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男明星:分手后前女友索要巨额赔偿?满足2个条件把她送进监狱
原标题:男明星:分手后前女友索要巨额赔偿?满足2个条件把她送进监狱
导读:前有吴秀波女友涉嫌敲诈勒索4000万,被判刑三年缓刑三年;后有吴亦凡前女友都美竹索要800万,但是却没被抓起来;最近又爆出来一个霍尊前女友。她们都都有一个共同特点,明星前女友,分手后索要巨额赔偿,她们也都涉嫌一个罪名:敲诈勒索罪。今天就一起了解下这3个案例,看看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把前女友送进监狱。
案例1:吴秀波女友索要4000万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11年,陈昱霖与已婚男演员吴秀波相识,后发展为长期情人关系。
2018年5月至5月间,陈昱霖以其与吴秀波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需要购房为由,向欲于自己分手的吴秀波分两次索要网民币300万、800万元,吴要求陈同意分手并亲笔书写不公开二人关系、删除二人照片等隐私材料的承诺书后,将上述共1100万元钱款给付给女方。
2018年5月24日,陈昱霖在朋友圈发长文,公布自己与吴秀波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并指出吴秀波还与其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8年5月8日,陈昱霖以曝光二人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亲密照片等隐私为由,向吴索要网民币4000万元。二人达成分期4年支付协议后,吴秀波于2018年5月16日向女方转账网民币300万。但陈再次要求变更约定的支付期限,并以进一步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其他人的负面信息等理由相威胁,胁迫吴一次性支付剩余的网民币3700万元。
2018年5月,陈昱霖被警方带走。2023年5月底,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朝阳区法院一审做出判决,陈昱霖敲诈勒索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钱财,二是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
非法占有的意思,就是这钱你本来不该拿,但是你想要,这就叫非法占有。如果这钱本来就该拿的,比如别人欠我的钱不还,那我威胁要打他,我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的,因为我是在索要我自己的钱。
威胁、恐吓等手段,这个就比较多了,简单来说就是一句话,你让对方感到害怕了。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2、吴秀波的女友为啥构成犯罪了?
第一,她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她和吴秀波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是成年人之间的自愿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但并不违法,吴秀波没有义务给她巨额补偿。
男女分手后,双方友好协商,一方给另一方一定金额的补偿费,属于正常范畴,但是如果要的明显超出了正常范围,那就属于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了。
第二,她使用了威胁、恐吓的手段。前几次要钱,陈只是说自己和吴秀波在一起这么久了,需要购房,这时候并未使用威胁手段,吴秀波是同意了给钱的。但是当最后,陈昱霖提出,如果吴秀波不给她4000万,就要曝光二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以及亲密照片,这就已经是威胁了。
所以,陈昱霖构成了敲诈勒索。
案例2:都美竹爆料吴亦凡欺负索要800万
据都美竹爆料,在她爆料后,吴亦凡给她转账30万,并晒出了转账记录。后来据说,都美竹向吴亦凡索要钱财金额达到800万。这个料一出来,很多人说,都美竹可能要进去了。但事实是,都美竹没进去,吴亦凡进去了。都美竹也是分手后跟吴亦凡要钱,且数额巨大,为啥都美竹不构成敲诈勒索呢?
因为,都美竹要钱,不属于非法占有。
据都美竹爆料,吴亦凡团队以面试为由,将都美竹骗到家中,收走手机,饮酒后住在吴亦凡家。然后吴亦凡趁其醉酒,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涉嫌欺负。
大家要清楚,欺负属于侵犯公民人身的严重犯罪,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受到他人损害的,是可以索要赔偿的。比如,我被打伤了,那我当然可以向打伤我的人索要赔偿。欺负也是一样,被欺负后,人身和精神都遭受了严重损害,法律是支持索赔的。
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很多这种案例,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欺负罪受害方可以同时向法院发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犯罪嫌疑人提出索赔。法院一般为支持的。
所以,都美竹要钱,属于非法占有么?当然不属于,她要多少钱,都是她的自由,因为她的目的不是非法的,她可以认为她被伤害后,需要800万才能弥补,也可以认为她被伤害后,需要8000万才能弥补,这都是她的自由。
案例3:霍尊前女友索要900万被威胁要坐牢
今天,霍尊前女友陈露发文,称其和霍尊分手时,霍尊先是提出给她300万分手费,陈露最后提出要900万。然后陈露被霍尊的一位女性朋友带至家里,被一群人威胁,说她这已涉嫌敲诈勒索罪,如果告她,她会和吴秀波女友一样被判刑,甚至要坐10年牢。一顿操作,把小姑娘吓得不轻,签了协议,钱也不要了。
坦白来说,因为细节还不够,目前这个事件讨论起来还不时尚。陈露的发文,属于一方的说法,对于她怎么提出的900万,以及提出900万的理由,均一笔带过。
但她很清楚地表述出来:我觉得这个数字他不能接受,这差不多是他手头上所有的钱了。
这句话,很明显可以表明,陈露是知道自己要这900万,已经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分手费。仅仅将其当做:霍尊承诺过给我买婚房,就当这个钱是还给我了。
这摆脱不了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主观意图。
但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还要看陈露在提出900万时,有没有威胁的成分。
如果有的话,当时霍尊方的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加威胁,女方的确有涉嫌敲诈勒索的嫌疑。
如果陈露没有威胁,那显然不构成敲诈勒索。
总之,男人也好,女人也好,记住一点,如果这钱本来就是你该拿的,那你就不构成敲诈勒索;如果这钱不是你该拿的,但是你想拿,并且威胁对方,那就极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举个例子:
我看见一男的欺负一女的,然后我就反复跟这男的要钱,威胁他要是不给我钱,我就报警。这时候,如果我索要的钱财达到了立案标准,那我就涉嫌敲诈勒索,因为这钱我本来就不该拿,然后我还威胁了。
如果我就是这个被欺负的女的,然后我也跟这男的要钱,也威胁他要是不给我钱我就报警,那不论我要多少,我都不构成敲诈勒索,因为这钱是我被损害后的补偿,是我应该拿的。
最后还要说,从法律上来看,是不鼓励分手后索要分手费的,因为成年人之间的恋爱,是双方的自由选择,恋爱时很美好,分手后却要因为分手费对簿公堂,这不符合公序良俗。
我是@晏公子Pro,公务员,法律工作者,解析有意思的案例,欢迎大家关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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