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pdf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
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要点】 歧视女性未成年人;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要
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 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
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
服务员。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
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
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
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回答问题:
(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要点】
(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 “家庭保护”中 “必须让适龄未
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 “社会保护”
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
年人保护法》中有关 “学校保护”中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规定。
(2)公安人员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司法保护”中 “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
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3)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人如果不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有错误不改,任其发展下去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中学生一定要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
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谨慎交友。
3、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一周三
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
止时,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
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
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第七节英语课没上着(教师下班时间为5:30)。
结合此案例请分别就学生朴某和王老师的行为进行一下简要阐述。
【案例分析要点】
(1)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这对老
师不尊重,违反了《小学生守则》第二条专心听讲,《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三条,尊敬老
师,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也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
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 )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应该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
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的规定:教师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
格” ,以及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
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
为” 。
打学生“耳光”是属于侵犯学生人身权利行为;致使学生一节课没上,是侵犯了学生受教育
权的行为,王老师行为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教师法》第37条,《义务
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之规定,可先由学校给予王老师一定的行政处
分。如果矛盾激化,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调解。
案例反思:
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教师要懂法守法,尤其要了解我国的教师法和教育法等基
本的法律法规,增强教育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学会做学生思想工作.,用规律法规来约束自己
的行为,并将此作为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手段;同时,应该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
犯。
其次,学校有计划的组织家长会,定期家访,一来增加沟通,让家长理解教师工作的性质、内
容、难度,二来可以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法的辅导,使他们掌握教育方法、配合学校纠正孩
子的不良行为习惯。
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以灵活的形式宣传教育的政策、法规,让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