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 河南一对夫妻囚禁欠债女子17个月, 又用铁链锁其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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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河南省宜阳县石陵乡的孙志成、郭云花夫妇为讨债,先将新安县正村乡50岁的胡玉兰扣为人质,非法拘禁17个月。放回胡玉兰后,又将胡的大儿子钱小来囚禁在活动范围不足1平方米,不见光线的小屋里,用一根铁链锁住了他的脖子,这一锁就是3年。4年多来,受害者家属无数次奔走于宜阳县、新安县和洛阳市有关部门,直到2003年2月22日,钱小来才被解救出来……
1998年农历九月廿九晚上10点钟左右,河南省新安县正村乡上坡村蒋坑组村民胡玉兰已经睡下,她突然听到外边有小车的响声,接着郭云花的丈夫孙志成等7人冲进院内,胡玉兰急忙打电话报警,但电话线已被切断。孙志成等人二话不说架着仅穿内衣赤着脚的胡玉兰便走,胡玉兰刚喊一声“救命”,孙志成等人便用毛巾塞住她的嘴,又用黑布蒙住她的眼,一人扭着她一只胳膊,把她架上了吉普车,随后吉普车加大油门绝尘而去。几声狗叫后,村庄又恢复了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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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胡玉兰的丈夫钱文知想做生意,但是苦于没本钱,得知大儿子钱小来未婚妻的婶婶家有钱,1998年2月份,钱文知便通过中间人向郭云花借钱。
中间人领着钱文知来到宜阳县石陵乡郭云花家中,郭云花把家里积攒下来的1万元借给钱文知,钱文知打了欠条,约定一个月内还清,月息3分。
1998年3月,郭云花夫妇通过电话向远在陕西安康做生意的钱文知催问还钱的事,钱文知说现在正是生意的关键时候,让郭云花再借给他2万元,生意做完,连本带息一起还上。郭云花夫妇一咬牙,从别人那儿借了2万元,1998年4月14日,孙志成乘车到安康把2万元钱交给了钱文知。
郭云花夫妇在家焦急地等着钱文知还钱的好消息,一个月后,等来的结果是钱文知做生意赔了,分文没有,郭云花和孙志成欲哭无泪,3万元钱在农村可不是小数目,怎么办呢?
他俩决定把胡玉兰绑架走做人质,这样钱文知会尽快还钱。于是1998年农历九月廿九这一天,已在胡玉兰家住了3天的郭云花打电话给丈夫说梁家仅有胡玉兰一人在家,让丈夫找车带人来。这天晚上,孙志成用租来的吉普车先把胡玉兰劫持到石陵乡孙志成的二姐孙志梅家。当然,梁家大儿子和孙志成侄女的婚事也泡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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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胡玉兰在控告书中写道:“当天晚上,把我拉到孙志成的二姐家,把我打得死去活来,然后扔到屋里锁了3天,没吃东西,头发被拽掉两绺,眼睛被打得出血。三天两头逼着我给家里打电话要钱,要是说不好,当场就打,一天吃一顿饭的时候多,吃两顿饭的时候很少,我饿得皮包骨头,因为缺营养,身上的皮掉几层,耳朵被打聋,肠、胃、肝都有病,经常头痛,脚上大拇指骨折……”
被拘禁的17个月里,胡玉兰挨了多少次打,她也记不清了,每次往家打电话前,或是孙志成不高兴时,便是她挨打的时候。为了少受点皮肉之苦,她经常下跪,哭着哀求他们手下留情。她下跪的次数不下100次。
梁家也先后东挪西借送来8000元,但孙志成一直不放人。
1999年11月份的一天,胡玉兰被拘禁在宜阳县寻村乡官庄村郭云花她干姐家,晚上孙志成夫妇俩轮流看管,白天困了,胡玉兰一看她俩睡着了,便蹑手蹑脚地走出屋子,开院子大门时,响声惊醒了他俩,他俩恼怒至极,把胡玉兰拽到屋里,郭云花用不堪入耳的话辱骂她,孙志成先用勺子打她头部,后来扇她耳光,不知扇了多少遍,耳朵啥也听不见了,以后她再也不敢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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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俩见拘禁胡玉兰效果不好,又生一计,从2000年2月开始,孙志成夫妇让胡玉兰给娘家写信、打电话,说自己病了,快不行了,让娘家赶紧来人。
2000年3月底,胡玉兰的两个哥哥带着胡玉兰的大儿子钱小来等7人驾驶机动三轮车到孙家,钱小来和胡玉兰的娘家侄儿被扣下。
钱小来被当作人质囚禁起来,孙志成逼着钱小来写下了“因我催父还款不见成效,出此下策,愿拿自己换母亲胡玉兰,由我向父亲催款,与其他人无关”字样。他们还逼迫胡玉兰的侄儿写下了“钱小来到郭云花居住事,并非郭云花本意,也非任何强迫,此事与郭云花、孙志成无关,如若涉及法律事务,以此为证”。4天后,胡玉兰的哥哥拿来4000元后,侄儿才被放回。
这一切胡玉兰还蒙在鼓里,2000年4月4日这天,胡玉兰被他们放了,费尽心机的孙志成夫妇俩把早已写好的内容为胡玉兰在孙家没有受虐待的字条,让胡玉兰抄一遍,胡玉兰不写,孙志成说不写你走不了,无奈之下,胡玉兰只好抄了一遍,并摁上指印。
临走时,孙志成夫妇俩狞笑着说:“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用拴狗的链子拴住了。”胡玉兰这时才知道,他们为什么大发慈悲放自己出去。
胡玉兰拖着虚弱的身体刚出虎穴,而大儿子钱小来又陷狼窝,他走时妻子已怀孕4个月了。钱小来被囚禁的第一天,孙志成便买了一根铁链子,一头锁在他脖子上,一头拴在家里的树桩上,并用钉子钉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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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后,孙志成又把用圆钢筋打制而成的两米多长的铁链子拴在他的脖子上,把细的链子拴在他脚上,把他囚禁在二楼的小房间里,铁链子另一头拴在梁上,长短刚好他能躺下,地上铺二个棕垫,脚旁放一个桶。
3年来,除了偶尔夜间被转移别的地方,他就在这活动范围不足1平方米不见光线的房间里度过。1000多个日日夜夜,钱小来没有见过太阳,没有换洗过一次衣服,没有吃过一次饱饭,每天一顿饭,一碗稀饭,一个馍,脖子上的铁链子一次也没有打开过。
头发长得长了,孙志成夫妇俩便拿来剪刀胡乱剪剪,胡子长了,钱小来便一根根地拽,夏天,小房子里闷热,臭气熏天,蚊虫叮咬;冬天,寒风肆虐,一条破褥子难挡寒意,他被冻得瑟瑟发抖。3年间,在这间不见光线的小屋里,恐惧、寂寞、饥饿、伤痛每天伴随着他,
“那时最大的精神支柱是出生的儿子,每天想着儿子的模样,啥时候能离开这人不人鬼不鬼的地方,看上儿子一眼。 ”钱小来被解救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道。
3年当中,钱小来不知被打了多少次,特别是在用手机给家里打电话要钱时,必须得有感情,必须哭,否则就要挨打,挨打之后再打电话时还要骂父母不讲情义,不拿钱赎回儿子,若不骂或者声音小,还得挨打,罚跪,一跪就是几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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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1日晚上,孙志成和他妹夫潘跃东等人拉着钱小来来到一个僻静处,把内衣内裤脱掉,让他跪在两块砖上,孙志成说:“手痒了,给你松松皮。”孙志成用鞋底扇他脸,一边30下,而后用皮带、麻绳抽打他背部,孙志成还用镰刀把打他屁股。打后,郭云花拿着手机让钱小来带着哭腔,向家里要钱。
6天后的晚上,孙志成又把铁链子从梁上解下来,把钱小来拉到房子后边的深沟里,孙志成、潘跃东、孙随的女婿等人把铁链子另一头拴在他脚上,孙随用鞋底打他头,另外两人用皮带轮流抽他,钱小来的门牙也被打掉半截。回去后,细心的钱小来把那半截门牙藏了起来,孙志成等人见他满嘴是血,门牙掉了半截,追问那半截门牙的下落,钱小来说丢了,孙志成恶狠狠地对他说:“以后不管谁问,你就说牙在家时就掉了。”
从此以后,钱小来的两只耳朵开始化脓,听力也急剧下降,孙志成说:“谁问你你就说是心里着急急的。”
钱文知借钱回来后,看到家里空无一人,两天后,孙志成打电话才知道妻子被当作人质,钱文知急忙向新安县公安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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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二中队队长赵某带领民警将胡玉兰救出带到石陵乡派出所,郭云花又是哭又是闹,百般阻挠,一会儿心脏病又发作了。李华请示新安县公安局领导后,进行调解,让胡玉兰仍当作人质,啥时钱还了,啥时候回来,又让郭云花写下保证,不能虐待胡玉兰,不能限制她人身自由,胡玉兰也在上边签了字。第一次解救行动就这样草草地结束了。
得知母亲被拘禁消息后,1999年1月1日,胡玉兰在北京打工的两个儿子急忙从北京回来,去找新安县公安局,公安局的人说:“先借钱,钱给了再放人。”
2001年6月初,胡玉兰拿着大儿子寄来的信去新安县公安局控申科,一位科长说:“把欠人家的钱拿出来再去救人。”
胡玉兰跪在那儿哭着说:“丈夫整天在外边借钱,实在拿不出那么多钱,先把儿子救出来吧。”这位科长对她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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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8月19日,胡玉兰拿着控告书先后到新安县检察院、公安局等有关部门,钱文知也先后向宜阳县公安局,洛阳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人大等有关单位反映,洛阳市公安局一位领导派人去宜阳县调查,宜阳县公安局说:一个星期后把人解救出来,可是过了一个星期,过了一年又一年,人还没解救出来。
这时胡玉兰才想起郭云花对她说的话:“你上哪告也不行,我们有势力。”原来郭云花的一个亲戚在宜阳是个有头有脸的人,与宜阳县公安局前任局长和新安县公安局一些人关系不错。难怪宜阳县公安局以种种理由不去解救人质。
后来,宜阳县公安局原任局长因贪污受贿入狱,新局长上任后,胡玉兰在当地知情群众的帮助下,给这位局长写了一封控告信。
2003年2月21日,局领导要求县刑警队查清此事,解救被非法拘禁人员。当天下午,宜阳县公安局依法立案并传唤了犯罪嫌疑人郭云花,初步证实了孙志成夫妇为讨债非法拘禁被害人胡玉兰、钱小来时间共达4年多的犯罪事实,但郭云花拒不供认拘禁钱小来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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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母亲被公安机关带走后,郭云花的女儿喊来同村妇女砸开娘家大门,想毁灭罪证,她们找来两根钢锯条,把锁柄锯断,卸掉了钱小来脖子上锁了3年的铁链,然后将钱小来扶下楼梯,用热水洗了脸,找来干净被褥,让他躺在一楼的床上。
2003年2月22日凌晨,宜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孙志成家将钱小来解救出来。
看到钱小来蓬头垢面、面色苍白、皮包骨头的样子,民警掉泪了,没有一点力气的钱小来在两位民警的搀扶下,坐上了警车。在宜阳县公安局,3年没吃过一顿饱饭的钱小来吃光了民警端来的一大碗烩面后又吃了26个小笼包,喝了一大碗羊肉汤。
2003年3月8日,犯罪嫌疑人孙志成、郭云花、赵连凯、孙志梅、郭有来等8人(其中2人在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批捕。
5月20日,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归案的5人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
2003年7月,经法院审理,孙志成、郭云花、赵连凯、孙志梅、郭有来5人分别被判处一直五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即使当事人为了追讨债务而拘禁他人,也是刑法明文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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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当事人追讨的债务可能是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例如高利贷、赌债等。关于以非法拘禁的方式追讨此类非法债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解释作出此种规定,是由于尽管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这种债是实际存在的,是属于事出有因。
总之,当事人无论是为追讨合法或者非法债务,只要是采取了非法拘禁的手段,都是触犯了刑法,都是犯罪行为。
(因可理解原因,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