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经验的存在现象学分析(上)

  (一)伤害的发生与关系的断裂

  1.当父母不再是保护者与养育者而成为伤害者,少女与家的关系断裂,即不再以某家某人的「女儿」身份位置来行动。

  少女在家中经验到的伤害型态包括来自父亲或继父的性侵伤害、母亲不相信或忽略其投诉的信任伤害、以及施予虐打的身体伤害。在这些情况下,少女经验到父母不再是其保护者与养育者而是伤害者。在父亲性侵害的情况下,少女也可能经验到与父亲之间的互动从上下从属养育关系变成以性交换金钱或自由时间的交易关系,并且以男女关系来看待父母的行为,显示出异于「女儿」的视角。相应于此,少女接续出现「逃家」在外的行为样态,显现其对「家」之经验的重大改变。也就是说,当「家」不再是保护与养育之所,少女从原本的家庭中的「女儿」行为举止范畴掉落出来,也就不再置身于家庭的规范之下,而出离到外面的社会场所,并依其所接触到的人际与环境条件展开生活。

  2.当少女失去与家庭的上下从属养育保护关系,学校中的上下从属学习保护关系也一并失去。

  随着「家」与「女儿」身份失去重要性,少女经验到「学校」也从其生活中逐渐退出,尤其当学校中没有出现可触及其生活变化的人际关系经验,即没有出现可了解其经验的老师或其他人。此时,少女原本的「学生」身份位置退隐,不再出现适当的学习行为,不再出现适当的尊师行为,也不再与仍在学习轨道上之学生有适当的同侪行为。更常见的是少女以「逃学」呈现出其与学校从属学习关系的断裂。

  少女与家庭及学校之关系的同步断裂也显示少女不再跟随「白天上学晚上回家」之青少年生活时间的社会建制。社会建制的青少年生活时间除了有其内部作息顺序外,也镶嵌于一年一年接续而进的外部教育系统之中,且两者都是奠基于线性进行的时间结构中。也就是说,掉落于家庭与学校之外的少女不再置身于线性时间结构下的生活。当学校的上课时间、学习进度、行事历、考试日期及升留级等都是以线性时间为基础时,其重要性与迫切性对少女来说已不再有显著意义。

  3.对少女来说,朋友是家庭与学校之外「野地」生活的依靠与伤害来源。

  对少女来说,一开始家庭与学校之外的生活空间并没有既定的规则也难以捉摸到规则,形成一种置身于如同野地的街头之中。在「野地」中,失去了上下从属保护关系的少女,必然经验到平行的朋友关系成为其生活行为的主要依靠。在少女的经验中,家庭与学校建制之外的「野地」是具体存在的一大片社会地带;少女可以身无分文在其中生活数月而无虞。不论是三餐、住宿、或是交通移动,都可以由「滚雪球」式接触而来的「朋友」提供给少女。「玩」成为少女在「野地」生活的主要内容,包括朋友的聚谈、网咖流连、与卡拉OK歌唱等。在这样的生活中,这天或那天,这里或那里,没有特别的差异分别,呈现出活动接续但不具先后关系,也没有特定方向感的时间流转生活样态。

  虽然朋友是少女「野地」的生活依靠,但少女也会经验到由之而来的伤害,包括性侵害。性交甚至成为少女在获得帮助时预期会发生的交换条件。而选择与某人形成男女朋友或女女朋友关系,可以让少女感受到较为安定甚至是获得保护。也就是说,混杂在街头野地生活的朋友关系里,依靠与伤害相伴而生。不过,少女们并不会因此回头朝向家庭或学校,或是接受寄养家庭与安置机构。如此的现象呈现出一种对上下从属规训关系的持续抗拒以及对「不要人管,要自由」的选择。

  4.少女在「野地」与社会建制系统对立与对抗的经验。

  少女在「野地」生活的另一个重要经验面向是与其原本家庭与学校身份所归属之建制力量对抗。少女经验到,学校会对其出离学校的行为进行中辍通报或协寻而使其面临警察盘查甚至「抓到派出所去」。也就是说,意图挽回少女到其原本身份生活轨道之社会建制系统的努力,却是少女经验中要加以逃避或对抗的对象。除了闪躲外,其中一个方法是遇到警察盘问时背出他人的身份证字号以掩盖其未成年的状态。对少女来说,原本已淡去的「女儿」与「学生」身份重回其生活,但却成为一个必须加以隐藏的个人属性。如此一来,「家庭—学校建制」生活与「野地」生活之间的断裂与对立在少女的经验中更加深化与具体化。

  进一步来说,在上述的对立与对抗中少女经验到自己被社会建制系统视为违犯者与罪嫌者。当少女以同样的视角来观看自己,就会以象是「跑出去做坏事」的话语来说明自己,而呈现出少女对发生在自己身上之伤害经验的混淆:似乎意味着她不承认受伤害就是一种违犯与罪嫌。

  5.当少女被带到安置机构或寄养家庭,一方面会经验到保护与支持,另一方面对于安置生活中的规则却感到管制与压迫,在此矛盾经验中进一步显露出来的是「家」具有「未来性」时间面向而难以取代。

  在安置机构中少女获得了固定的生活作息与安全无虞的生活环境,并且有了照顾者相伴。大部分的状况下,少女与机构的生活辅导人员或是寄养父母的相处时段是可称之为「家庭时间」的下午四点到翌晨八点,从事的也多是如早晚餐、衣物整理、个人梳洗与课业检查等「家庭式」的活动。这使得少女经验到替代性的「家长—子女」关系型态。除了生活的支持外,少女也经验到安置照顾者对性侵及其他司法有关事件提供的咨询保护。

  然而更显著的是,少女对于安置生活中的规则感到管制与压迫,进而发生与照顾者的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前述的替代性「家长—子女」关系立即断灭。「你又不是我的谁!」、「你们又不是我爸妈,凭什么要求我!」、「这里不是家,不像家」等话语,是少女用来指陈机构或寄养照顾者的管教不为其所接受,不具有如父母般的上下从属关系;机构或寄养场所也不会是「家」。

  这里显示出,「父母」与「家」具有排他性,难以被安置的设计取代。即使少女在家庭中受到父母亲的伤害,那仍然是「我的」父母与「我的」家庭。深入来看,真正的父母或家人与替代性家长之间的差异在于「未来」的有无,意即在扮演替代性家长的安置照顾者不会跟少女有确定的未来。「迟早会离开(安置)」是少女非常清楚的认识。

  因此少女经验到生命中「父母」的位置被令人失望的对象所占据,且没有人可以将其置换下来。当默会之可长可久的亲子关系破灭,「未来」也就被腾空悬置起来。另一方面,安置照顾明显的是「暂时」的,没有「未来」面向的设计。少女因此可以理直气壮地发出「你又是我的谁?」的质问,明白安置照顾者无法给出一个许诺未来的回答。

  6.在家庭伤害发生后的生活历程中,少女经验到法律以最高的强制性来规定事情的进行方式与顺序,但却仍无法提供长久的未来。

  对少女来说,法律确认其做为受害者,免除了承担伤害的责任,并且给予「未成年者受害者」身份以施予保护;但后者却被少女经验成限制与压迫。先从第一方面来说,在遭受家内性侵的司法过程中,少女经常经验到来自加害者立场的要求,要少女放弃自己原本的供词,转而附议加害者的说明,使其脱罪。例如父亲为加害者的情况下,少女会被父亲、母亲或家中其他的成员要求翻供以求父亲的免责。此时经由安置照顾者或诉讼代理人的告知,少女经验到不论其态度倾向,法律都将强制地阻挡来自加害者立场的要求;只要少女站在法律旁边,法律将依其设计,令案件化为一连串的步骤依序进行,直到完成它所认定的结果。而在未成年与男友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即便少女表达其合意与自愿的意志,少女仍将经验到在法律之前,其个人或家族所认定之事件的来龙去脉失去效用。少女只能面对法律将其男友起诉判刑的程序。

  在另一方面,随着原本的「女儿」与「学生」身份失去意义而掉落于社会建制系统之外的少女,被法律赋予了「未成年受害者」的身份重新纳回社会系统之中,然而伴随而来的处遇却被少女经验为个人自由的限制与压迫。通过安置照顾者进行的法律强制性执行经常让少女忿怒不已,而让少女「宁愿到外面去,因为没人管比较自由」。也就是说,具保护少女目的的法律显现为少女生活中高于其他观点或看法的规范,以及事件顺序安排的最强硬原则,但却与少女形成对立的局面。对少女来说,「18岁成年」成为其摆脱「未成年受害者」社会身份的时间点,这也意谓着具保护意涵的法律最高强制性仍没有带给少女可长可久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