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未成年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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