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学堂丨这些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家长朋友们请注意

  

  从生前到死后,民法典影响着一个人的全部生命和社会历程。18岁成年之前,无论是还未出生的胎儿、不谙世事的孩童,还是蓬勃朝气的少年,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那么少年儿童在日常生活学习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今天就请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吕鹏舞律师简要介绍一下。

  1、法律规定哪些人是未成年人?

  答: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也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未成年人是否具备民事权利?具有哪些民事权利?

  答:未成年当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财产权(如所有权)、身份权(如作为子女的权利)、继承权等各项民事权利。《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从事民事行为?其效力如何?

  答:《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不满8岁未成年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需由监护人代理实施。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8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故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其效力或无效或需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追认后生效。

  4、未成年的监护人由谁担任?

  答:首先是父母,父母不能担任的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亲属,有关组织担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5、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期间受到侵害,责任如何承担?

  答:如果侵害是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造成的,由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法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岁)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上、不满18岁)受害时,“学校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规定有区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在学校;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需证明学校未尽到相应责任)。

  如果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相关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6、未成年人自愿参加足球、篮球比赛等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受到侵害,可否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答:一般不可以,损失由自己承担,除非对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在参加文体活动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来源:长春司法 常思轩

  编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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