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熊孩子”燃放鞭炮引火灾,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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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树银花合 星桥铁锁开”
璀璨的烟火 喧嚣的爆竹
是人们欢庆节日到来的仪式
但易燃易爆的鞭炮稍有不慎
却极易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那“熊孩子”私自燃放烟花爆竹
造成安全事故
应该由谁来为此“买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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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3年1月20日,未成年人小苏在街道上燃放烟花爆竹,家长未有效监督。18时30分左右,小苏丢出的爆竹导致某便利店的仓库起火,造成原告货物、生产资料及设备被烧毁。火灾发生后,安溪县消防救援大队于3月20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火灾直接财产损失4968424.25元……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物品自燃、放火、电气原因、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小孩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
为此,该某便利店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索赔,被拒后遂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财产损失6201463元,并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所受损失进一步鉴定。
该案受理后,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有效化解纠纷, 承办人及时查阅卷宗、核对证据材料 ,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火灾具体情况。双方对 火灾系因小苏燃放鞭炮引起无争议 ,但因小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
“法院+司法” 联动调解
为进一步凝聚“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合力,切实化解矛盾纠纷, 承办法官谢晓凤邀请凤城镇司法所所长吴晓缤、调解员周芳敏共同参与调解,组织凤城某便利店的实际经营人与小苏的家长、亲友到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背对背调解等方式开展工作,希望双方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前提,给予孩子警示、教育的同时,也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友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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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释法说理,小苏的家长认识到自身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小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调解中被告表示,他们作为家人愿意共同出力弥补原告损失,但因损失金额较大,请求适当减少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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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当场履行赔偿款
考虑到小苏为未成年人,引发火灾确属无心之举,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场履行赔偿款。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也是祖国的未来,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子女往往对于危险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清晰的认识,而部分父母常常纵容孩子这种带有危险行为的嬉戏打闹,最终造成损害结果。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切实负起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子女的安全教育,使其增强安全意识,既要保护好自己,也不能置他人于危险之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烟花易冷”更易燃,千万小心有“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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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文字来源:民二庭 陈洁
本期编辑:唐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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