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论文通用六篇
[关键词]人工智能,常识推理,归纳逻辑,广义内涵逻辑,认知逻辑,自然语言逻辑
现代逻辑创始于19世纪末叶和20世纪早期,其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于数学中的公理化运动。当时的数学家们试图即从少数公理根据明确给出的演绎规则推导出其他的数学定理,从而把整个数学构造成为一个严格的演绎大厦,然后用某种程序和方法一劳永逸地证明数学体系的可靠性。为此需要发明和锻造严格、精确、适用的逻辑工具。这是现代逻辑诞生的主要动力。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20世纪逻辑研究的严重数学化,其表现在于:一是逻辑专注于在数学的形式化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二是逻辑采纳了数学的方法论,从事逻辑研究就意味着象数学那样用严格的形式证明去解决问题。由此发展出来的逻辑被恰当地称为“数理逻辑”,它增强了逻辑研究的深度,使逻辑学的发展继古希腊逻辑、欧洲中世纪逻辑之后进入第三个高峰期,并且对整个现代科学特别是数学、哲学、语言学和计算机科学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21世纪逻辑发展的主要动力将来自何处?大致说来将如何发展?我个人的看法是: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将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并将由此决定21世纪逻辑学的另一幅面貌。由于人工智能要模拟人的智能,它的难点不在于人脑所进行的各种必然性推理(这一点在20世纪基本上已经做到了,如用计算机去进行高难度和高强度的数学证明,“深蓝”通过高速、大量的计算去与世界冠军下棋),而是最能体现人的智能特征的能动性、创造性思维,这种思维活动中包括学习、抉择、尝试、修正、推理诸因素,例如选择性地搜集相关的经验证据,在不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尝试性的判断或抉择,不断根据环境反馈调整、修正自己的行为,……由此达到实践的成功。于是,逻辑学将不得不比较全面地研究人的思维活动,并着重研究人的思维中最能体现其能动性特征的各种不确定性推理,由此发展出的逻辑理论也将具有更强的可应用性。
实际上,在20世纪中后期,就已经开始了现代逻辑与人工智能(记为AI)之间的相互融合和渗透。例如,哲学逻辑所研究的许多课题在理论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AI从认知心理学、社会科学以及决策科学中获得了许多资源,但逻辑(包括哲学逻辑)在AI中发挥了特别突出的作用。某些原因促使哲学逻辑家去发展关于非数学推理的理论;基于几乎同样的理由,AI研究者也在进行类似的探索,这两方面的研究正在相互接近、相互借鉴,甚至在逐渐融合在一起。例如,AI特别关心下述课题:
·效率和资源有限的推理;
·感知;
·做计划和计划再认;
·关于他人的知识和信念的推理;
·各认知主体之间相互的知识;
·自然语言理解;
·知识表示;
·常识的精确处理;
·对不确定性的处理,容错推理;
·关于时间和因果性的推理;
·解释或说明;
·对归纳概括以及概念的学习。[①]
21世纪的逻辑学也应该关注这些问题,并对之进行研究。为了做到这一点,逻辑学家们有必要熟悉AI的要求及其相关进展,使其研究成果在AI中具有可应用性。
我认为,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将会重点关注下述几个领域,并且有可能在这些领域出现具有重大意义的成果:(1)如何在逻辑中处理常识推理中的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2)如何使机器人具有人的创造性智能,如从经验证据中建立用于指导以后行动的归纳判断?(3)如何进行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特别是基于已有的知识库以及各认知主体相互之间的知识而进行的推理?(4)如何结合各种语境因素进行自然语言理解和推理,使智能机器人能够用人的自然语言与人进行成功的交际?等等。
1.常识推理中的某些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
AI研究的一个目标就是用机器智能模拟人的智能,它选择各种能反映人的智能特征的问题进行实践,希望能做出各种具有智能特征的软件系统。AI研究基于计算途径,因此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符号模型。一般而言,AI关于智能系统的符号模型可描述为:由一个知识载体(称为知识库KB)和一组加载在KB上的足以产生智能行为的过程(称为问题求解器PS)构成。经过20世纪70年代包括专家系统的发展,AI研究者逐步取得共识,认识到知识在智能系统中力量,即一般的智能系统事实上是一种基于知识的系统,而知识包括专门性知识和常识性知识,前者亦可看做是某一领域内专家的常识。于是,常识问题就成为AI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即如何在人工智能中清晰地表示人类的常识,并运用这些常识去进行符合人类行为的推理。显然,如此建立的常识知识库可能包含矛盾,是不协调的,但这种矛盾或不协调应不至于影响到进行合理的推理行为;常识推理还是一种非单调推理,即人们基于不完全的信息推出某些结论,当人们得到更完全的信息后,可以改变甚至收回原来的结论;常识推理也是一种可能出错的不精确的推理模式,是在容许有错误知识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简称容错推理。而经典逻辑拒斥任何矛盾,容许从矛盾推出一切命题;并且它是单调的,即承认如下的推理模式:如果p?r,则pùq?r;或者说,任一理论的定理属于该理论之任一扩张的定理集。因此,在处理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时,经典逻辑应该受到限制和修正,并发展出某些非经典的逻辑,如次协调逻辑、非单调逻辑、容错推理等。有人指出,常识推理的逻辑是次协调逻辑和非单调逻辑的某种结合物,而后者又可看做是对容错推理的简单且基本的情形的一种形式化。[②]
“次协调逻辑”(ParaconsistentLogic)是由普里斯特、达·科斯塔等人在对悖论的研究中发展出来的,其基本想法是:当在一个理论中发现难以克服的矛盾或悖论时,与其徒劳地想尽各种办法去排除或防范它们,不如干脆让它们留在理论体系内,但把它们“圈禁”起来,不让它们任意扩散,以免使我们所创立或研究的理论成为“不足道”的。于是,在次协调逻辑中,能够容纳有意义、有价值的“真矛盾”,但这些矛盾并不能使系统推出一切,导致自毁。因此,这一新逻辑具有一种次于经典逻辑但又远远高于完全不协调系统的协调性。次协调逻辑家们认为,如果在一理论T中,一语句A及其否定?A都是定理,则T是不协调的;否则,称T是协调的。如果T所使用的逻辑含有从互相否定的两公式可推出一切公式的规则或推理,则不协调的T也是不足道的(trivial)。因此,通常以经典逻辑为基础的理论,如果它是不协调的,那它一定也是不足道的。这一现象表明,经典逻辑虽可用于研究协调的理论,但不适用于研究不协调但又足道的理论。达·科斯塔在20世纪60年代构造了一系列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以用作不协调而又足道的理论的逻辑工具。对次协调逻辑系统Cn的特征性描述包括下述命题:(i)矛盾律?(Aù?A)不普遍有效;(ii)从两个相互否定的公式A和?A推不出任意公式;即是说,矛盾不会在系统中任意扩散,矛盾不等于灾难。(iii)应当容纳与(i)和(ii)相容的大多数经典逻辑的推理模式和规则。这里,(i)和(ii)表明了对矛盾的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iii)则表明次协调逻辑对于经典逻辑仍有一定的继承性。
在任一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中,下述经典逻辑的定理或推理模式都不成立:
?(Aù?A)
Aù?AB
A(?AB)
(A??A)B
(A??A)?B
A??A
(?Aù(AúB))B
(AB)(?B?A)
若以C0为经典逻辑,则系列C0,C1,C2,…Cn,…Cw使得对任正整数i有Ci弱于Ci-1,Cw是这系列中最弱的演算。已经为Cn设计出了合适的语义学,并已经证明Cn相对于此种语义是可靠的和完全的,并且次协调命题逻辑系统Cn还是可判定的。现在,已经有人把次协调逻辑扩展到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多值逻辑、集合论等领域的研究中,发展了这些领域内的次协调理论。显然,次协调逻辑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③]
非单调逻辑是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D·麦克多莫特和J·多伊尔初步尝试着系统发展一种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他们在经典谓词演算中引入一个算子M,表示某种“一致性”断言,并将其看做是模态概念,通过一定程序把模态逻辑系统T、S4和S5翻译成非单调逻辑。B·摩尔的论文《非单调逻辑的语义思考》(1983)据认为在非单调逻辑方面作出了令人注目的贡献。他在“缺省推理”和“自动认知推理”之间做了区分,并把前者看作是在没有任何相反信息和缺少证据的条件下进行推理的过程,这种推理的特征是试探性的:根据新信息,它们很可能会被撤消。自动认知推理则不是这种类型,它是与人们自身的信念或知识相关的推理,可用它模拟一个理想的具有信念的有理性的人的推理。对于在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获得成功的应用而言,非单调逻辑尚需进一步发展。
2.归纳以及其他不确定性推理
人类智能的本质特征和最高表现是创造。在人类创造的过程中,具有必然性的演绎推理固然起重要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具有某种不确定性的归纳、类比推理以及模糊推理等。因此,计算机要成功地模拟人的智能,真正体现出人的智能品质,就必须对各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推理模式进行研究。
首先是对归纳推理和归纳逻辑的研究。这里所说的“归纳推理”是广义的,指一切扩展性推理,它们的结论所断定的超出了其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而前提的真无法保证结论的真,整个推理因此缺乏必然性。具体说来,这种意义的“归纳”包括下述内容:简单枚举法;排除归纳法,指这样一些操作:预先通过观察或实验列出被研究现象的可能的原因,然后有选择地安排某些事例或实验,根据某些标准排除不相干假设,最后得到比较可靠的结论;统计概括:从关于有穷数目样本的构成的知识到关于未知总体分布构成的结论的推理;类比论证和假说演绎法,等等。尽管休谟提出著名的“归纳问题”,对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和归纳逻辑的可能性提出了深刻的质疑,但我认为,(1)归纳是在茫茫宇宙中生存的人类必须采取也只能采取的认知策略,对于人类来说具有实践的必然性。(2)人类有理由从经验的重复中建立某种确实性和规律性,其依据就是确信宇宙中存在某种类似于自然齐一律和客观因果律之类的东西。这一确信是合理的,而用纯逻辑的理由去怀疑一个关于世界的事实性断言则是不合理的,除非这个断言是逻辑矛盾。(3)人类有可能建立起局部合理的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并且,归纳逻辑的这种可能性正在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研究推动下慢慢地演变成现实。恩格斯早就指出,“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④]有人通过指责现有的归纳逻辑不成熟,得出“归纳逻辑不可能”的结论,他们的推理本身与归纳推理一样,不具有演绎的必然性。(4)人类实践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相应的经验知识的真理性,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的力量。毋庸否认,归纳逻辑目前还很不成熟。有的学者指出,为了在机器的智能模拟中克服对归纳模拟的困难而有所突破,应该将归纳逻辑等有关的基础理论研究与机器学习、不确定推理和神经网络学习模型与归纳学习中已有的成果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已有的归纳学习成果上,在机器归纳和机器发现上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⑤]这是一个极有价值且极富挑战性的课题,无疑在21世纪将得到重视并取得进展。
再谈模糊逻辑。现实世界中充满了模糊现象,这些现象反映到人的思维中形成了模糊概念和模糊命题,如“矮个子”、“美人”、“甲地在乙地附近”、“他很年轻”等。研究模糊概念、模糊命题和模糊推理的逻辑理论叫做“模糊逻辑”。对它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其代表性人物是L·A·查德和P·N·马林诺斯。模糊逻辑为精确逻辑(二值逻辑)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供了解决的可能,它目前在医疗诊断、故障检测、气象预报、自动控制以及人工智能研究中获得重要应用。显然,它在21世纪将继续得到更大的发展。
3.广义内涵逻辑
经典逻辑只是对命题联结词、个体词、谓词、量词和等词进行了研究,但在自然语言中,除了这些语言成分之外,显然还存在许多其他的语言成分,如各种各样的副词,包括模态词“必然”、“可能”和“不可能”、时态词“过去”、“现在”和“未来”、道义词“应该”、“允许”、“禁止”等等,以及各种认知动词,如“思考”、“希望”、“相信”、“判断”、“猜测”、“考虑”、“怀疑”,这些认知动词在逻辑和哲学文献中被叫做“命题态度词”。对这些副词以及命题态度词的逻辑研究可以归类为“广义内涵逻辑”。
大多数副词以及几乎所有命题态度词都是内涵性的,造成内涵语境,后者与外延语境构成对照。外延语境又叫透明语境,是经典逻辑的组合性原则、等值置换规则、同一性替换规则在其中适用的语境;内涵语境又称晦暗语境,是上述规则在其中不适用的语境。相应于外延语境和内涵语境的区别,一切语言表达式(包括自然语言的名词、动词、形容词直至语句)都可以区分为外延性的和内涵性的,前者是提供外延语境的表达式,后者是提供内涵性语境的表达式。例如,杀死、见到、拥抱、吻、砍、踢、打、与…下棋等都是外延性表达式,而知道、相信、认识、必然、可能、允许、禁止、过去、现在、未来等都是内涵性表达式。在内涵语境中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情况。首先,对于个体词项来说,关键性的东西是我们不仅必须考虑它们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而且要考虑它们在其他可能世界中的外延。例如,由于“必然”是内涵性表达式,它提供内涵语境,因而下述推理是非有效的:
晨星必然是晨星,
晨星就是暮星,
所以,晨星必然是暮星。
这是因为:这个推理只考虑到“晨星”和“暮星”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并没有考虑到它们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的外延,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个可能世界,在其中“晨星”的外延不同于“暮星”的外延。因此,我们就不能利用同一性替换规则,由该推理的前提得出它的结论:“晨星必然是暮星”。其次,在内涵语境中,语言表达式不再以通常是它们的外延的东西作为外延,而以通常是它们的内涵的东西作为外延。以“达尔文相信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这个语句为例。这里,达尔文所相信的是“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而不是它所指称的真值,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命题)就构成它的外延。再次,在内涵语境中,虽然适用于外延的函项性原则不再成立,但并不是非要抛弃不可,可以把它改述为新的形式:一复合表达式的外延是它出现于外延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外延加上出现于内涵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内涵的函项。这个新的组合性或函项性原则在内涵逻辑中成立。
一般而言,一个好的内涵逻辑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i)它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能处理的问题;(ii)它还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不能处理的难题。这就是说,它既不能与外延逻辑相矛盾,又要克服外延逻辑的局限。这样的内涵逻辑目前正在发展中,并且已有初步轮廓。从术语上说,内涵逻辑除需要真、假、语句真值的同一和不同、集合或类、谓词的同范围或不同范围等外延逻辑的术语之外,还需要同义、内涵的同一和差异、命题、属性或概念这样一些术语。广而言之,可以把内涵逻辑看作是关于象“必然”、“可能”、“知道”、“相信”,“允许”、“禁止”等提供内涵语境的语句算子的一般逻辑。在这种广义之下,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问题逻辑等都是内涵逻辑。不过,还有一种狭义的内涵逻辑,它可以粗略定义如下:一个内涵逻辑是一个形式语言,其中包括(1)谓词逻辑的算子、量词和变元,这里的谓词逻辑不必局限于一阶谓词逻辑,也可以是高阶谓词逻辑;(2)合式的λ—表达式,例如(λx)A,这里A是任一类型的表达式,x是任一类型的变元,(λx)A本身是一函项,它把变元x在其中取值的那种类型的对象映射到A所属的那种类型上;(3)其他需要的模态的或内涵的算子,例如€,ù、ú。而一个内涵逻辑的解释,则由下列要素组成:(1)一个可能世界的非空集W;(2)一个可能个体的非空集D;(3)一个赋值,它给系统内的表达式指派它们在每w∈W中的外延。对于任一的解释Q和任一的世界w∈W,判定内涵逻辑系统中的任一表达式X相对于解释Q在w∈W中的外延总是可能的。这样的内涵逻辑系统有丘奇的LSD系统,R·蒙塔古的IL系统,以及E·N·扎尔塔的FIL系统等。[⑥]
在各种内涵逻辑中,认识论逻辑(epistemiclogic)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认识论逻辑研究与感知(perception)、知道、相信、断定、理解、怀疑、问题和回答等相关的逻辑问题,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断定逻辑等;狭义的认识论逻辑仅指知道和相信的逻辑,简称“认知逻辑”。冯·赖特在1951年提出了对“认知模态”的逻辑分析,这对建立认知逻辑具有极大的启发作用。J·麦金西首先给出了一个关于“知道”的模态逻辑。A·帕普于1957年建立了一个基于6条规则的相信逻辑系统。J·亨迪卡于60年代出版的《知识和信念》一书是认知逻辑史上的重要著作,其中提出了一些认知逻辑的系统,并为其建立了基于“模型集”的语义学,后者是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先导之一。当今的认知逻辑纷繁复杂,既不成熟也面临许多难题。由于认知逻辑涉及认识论、心理学、语言学、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等诸多领域,并且认知逻辑的应用技术,又称关于知识的推理技术,正在成为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重要分支之一,因此认知逻辑在20世纪中后期成为国际逻辑学界的一个热门研究方向。这一状况在21世纪将得到继续并进一步强化,在这方面有可能出现突破性的重要结果。
4.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
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有来自几个不同领域的推动力。首先是计算机和人工智能的研究,人机对话和通讯、计算机的自然语言理解、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等课题,都需要对自然语言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并且这种分析不能仅停留在句法层面,而且要深入到语义层面。其次是哲学特别是语言哲学,在20世纪哲学家们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问题倾注了异乎寻常的精力,发展了各种各样的意义理论,如观念论、指称论、使用论、言语行为理论、真值条件论等等,以致有人说,关注意义成了20世纪哲学家的职业病。再次是语言学自身发展的需要,例如在研究自然语言的意义问题时,不能仅仅停留在脱离语境的抽象研究上面,而要结合使用语言的特定环境去研究,这导致了语义学、语用学、新修辞学等等发展。各个方面发展的成果可以总称为“自然语言逻辑”,它力图综合后期维特根斯坦提倡的使用论,J·L·奥斯汀、J·L·塞尔等人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以及P·格赖斯所创立的会话含义学说等成果,透过自然语言的指谓性和交际性去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
自然语言具有表达和交际两种职能,其中交际职能是自然语言最重要的职能,是它的生命力之所在。而言语交际总是在一定的语言环境(简称语境)中进行的,语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语境仅指一个语词、一个句子出现的上下文。广义的语境除了上下文之外,还包括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整个社会历史条件,如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时间、地点、条件、讲话的人(作者)、听话的人(读者)以及交际双方所共同具有的背景知识,这里的背景知识包括交际双方共同的信念和心理习惯,以及共同的知识和假定等等。这些语境因素对于自然语言的表达式(语词、语句)的意义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这具体表现在:(i)语境具有消除自然语言语词的多义性、歧义性和模糊性的能力,具有严格规定语言表达式意义的能力。(ii)自然语言的句子常常包含指示代词、人称代词、时间副词等,要弄清楚这些句子的意义和内容,就要弄清楚这句话是谁说的、对谁说的、什么时候说的、什么地点说的、针对什么说的,等等,这只有在一定的语境中才能进行。依赖语境的其他类型的语句还有:包含着象“有些”和“每一个”这类量化表达式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论域,包含着象“大的”、“冷的”这类形容词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相比较的对象类;模态语句和条件语句的意义取决于因语境而变化的语义决定因素,如此等等。(iii)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在语境中会出现一些重要的变化,以至偏离它通常所具有的意义(抽象意义),而产生一种新的意义即语用涵义。有人认为,一个语言表达式在它的具体语境中的意义,才是它的完全的真正的意义,一旦脱离开语境,它就只具有抽象的意义。语言的抽象意义和它的具体意义的关系,正象解剖了的死人肢体与活人肢体的关系一样。逻辑应该去研究、理解、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当然不是去研究某一个(或一组)特定的语句在某个特定语境中唯一无二的意义,而是专门研究确定自然语言具体意义的普遍原则。超级秘书网
美国语言学家保罗·格赖斯把语言表达式在一定的交际语境中产生的一种不同于字面意义的特殊涵义,叫做“语用涵义”、“会话涵义”或“隐涵”(implicature),并于1975年提出了一组“交际合作原则”,包括一个总则和四组准则。总则的内容是:在你参与会话时,你要依据你所参与的谈话交流的公认目的或方向,使你的会话贡献符合这种需要。仿照康德把范畴区分为量、质、关系和方式四类,格赖斯提出了如下四组准则:
(1)数量准则:在交际过程中给出的信息量要适中。
a.给出所要求的信息量;
b.给出的信息量不要多于所要求的信息量。
(2)质量准则:力求讲真话。
a.不说你认为假的东西,。
b.不说你缺少适当证据的东西。
(3)关联准则:说话要与已定的交际目的相关联。
(4)方式准则:说话要意思明确,表达清晰。
a.避免晦涩生僻的表达方式;
b.避免有歧义的表达方式;
c.说话要简洁;
d.说话要有顺序性。[⑧]
后来对这些原则提出了不和补充,例如有人还提出了交际过程中所要遵守的“礼貌原则”。只要把交际双方遵守交际合作原则之类的语用规则作为基本前提,这些原则就可以用来确定和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语用涵义)。实际上,一个语句p的语用涵义,就是听话人在具体语境中根据语用规则由p得到的那个或那些语句。更具体地说,从说话人S说的话语p推出语用涵义q的一般过程是:
(i)S说了p;
(ii)没有理由认为S不遵守准则,或至少S会遵守总的合作原则;
(iii)S说了p而又要遵守准则或总的合作原则,S必定想表达q;
(iv)S必然知道,谈话双方都清楚:如果S是合作的,必须假设q;
(v)S无法阻止听话人H考虑q;
(vi)因此,S意图让H考虑q,并在说p时意味着q。
试举二例:
(1)a站在熄火的汽车旁,b向a走来。a说:“我没有汽油了。”b说:“前面拐角处有一个修车铺。”这里a与b谈话的目的是:a想得到汽油。根据关系准则,b说这句话是与a想得到汽油相关的,由此可知:b说这句话时隐涵着:“前面的修车铺还在营业并且卖汽油。”
一部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应是一张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网,应是一幅反映、描绘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蓝图。 关于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的理论是当代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由于原苏联法学带到我国的传统的法学观的影响,我国法学界对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少有异议,但对环境资源法是否能够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则一直存在不同看法。随着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与成熟,近几年来法学界越来越认识到环境资源法学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的重要意义。例如,《法理学》认为: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在调整对象上,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事实上,环境法规范大部分都是由技术规范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成,本来就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但是,仍然有些学者对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持怀疑、否定态度,致使我国环境资源法学迄今还没有形成比较公认的具有学科特色的基本理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对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缺乏深入的研究和富于说服力的学术争论。例如,过去我国学者在讨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一问题时,往往脱离环境资源法的具体条文和环境资源法实施的具体实践,从书本概念进行争论,虽然这种研究和讨论是十分必要的,但毕竟有纸上谈兵的感觉,因而对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这一基本理论问题很难取得共识。“生活之树常青,而理论总是灰色的”。目前国内外有关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已经含有大量规定或体现人与自然关系的条款,而且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实践已经取得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丰硕成果,我们只有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这些条款和实践,才能明确和掌握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调整机制。本文拟从现实生活、环境资源法律条文和环境资源法律实施的角度出发剖析人与自然的关系、研究环境资源的调整对象,希望能引起法学界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现实生活中人与自然的关系 所谓关系,是指两个或数个事物或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影响和作用。人与自然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又称人与环境的关系、人环关系、环境关系),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各种联系、影响和作用,以及“人与环境”这一综合体所呈现的各种的状态。 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人,包括个人(即自然人或公民)、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政府组织(包括国家中央政府组织、地方政府组织和国际政府间组织)、非政府非赢利民间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全人类(包括当代人类和未来世代的人类)。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自然,包括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主要指土地、水、大气、森林、草原、野生生物、矿产资源、城市、村庄、风景名胜、人文遗迹(遗址)、自然遗迹(遗址)等自然因素,以及由上述因素组成的大自然,包括整个地球,甚至日月星辰宇宙。人与自然的关系,最大量具体地表现为个人与自然的关系;但在许多情况下是指整个人类与整体自然界的关系或者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关系。单位或组织是由个人通过合同、协议或章程组成的人的集合,因而单位或组织与自然的关系实际上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认清绝大多数单位或组织都是个人之间合同或协议关系的纽结很重要,例如,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合作组织,是一系列契约或协议的契约网络,企业行为是所有企业成员博弈的结果。“市场是指为了买和卖某些商品而与其他厂商和个人相联系的一群厂商和个人”,因此市场与自然的关系实际上也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类型 法学界对人与人的关系非常熟悉。人与人的关系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看都非常复杂多样,它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夫妻关系、情人关系、家庭关系、亲属关系、朋 友(伙伴)关系、师生关系、师徒关系、雇佣关系、阶级关系、主仆关系、敌我关系、内部关系、上下级关系、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平等关系、合作关系、同志关系、买卖关系、契约关系、老乡(或乡亲)关系、互相利用关系、利益关系、经济关系、金钱关系、精神(思想)关系等各种关系。但法学界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研究不深、了解不多。其实,人与自然的关系如同人与人的关系一样复杂多样,从不同角度归纳出许多类型和种类,现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介绍: 1.人与自然的实际关系 第一,时间关系。人从其出生到死亡都与大自然保持着十分密切的时间联系,人与大自然的关系无时不在。例如,我们说某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就是说某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大自然发生联系;我们说某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大自然排放了危险废物,就是说某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大自然发生了一次作用。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是任何人都无法摆脱的关系,在不同的时间、日期、季节、年代和历史时期人与自然有不同的关系,例如黎明使人清醒、午夜催人入睡、春天催人渔樵耕读、冬天使人养精蓄锐。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可以分为眼前关系、将来关系等各种关系。人与自然的眼前关系是一种临时关系、现状关系,例如,人为了解决一时的吃饭问题,采取烧荒种地、涸泽而渔等方式,而形成的“树毁人活、鱼死人在”这种人与自然的暂时关系。人与自然的将来关系是一种长远关系、未来关系,例如,因为人滥捕杀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破坏,而在不久的将来所形成的“人没有鸟兽为伴”这种人与自然的未来状态。 第二,空间(或地域、地理)关系。人从其出生到死亡都与大自然保持着地域联系,都与一定的空间和地点产生联系。例如,我们说某人生于某地,就是说某人最先在某地与大自然发生联系;我们说某人在某地向大自然排放了危险废物,就是说某人在某地与大自然发生了一次作用。人与自然的地理关系可以分为当地关系、整体关系等各种关系。当地关系又称局部地域关系,是一种小范围的人与自然的地理关系,例如,人将本地废物运往外地,造成当地环境清洁的人地关系。整体关系是一种大范围的人与自然的地理关系,例如,人将当地废物运往外地,造成当地环境清洁而外地环境被污染的人地关系。人与自然的空间地域关系也是任何人无法规避的关系,人虽然可以从一个地方迁到另一个地方,但人始终都离不开某个空间或地域。现代科学证明,人体各种化学元素的平均含量与地球地壳中各种化学元素的含量相适应,例如人体血液中的60多种化学元素和地壳中这些元素的含量有明显的相关性。也就是说,当地的自然或地理环境对人类发展的决定作用是一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的先定的、长远的、内在的影响,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条件的长期影响和作用,在不同的地区便产生了不同肤色和特征的民族和人种。 第三,生态关系。人从其出生到死亡都与大自然保持着生态联系,不但人体外部存在着一个生态系统(人的外部自然环境是一个生态系统),人体内部存在着一个生态系统(人体内部是一个生态系统),而且人体内外共同形成一个生态系统,人只是人类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是人类生态系统或生物链中的一个环节。例如,我们说某人的气味或排泄物吸引了一些苍蝇、蚊子等昆虫和细菌,就是说某人的存在已经成为苍蝇、蚊子等昆虫和细菌的外部环境,或者说某人的存在已经与苍蝇、蚊子等昆虫和细菌一起构成一个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是英国植物群落学家坦 斯莱(A.G.Tansley)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提出的一个概念,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逐渐成为生态学研究的中心。生态系统是生物与环境的综合体, 它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无生命物质四个部分组成。其中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消费者主要指动物,分解者主要指各种具有分解能力的微生物,无生命物质指生态系统中各种无生命的无机物、有机物和各种自然因素。上述四个部分在生态系统中存在着营养关系、食物关系,由食物关系、营养关系把多种生物联接起来,一种生物以另一种生物为食,彼此形成一个以食物联接起来的链锁关系,称为食物链,各种食物链相互交叉形成食物网。根据当代生态科学和环境科学的理论,整个地球生物圈是一个大的生态系统即人类生态系统,在地球生物圈或人类生态系统中,通过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联系,人与其他生物、生物与非生物之间存在着一种生态关系。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包括食物链或食物网关系(即人与其他生物一样处于食物链、网中的某一个环节,彼此之间维持着一定的联系)、营养关系(或食物关系、吃与被吃的关系)、中心与环境的关系(即在生态系统中,包括人在内的生物是生态系统的中心,而非生物却构成生物的环境)、金字塔关系(即认为人处于生态链或食物链金字塔的最尖端)等各种具体关系。中国古代思想家庄子曾在《庄子?卷五》中用“螳螂捕蟑,黄雀在后”的现象,说明“螳螂捕蟑、鸟吃螳螂、人捉鸟”这种万物相联的生态关系。达尔文在其1859年发表的《物种起源》一书中,曾用猫、田鼠、野蜂、三叶草和牛的相互联系,表述生态食物链的概念,即“家猫多了,田鼠就少了,名叫熊蜂的野蜂就增多,靠熊蜂采蜜时传播花粉的红三叶草就繁茂”。 美国著名生态学家奥德姆认为,生态系统中的种群有9种相互作用的关系,在很多情况下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差不多:(1)中性关系,即生物种群的组合只在于利用不同的空间和资源,彼此不受影响。如在同一棵树上,由于在树上取食和栖息的位置不同、取食的方式不同,可以同时生活不同种类的小鸟、昆虫和微生物,它们彼此不相妨碍。人与某些自然物也存在彼此不相妨碍的中心关系。竞争作用,即各种生物竞争同一对象的相互作用,包括竞争生存空间、阳光、食物和配偶等。人与生物也存在竞争关系。(3)资源利用型竞争,即不同种群在竞争稀少资源时,一群对另一群起相反的作用。不同种群竞争的结果是:两个种之间形成平衡调节;一个物种取代或赶走另一个物种。人与动物也存在人兽争食、争水、争栖息地的资源利用关系。(4)偏害作用,又称抗生作用,此时两个相互作用的物种之间,一个受抑制,一个不受影响。人与不少动物都有这种偏害关系。(5)寄生作用。此时寄生者直接攻击寄主,但以其攻击不会导致寄主死亡为限,在寄生物受益与寄主不受严重损害之间维持平衡。(6)捕食作用。捕食者与被捕食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7)偏利作用。在相互作用的物种中,对一种有利,对另一种不受妨碍。如附着在鲸鱼背上的藤壶,它并不吃鲸鱼的肉和血即对鲸鱼无妨碍,但是它随着鲸鱼遨游觅食而获得好处。(8)原始合作。对相互作用的双方都有利,两者共生相互有利,但两者分开也不会死亡。(9)互利共生。两个相互作用的种群,在相互作用中双方受益,共同生长存活,彼此如果没有对方在自然状态下无法生存。 第四,因果关系。人从其出生到死亡都与大自然存在着因果关系,人作用于大自然的一切行为都会在大自然留下一定的结果(或痕迹),大自然对人的一切作用也会给人留下结果或痕迹。例如,人砍伐山上树木会给大自然留下一片光山、造成水土流失的结果;大自然一场洪水会给人类造成家破人亡的结果。根据物质循环和能量守恒定律,人对大自然或大自然对人的一切作用都会产生一定的结果和影响,即有一因必有一果,因果关系是人与自然之间最普遍、最多样、最复杂、最现实的关系。包括因人的开发(环境资源)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因人的利用(环境资源)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因人向环境的排污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因人的保护(环境资源)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因人的管理(环境资源)活动所造成的后果等各种因果关系。“蝴蝶效应”是一种典型的因果关系,在北京一只蝴蝶摇动翅膀,有可能在纽约形成一股风暴,即单个人的环境行为有可能在自然环境 中引起蝴蝶效应。对人与自然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机械唯物论认为,客观世界存在着严格的因果必然性,人每时每刻都受因果必然性的制约,人必须适应自然、服从自然;这种因果论的极端就是宿命论。正如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霍尔巴赫所说的:“人在他的一生中没有一刻是自由的。” 机械论的因果论者,将人类社会和个人的一切变化或命运都与自然联系起来,从自然环境的变动寻求社会变动的原因,严重的甚至演变成“天上有异象,人间有异变”、“流星殒落,伟人去世”等迷信思想。唯心主义者则认为人的行为与自然没有什么因果关系,自然或客体只是主体人的创造物,即认为主体人是绝对自由的。笔者认为:一方面,人对自然客体的行动自由应该以自然客体的必然规律为根据,必然既是自由的限度,也是自由的根据,主体人要顺应客体自然,接受自然的必然限制和制约,不要摆脱自然所限定的范围去盲目自由行动,人只有在自然必然性提供的可能性范围内进行选择才有自由;另一方面,人不应做自然的奴隶,而应该将人与自然的相互影响与人的实践创造力结合起来,人应该根据对自然必然性的认识去适应和改造自然,从必然走向自由。 第五,物质交流关系。人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利用环境资源,人利用环境资源的过程实际上是人与自然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流的过程,因此,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利用关系也是人与自然的交流关系。这是一种最大量、直觉、客观存在的、不能否认的关系,如人进行呼吸、新陈代谢所产生的关系,自然体、自然力、自然因素对人的吸引、排斥和侵蚀等,人类开发、利用、享受、保护、改善、整治、建设环境资源的关系也是一种利用关系、保护关系、交流关系。现代科学证明,人体通过新陈代谢和周围环境即自然进行物质交换,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个存在方式的基本因素在于和它周围的外部自然界的不断新陈代谢,而且这种新陈代谢一停止,生命就随之停止,结果便是蛋白质的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发现,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问题与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经济的再生产过程,不管它的特殊的社会性质如何,在这个部门(农业)内,总是同一个自然的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 据此,他们坚信:“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物质变换”.因此,如何处理、优化人与自然之间的交流、交换或变换关系,对于保护环境资源、实现人与人的和谐共处,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第六,利益关系。许多人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作人的利益关系,即人与其利益的关系。人的利益包括人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社会利益等方面,传统上人的利益主要指经济利益(政治利益被视为经济利益的集中体现,社会利益被视为公共的经济利益),不承认或很少涉及人的环境利益。人的经济利益又可以分为很多种类,其中最重要的是 人的物质利益或财产利益。当人们载着人类中心主义的有色眼睛看待人与自然、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时,往往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单纯的人的利益关系,即将人的自然环境视为人的一种财富或物质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与自然的关系特别是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就是人与其财富的关系。简言之,所谓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就是将大自然或环境资源视为人的财富或物质利益,并从这种利益关系出发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对待大自然和环境资源的态度、方法均以是否对人有利、有用出发。例如,墨西哥总统 福克斯认为:“黑脉金斑蝶与自然界的其它物种一样,是人类的财产。它们不只是属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一个组织的财产。因此,我们所有的人都有责任保护它们,让它们生存下去。”将大自然或环境资源视为人的物质利益,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作人的利益关系即人与其利益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但在另外一些情况则不利于环境保护,因为那时人可以像对待私人财产那样任意处置大自然,从而导致污染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第七,利用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利用关系是众所周知的,从这种人的利用关系出发,不少人将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利用关系,即人利用大自然或环境资源来达到人的目的或获得人的利益。形成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的方式是人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消耗和享受,广义的利用还包括保护、改善与整治。 2.带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 人与自然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也是一种现实的关系。由于大自然或非人生命体不能使用人听得懂、读得懂的语言和文字,目前我们所谈的人与自然的各种关系都是人认为的关系,即用人类语言文字所表达的关系。如果动物会说人话或会写人的文字,它们可能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童话或神话中猫、狗对其与人的关系的表达,其实仍然是人自己的一种认识。鉴于人与自然的带有感情色彩的关系相当复杂,本文特作为一种重要关系加以介绍。 带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指人类形成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包括尊敬、热爱、亲近、占有(所有关系)、统治(压迫关系)、征服(掠夺关系)、雇用(剥削关系)、子女、朋友等带有感情色彩、意识形态色彩的身份关系。事实证明,一个人不但可以对另一个人产生感情关系,也可以对大自然和环境资源产生感情关系。人与自然的感情关系的最明显的表现之一,是人对故乡的眷恋和乡情,许多人都自称为某地某山的儿子,如大山的儿子、黄河儿女等。当一个离开故乡几十年的游子重返家乡时,即使故乡已经没有了昔时熟悉的亲朋好友,但故乡的山川地势、“小桥流水、亭台楼阁”甚至一草一木,都会激起他无限的回忆与深思。 人的感情和认识是非常复杂多样的,不同的人对大自然和环境资源有不同的感情关系甚至完全相反的感情关系。例如,有的人视猫、犬为朋友而与之朝夕相处,有的人却任意宰杀之。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身份关系可以分为很多类型,例如:传统商人、政客和屠夫所形成或追求的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身份关系;新型生态人、环境保护人士和自然之友所形成或追求的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身份关系;在上述两种关系之间的身份关系。 传统商人、政客和屠夫所形成或追求的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身份关系,主要有主仆关系、财产关系、敌我关系。主仆关系,又称统治与被统治、支配与被支配、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即人以主人、统治者、剥削者自居,将大自然视为人的被统治者、被剥削者、奴隶、仆人或支配对象,人可以像主人对待仆人、奴隶主对待奴隶那样任意统治、剥削、处分大自然或环境资源。财产身份关系,即人将大自然视为人占有和支配的财产,当作人的所有物、占有物或利用对象,人可以像对待个人私有物品那样任意占有、买卖和处分大自然。敌我关系,又称掠夺与被掠夺、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即人将大自然特别是动植物视为敌人,人以掠夺者、征服者、刽子手自居,像征服者对待俘虏、刽子手对待罪犯那样对野生动植物、其他非人生命体任意宰杀、烹煮、掠夺、捕猎和砍伐。 新型生态人、环境保护人士和自然之友所形成或追求的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身份关系,主要有家庭关系、养育关系、朋友关系、契约关系、关系、看护关系、宇宙飞船关系、可持续发展关系等。家庭关系又称母子关系、家长与子女的关系,在生态人看来,人是大自然的产物,大自然是人的父母,大自然(地球)经过数亿年的发展演变才产生出人类。养育关系,大自然是人的衣食父母,是大自然哺育着人类,人靠大自然为生,人始终享受着大自然的恩惠,人从大自然取得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物 质源泉。中国古代思想家管子认为:“人之所生,衣与食也”,“衣食所生,水与土也”(《管子?禁藏》):“地者,万物之本源也,诸生之根菀也”(《管子?水地》)。朋友关系,大自然(特别是鸟、兽等)是人的朋友,人与大自然相伴为生。契约关系,是指人与大自然或大自然的人(在宗教中常指上帝或神)签订契约,形成双向选择、双方同意的共处关系。关系,是人可以代表大自然或动植物说话、参与环境管理和提起诉讼。看护关系,是将人视为地球的看护人或管理员,人对地球具有看管、护理的责任,又称管护关系。宇宙飞船关系是将地球比喻为在茫茫宇宙中的一艘宇宙飞船,人是飞船中的乘客,非人生命体是飞船上的其他乘客,飞船的安危关系着乘客的安危,人与其他乘客同舟共济,乘客与飞船共生死同患难,人与地球环境的关系如同宇宙飞船与飞船上的乘客、人这个乘客与其他乘客的关系一样。可持续发展关系,是指以人为本位,以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为目标,而建立的人与自然共同进步、可持续生存发展的关系。例如,一位印第安族族长写给富兰克林总统的信所表达的:“我们认为:不是地球属于人类,而是人类属于地球。……所有的物种像一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大家庭一样紧密联系,……地球和她的子民血脉相通,同呼吸,共命运。人类并非生命之网的编织者,他只是生命之网中的一根丝。人类在这个网中的一举一动都将作用于他自身。” 必须指出的是,关爱他物的情愫人类古已有之。在我国的古籍《孟子?公孙丑上》中曾有过这样的记载:孟子见齐宣王,曾看到将被宰杀的牛恐惧发抖的样子,觉得可怜,就说不要用牛了,改用羊吧。百姓却说它以小易大,太吝啬。齐宣王为此感到懊恼。孟子认为,“无伤也,是乃仁术也”,“恩足以及禽兽”,主张将仁政推广到对待自然生物,从这种仁德思想出发,就能行仁政,治理好国家。。《史记 .殷本纪》记载:“汤出,见野张网四面,祝曰:‘嘻,尽之矣!’乃去其三面,祝:‘欲左,左;欲右,右;不用命,乃入吾网。’诸侯闻之,曰:‘汤至德矣,乃禽兽。’”《吕氏春秋》也提及此事,在汤曰“嘻,尽之矣”之后还有“非桀,其孰为此也”之语。这里表明,当时已经认为,猎尽禽兽是暴君的恶行,而惠及禽兽则是至高道德的表现。北宋大思想家张载对此有深刻的论述,他在《西铭》中说:“乾称父,坤称母……民吾同胞,物吾与也。”他主张对于天地,要“善述其事”,“善继其志”。现代美国人走得更远,他们已经制定《仁慈屠宰法》,即规定即使在以动物为食时也要使动物免除不必要的痛苦。 萌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盛行的荒野文学运动,是美国动物伦理学的萌芽。荒野文学是当时美国特有的以野外生态学观察 经验为素材,用小说、故事、随笔、札记的形式抒写野生动物的文学流派,其创作宗旨是倡导崇尚生命的生态伦理信念。代表人物梭罗、缪尔、塞顿等大多为集思想家、荒野探险家和博物学家于一身的清教教徒。他们作品无不洋溢着对野生动物既礼赞又悲悯的真挚情感,蕴涵着深刻的生物中心主义理念。荒野文学标志着美国文化的道德关怀领域开始向自然界扩展,也是现代动物解放运动的精神源泉。对宇宙仁慈和动物善质的宏扬必然会导致出生态道德的结论。几乎所有荒野文学作品都充满着保护野生动物的愿望,珍视野生动物的价值,其动物伦理的真知灼见已为西方学术界广为引证、诠释和研究。荒野作家认为人和其他生物皆为上帝创造的生态共同体的成员,同受恩典,共享荣耀,都具有彼此无涉的内在神圣价值,在生存意义和精神禀赋上是平等的。缪尔看来,不论丑陋的鳄鱼还是美丽的兰花都是“圣灵的显现”,“大自然创造出 动物和植物的目的,很可能首先是为了这些动植物本身的幸福,而不可能首先是为了一个存在物的幸福而创造出所有其它动植物[11]”。在荒野文学中到处都有把动物视为“同胞”、“兄弟”、“邻居”、“朋友”的称谓。女作家赖特称动物为“公民”,她的《鸟公民》一书写的就是“带翅膀的美国人的轶闻趣事”。当代美国著名环境哲学家保尔?泰勒的生命目的中心论与荒野文学的神学目的论是一脉相传的,他以生物科学的论据,证明了“有机体有其自身的善”。[12] 在上述两类人与自然的感情关系之间,还有一种中性的感情意志关系,主要包括:主客与客体(对象)关系,中心与的关系,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开发利用与被开发利用的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对象的关系。主体与客体关系又称主客关系,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将人作为主体,将自然或环境作为客体,主体和客体的位置是永恒不变的,这是传统法学的观念;二是将活动或行为的发起者作为主体,将活动所作用影响的对象作为客体,主体和客体的位置是可能变动的、相对的,这是当代某些生态法学家的观点。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也可以表述为主体与对象的关系,主要包括三种:一是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又称保护关系,是指人是环境资源的保护者(包括保持者、保育者、改善者),环境资源是人的保护对象;二是开发利用与被开发利用的关系,又称开发利用关系,是指人是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者,环境资源是人开发利用的对象;三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又称管理关系,是指人是环境资源的管理者,环境资源是人的管理对象。中心与的关系,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将人作为中心,将围绕人的自然条件作为,这是环境科学的出发点;二是将生物作为中心,将围绕它们的物质条件作为,这是生态学的观点;三是将整个人类生态系统作为中心,将围绕生态系统的物质条件作为,这是生态中心主义的观点。 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身份关系的共同特点是,从人与人的关系推出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将人与人的关系类推或运用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根据、参照或借鉴人与人之间的家庭关系、朋友关系、主仆关系、行政关系(包括上下级关系、君臣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平等主体关系、商品关系(包括合同或契约关系、买卖或交易关系、供求关系)、关系、信托关系等,而认为人与自然之间也存在家庭关系、养育关系、朋友关系、契约或合同关系、主仆关系、财产关系、敌我关系、管理关系、剥削关系、关系、信托关系、买卖或交易关系、供求关系等。必须指出的是,既然是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关系,其种类之多、之繁和存在差别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人的感情、思想和理念是丰富多彩而差异极大的。例如,在“极端的人类中心论”者看来,“人是万物之灵”,是自然的中心、主宰、征服者、统治者,人与自然的关系只能是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征服、奴隶主与奴隶、决定与被决定、主宰与被主宰的关系。在“极端的自然论”(又称自然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者看来,人是“宇宙之癌”,人的存在是一种宇宙病态,人在宇宙中如同癌细胞一样,夺取了其他生物的生存空间,破坏了宇宙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一种敌对关系。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论”者看来,人既是生态体系中的一员,又是不同于一般生物的高级生物,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依靠、和谐共处的朋友关系。有些人只承认自己认可的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关系,否认其他人认可的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关系;只认可传统的经济、政治人认可的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关系,否认新型的生态人认可的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关系,这是一种十分不正常的现象。 3.其他类型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也可以将人与大自然的关系概括为:显性关系和隐性关系、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单向关系和双向关系、客观性较明显的关系和感情色彩较明显的关系等。显性关系,是指表面的、公开的、可以看得见的关系,如洪涝干旱火山地震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隐性关系,是指暗藏的、隐蔽的、看不见摸不着的关系,或者是一时难断利 弊、难分好坏的关系,如人的肤色体形、起居习惯等与其生活的地理位置、月球引力的关系。有些人,特别是传统经济人或政治人往往只看到人与自然的显性关系而看不到人与自然的隐性关系;而新型的生态人既能看到人与自然的显性关系,也能看到隐性关系。 直接关系,如人与其赖以生存的土地、河流的关系,一场大风雪对人体的影响。间接关系,如上游居民滥伐林木能使自己获利,但因造成水土流失、使下游河水变浑变少而使下游居民受害。起初,人们只注意或看到人与自然的直接关系,而忽视人与自然的间接关系。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和注意到人与自然的间接关系。 单向关系,是指由人或大自然一方面决定的关系,例如:黄河、长江流域这一地理位置决定了黄种汉民族的肤色特征,这不是黄种汉民族自己所能选择决定的;人们随意捕杀野生动物,这不是野生动物所能决定的。双向关系,是指由人与大自然双方共同决定的关系,例如,人与犬、猫、猴成为朋友,这是由人与猫、犬、猴双方特征共同决定的。当然,在双方关系中,也有一个谁为主谁为次的问题。例如,一个野猴将一个婴孩养大,这时猴起着主要作用;一个人将一个猴驯养成一个能为人做事或耍把戏的猴,这里人起着主要作用。在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的初期,由大自然单方面决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或由大自然起主要作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占有主导地位,有人将此称为“环境决定人”、“自然主宰人”、“天胜人”的时代。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由人单方面决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或由人起主要作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逐渐占有主导地位,有人将此称为“人决定环境”、“人主宰自然”、“人胜天”的时代。 客观性较明显的关系是指不以人的意志或主观感情为转移的关系,例如人与地球存在着万有引力关系,人与地球两极存在着磁场关系,这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较明显的关系,主要由科学技术手段和实验方法来检查、测定和验证。感情色彩较明显的关系是指由人的意志、感情、信仰和思想决定的关系,在不同意志、感情、信仰和思想的人看来有不同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往往带有意识形态和感情色彩。自然科学工作者往往强调和重视人与自然的客观性较明显的关系,而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往往强调和重视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关系。 感情色彩较明显的关系是指根据人的价 值观念、价值判断所认可、描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好的关系(又称良好关系、协调关系、和谐关系、互利关系、利大于弊的关系等)、坏的关系(又称恶劣关系、失调关系、冲突关系、互损关系、弊大于利的关系等)和中性关系(又称不好不坏的关系、利弊相当的关系)。从总体上看,人类和环境资源法努力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良好关系、协调关系、和谐关系和互利关系,人类和环境资源法尽量避免的是人与自然的恶劣关系、失调关系、冲突关系和互损关系。关于人与自然的坏关系,可以举出许多表现,主要是指对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和浪费,人工建筑与自然环境的不协调等现象。例如,人们向河流排放大量污染物造成河流污染,这时人与被污染的河流的关系就是一种坏的人与自然关系。例如,1994年,有人在国家风景名胜区韶山区的韶峰上投资20多万元修建了一尊占地400平方米的弥勒大佛,大佛肚内布置了14个电动人物模特演绎的妖魔鬼怪,阴森恐怖,这与韶山的这块“风水宝地”的自然人文景观很不协调,造成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调。 (二)人与自然关系的特点 一般认为,人与人的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伴随人 和人类始终的一种客观存在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发展都具有客观性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最普通,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碰到过无数次的现象和状态;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任何人都不能否认人与自然之间存在某种关系。马克思把“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确定为“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和“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13] 马克思明确指出:“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也就等于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14] :“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有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15] :“过去的一切历史观不是完全忽视了历史的这一现实基础,就是把它仅仅看成与历史过程没有任何联系的附带因素。……这样就把人对自然的关系从历史中排除出去了,因而造成了自然界和历史之间的对立”[16];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人类主体“自身和自然界的一致,而那种把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灵魂和肉体对立起来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也就愈不能存在了”[17].马克思在《一八八四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揭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与自然关系总和的统一,“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 [18]目前,包括一些法学家在内的一些社会科学家习惯于将社会仅仅理解为人的结合、将社会关系仅仅理解为人与人的关系,这种观点的严谨防性是值得推敲的,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在内的许多社会科学家认为,社会其实是人与自然界的统一,社会关系其实是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综合。 人类的进化及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使人类初步认识了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发展进程。了解和掌握人与自然关系的客观性,对于认识和掌握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人与人的关系的历史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如同人类社会的历史和自然史一样,是一个相互交织的、逐步进化的、连续而分阶段的漫长发展过程。在人类产生之前的地球上,只有自然物与自然物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受自然规律的控制或调整。在没有产生生物之前,只有非生命物与非生命物之间的关系。在非人生命体(主要有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产生后,除了存在非生命物与非生命物之间的关系外,还形成了非生命物与非人生命体之间的关系,非人生命体与非人生命体之间的关系,后两种关系受生态规律的控制或调整。 在人类出现后的地球上,存在如下三种主要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物与自然物之间的关系。在人类早期,人与动物没有根本的区别,人类与“猴类”、“虎类”、“狼类”等“动物类”也没有根本的区别。这时,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根本的区别,人出于生存的本能和需要,按照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生物进化和生态规律生活,人为了生存即使是“人吃兽、人吃人”也视为“自然正义”、“自然公平”、“自然自由”。也就是说,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物与自然物之间的关系全部受自然生态规律的控制或调整。人这种对自然的依赖性及由此形成的秩序,达尔文概括为“适者生存,物竞天择”,即自然秩序。后来有些法学家将这种自然生态规律称为“自然法”、“自在法”、“原始法”,人类的这个时期也被称为“自然法”或“自在法”时期。在人类社会进入“人类文明时期”后,特别是经过第一次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人类社会进入现代社会后,人类树立了对自然界的绝对权威并占据了主宰地位,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征服与被征服、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被管理、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人类的这个时期也被称为“人定法”、“人为法”时期。自20世纪70年代后,人类社会开始逐渐进入后现代社会、生态化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开始逐步进入和谐共处的阶段。 2.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 是互为前提、互相影响的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人类社会形成以来或者就人类社会而言,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同时存在、互为前提、互相影响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劳动或生产活动同时影响自然环境和其他人,即:“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如果说人靠科学和创造天才征服了自然力,那么自然力也对人进行报复,按他利用自然力的程度使他服从一种真正的专制,而不管社会组织怎样”[19] .与只看到人与人的关系或者只看到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社会学家不同,马克思、恩格斯在研究人的劳动过程或生产实践活动时,首先承认和肯定存在着人与自然的关系,即肯定“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以人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20] ;然后,透过表面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看到隐藏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21] 马克思主义在承认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前提下,即在承认人对自然的依靠和适应的前提下,强调人对自然的主观能动性和能动作用,重视人类对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的研究和应用。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强调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对社会、对人与人的关系的影响,重视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另一方面也相当注意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对自然、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影响,重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由于在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后面往往隐藏着人与人的关系,所以要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必须相应地调整好人与人的关系。 3.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同于人与人的关系,也不同于物与物的关系 目前有些社会科学家在谈论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总是习惯于用人与人的关系或物与物的关系去衡量人与自然的关 系,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误区和遗憾。其实,人与自然的关系虽然的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有联系,但却是不同于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的第三种关系。 人与人的关系的特点和状况取决于人即形成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物与物的关系的特点和状况取决于物,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特点和状况除了取决于人之外还与物(自然)有关。人与自然关系的最大特点是,它既不是人与人的关系,不能用人与人的关系去要求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是物与物的关系,不能用物与物的关系去要求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人与自然关系中,自然作为人与自然关系的一方,它是不具备人的意识、不会使用人的语言和文字的一方;有人据此断定,不存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或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就是在用人与人的关系的标准去要求人与自然的关系。其实,“自然无声人有声,草木无情人人情”,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另一方即人是有意识的、有智慧、有能力的,因而人可以采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单方面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人与自然关系中,自然是人与自然关系中起根本性作用的基础性条件,人是人与自然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主导性因素。从整体上看,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除了具有客观性、物质性等特性外,从经济学角度看还具有如下特性:第一,稀缺性。自然资源中的一些不可再生资源(如煤、石油等矿产资源)会逐渐耗竭;即使可以再生的水和空气等资源,也会因为污染而使得人们需求的清洁水和空气成为稀缺资源。第二,非独占性和非排他性。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很多属于公共物品或共有物,是许多人可以同时、共同享受的物品。第三,外
一
生态存在论主要从有机整体的视角,揭示人与 世界万物的存在是一种系统的关系存在。从其存在 状态看,它是一个生命自组织演化系统。这一大的演 化系统可分为系统自身的自组织演化、系统之间的 自组织演化和系统内在要素(子系统)之间的协同自 组织演化。在这一巨大的生态存在自演化系统中,从 无机界到有机界,从亚原子、原子、分子、细胞原生 物、生物有机体到文化,既是具有自稳自组性的有机 系统,又是生态存在系统的一个部分。从系统哲学范 式的观点看,每一系统相对于整个生态系统都具有 自身的存在价值,都会在自身所处的生态位上获得 相应的价值承认;但它作为整个生态大系统的一部 分,却不应将自己的存在价值凌驾于整个大系统之 上,因为系统价值高于部分价值,每一系统作为一个 部分都必须服从生态大系统的规范。而且就系统内 的各个部分、各个系统来说,它们不是原子式的存在,而是系统关联性的存在。
因此,生态系统的生命 演化与维系,相对于其他生命系统的存在就构成了 一种终极制约性。恰如著名学者拉兹洛所言,“自然 是终极因”。对于人类的存在来说,没有形而上的 终极预设与追求,便失去存在之根、力量之源。而形 而上的预设作为一种逻辑设定,往往不太容易被经 验证实或证伪。这在现代文化语境中几乎是不言而 喻的通则。但在生态文化视野中,生态存在的终极本 体性,却是人们可以经验感觉的事实。现代人类实践 的无度扩张已经触及到地球的极限,生态灾难频发, 彰显了地球的有限性和生态系的脆弱性。生态存在 作为一种终极本体性设定不仅仅是理论的推演,也 是现代人类存在经验的潜在呼唤。
生态存在论内含了可能性与现实性双重纬度上 的理想设定,从其存在特性看具有六大本质特征,这 六大本质特征既是从生态存在视野对万事万物的存 在本性的概括,也是对生态美的本质特征的概括。第 一,一体性。一体性的基础是人与自然的一体性,在 生命存在的终极意义上,人与自然是一体的,万物是 平等的,如桑德拉巴哈古纳的诗意吟颂:“我们必须 聆听树木的心跳,因为它和我们一样,都是活生生的 生命。”〔2〕第二,共生性。人、自然、万物的本原一体 性,是生态存在论状态的整体表征。而支持存在一体 性的规则就是共生性,不仅是万物之间的共生,更根 本的是人与自然万物的共生。对于人来说,共生不仅 意味着生存规则,而且是一种境界的提升。在机械 论、工业文明的行为模式中,人类越来越淡忘了人与 自然共生这一始源性的终极真实,共生性将重新唤回人与自然的生命连结与亲和。第三,互通性。
共生的本性必然要求互通,任何生命自组织演化系统都 不是孤立的,其自身生态活力的保持,必须依赖与其 他生命系统进行充分的物质、能量、信息交换;而且 互通不是因与果的线性过程,而是网络式的双向整 合。这种互通并非由于存在者之间的利益需求,而是 植根于存在者之间的生命亲和,“从演化进程来看, 人类可能是在漫长的时间里,发展出一种深植于基 因、渴望其他物种相伴的需求”。为此,威尔森创造了 一个新词“亲生命性” (biophilia)来形容这种需求,意 指“专注于生命与生命互动进程的先天倾向。第 四,融合性。融合性则是互通性的进一步具体化,它 体现为存在者与环境的融合。环境对于存在者并不 是工具性的、手段性的,它本身构成存在的一个有机 部分。融合性内在地包含着存在者与环境的共生与 互通。第五,和合性。对于融合性来说,和合性是对它 的一个必要的逻辑制约与提升。融合不是同一,不是 无视万物的差异与对立,否则生态存在便失去了根 基与活性,所谓“同则不继”,所谓“和实生物”。“和” 在此取“以他平他谓之和”之意。同时又赋予辩证法 的对立统一规律以生态学的纬度与滋养。第六,自主 自觉性。自主自觉性则是和合性的逻辑延伸及对一 体性的实践回应,同时又内含了生态美学结构层次 的逻辑预期。在“他”、、对立”的意义上,“自主性”是 “和”的逻辑表征,体现生命存在对自身所处生态位 及价值功能的自主意识;在“合”、“统一”的意义上, 自觉性体现了具体存在在实践层面对和合性、一体 性的潜在认同,开辟了生态美学向其他结构层次过 度的逻辑前景。
就生态存在论来说,这六大本质特性在逻辑上 已不再是单纯的辩证否定与逻辑回归的关系,更根 本的是具有彼此互补协同制约的关系,通过彼此的 协同、制约、互补,形成充满生态活力的和谐境界。也 就是说,生态存在论所具有的这六大特性实质上也 就是生态存在美的最基本特性,因而从生态存在论 的视角看,“和谐”只是万物存在方式的主要存在形 式和状态。所以从生态存在谈论美,我们不同意“美 是和谐”之说,因为这在特定意义上是把存在的形式 看成了美存在的本身,或者说把现象的东西当成了 本质的东西。但和谐美又是我们一直坚持的观点,笔 者在与周来祥先生合写的文章中集中阐发过这一思 想,因而这也可以说是一种自我否定。当然,这种否 定并不意味着不能从“和谐”的角度谈“美”,而是说 “和谐”只是求索美的途径,美的真正的奥秘在和谐 的形式背后。这颇像现象学所说的,出场的事物以未出场的事物为背景,未出场的事物是出场的事物 的内在本质。也就是说,从生态存在论的存在状态 最容易把美定义为“和谐”,而从生态存在论的本质 内涵又深感“美是和谐”之说有待理论上的深化。
二
人的存在实践是一种双重的统一,即以自然的 方式而存在和自然以人的方式而存在的统一。人“以 自然的方式而存在”指向生态存在本体的终极性诉 求,它力求超越既有文明文化事实的存在语境,含蕴 着向生态存在境界的跃升。而生态存在境界由潜能 向现实的不断转化、拓展,又必须依赖于人的主体性 的实践性活动,这种实践活动,由于植根生态存在的 本体性逻辑制约,便内蕴着、自然以人的方式而存 在”的过程。如此人的实践便展现了人以自然而存在 和自然以人而存在的统一。因此,生态主体论美学, 作为生态美学在认识论和实践论这一命题上的体 现,其本质特性是,以生态存在本体为终极制约,以 生态实践为基本中介,在人与自然的双向整合中,实 现着生态存在境界由潜能向现实的不断转化、拓展。 人作为主体所具有的社会功能都有它的自然本性, 可以说是自然本性的社会化,离开人的自然本性谈 人的社会性是一种无根之谈,自然可以离开人而存 在,而人须臾也不能离开自然而存在。人作为社会性 主体的存在,本质上是人与自然一体性存在的一种 特殊方式,“人及自然二者相互依附于一个连续发展 的整体。这个同时包含人及自然的现实整体必须被 视为一个能容许人及自然能在其中相互转化的动态 的创造转化过程”。
只有这样理解人作为主体的存 在,才能更全面理解人如何实践、认识、审美。就如何 实践而论,一般强调实践的社会性。实践是人的一种 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而人以外的自然物似乎没有, 但这种认识是有缺欠的,且不说动物也有较自觉的 实践行为,就是非动物的自然所具有的自组织的演 化(有机规律)就有一种潜在的价值趋向,也就是合 自然的目的性。就此而论,自然物也是一种合规律性 合目的性的存在,具有主体活动的特性。而且正是自 然的这种存在方式决定了人应该如何实践,但恰恰 在这方面人把它遗忘了,这是人类破坏自然和自己 否定自己的根源,这种实践行为明显是丑的,却成为 以往探讨美和美的本质的哲学基础。就我们自身坚 持的“和谐”美而论,应该承认“和谐”美学在一个辩 证的视野中较为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命题,但受制 于和谐美学诞生时历史语境的制约,在具体认识上 同样也未能摆脱这一局限。如、美的本质是人和自然、人和人、主体和客体的和谐统一,是客观的合规 律性、主观的合目的性,是真和善(客观上的真、主体 实践上的善的和谐统一”。
这种观点显然是非生 态文化的,作为和谐美的理论基础,有鲜明的以非和 谐的思想谈和谐美之嫌。而现在从生态文化的角度 看实践,就变为双重合规律性与双重合目的性:即既 要合因果规律(合线性规律)又要合有机规律(非线 性规律),而且前者要受后者的统摄;既要合人的目 的,又要合自然的目的,而且要在合自然目的的基础 上实现人的目的。人的这种实践行为,能真正打通人 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生命联系,人与自然互动共 生、相异共荣,人在自然中又在自然外,这是人之为 人的存在本性。进而言之,也就是实践以自然的方式 进行活动而自然却变成了以人的方式而存在,使生 态实践在特定意义上成了生态存在论的展开,并成 了生态美学的一种重要的基础。
现代认识论或实践论美学的思维模式是一种主 客体关系的模式,或者说主体统治客体的模式,除客 观论美学之外,其他美本质论最终落脚于主体的人。 而生态认识论美学与主体认识论思维模式不同,它 从单向的“主体一客体”模式转变为“主体(A)—客 体(自然)一主体(人)”交往关系模式。主体(包括代 内主体与代际主体)之间是一种主体间性关系,这种 主体间性关系在现实的交往活动与非现实的(潜在 的现实 )交往活动中都以人与自然一体性关系为基 础,自然对人都有终极限制性。人类作为一种特殊的 物种,不论过去(已存在)、“现在”(当下在场),还是 “将来”,其活动都要以自然为中介,自然在这三大向 度中规定着人的认识活动和价值活动。 人的现实活 动(现在向度),既要承担前人赋予的历史责任,即对 原本的历史注入应有的现实内容,又要承担后人可 能提出的未来使命,把主客体认识论关系所具有的 单向的工具理性,转向三向度互补相生的自然理性 和社会理性,使之真正成为生态认识论美学的哲学 基础。
三
生态环境美学是生态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生态存在论美学和生态主体论美学的具体存在方 式。这从生态环境价值与生态存在论和生态主体论 的内在关系可以看得很清楚。从生态环境价值论看 生态环境美,我们认为生态环境价值是“环境价值””与“环境的价值”的统一。所谓“环境价值”,就是从人 与环境的一体性关系看环境,环境并不在人之外,而 在人之内,环境就是人的生命本身,人离开自身生存的环境就不复存在。人对环境的需求不是一种外在 的需求而是一种内在的本性需求,所谓“大人者,以 天地万物为一体也。大人之能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也, 非意之也,其仁之本若是”。这就是环境价值的存 在论本性。但人与环境不只是一种内在的一体性关 系,同时也与环境存在着一种非一体性的外在关系, 或者说主客体关系,即人的某种功利性的需要与环 境建立的价值关系,即所谓“环境的价值”。
生态环境 美学就建立在具有生态存在论本性的“环境价值”和 具有主体论本性的“环境的价值”的基础上,二者的 统一构成了生态环境美学的哲学基础。因此生态环 境美也有两种形态,即环境美和环境的美。环境美更 多具有生态存在美的特性,但又不能完全归结为生 态存在美,它是作为社会存在的人在特定的具体环 境中与环境建立起来的一种一体性的审美关系,环 境对人自身就具有某种人学的性质,可称之为似存 在美。而环境的美,本质上是一种主客体关系的美, 即作为审美主体的人把环境视为审美对象构成的 美,它更多的具有主体性美的特性,但又不完全同于 主体性的美,在这里环境作为审美对象,美与不美并 不完全取决于主体对它的判断,人与环境同样是一 种同生共运、相异共荣的关系,它内在地渗透着存在 论美的因素,可称之为似生态主体论美。
虽然从两种视角一一“环境价值”和“环境的价 值”可把生态环境美学分为环境美与环境的美,但我 们更注重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尤其是环境的美所 具有的存在论美学特性。从生态价值论的角度看,生 态环境价值作为一种有机的价值系统,虽然分为“环 境价值”和“环境的价值”,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 网络关系,其环境价值可以说既是网络的纽结,又是 价值成果的储存单位;环境的价值则既是网络的网 线,又是新价值生成的基本条件。这颇似美国环境伦 理学家罗尔斯顿所说:“在一个功能性的整体中…… 其内在价值恰似波动中的粒子,而工具价值亦如粒 子组成的波动。
正是“环境价值”和“环境的价值” 的这种内在联系决定了“环境美”和“环境的美”的内 在联系。也就是说,环境的美虽然是一种人与环境的 对象性关系的美,它更具有主体美的特性,但它的生 命之根、审美之源却在于人与环境的一体性关系。这 正如罗尔斯顿在《哲学走向荒野》中所说:“在荒野中 旅行,能让我们的身体获得直接贴近自然的体验”, 荒野“给我们提供接触终极存在的体验,而这种体验 在城市中是无法获得的”。这就是从“环境美”看 “环境的美”。对“环境的美”与“环境美”的关系,如果 进一步用海德格尔“之间”的哲学观点来解释,可以认识得更清楚。
海德格尔曾对“在某某之间”和“在其 间”,进行过严格的区分,前者是存在者的存在方式, 它既包含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也包含现代哲学讲的 主客体关系,它们彼此之间的这种关系当然是一种 非一体性的存在关系;而“在其间”却是“存在论”意 义上的“在其间”,它“为一切存在者开启存在的可 能,因而是提供生存尺度的、构成人生命运的真正的 在之间”。我们所说“环境美”显然更倾向于一种 “在其间”的存在美,而“环境的美”它显然在形式上 以对象性的关系存在,卩“在某某之间”的方式存在, 但实质上却是存在论美的一种特殊体现形式, 它与 环境美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互动共生的关系。
四
生态文艺美学作为生态美学的一种特殊形态或 者更精神化的存在,可以以更自由的方式与生态存 在论美学、 生态主体论美学和生态环境美学发生直 接或间接的联系,变为自己精神反映的内容。但从更 深层次看,生态文艺美学却有不同于以上三大美学 的本质特征,它更具精神生态化,精神生态是生态文 艺美学的主要表现对象。因此,生态文艺美学不但要 以对近现代文艺的非生态化精神的否定来确立自己 的表现的对象,更要以精神生态学家的风姿探索生 态文艺美学的表现内容和形式,这条道路虽然很艰 难、很漫长,但它是文艺美学最灿烂的明天。
建立精神生态文艺美学当然应该立足于当今时 代,因为文学艺术本质上是一种时代精神的体现。而 生态文艺美学作为精神生态反映形式,它自身就是 一种崭新的时代精神,或者说是在“人类纪”时代特 有的人类“精神圈”的一种突围和重构。在整个现代 文化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精神圈”,奠基于以往人类 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历史,天然缺失生态纬度自然 生命活力的滋润,使人类的生命存在远离与自然相 谐和的感应体验方式,“人类对自然的依存越低,他 的生存便越贫乏和卑微”,“人类自认高于其他物种, 这不会带来人性的提升”。实现人类“精神圈”的 生态化是一个伟大的时代命题。精神生态化建构的 文化基础是现代文化向生态文化的转型,生态文艺 美学作为精神生态的直接反映形式,不但是现代文 化向生态文化转型的内在推动力,而且能以更为感 性的形式展现生态文化“精神圈”的建立一精神圈 的生态化,起到其他文化形态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吸 收古代和现代文艺精神精华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 既不同于古代也不同于近现代的一种展现精神生态 的文艺美学。
生态美学代表着一种新的美学转型, 美学的转 型意味着美的本质观的提升,及与之相适应的艺术 本质观的结构性转换。生态文艺美学的基本逻辑构 架立足于生态存在论与生态主体论的双重视角。从 生态存在论与生态主体论的双重视角建构生态文艺 美学,更能清晰地凸现以往文艺美学的逻辑缺失。当 然这不是说以往的文艺美学思想没有自身的合理 性,而是说任何理论既得益于自身诞生的历史语境, 也受制于这一历史语境。以往文艺美学思想的最大 缺失就是自然美的边缘化,包括作者1990年出版的 《文艺美学》。艺术是人类主体的精神创造物,其存在 形式是人类精神品格的集中表现,“文学史,就其最 深刻的意义来说,……即人类的精神史”。
文艺美 学以人类的艺术创造与欣赏为研究对象,是对人类 文艺现象的形而上反思,在更深层的意义上是对人 类精神、情感状态的理论烛照。只是这种理论烛照难 免带有与历史同行的盲点,“先是谢林,后是黑格尔、 左尔格高扬艺术,贬低自然,把审美活动与艺术活动 等同起来,于是美学基本问题便成了艺术与现实生 活的关系,或者更明确地说,成了艺术的超越性问 题”;“百年来中国美学几乎始终囿于艺术活动之内, 把艺术对现实生活的认识和超越当作美学的基本问 题,自然美(包括社会美)虽然也时时被人提起,却被 置于从属的、边缘的位置。在既有美学理论的探 讨中,虽然也关注到自然美,但并没有给予自然美以 应有的重视,在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视野下,自然无 论如何也不能和人类的主动创造相比,自然美至多 也不过被当做人类某种精神状态的象征,从而遮蔽 了自然美的深刻本质,、心灵和它的艺术美高于自然。
对于自然、自然美的边缘化,属于一个时代的 缺失。随着人类生存困境与难题的凸现,时代呼唤 人类精神回归远离的家园,呼唤培育人类对自然的 谦逊与敬畏,呼唤新型人类精神品格的塑造。文学 艺术作为人类精神境界的集中展现,面临着责无旁 贷的历史重任。而要回应这一呼唤,文艺美学应该 有对自己进行自我否定的勇气,随着时代语境的转 换,如果我们仍然一般地坚持“美的本质反映在艺 术中,就是主观与客观、表现与再现、情感与认识、 真与善的统一”〔14〕,就很难回答新时代提出的问题 和缺乏对现实的应对力,而作为对未来艺术的一种 逻辑预期则隐含着更大的欠缺。因此我们认为从生 态存在论与生态主体论双重视角建构新型的生态文 艺美学就变得十分必要与迫切。
具体来说,在生态存在论和主体论双重视角下构建生态文艺学,首先要确立自然美在艺术本质观 中的基础地位,使自然美成为“精神生态化”逻辑结 构的要素,并以此为前提,文艺具体展现自然美与精 神美两种逻辑视角的协同、制约、互补、共生,这也是 生态文艺美学关于艺术本质观的基本逻辑定位。而 要确立自然美在人类精神结构中的本体地位,就需 要重新认识自然及自然美的深刻内涵。自然并非支 撑人类生存的间接工具、手段,相反,人与自然本就 是一体共生、和合共融的关系,“关于自然,我们认为 它是宇宙普遍生命的大化流行的境域。……自然,对 于我们而言,是广大悉备,生成变化的境域。在时间 中,无一刻不在发育创造;在空间内,无一处不是交 彻互容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探索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实践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迫切关心的重大课题,成为国际学术界的研究热点。可持续发展观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观,它的完整的理论体系,包括它的世界观、价值观、伦理观和实现观,还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广泛的讨论,尤其对可持续发展的哲学基础、伦理学底蕴、经济学内涵等问题的认识不尽相同。可以说是众说纷纭,相去甚远。其中,在西方,可持续发展被生态中心论者视为人类中心论或者被人类中心论者引为同道,这就影响我国学术界,并出现了一种很流行的似乎被公认的观点,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是全人类的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它的本质内涵是全面发展的人本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实现以物为中心向以人为中心的转变。这种说法完全把可持续发展纳入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框架,使可持续发展观变成西方近现代以人类中心论为基本内核的传统发展观在现时代的变种。因而以人为中心的传统发展观披上了可持续发展观的华丽外衣,使可持续发展观充满了人类中心论的世界观、价值观、伦理观和实现观。它不仅否定了可持续发展观和传统发展观的本质区别,而且使可持续发展失去了科学性和合法性的内在依据。于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根本问题:什么样的可持续发展观能够科学阐释人类文明发展与地球生态系统生存的关系,才能确证它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呢?这就很有必要对可持续发展观进行重新界定。为此,笔者提出一个新的理论假说:生态文明的发展观与实现观的生态本位理论,以此构建可持续发展观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因此,可持续发展不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与实现观,应该是一种以生态为本位的发展观与实现观,从而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