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件】13岁女孩遭遇性侵犯并怀孕引产,嫌疑人三年未受审
一名女子声称在13岁时遭到性侵犯后怀孕并进行了引产,然而报案近三年,涉案嫌疑人至今仍未受审。女孩描述了她遭到性侵犯的经过,以及由于家人无法联系到她而最终被送回家的画面,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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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自称13岁遭强奸:
一位女孩称在她13岁时受到性侵犯。小花表示她是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郭某某,并在一个月后同意见面。然而在见面后,郭某某以帮助她找工作的借口将她带到了一家电竞酒店,并强行发生了性行为,“他拽着我”,她说,郭某某当时知道她实际年龄不足14岁,而她并不知道郭某某确切的年龄,“但肯定是成年人”。
小花告诉澎湃新闻,她与郭某某共处了将近半个月时间,“从第一个电竞酒店开始,一路上去过三四个宾馆,后来还去了郭某某的家”。在郭某某的家中,小花见到了他的父母、弟弟以及另一个男孩。后来她得知这个男孩是郭某某的儿子,而郭某某已经离婚。小花表示,郭某某并没有在家人面前介绍她的身份,“他的家人可能会提问,但他(郭某某)没有在我的面前介绍我”。
在接下来的半个月中,小花的家人一直无法联系到她。她的父母多次拨打电话,但小花没有接听,“我害怕,郭某某威胁我说要告诉我的家人这件事情”。据顶端新闻此前报道,小花的父母回忆说,2020年11月28日下午,他们发现小花失踪;而直到2020年12月12日,他们才找到了小花。
小花告诉澎湃新闻,郭某某最后联系了她的姑姑,并将她送回姑姑家。而为何郭某某能联系到她的姑姑,小花说她已经记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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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化)知晓怀孕后选择报警:
小花称,她在事发后没有向父母透露实情。直到半年后的2021年6月,小花怀孕7个月,父母才意识到她受孕一事并报案于当地公安局。
据医院记录,小花于2021年6月24日引产。
一位为小花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表示,当时武安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了刑事立案。
澎湃新闻获悉,2021年12月14日,武安市检察院向小花及其法定代理人母亲牛某某,发出了对涉嫌强奸罪的嫌疑人郭某某的询问及到场通知书。此外,检察院还发给小花父母一份《督促监护令》,指出小花家庭经济一般,父母繁忙工作,无暇履行监护职责,忽视教育重要性,导致她过早地辍学并接触不良伙伴,容易受人引诱,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恋爱观,从而偏离正常轨道。检察院敦促小花的父母履行其监护职责。
在本案审查逮捕阶段,武安市检察院还向小花下发了一份《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义务权利义务告知书》。有知情人士告诉澎湃新闻,后来检察院未批准对郭某某的逮捕,理由是对年仅14岁的小花的情况还存在疑问,无法确认郭某某是否知情。后来,郭某某被取保候审。
2022年6月份,武安市公安局向小花的父母发出了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通知书显示,经过DNA鉴定,郭某某是小花腹中胎儿的生物学父亲。
小花称,约在2022年时,郭某某的母亲曾找到她的母亲,希望小花能出具一个谅解书,但她的母亲拒绝了这样的请求。此外,两方之后没有再有任何联系。小花的母亲于6月14日表示,未留下郭某某母亲的电话,无法提供给媒体。
涉案人“已经被抓”:
小花一家对于此案的推进缓慢感到疑惑。距事发已逾三年,警方已经取得了郭某某是小花腹中胎儿生父的证据,然而嫌疑人却尚未接受审判。
据小花向媒体透露,此前她已向有关部门递交过举报信,并在网上公开反映自己的遭遇。
6月8日左右,武安市检察院人员上门送达审查起诉阶段的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而在6月13日,政府工作人员前来表示郭某某已被拘留。
澎湃新闻记者尝试就此采访武安市公安局及武安市检察院,但未能获得回应。
此案所涉事宜须向市委宣传部咨询,武安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对此表示,并称待了解情况后回电。然而,截至发稿时,相关方面尚未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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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强奸案的“明知”准则:
最高法在2015年2月曾就“与不满14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要求明知才构成犯罪的问题”作出答复,司法实践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一直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对于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晓被害人是幼女,都构成强奸罪;对于未采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应遵循罪过责任原则,犯罪嫌疑人应当有明确的认识。
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明知”的认定原则标准。在实际执法办案中应当坚持特殊保护幼女的刑事政策导向,合理把握认定明知的标准。
具体而言,针对未满12周岁的被害人,无论该案件使用的是何种形式进行犯罪,都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应当知道”这些被害人是幼女。而对于实际年龄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可根据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方面进行观察,如果犯罪嫌疑人 alleged perpetrator 从这些因素中可以推断出被害人可能是未成年人,认定行为人已经具备“明知”的认定条件。
需要明确的是,在特定条件下,对于行为人的“不明知”辩解,应当从严加以考虑:必须事实上证明或有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可能知晓被害人是幼女;行为人已经足够小心谨慎,并且对于对被害人年龄的认定存在错误判断,即使置于同样环境中,其他人也难以避免犯同样错误;或者被害人的身体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明显不像未成年人。例如,在一些发育较早、外貌成熟、自称已经成年的未成年女孩的案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可能知晓他们的真实年龄,才可以采纳行为人“不明知”的辩解。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从未关注被害人是否为未成年人,并采取冒险奸淫等违法行为,一般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明知”的认定条件,以确保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犯罪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