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拒绝校园暴力犯罪 未成年人没有“免罪金牌”
以案释法?未成年人犯罪
校园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同学之间应互帮互助,共同进步,遇到矛盾也应和平解决,勿因一时冲动而发生校园暴力行为,严重的将给自身带来牢狱之灾。
本期【以案释法】聚焦“校园暴力犯罪”的法律问题,为青少年敲响犯罪的警钟!
案情简介
罗某(16周岁,在校学生)和谢某均系长沙某学院学生,同住该学院男生宿舍。
2015年9月12日,罗某在宿舍内因琐事与谢某发生争执,继而肢体接触,期间罗某用刀捅伤谢某左侧腹部。
后报警,经鉴定,谢某伤情被评定为重伤二级。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指控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罗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罗某在案发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罗某的家属赔偿了谢某,并取得谅解。
根据罗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同意接收社区矫正的评估材料,可以对罗某适用缓刑。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严重的校园暴力案件,罗某与谢某是同寝室的同学,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伤害事件。
本案中,因罗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谢某遭受重伤,最终罗某也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尚未成熟,遇到问题不能理性解决,行事不能全面考虑后果,可能会因为一时冲动触犯法律。
虽然我国法律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就有“免罪金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句空话,未成年人犯罪同样要受到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平安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