的特殊性,指出社会事实与自然事实的不同,在于社会事实是人建构的,社会事实不同于自然事实,在于社会事实内蕴着价值(意义),而对于价值理解,则必须是置身于一定的社会结构或价值系统之中,或凭借一定的背景、视域或语境才能进入,如果没有任何可凭借之物,我们难以达到价值意义的理解。
在结束讨论时,还有一个诠释学与伦理学的关系的总结。在全书后面,附了一篇诠释学的方法论问题的论文,有助于对全书内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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