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师《医学伦理学》辅导:生殖技术与医学伦理
(二)生殖技术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
生殖技术的出现及其在临床上的应用,人们很快就发现存在大量的社会伦理问题,对此提出了大量的医学伦理疑问。
1、生殖技术能否商品化生殖技术的运用,在很多时候,涉及到精子、卵子、胚胎的来源问题,这就会遇到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是否是提供者的私有财产,提供者可否因此获得报酬?包括代理母亲可否获得报酬?根本上说,就是生殖技术可否商品化的问题。
在美国,提供精子的人获得报酬已经成为常规。我国有人也建议精子可以商品化?主要理由是精子商品化可以大大增加精子的供给量,而中国的精子库普遍存在捐献者过少、有可能造成受精过于单一等的问题。但更多的人认为商品化带来的问题,会大大抵消"商品化可以增加精子的供给量"这一好处,原因有:
(1)精子商品化可能造成供体不关心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意或无意地隐瞒自己身体上、行为上、心理上的缺陷。如提供精子者隐瞒自己或家族中有某种遗传病或自己的同性恋行为,结果把遗传病和爱滋病传给通过人工授精出生的孩子。
(2)精子库可能由于竞争或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精子的质量,精子库为了追求高质量,只提供一类他们认为"最佳的"精子,结果使人类基因可能变得单调而缺乏多样性。
(3)精子商品化不仅给上述人工授精儿带来危害,而且会形成一个促使其他人体组织、人体器官商品化的滑坡。
(4)精子商品化与供体本身的遗愿也是相违背的,提供精子者的供体本来是为他人付出一份爱心,为了帮助解决他人的不育,为了他人家庭幸福而提供精子,是一种人道主义的高尚行为,不以谋求金钱为报答,商品化违背了供者的初衷。
提供卵子、受精卵和胚胎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
2、生殖技术导致人类伦理关系的混乱"AID提出的一个新问题是‘什么是父亲?’采用AID技术生出的孩子,可以说有两个父亲?一个是养育他(她)的父亲,另一个是提供他(她)一半遗传物质的父亲。""AID提出的‘什么是父亲’的问题,随着AID与体外受精、胚胎转移技术的结合,扩大为‘什么是父母’的问题。……母亲分为‘遗传母亲’、‘孕育母亲’、‘养育母亲’三种,三者合一者为‘完全母亲’;父亲则分为‘遗传父亲’、‘养育父亲’两者合一者为‘完全父亲’".
3、生殖技术破坏自然法则在人类遗传学和生殖生物学中,迄今为止一直遵守着一条铁的法则:由父母通过性细胞中遗传物质DNA的结合而产生子代。考试吧网站收集生儿育女是婚姻、爱情结合的永恒体现,生殖技术就切断了生儿育女和婚姻的联系,有人说,把生育变成了配种,把家庭的神圣店堂变成了一个生物学实验室,同时把人类分成了两类:用技术繁殖的和用自然繁殖的两类。
4、生殖技术可能被错用或滥用"错用"指实施生殖技术的动机本来是合乎道德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出现不合道德的结果。例如,在瑞典一对白皮肤的夫妇通过人工授精,反而生育一个黑皮肤的孩子,其原因是由于技术人员操作的失误。
"滥用"指有的操作人员本来就没有按照社会认可的伦理原则,操作生殖技术。例如,英国的一位人工授精专科医师,对要求人工授精服务夫妇,声称使用其丈夫的或到精子库购买精子,实际上使用自己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使6000多个人工授精儿出生,因此,获"世界上产子最多父亲"的称号,使后患无穷。
三、关于我国的生殖技术伦理现状
(一)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伦理原则
1、目的纯正的原则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治疗、补偿已婚夫妇的生育功能,只能是为了预防性优生。目前不允许开展演进性优生。
凡是因夫妻健康状况,符合我国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当然可以通过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等补偿生育方式生儿育女。
2、知情同意的原则进行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必须得到接受手术者的知情同意;而且必须得到夫妇双方的知情同意。
3、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平等的原则所生子女与接受生殖技术的夫妇形成父母子女关系,而与提供生殖细胞的男女无关,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可举例说明。
4、供精者、攻卵者条件受到限制的原则不是任何人可以献精、献卵,必须经过检查符合一定条件。例如,人类精子库应当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和严格筛选,不得采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的精液: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患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或者病源携带者;长期接触放射线和有害物质者;精液检查不合格者;其他严重器质性疾病患者。
5、避免近亲婚配和保守医密的原则必须采取措施,避免近亲婚配。有关部门如婚姻登记部门和户籍管理部门可以建立档案;限制献精者和献卵者捐献的次数和医疗结构等。
应该为献精者、献卵者、接受生殖技术的夫妇以及人工授精儿、试管婴儿保密。既要对社会保密,也要对他们之间保密,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6、确定技术和卫生标准的原则医疗结构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例如,具有各种必要的检测技术、设备条件;有一只专业技术队伍;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供精者和供卵者队伍;严格的规章制度等。
(二)关于代孕技术和无性生殖
尽管有些国家并不禁止代孕技术,但根据中国的伦理现状,人们的接受程度、已经可能带来大量的人伦关系混乱,代孕技术是被禁止的。所以,国家卫生部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生殖性克隆技术即人的无性生殖,目前国际上主导医学伦理认为是不道德的。我国政府也明确表示:"不赞成、不支持、不允许、不接受任何克隆人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