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男子大年初一宿舍坠楼身亡,公司被判担责,原因却不是工伤?!

  佛山男子在员工宿舍坠楼身亡

  家属一纸诉状

  将公司告上法庭

  

  公司大呼“冤枉”

  劳动合同到期

  男子并非工伤

  法院最终判决

  公司担责三成

  究竟是工伤所致

  还是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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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进这起案例吧

  

  案件回顾

  员工宿舍坠亡,家属索赔62万余元

  

  新新公司(化名)请小刘负责操作研磨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后新新公司在合同上标注合同期延长至2016年1月31日止。

  2016年1月31日,小刘从老家返回到新新公司,居住在原来的员工宿舍内。2016年2月8日(大年初一),居住在宿舍二楼的小刘从三楼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得知小刘坠落身亡的消息,为讨个说法,将新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物质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2万余元。

  公司辩称

  员工坠落并非意外,公司无需担责

  

  新新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小刘发生事发的地点为员工宿舍三楼,其离职前根本不会也不需要涉足的楼层。在特别的日子去平时无需到达的地方坠楼,可以推断小刘坠楼并非意外而是自杀。且小刘已经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当时正处于放假期间,小刘未经公司同意进入其员工宿舍,是不合法的行为。

  所以,公司对小刘不存在管理责任,也不存在因先行行为引起的安全保障义务,新新公司无需对无关自然人的死亡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刘是成年人,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员工宿舍三楼阳台不慎坠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而宿舍楼三楼阳台护栏高约85厘米,未达到《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110厘米,故新新公司应对小刘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同时,因新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小刘是非法居住在其宿舍楼,故小刘坠楼死亡当日与新新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结束,不影响责任认定。

  根据双方过错责任,一审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故判决新新公司担责三成,赔偿家属14万余元。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小刘家属请求判决新新公司赔偿物质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7万余元,新新公司则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新新公司将刘某坠楼之处用于员工宿舍作居住之用,故一审法院以《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作为判定本案事发地点阳台高度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并无不当。

  虽然新新公司上诉称,小刘坠落与自身有关,但阳台栏杆高度未达到相关规范要求也是导致小刘坠楼的其中一个因素,基于此,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新新公司负30%的责任并无不妥,对此予以维持。鉴于新新公司和小刘当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新新公司的责任承担并无直接关联,故在该案中对双方的劳动关系何时终止不作审查。

  据此,佛山中院核定家属的总损失为64万余元,最终判决新新公司向小刘家属赔偿19万余元。

  文|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图|部分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