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在漫长的历史中,一直都是男人们的权利,女人并没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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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学时代,当我们读到《孔雀东南飞》里刘兰芝与焦仲卿被迫离婚时,满是愤怒和悲伤,感叹命运的不公。殊不知,在历史的长河中,漂浮了多少刘兰芝这样的悲剧。

  封建社会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包办的婚姻,尽管婚礼仪式隆重,轰轰烈烈,煞是热闹,但是,由于婚姻当事人青年男女自己没有选择的自由,所以,双方能遇到称心如意的伴侣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一切听从命运的安排,没有重新选择的自由。而丈夫娶妻如同买到一件商品,对妻子拥有人身所有权,喜欢她便敬之若宾,讨厌时便弃之如敝履。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古代离婚是男性的特权,女性很少有离婚的自由。特别是宋代以后,“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念,强化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女子主动提出离婚更是没有可能。

  古代结婚礼仪繁琐,程序复杂,但离婚手续就简单至极,无须经过任何法律裁决,只要丈夫写一纸“休书”,就可责令妻子离开夫家,解除夫妻关系。

  

  在春秋战国时,离婚称“绝婚”。《左传·文公十二年》记载:“杞桓公来朝,始朝公也。且请绝叔姬而无绝婚,公许之”。离婚对于丈夫而言又称之为“出妻”;对于女子来说而又称为“来归”。

  而“离婚”一词出现较晚。《晋书·刑法志》记载母丘俭被诛后,其儿媳荀氏被株连应坐死罪,其族兄与景帝姻通,奏请魏帝,诏听离婚。《世说新语》亦记载贾充的前妻是李丰之女,李丰被诛后,他“离婚徙边”。

  《宋书·王藻传》记载王藻尚太祖皇帝第六女临川长公主,到宋废帝时王藻下狱被定为死罪,临川长公主“与王氏离婚”。

  

  从魏晋南北朝以后,“离婚”才成为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常用语,唐宋以后更为常用,在法律中也以“离婚”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术语。

  

  古代男子离婚休妻按照礼制规定有“七弃三不去”的原则,中国古代礼法结合,所以“七弃三不去”也是法定的休妻理由。

  “七弃”也叫“七出之条”,最早见于《大戴礼·本命篇》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但是,如有以下三种特殊情况则不能离婚休妻,即“妇有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贵,不去”。

  

  这些规定虽然是儒家的礼教观点,但不仅仅是一般的伦理道德规范,而且是封建社会立法与司法的理论依据。

  从唐代以后到宋、元、明、清历朝法律中都列入了“七弃三不去”之律条。在法律中虽七出顺序与用词稍有不同,但其实质都完全一致。

  不孝

  封建礼教以忠孝为本,妻子“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是不孝的行为。所以在,“七出”之条。

  如《后汉书·列女传》记载汉代姜诗,侍奉母亲极为孝顺,娶妻庞氏对婆婆侍奉尤笃。姜母好饮江水,姜诗妻庞氏每天都要跑六七里路到江边取水供婆婆饮用。可是,有一天遇大风,未能及时将水取回,姜母口渴,于是姜诗便大怒,认为妻子侍奉母亲不顺,以此为由将她逐出。

  夫妻两人感情再好,如果父母不喜欢,就必须离婚逐出;如果父母喜欢儿媳,即使夫妻之间没有任何感情,也必须行夫妇之礼“终身不衰”。

  家长为儿子娶妻,完全以自己的好恶为转移。这是古代婚姻“父母之命”的特权在离婚中的表现形式。因此,在历史上贤媳妇遇上恶婆婆其后果就可想而知。

  

  无后

  在儒家礼教观念中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而缔结婚姻的目的就是生子以“下继后世”。

  而女性婚后不生育,“无子,为其绝后也。”古代人不具备现代的科学知识,把不生子的责任完全归咎于妻子。

  《东观汉纪》记载东汉时应顺与同乡许敬为挚友。许敬家贫,父母双亲年老,而自己婚后又妻下无子,于是,他的好朋友应顺便为他“去妻更娶”。

  

  淫乱

  在封建礼教观念中认为“万恶淫为首,”因为“淫,为乱其族也”。对于封建宗法观念意识浓重的人来说,一夫一妻制的目的就在于排斥性淫乱,以保证生育的子女确系父亲的血统,而淫乱则无法保证家族血统的纯正。

  所以,淫乱的妻子自然符合“七出”之条。夫妻爱情专一为美德,这是一夫一妻制确立后排斥群婚制而形成的道德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讲,“七出”之条中这条是合乎道德的。

  问题在于封建社会防淫佚是专就女性而言,而男子则可嫖娼狎妓,放荡不羁,文人士大夫反而以此为“风流之举”。

  

  嫉妒

  中国古代婚姻是一夫多妻妾制。封建官僚地主家庭一般都有一个到几个,甚至上百名妾。妻妾之间争风吃醋是最为常见的家庭矛盾。而妻的家庭地位又比妾高。

  动辄对妾打骂迫害,甚至要赶出家门,势必要给家庭带来严重危机。所以“七出”就有一条是“妒”,“为其乱家也。”《后汉书·冯衍传》记载东汉人冯衍就是因妻妒而逐之。并且冯衍还给妻弟写了一封说明妻妒被休原因的信。

  尽管封建社会礼教和法律把“妒”列入七出之条,但是,在性不平等的社会里,却根本无法治“妒”。

  东晋时著名宰相谢安面对前秦百万大军压境的危急情形下,却神色坦然地与人下棋,旁若无事;然而对妻子刘氏的“妒”,他却毫无办法。

  

  谢安深好声乐,每以妓女相随,后来他很想纳妾,可是其妻刘夫人不许,而且防范甚严,他侄子及外甥知他想纳妾意图后,便共同去劝刘氏夫人,并诵《诗经》上的《关雎》、《螽斯》等篇讽劝。

  刘夫人知是讽己,便问:“谁撰此诗?”回答说:“周公。”刘夫人反击得更妙,“周公是男子相为尔,若使周姥(指周公夫人)撰诗,当无此也!”

  刘宋时期,公主都特别妒,宋明帝便让虞通之撰了一部《妒妇记》进行防“妒”教育。宋明帝治妒也很残酷,袁慆之妻妒,被宋明帝赐死。尚书右丞荣彦远之妻妒,曾抓伤丈夫的面。

  宋明帝说:“我为卿治之,何如?”荣彦远随便答应说“听圣旨”。皇帝当晚就赐药毒死其妻。

  大臣刘休的妻子王氏也很妒,宋明帝得知后让刘休的妾痛打王氏二十杖,并责令刘休在宅后开一个小店,让刘休之妻王氏亲自执扫帚、皂荚类东西,进行苦力惩罚和人格污辱。

  到梁朝时,梁武帝的郗皇后特别妒,有人说鸽鹅(一种鸟)食之可以疗嫉妒,梁武帝就下令以此为饭让郗皇后吃,结果吃了面上生斑。

  可见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男子为了治女性之妒,除“出妻”之外还想了千方百计、五花八门的名堂和手段。

  

  搬弄是非

  其在封建礼教中认为妇女应温柔娴静,不苟言笑。因为多嘴多舌的妇女,不仅仪态不够端庄淑静,而且容易招惹是非。

  所以离婚“七出”之条中又有“多言”一条:理由是“口多言,为其离亲也”。《汉书·陈平传》记载陈平青年未仕时,家境贫困,喜欢读书,和其兄陈伯住在一起。

  陈伯整日下地耕田,而陈平却不事生产,四处游学。陈平为人生得魁伟高大而且很俊美,有人说陈平家中这么穷,不知吃什么东西长得这么白胖。

  陈平的嫂子平时对陈平不事家庭生产劳动,只吃不干做法早就有意见,便接过话茬说:“亦食糠覈)耳,有叔如此,不如无有!”陈平的哥哥陈伯听到此话后,“逐其妻弃之”。因为她正是犯了“多言”的七出之条。

  《后汉书·李充传》记载陈留人李充,家贫,兄弟六人聚居一起,生活难以为继。他的妻子晚上对他说:现在生活如此贫困,不能长期这样下去,不如兄弟分开过,我还有点积蓄可以维持生活。

  李充伪装答应了,并说分家要请乡里内外人来共同商议此事。第二天在召集全家及乡里聚会时,李充竟跪在母亲面前控告妻子说:“此妇无状,而教充离间母兄,罪合遣斥!”说罢便“呵斥其妇,逐令出门”,其妻只好“衔涕而去”。

  

  生病

  按照封建礼制和法律规定,女性在结婚后患有“恶疾”,也在“七出”之条。“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

  在封建社会,妇女嫁到夫家其职责是侍候公婆,侍奉丈夫。一旦婚后身患恶疾,不但不能恪守妇职,反而要夫家人照料她的生活。

  再者婚姻目的要“上以事宗庙”,患有恶疾的妇女不能在宗庙祠堂祭祀祖先时手持祭器;还有一条就是患恶疾后怕疾病传染,不可在一起吃饭,所以她完全失去了在夫家的作用,而且还是个多余的负担。

  因此在唐宋时法律中甚至规定把恶疾同奸淫共视为不适于“三不去”的两个条件。把患恶疾列入离婚的“七出”之条,是封建社会伦理中最自私、最不人道的离婚出妻理由。

  

  盗窃

  在离婚的“七出”之条中,还有一条是“盗窃”,这条听来还颇为冠冕堂皇。因为有盗窃习惯的妇女会给家庭带来灾难,偷别人的东西,辱没丈夫的门庭。

  然而,在实际中却并不完全如此,《汉书·王吉传》记载王吉在长安求学时,东边邻家有棵大枣树,秋天累累果实压弯了树枝,有几枝垂入王吉这边院中。王吉之妻顺手摘了几颗枣给王吉吃,王吉一听大怒,认为这枣是“偷盗”便立即把妻子休了逐出。

  他的东邻知道后,对王吉为几颗枣子的小事出妻的迂腐做法十分生气,所以要坚决把枣树砍掉,在邻里的劝说下,要求王吉把逐出的妻子找回来复婚,才不砍树。结果树未砍成,王吉的妻也未休成。

  乡邻为此事编了个歌谣:“东家有树,王阳妇去,东家枣完,去妇复还。”然而《汉书》记载此事是以颇为赞赏的笔调,认为王吉“厉志如此”,很有骨气。

  “七出”之条总体来说都是男子的离婚特权,不仅是自私的,而且也是极不人道的。“七出”之条的每一条都是从丈夫家族的利益出发,所以决定妇女命运的首先是宗庙的“宗法”利益,而公婆就代表着活祖宗。

  因此妻子要想苟全自己,就必须恭敬孝顺谨慎地侍奉公婆,博得其欢心;逆来顺受低眉顺眼地侍奉丈夫,求得其宽容。

  不仅要牺牲自己的爱好和利益,勤劳孝亲持家又不积“私货”,而且还要为了别人讲求仪态端庄淑静而修饰“妇容”。

  

  当然,封建礼教和法律中对“七出”之条还有个“三不去”的限制规定。

  一是“有所娶,无所归,不去”。妻子嫁过来后,娘家遭遇不幸,父母俱亡,兄弟无存,出之无家可归者不去。

  二是“与更三年丧,不去”。公婆死了,妻子与丈夫为之守三年丧,丧服在身,休妻则丧礼不全,有辱宗庙,故不能去妻。

  三是“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因为娶妻时家境贫寒,夫妻曾同甘苦共患难,而后来丈夫富贵了休妻,这样做不道德。为了“不背德也”,故不能出妻。在历代封建法律中也是这样规定。

  

  但是,在封建社会由于丈夫享有种种特权,在社会上又有比较广阔的活动领域,离婚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丈夫手中。

  而妻子在家中只能低眉顺夫,被迫听命,平日大门不出,没有任何社会活动的经验,又不掌握离婚的主动权,只能听命于丈夫。

  所以,“三不去”之条文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多大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