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一次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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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本应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爱,但有人却纵容未成年人走上歧途。

  近日,邱某(未成年)携带一包氯胺酮(俗称“K”粉)与同伴来到被告人瞿某登记入住的某宾馆房间内,询问瞿某是否吸食,瞿某同意后将氯胺酮按压分成五份,用人民币卷成吸管后两人一同吸食。上栗县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瞿某提起公诉,经本院审判,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在青春期这一特殊时期,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形成,好奇心强,易产生波动,更容易遭受毒品侵害,甚至诱发其他违反犯罪行为。容留他人吸毒,尤其是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不论次数和人数,即属于犯罪行为,情节恶劣,人民法院必将依法惩处。

  “吸毒一口,掉入虎口”,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清晰认识吸食毒品带来的危害,在法律面前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只要触犯法律底线,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同时,学校、家庭、社会应承担起更多责任,以对毒品零容忍的打击力度,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作者:谢启明 刘意萍

  编辑:戴清莎 审核:谭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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