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1991年浙江一桩因“交换丈夫”引发的伦理悲剧

  在大家的认知中,性往往与道德相关,并不存在违法犯罪的情况,比如说夫妻一方出轨他人并发生关系,这是道德问题,法律不能将出轨的人依据何种罪名将其投入监狱,不过很多人忽略了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性既不道德也属于违法犯罪。

  能够印证以上结论的案例,需要说到1991年浙江一桩因“交换丈夫”引发的伦理悲剧,悲剧伊始是两个年近30的中学教师的对话,这两名教师分别是小倩和芳芳,两人给学生上完课后结伴回家,途中说起了家庭和婚姻的烦恼。

  小倩最大的烦恼便是因为妇科病无法满足丈夫,而丈夫精力旺盛,长此以往定然会出轨,这叫她担忧不已,她说完以后,芳芳随口接话:“可以在其他事情上弥补你丈夫。”小倩心想这种事如何能弥补,转眼一看芳芳娇滴滴的样子就开玩笑:“要不你替我去补补?”

  谁想芳芳居然意动了,因为芳芳的丈夫总是不苟言笑、一本正经,倒从未像小倩的丈夫那样如狼似虎过,芳芳其实也经常感觉到不满足,那么小倩的丈夫不就刚好可以配她?两人又说了一会,居然心照不宣地同意了“换夫”行动。

  小倩率先回家与丈夫阿强商量了一番,阿强起初以为小倩是故意试探他,想知道他会不会因夫妻之事出轨,因此坚决不肯松口,一副死也要清白着死的模样,但当得知小倩确实有此打算,且对象都已经帮他说服好了以后,他不再推辞,答应和芳芳见面。

  三人在小倩和阿强家中见了一面,并且阿强和芳芳在当天就被翻红浪,将这件事一锤定音,此后芳芳就经常赶往小倩和阿强家中,与阿强胡作非为,在干这些事的时候,小倩有时不在,有时作壁上观,有时状态好也会参与其中。

  三人的关系稳定下来以后,小倩提出要见芳芳的丈夫,芳芳虽然有些为难,但由于这件事本来就是以交换作为基础,所以无法拒绝,回家以后就跟丈夫小文说到了这件事,小文大发雷霆,斥责他们无耻,不过芳芳说她有把柄在小倩手上,如此小文不得不与小倩见面。

  见面以后,小文发现小倩比芳芳更文静、温柔、亲切,加上小倩澄清了自己,说全为了丈夫,而且也没有芳芳的把柄,一时之间让小文心疼不已,最后小文也加入了其中,于是两位女教师的换夫计划到这里算是完美成功。

  在此期间他们一直进行的小心翼翼,还签订了换夫协议,要求对此事绝对保密,因此四人的Y乱行为按部就班地进行着,直到小倩和芳芳出现了分歧,才以非常难堪的方式被揭开了,而小倩和芳芳的矛盾始于一次考试。

  这次考试之后,芳芳顺利通过了编制,而小倩却仍然原地踏步,这令小倩既嫉妒又不甘心,毕竟在她眼中,芳芳是那样龌龊恶心,因此在她背后说了不少坏话,这些坏话转瞬间就传到了芳芳的耳中,芳芳不甘示弱也开始诋毁小倩。

  在这些互相诋毁的过程中,换夫这件事是她们最喜欢拿出来攻讦对方的,谁知道闹大了以后,这件事被校方得知了,于是校方安排了调查组进行调查,知道前因后果以后,不顾所谓学校的脸面,毅然报警,警方直接把两人给带到了派出所。

  小倩和芳芳不能理解,也无法接受,在她们看来这件事顶多是道德上的瑕疵,学校开除她们十分正常,可这和公安机关又有什么关系?但无论她们如何辩解,事情就是如此,她们包括她们的丈夫全都构成了聚众Y乱罪。

  该罪名的含义和构成要件为,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从事Y乱活动,该活动的行为不受限制,只要与X相关即可,该案中小倩和芳芳与她们的丈夫之间,不仅仅是三人聚集,还时常四人聚集,且存在组织性、扩大化的趋势,因此构成聚众Y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构成该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涉及到未成年人则以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当地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小倩有期徒刑三年,小芳有期徒刑二年,其余两人一年到六个月不等。

  这次换夫事件悄悄开始,轰轰烈烈地结束了,除了让不少人三观炸裂之外,也让很多人觉得颠覆认知——这竟然属于违法犯罪?其实从聚众Y乱罪和换夫事件中四人的行为来看,关键点是“三人以上”以及有组织有计划,且固定并有扩大化倾向,这种情况必然属于违法犯罪。

  不过小倩和芳芳的行为算是轻微,更严重的是“南京换妻案”,该案由一位男教授马某春开始,涉及22人,共聚众Y乱18起,其中包括3对夫妻,且这次案件有固定的QQ群,马某春也像小倩和芳芳一样以为这并不算违法犯罪,但最终获刑。

  这些事,又让人开始思考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很多人看来违背道德不如违法犯罪严重,实际上法学界一直秉持的观点是,违背道德的严重性远远高于违法犯罪,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而违背道德和违法犯罪并不冲突,违背道德不一定违法,但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违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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