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的习俗十篇
传统文化的习俗篇1
关键词:酒文化;传统习俗;功能
一、酒在中国的历史起源
中国素有“酒的故乡”之称。据考证《吕氏春秋》和《世本》等较早的文献都认为酒为仪狄所造。《战国策·魏二》“昔者帝女令仪狄作酒而美,进之禹”,指出了仪狄造酒的时代;《世本》认为这是造酒之始“, 仪狄始作酒醪,变五味”。但在同一本《世本》里又有杜康造酒之说,《事物纪原》也说“少康作秫酒”。张华《博物志》也有“杜康作酒”,陶潜《述酒诗》序说:“仪狄造酒,杜康润色之。”仪狄,相传为夏禹时人;杜康,也叫少康,殷商时人。后来,仪狄造酒之说渐隐,杜康造酒之说益显,遂使杜康成为酒的代称。
二、酒文化的内涵
关于“酒文化”,萧家成撰文提出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酒文化就是围绕着酒这个中心所产生的一系列物质的、技艺的、精神的、习俗的、心理的、行为的现象总和。围绕着酒的起源、生产、流通和消费,特别是它的社会文化功能以及它的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等方面所形成的一切现象,都属于酒文化及其相关的范围。酒文化是以酒为物质载体,以酒行为为中心的独特文化形态。酒文化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和时代性,同时还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发生影响,与其他文化现象紧密联系。
同时,中国酒文化也是一种地道的社会文化,酒不是生活必需品,却是一种特殊的饮食。“酒食所以合欢也”、“饮食男女”等等,其中“饮”便是指酒,所以在中国,“饮”与“食”同样具有极强的亲和力,把这一亲和力用之于人际交往,就形成了一种社会文化。酒作为中国人追求个性自由的基本需求的替代物,与政治军事、皇权社稷、世俗人情、悲欢离合、亲疏远近、喜怒哀乐、性情风度等有着密切联系。
三、酒文化在中国传统习俗中渗透
酒,可谓是中国人饭桌上不可或缺的东西。朋友聚会觥筹交错间,距离拉近。家人聚会中举杯盏影间,流露着默默温情。同时,各种社会风俗习惯中也离不开酒。如新人结婚,亲朋好友左邻右舍要前去喝“喜酒”。孩子满月,其父母会大办操持一场“满月酒”,以祝福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端午佳节,人们要喝雄黄酒,寓意驱邪避祸。清明重阳更是要以酒祭祖,表达对先人逝者的怀念。可见,酒在中国传统习俗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更有一句俗语“无酒不成席”,可见酒的重要地位。
四、中国传统习俗中酒的文化功能
1、婚俗中约定盟誓功能
在中国人的婚嫁庆典上,无论是在中国当今社会还是传统社会中,酒是婚俗中不可或缺的点缀品,甚至在许多民族的婚嫁中,自始至终都有酒的参与。酒固然有喜庆的含义,但同时酒还有约定盟誓的功能。结婚的序幕是“订婚”,许多民族订婚的俗仪,都是酒字当头,所以婚俗的帷幕就是由酒来拉开的了。例如在东北,男女双方经媒人的中介议婚后,第一步就是“喝相亲酒”。相亲酒宴上,被相的男女要出场敬酒。双方无异议时,席面上由双方的主婚人交换酒杯一饮而尽,或由媒人举杯饮尽,谓之“端盅”,以示婚约已成。而在陕西安康一带,新娘被送至男方家时,一进门,便有两个妇女向之递酒,名曰“喝迎门酒”。随后拜完天地,进入洞房,新婚夫妇双方还要共喝“交杯酒”。交杯酒是由“合卺酒”发展来的,“卺”是葫芦,一分为二成为两瓢,夫妻双方各执一瓢盛酒同饮。酒在此便是约定盟誓作用,表达了夫妻双方合二而一、不分彼此、祸福同享的决心。
2、酒的交际礼俗功能
在现代人们的交际生活中,喝酒应酬扮演了重要角色。同时在少数民族传统习俗中,以“酒”示仪的传统礼俗更是比比皆是,表达了对客人的欢迎和真挚热忱的情感。如广西瑶族的喝“三关酒”的礼俗,当有贺客来临之时,主人就在屋外组成三关,每一关都敬客人两杯酒,以示款待之诚。瑶族有喝“笑酒”的习俗,当亲朋聚饮之时,或提出笑话佐酒,或边喝边唱“笑酒歌”或者吟“笑酒词”。还有广西壮族喝“交臂酒”的礼俗,主人和客人喝酒时,要主客交臂,各饮自己所执的杯中之酒,以示情谊之深。人们推杯换盏的举动,就是互敬互让的表示,所以感情越喝越厚。
转贴于中国
3、酒的祭祀功能
传统的汉族祭祀活动大都有三祭:春节祭、荐新祭(收获季节的农耕习俗)、清明祭,这些祭祀活动中都离不开酒的存在。以春节祭祖的习俗为例,祭祖寄托了后世子孙对祖先“水源木本”的情思和“慎终追远”的悼念。除夕前一日,家人都把“宗谱”悬挂在堂屋的北墙上,下设供桌,摆上供器、供品。贴上对联吊钱等物,作为祭祖的神坛。除夕的上午,家中老少要带着烧纸和白酒去先人的坟头烧纸奠酒,意为给逝者带去钱财、酒肉。烧完纸,奠完酒,要点上一饼爆竹,意为请先人在此“喝酒拿钱”。同时。除夕十二点除焚高香、烧大纸、供酒、奠酒的祭仪外,还要添加供饭、子孙们磕头礼拜的祭仪,酒在这里又一次充当了主祭品的角色。除祭祖的活动外,一些少数民族还有祭天地、川泽、山林、社稷、芒神、蚕神、财神、龙王爷、药王爷、牛王爷、马王爷等祭祀活动,寄予风调雨顺、五谷丰登、六畜兴旺、人口平安的愿望。中国
五、小结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酒从不单纯的作为一种饮食,而是作为一种传达寄托情感的媒介,一种交际往来的手段和符合。中国传统酒文化有着浓郁的精神文化特点,它被寄寓了丰富的个人希望和社会期待。同时在中国传统习俗中,酒文化也具有独特的功能,它的功能和价值都已经远远超出了酒自身所具备的内涵。所以中国酒文化是一种独特的文化,具有把广阔的精神文化内涵和实际社会功能相统一的文化功能,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
参考文献:
[1] 徐少华.中国酒文化研究50年.酿酒科技,1999,(6):15~18.
[2 ]王宁,谢栋元,刘方.《说文解字》与中国古代文化[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
[3] 吴小如.诗词札丛[m].北京出版社,1988.
[4] 武占坤,王凤艳.漫话“无酒不成俗”——谈酒文化对中华民族习俗的渗透.天中学刊,2001年6月
[5] 韩伟.汉字所蕴涵的酒文化信息.河南大学学报.第44卷第五期.2004年9月
传统文化的习俗篇2
【关键词】布依族;丧葬习俗;传承
在许多少数民族的意识里,死亡并不是人生的完结而是意味着一种新的开始,死者的灵魂不会寂灭,而是进入另一个世界;死亡并不意味着“人鬼之交”的结束;恰恰相反,葬礼仍然不过是人生礼仪的一个新的转折点,是生命或“灵魂”从一种存在方式向另一种存在方式的过渡。正如根纳普(Arnold Van Gennep)所说“虽然死亡结束了社会现有成员的生涯,但各个原始社会却并不认为死亡完全割断了一个人同家人或亲属的联系,几乎所有这些民族都相信死后某种生命的存在。结果丧葬仪式也就成了另一种过渡仪式。”因此,丧葬仪式几乎在所有的民族中,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礼仪习俗活动,并成为各民族在传承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个民族的丧葬习俗在其民族的文化传承中发挥着独特而又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以云南省罗平县布依族的传统丧葬习俗为例来分析布依族丧葬习俗的文化传承。
一、丧葬习俗对青少年及其父母长辈的伦理教育
历史上,布依族没有属于本民族的文字,一直使用汉字。加之,其所处地区的学校教育并不发达;故而,知识继承、传统文化教育,主要是在日常生活、传统习俗中进行。在靠日常生活、风俗习惯进行文化传承的过程中,丧葬是最重要的活动之一。
(一)丧葬习俗对青少年的伦理教育
青少年作为一个民族的希望和未来,各个民族都注重对其进行教育。布依族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方面的教育,其目的是教育青少年要尊老敬老,处理好与家人以及亲戚邻里之间的关系。与之相关等习俗很多,最为被人认知和遵守的有以下两个:
(1)布依族有“接气”习俗,即在家中长者重病在床,大势已去之时,由其子女按长幼顺序把老人枕入怀中,与他说吉祥话、讲开心的事,以使他在死后仍能享受儿女的孝敬,在另一个世界生活的很好。
(2)在布依族丧葬中,要举行“立幡”仪式。幡用一块白色棉帛制成,在上面写有亡人的生辰八字、去世时辰、祖籍家谱,以及儿孙对死者的忠孝之愿。立幡时,老摩(布依族祭司的称呼)将背诵族史,历数祖先业绩,回忆祖先的迁徙路线。如此对青少年宣传民族文化、家族历史、前辈业绩,教育族人、家人要团结奋斗。
总之,通过让青少年参与整个过程,在其无数次的亲身体验中,教育他们上敬老人、下睦族人,搞好家族、家庭之间的关系。
(二)丧葬习俗对父母、长辈的伦理教育
丧葬除了是对青少年进行教育外,也具有教育为父、为母之人必须尽父道、母道,完成抚育下一代使命的职能。
布依族信仰灵魂不灭。他们认为,死亡只是从现实世界向另一个世界的过渡,是向先祖居住地的回归。在灵魂观念的支配下,人们认为死后仍需生活,仍需吃、穿、住、行,仍需花钱。因此,在丧葬过程中,人们会为死者献食、扎孝房、做蟠笼和长亭,并会找一块风水宝地安葬死者。而死者在阴间的一切所需,都来源于子孙后代的祭祀供奉。
在布依族丧葬习俗中,“上衣禄罐”这一习俗充分反映了子孙后辈的重要。所谓衣禄罐,是一个黑色的土陶罐。土陶罐里由死者的孙儿装满米、茶、酒等物,并用红布封口、五色线扎好罐口,同时,在罐口别一双筷子。出殡之前,把它置于棺材的头部,意为:死者的后辈儿孙在死者去后,仍能享有福禄、有吃有穿,死者的福禄能被儿孙继承下去。在死者入葬时,
衣禄罐将与死者一同被埋葬。此举意为:死者在另一个世界应与儿孙共同享受福禄。
总之,所有围绕丧葬的一系列习俗都使人们意识到,“父母抚养儿女是天职,儿女祭祀死去的父母也是天职”①。故而,在布依族社会里,人们普遍孝敬父母、爱护幼儿,家庭生活幸福美满。
二、丧葬习俗对本民族的起源、迁徙以及发展观念方面的继承
传统丧葬习俗的文化传承功能,尤为重要的是表现在对整个村寨和社区的民众进行本民族的起源、迁徙以及发展等方面的再教育,让每一个葬礼参加者都对本民族的历史及传统文化获得深刻的领悟。
对这方面的教育主要体现于对“彼岸世界”的构想上,特别是体现在对亡灵的送别线路的指引上。“云南各民族的丧葬文化中有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便是对‘祖源故地’的向往。人死后究竟魂归何处?所谓的‘天堂’、‘地狱’、或‘来世’等似乎都飘渺无常,惟有循着本民族先民自远古以来迁徙至此的足迹,让亡灵尽快返回祖源故地去同自己的老祖宗亡灵团聚,才是最重要和不可或缺的。因此,许多民族的葬礼中都有巫师或祭司为亡灵‘教路’或‘指路’的仪式,表现得颇为肃穆庄严。”②
在布依族的丧葬的“立幡”仪式中,要杀鸡祭神请亡人。老摩在白幡上写上亡人的生辰八字、去世时辰和祖籍家谱,再写上儿孙对死者的忠孝之愿;唱《立幡调》,详细的向死者描述祖源故地所在,以及如何才能到达。在“开路”仪式中,老摩将为死者念诵《开路经》。其分为两个部分:阳开路和阴开路。在念诵阳开路时,老摩将再一次念诵死者的家谱,诉说死者祖先搬迁的苦难史,以使他能够找到自己的祖先,同祖先在另一个世界生活在一起。紧接着,老摩为死者念诵阴开路,教会死者的灵魂在行走的路途中如何向遇到的短命鬼付买路钱;行走在仙宫门前,对仙官的盘问要如实回答,以使他能顺利回归祖先故地。
“祭人熊”是罗平县布依族的一种独特仪式。在布依族的传说中,人熊会吃了死者的灵魂,使其不能去到往生世界和祖先相聚。于是,人们就用牛献祭与它,作为死者的替代物,这样死者就能够得以平安上路。布依族对此深信不疑,在出殡时都要在幡柱下杀牛祭人熊,
即便是家里经济困难的人家,也要用芭蕉树雕刻成牛的形象来抵祭。
由上可见,布依族对“祖源故地”有着美好憧憬和无比的向往之情。既然生者在“此岸世界”已难返故园,那么就期盼着逝去的亡灵能够返归祖源故地,同自己的祖先一道共同生活在“彼岸世界”的乐园中。这种思想经过历次丧葬活动庄严肃穆的特殊场合和特有氛围,不断地得到深化,就这样一代代传承了下来。
三、丧葬习俗对亲属、家族、社区关系的协调
“丧葬礼是集体性的活动,本身就是一次社会集合的机会。”③丧葬仪式在沟通血亲、姻亲及社区关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个农耕民族,布依族人在平日的往来并不多,只有在一些特定的时候才聚在一起。“人们借着埋葬死者、送走死者亡灵的机会聚在了一起,期间的沟通交流甚于平常。”④通过丧葬活动,不仅将死者居住的村落邻里,也将或近或远的相邻村落沟联在一起。
若从相关习俗分析,布依族传统丧葬对亲属、家族、社会集团关系的协调体现如下:
(一)丧葬习俗对亲属间关系的协调
依布依族习俗,死者的姑爷或女婿家应依大小为序,轮流操办老人的丧事,负责后家来人的接待。轮到的女婿或姑爷家,在出丧的头天晚上,女婿或姑爷就要来灵堂哭丧。作为回报,他们将参与到为死者“上衣禄罐”的仪式中,并在出丧时手捧衣禄罐走在队伍前面,和死者的子女共同分享死者的福禄,获得死者的保佑和庇护。这些做法除显示女儿对父母养育之恩的回报外,主要是强调在父母过世后,儿女媳婿之间应加强团结与往来。
(二)丧葬习俗对家族内聚力的强化
在布依族丧葬中,有一种特别的仪式叫“悬白”。在“悬白”仪式中,老摩将给死者扎
戴灵官帽。儿子的后家必须把事先缝好的白衣裳给自己的姑爷穿上。属旁系的小后家也要给自己的亲人包上白帕子,以后家来人的多少和白帕子的多少来论后家的强弱;后家去得多,丧家会觉得脸上有关,相反,会感到抬不起头。可见,丧葬仪式有助于增强家族的内聚力,起到凝聚家族力量的作用。
(三)丧葬习俗对社区关系的协调
按布依族丧葬习俗,在老人咽气后,须马上向村里报丧,即立即鸣放三响火药枪(现今为燃放鞭炮),到“老人房”内敲击铜鼓或皮鼓向全村人报丧。村里人知道后,就会纷纷到丧家帮忙料理死者后事。由此形成了“一人有事全家帮,一家有事全村帮”这一团结互助的良好风尚。
综上所述,布依族传统丧葬习俗充分显示了以血缘纽带联系起来的集体的强大,以及在协调关系方面发挥的作用。“人们生前生活在这样一个集体中受其制约也受其保护,死后则经由丧葬仪式加入另一个世界中与之同构的祖先群体;而生者亦经由丧葬仪式使个人情感化解融汇于集体之中,得到安慰并更加明悉集体的关系和力量。”⑤
四、丧葬习俗与传统文化中道德意识的传递
在布依族社会中,“孝敬”可以说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与准绳,是人们最主要的道德意识。整个丧葬活动是灌输这种观念的最重要的场合,葬礼中的各种习俗几乎都包含着“孝”的意义,强调后辈对于长辈的尊崇孝敬。
在布依族社会中,丧葬仪式被认为是儿女对父母的最后一次感恩和孝敬。丧葬仪式必须隆重而又严肃。如果丧事办得不尽人意、不合礼法,都要受到人们的指责;如果儿孙们在老人生前不贤不孝的话,在死者入土时,人们就会借机用泥土砸他的后背,甚至死者也不会庇佑他。
作为死者的女儿和女婿,除要尽心协助哥嫂操办老人的后事外,还必须为死者扎精致玲珑的孝房,做三柱幡笼吊钱;拿着孝帐、孝伞,拉着羊(有的拉牛、拉猪)上祭;还必须请人唱《丧葬大调》、跳蚂螂舞,娱乐死者。
此外,在布依族丧葬习俗中,还有一种“忌荤”习俗,即从死者咽气之日起,丧家上下必须吃素食三至五天,要忌食腥荤。待到忌满开荤时,要请老摩开忌,唱过《开荤调》方可吃荤。他们以饮食禁忌的方式来传递一种道德情感——告慰亡灵,表达对亡人的追思、怀念,表达后辈对死者的尊敬和孝心。
五、丧葬习俗与布依族歌舞艺术的传承
“在丧事活动中,在不同环节所体现的相应习俗本身就是民族文化的一种具体表现,特别是表演的不同曲调、不同类型的歌舞更是民族文化内涵的构成内容。”⑥在丧事活动庄严肃穆的特殊场合和特有气氛下,在人们悲伤心情和对鬼神的敬畏心理下,虽然人们对传统社会习俗和民族文化的学习、认识、了解和接受是被动的,但对于这种外部感化,人们却是怀着虔诚的心态来进行和对待的。所以,“丧葬活动中民族文化的传承往往都是原生态的,这种对于民族传统文化的生动展示和鲜活描述,其传承的效果也是较为显著的。”⑦
布依族的丧葬仪式中与音乐有着紧密联系。丧家立幡时,要唱《立幡调》;女婿家来献羊,献祭时要唱《献羊调》,据说只有唱得好死者才能享受祭品;丧家须为死者忌荤三到五天,忌满时要请老摩唱《开荤调》;哭丧守孝时,要唱《哭丧调》;超度亡灵要历数祖宗功德,唱家谱和《开路歌》;入棺时要唱《入棺调》;下葬前要献斋饭,唱《敬地脉龙神》;下葬要杀一只公鸡看鸡卦,看死者是否与阴地相配,唱《下葬调》;葬后第一个清明节要祭理坟地,唱《祭坟调》。同时,整个丧葬期间还要请乐师伴奏,吹奏哀乐,并与鼓、锣、镲等打击乐合奏。
可以说,布依族的整个丧葬过程都用歌声来表达,用歌声来寄托对死者的哀思,用歌声来陪伴死者踏上去之路。这种浪漫而独特的丧葬习俗,经过一代又一代的传承,成为了布依族民族文化中最具特色的部分之一。这些曲调被后人搜集整理就有了《摩朽贯》这一本专门的罗平布依族的丧葬曲调集。
在整个丧葬过程中,人们除了“聚其亲朋毕其家财、歌之泣之外,还舞之祭之”⑧。这么做,不只是寄托哀思,更主要的是通过各种祭礼,让死者亡灵得到慰藉和安抚,并将亡灵送到他们应该去的地方。
布依族的舞蹈起源于丧葬和祭祀,如“蚂螂舞”、“野毛人舞”、“兵器舞”、“狮子舞”、“霸王鞭舞”、跳大魂舞等。以 “蚂螂舞”为例,其由两部分组成,即“么谷赏”(跳蚂螂)和“奥节”(转场)。跳“么谷赏”的人由十五至二十个男性组成,队形呈大圆形。跳“奥节”是由死者的后辈(男女孝子),各人手持一根点燃的清香绕圈,圈内一人端着盘子,边跳边把五谷撒向孝男孝女,五谷代表着吉祥幸福,表示赐福于后辈儿孙。
总之,布依族舞蹈一般都与丧事活动有关。丧葬仪式中的舞蹈,不仅是为了使死者灵魂得以安息,也是为了使生者得到平安和福祉。作为民族群体的一种情感和属性,它得到了很好的传承和延续。
【注 释】
①罗开玉.丧葬与中国文化[M].海口:三环出版社,1900:109.
②和少英.逝者的庆典——云南民族丧葬[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0:133—134.
③⑤郭于华.中国民间丧葬仪礼与传统生死观——死的困扰与生的执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④⑥⑦赵泽洪.论少数民族丧葬文化的社会功能[J].孝感学院学报,2008,28(02).
⑧《罗平布依族实录》,政协罗平县委员会编曲新出[2008]准印字173号,第122页。
【参考文献】
[1]郭于华.中国民间丧葬仪礼与传统生死观——死的困扰与生的执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2]罗开玉.丧葬与中国文化[M].海口:三环出版社,1900.
[3]和少英.逝者的庆典——云南民族丧葬[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0.
[4]赵泽洪.论少数民族丧葬文化的社会功能[J].孝感学院学报,2008,28(02).
传统文化的习俗篇3
关键词:少数民族 风俗习惯 文化传统 刑事司法 影响
The Influence of Ethnic Minorities' Customs and Traditional Culture on Criminal Justice
Abstract: The current norms of criminal law and activities of criminal justice have created conditions for the influence of ethnic minorities' customs and cultural traditions on criminal justice. Moreover, viewed from the present judicial situation, ethnic minorities' customs and cultural traditions have exerted an actual influence on criminal justice by influencing judicial personnel, deputies to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environment of criminal justice in areas inhabited by ethnic minorities. This kind of influence is negative as well as positive, so corresponding measures shall be made to modify its negative aspects.
Key Words: ethnic minorities; custom; cultural tradition; criminal justice; influence
每个少数民族都有其自身独有的民族文化与风俗习惯,在少数民族地区,这种文化特征表现得尤为突出,而且,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表现出来,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活中必须予以关注的重要因素,为此,本文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影响的基础
(一)实证的基础
法律规范一旦制定出来,就仅仅成为一部抽象的规范,必须通过刑事司法活动才能将其内容与精神体现出来,刑事司法活动是一种将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现实生活的诉讼活动,其核心内容是用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价值观念来评价人们的行为,从而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因而,它要求司法人员将法律规范的内容全面的体现出来,尤为重要的是,应当体现法律规范的精神。由于司法活动必须由司法工作者来完成,而司法人员自身就是一种文化的综合产物,他自身判断事物的标准就是多种文化的综合反映,而且,由于生活环境的影响,他的判断标准还不断发生细微的改变。因此,司法人员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客观事实,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传统文化对刑事司法产生影响。
(二)法律的基础
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这决定了它不可能对所有有害于社会的行为都进行明确而详尽的规定,易言之,它只是提供了判断是非的基本标准,这就为特定地区的文化影响司法活动提供了法律的基础。对于刑事法律法律而言,也不例外,而且,对于特定地区的文化影响刑事司法,现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也提供了现实的法律规定。
1、刑法规定提供的基础
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同时,现行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另外,刑法总则与分则中还有许多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内容作为特定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显然,这些规定都要求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来考察具体的对象。此时,在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对于具体对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可罚性的判断,刑事司法人员自身的文化修养与文化背景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就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而言,就要求刑事司法人员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与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先进文化的调和状态下来适用刑法的规定,从而对特定判断对象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刑事可罚性作出较为准确的结论。
2、刑事诉讼法规定提供的基础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62条分别规定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判决的条件,其核心内容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则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或者作出有罪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则不能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或者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不构成犯罪的,则应当终止诉讼或者作出无罪判决。对事实的判断所依据的是刑法,而对证据的判断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内容,由于推定与司法认知在事实与证据的判断中具有重要作用,而推定与司法认知则是与由司法人员的文化修养所决定的,同时,其文化修养又取决于他的生活经历、所属民族的文化传统,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司法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对事实与证据所作的判断,从实质上而言,是刑事诉讼法的应有之义。从而,刑事诉讼法也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传统文化影响刑事司法提供了基础。
二、影响的途径
刑事司法是一个由司法人员对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运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它总是表现为一定的时间特征与地域特征,而且,也是刑事司法人员自身文化修养的全面体现。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对刑事司法的影响,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影响刑事司法环境
本文所指的刑事司法环境主要是指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地域与时间,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通过以下因素影响刑事司法环境:
1、通过影响当地民族群众的总体民族意识,形成了具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征占统治地位的地域性犯罪观与刑罚观,它的主要内容为:认为符合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或者刑事可罚性较小;认为不符合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行为对社会有较大危害,或者刑事可罚性较大;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往往持“重刑”的思想观念。这种在特定少数民族地区占统治地位的地域性法律文化,成为当地公民判断是非依据的核心,在面对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时,少数民族公民认为,符合该法律文化要求的刑事司法活动才体现了公平与正义;如果刑事司法活动未能体现该法律文化的要求,则,当地的公民会对刑事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怀疑与不信任。这一因素迫使刑事司法活动考虑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因为,完全脱离当地传统文化的刑事司法活动可能会对该地区的少数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产生剧烈冲突,这不仅不能实现刑事法律规范意欲实现的价值取向,而且,还可能导致剧烈的民族冲突①。
2、通过对人民代表的意见来影响刑事司法。应当指出,目前的司法机构设置体制,决定了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必须对相应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裁判享有监督的权力;同时,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都需要由相应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任命。因此,刑事司法活动当然应当考虑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在少数民族地区,相当一部分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少数民族公民,他们深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影响。在人民代表大会对刑事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时,人民代表往往立足于自身的思想意识来看待刑事司法,而他的思想意识是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熏陶下形成的。因此,当刑事司法活动悖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传统文化时,人民代表就会提出质询,甚至会要求公开纠正。基于功利的原因,在从事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时,为了避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代表提出异议,司法人员会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传统文化,对案件作出能被人民代表以及人民代表大会接受的处理。
3、通过特定时期的民族关系要求来影响刑事司法。各民族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否和睦,不仅对某一个民族有影响,而且对所有的民族都有影响,同时,这种影响还会漫延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层面,因此,促进民族关系的发展与进步,是各种社会活动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刑事司法活动也不例外。在少数民族聚居以及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司法人员从事刑事司法活动时,当时各民族之间的关系状况,就成为司法人员研究司法机关必须考虑的因素。在民族关系和睦的时期,刑事司法活动可以重点考虑如何实现刑事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而在民族关系需要进一步缓和的时期,则应当重点考虑该地区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传统文化。它给刑事司法活动提出了考虑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传统文化的现实要求。
(二)影响刑事司法人员
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规范都需要由司法人员来实施,司法人员所受的文化熏陶决定了他应具有的思维方式及思想内容。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司法人员长期生活在这里,在文化修养方面,他们必然会受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在刑事司法方面,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影响了司法人员的犯罪观与刑罚观。
1、罪观的影响
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司法人员形成了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特征的思想观念,它支配着司法人员对特定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一般而言,在对特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判断时,司法人员的判断标准是由其文化修养与生活经历共同锻造的,因而,其判断标准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的特征,相应地,对于那些悖于当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危害行为,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高;反之,对于那些符合当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危害行为,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弱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低。对于不同民族公民之间发生的冲突,当其他民族公民侵犯本民族公民的权利时,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高;当本民族公民侵犯本其他民族公民的权利时,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弱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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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罚观的影响
刑罚观是关于刑罚设置与运用的思想观念,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它决定了刑事司法人员对具体行为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由于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因而,在少数民族地区,基于刑事司法人员判断特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受到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司法人员判断特定犯罪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影响。对于那些悖于少数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犯罪行为,在确定其是否应当遭受刑事处罚时,决定对其适用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高,同时,在决定对该类危害行为适用刑事处罚时,给予它的刑罚也往往较重;反之,对于那些能够被少数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给予适度同情的犯罪行为,在确定其是否应当遭受刑事处罚时,决定对其适用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低,同时,在决定对该类危害行为适用刑事处罚时,给予它的刑罚也往往较轻。
三、影响的后果
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及传统文化的影响下,通过刑事司法人员的刑事司法活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对于界于罪与非罪之间的行为,符合(悖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通常不被(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价值取向的引导,本类司法行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符合(悖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危害行为,被确定不给予(给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大。
(三)悖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犯罪行为,被确定的刑事处罚较重。
(四)符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某些陋习,但被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受到的刑事处罚较轻。
(五)从总体上来看,在少数民族地区,对刑事犯罪的量刑偏重。
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在实践的刑事司法中,产生了以下后果:
(一)积极作用
1、有助于抚慰特定地区的少数民族。在刑事司法中,由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一方面,它使特定少数民族的自尊心、自信心得到满足,从而更有利于其保持自己的民族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这样,有利于多民族的共存,进一步促使民族文化在相互交流中不断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特定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从而维护国家的稳定,同时,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全国的政治、经济的稳步发展提供条件。
2、有利于刑事裁判迅速被特定少数民族地区的公众接受。司法人员立足于现行刑事法律规范,参考特定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作出的刑事裁判,由于其比较符合当地公众的心理特征,一方面,较容易为公众所接受;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裁判包含了多种文化因素,在当地公众接受它的同时,也必然会促进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与社会发展文化要求之间的融合,从而推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不断改良,既保留其优秀的文化内涵,又对其中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因素予以适当改良。
3、增强了刑事法律规范的生命力。刑事法律规范一旦制定出来,在形式意义上,其内容就相对确定下来,在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刑事法律规范形式意义上的内容予以适用,既不一定能体现其公平、公正的精神,又可能使刑事法律规范逐步僵化,从而丧失其生命力。在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司法中既考虑了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又考虑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可以使刑事法律规范的精神得到充分体现,从而保证其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较长时期地适用。
(二)消极作用
1、导致刑事司法的地区不均衡性。
从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司法的特点可见,与其他区域相比较,这些区域的司法呈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性,使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在地域上呈现出较明显的不均衡性。这将导致两方面的负作用:1)使刑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受到破坏,统一性是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与特征,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而言,它是促使刑事法律规范精神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但是,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受到了少数民族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的影响,从而使统一的刑事法律规范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相应地,统一的刑事法律规范表现出了较强的地域性,这使刑事法律规范面临被曲解的危险,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2)阻碍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形成符合法律规范价值导向的法律意识,因为,对法律现象的感知是公民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因素。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在刑事司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而,人们的法律意识中也必然包含了这一方面的因素,当他们用这种法律意识去评价法律事件与行为时,就难于得出准确的结论,也难以保障他不实施自以为合法而实质上违法的行为。
2、不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这一宪法原则的贯彻。在少数民族区域,特定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得到了刑事司法的充分重视,这一现状也表达了对其他民族的内俗习惯与文化传统重视程度相对较低的意味,它将使各民族之间产生隔阂,不利于民族平等、团结原则的贯彻。
四、修正措施
鉴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体现在刑事司法中时,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为此,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将尊重、吸收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依照刑事法律规范司法、体现法律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弱化其消极作用,强化其积极作用。为此,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提出如下修正原则:
(一)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吸收,应以体现刑事法律规范的公平、公正、平等精神为前提,如果吸收某一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会妨碍法律精神的发挥,则不应对之加以考虑。为满足这一原则的要求,应对司法人员加强法理学的培训,使他们能迅速掌握法律精神。
(二)在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吸收,应立足于民族平等、团结原则的要求,对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加以综合考虑,避免因只采用某一民族的风俗习惯而导致其他民族心理不平衡的情况发生。
(三)刑事司法中加以吸收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应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潮流的;对于那些落后、愚昧的风俗习惯,应加以摒弃,更不能将之作为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参考文献:
[1] 罗康隆著《族际关系论》,贵州民族出版社1998年1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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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的习俗篇4
【关键词】新时期;土家族;婚嫁习俗
21世纪民族文化的发展和融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日益彰显在文化本土化建设中的强劲张力。土家族婚嫁习俗是土家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记录了民族的发展历程,既承载着传统文化的魅力。然而,在社会转型和民族内部变革的背景下,传统婚嫁习俗面临着崩溃和消失的尴尬处境。在全民建筑“中国梦”,建设文化强国的时代背景下,土家族婚嫁习俗作为传承土家文化的一个突破点亟待更多的关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潮中探寻土家族婚嫁习俗的出路,寻找保护对策是促进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必然之势。
一、土家族婚嫁习俗及其内容
土家族婚嫁习俗是在特定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背景下,土家人在结婚嫁娶过程中长期存在,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土家族婚嫁习俗内容丰富多样,在长期的流变过程中,各个时期婚俗内容有所不同:原始婚嫁习俗内容单一;南宋以后,出现了“落花媒人”做媒的环节;土司时期,需请梯玛选定良辰吉日压书成婚;改土归流后,婚俗仪式变得繁杂、带有浓郁封建色彩,形成了请媒说亲、插香定婚、交换庚帖、择吉送期、过礼、迎亲、回门等一系列婚嫁过程和求婚、定婚、拜年、结婚、回门五大程序;其婚嫁礼仪包括:纳采、问名、纳征、纳吉、请期、迎亲。
二、土家族婚嫁习俗的魅力
(一)土家族婚嫁习俗承载的传统魅力
1. 婚礼酒令、哭嫁共奏中华文学新乐章。婚礼酒令是土家人成婚之时,宴请亲朋好友的一项仪式,通过劝酒来表达对新人的祝福。婚礼酒令所表现出的民间口头文学传承了土家族地方的语言文化,以句子简短、押韵文雅和通俗易懂为特点,其内容丰富,健康活泼包含着比喻、借代、夸张等修辞手法,通过四言八句的“说客词”表现其文化内涵,彰显其文学价值,展现中华文学的独特魅力。
除了婚礼酒令外,被誉为“中国式咏叹调”的哭嫁也极具传统文学魅力,正如《土家族文学史》的评价“哭嫁歌是一部土家族风味极浓的优秀抒情长诗,是极具民族特色的土家族文学样式,假如不了解哭嫁歌,就不能真正的了解土家族文学”。哭嫁歌在哭唱中将汉语和土家语结合使哭嫁词具有格调新颖,长短成句且押韵的特点。在表现手法上,哭嫁词采用比兴、比拟、排比、谐音双关等修辞手法,歌词往往有固定结构,句式工整,多为七言,语言如诗。除此之外,被人们所熟知的土家民间叙事长诗《锦鸡》以叙事的方式采用四句一节的七言体,用生动简洁的语言彰显着土家文学的魅力。
2. 歌舞之风、婚礼服饰演绎“视听盛宴”。土家族婚嫁中表现出的服饰、民间歌舞带来的视听美感和“心理冲击”颇具艺术和审美价值,表现出土家族别样的民族风情。土家人崇尚自由,善歌善舞,通过对歌、赛歌、跳舞、吹木叶等方式追求自己的爱情和婚姻。其歌舞之风可追溯至商朝末年土家先民发明的“军前舞”。《旧唐书》记载,“蛮俗好巫,每淫词鼓舞,必歌俚辞。”和当时流行于巴渝一代的“竹枝词”都从侧面反映了土家先人“对歌定情、歌庆为婚”的婚恋传统。在传统的婚嫁习俗中,每年都要举行摆手舞活动,这是青年男女选择自己意中人的良好时机,他们在歌舞中挑选自己中意的人,吹木叶、唱山歌表达情意,互赠定情信物。
土家族的婚礼服饰作为土家族物质文明的结晶和精神文明的外化,以丰富的文化意蕴和完美的工艺美术结合形成土家族文化有形有感的文化载体。土家姑娘的嫁衣(露水衣)更是富丽堂皇,金针银簪缀满头。露水衣左开襟,大袖大摆,下配八幅罗裙或白褶裙,脚穿绣花鞋,配上很讲究的首饰,使露水衣看起来十分华贵,在配戴凤冠(土家族独有的一种帽子,帽前钉一个银宝花,宝花两边有一对龙,人称“二龙抢宝”。龙后有一对凤,凤后一对虾,虾后一对银帽襟,帽前下檐还有九只凤,每只凤嘴里衔三颗银针)。随着土家人的文化自觉提升和民族文化愈加被关注,土家婚礼服饰又重新绽放出无限的魅力。
(二)土家族婚嫁习俗的时代魅力
1. “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衍生经济价值。当今世界传统格局已被打破,经济全球化成为一道亮丽风景,随之而来的文化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土家族婚嫁习俗的继承和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使土家族婚嫁习俗衍生出了特有的经济价值再现时代新魅力。以土家族婚嫁习俗为载体,特别是以其婚庆过程为平台,将传统的婚嫁习俗作为旅游资源,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为经济活动融入文化内涵已成为许多民族地区发展的新模式。这种模式使土家族婚嫁习俗较好的存活,继承了大量的文化精髓又结合时代的要求进行不断的创新,增添土家族婚嫁习俗的文化内涵。当前,土家族婚嫁习俗文化产业的特点是以土家族聚居区为依托。其中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女儿会”和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消夏旅游节”最具有代表性。
2. 绽放人文魅力,建筑文化强国。党的十提出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建设文化强国就必须形成具有21世纪特征的中国文化形象与文化符号。只有植根于民族土壤的民族文化才能永葆其鲜明的个性和独特的魅力,真正表征中国文化形象。土家族婚嫁习俗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之一,本身就承担着表征中国文化形象的社会功能。进步、科学的文化能够为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撑,它所体现出的真、善、美的价值取向对于美化人的心灵,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改善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土家族婚嫁习俗所包含的人文精神是土家族婚嫁的主要价值取向,是土家族在漫长历史实践中遗留下来的文化精髓。其专一的观念、亲戚关系密切、团结和睦、崇尚自由等人文精神,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传播、实践的普世价值,绽放着人文魅力。
从文学艺术角度看,它为研究土家音乐、民族服饰及其他相关研究提供宝贵资料,有助于了解土家族的艺术成就、历史流变、社会发展,从而有助于中华传统文化和民俗文化的研究。
三、土家族婚嫁习俗的时代困境
(一)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的“异化”
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功利思想的双重夹击下,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遭遇令人惋惜,现状令人担忧。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衍生出了经济价值,但实质上这种发展模式已经异化了土家族婚嫁习俗。一方面遗失许多文化元素,另一方面惨杂着功利因素。当前土家族婚嫁习俗的发展模式本身存在“破”与“立”的矛盾。当文化和经济融合为一体时,就必须正确区分经济和文化的属性,经济是功利的而文化兼具功利和非功利的二重性,如今的发展模式往往没有处理好经济与文化的关系,因为从一开始就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和核心。陋正认为:“发展文化需要打造文化产业,但文化发展不能简单等同于文化产业发展。
(二)异质文化传播客观上的冲击
文化具有传播性和流动性,随着土家族不断和其他民族交流融合,异质文化的潜移默化导致土家族婚嫁习俗难以独善其身。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地区的联系愈加紧密,文化交流愈加频繁。而我国本土传统文化及民俗文化张力的弱化,使土家族文化在异质文化大肆传播中艰难地寻找出路。改革开放后越来越多的土家人离开土家族聚居区,人口外流直接导致了土家婚俗无人继承和异质文化的传播。在外来文化入侵过程中土家族婚嫁习俗逐渐边缘化,从城市到农村,从经济发达地区到不发达地区,从青年向老人靠近,土家婚俗不断被迫退守阵地。
(三)婚俗观念的改变使其边缘化
婚嫁习俗作为一种特殊的民族文化,是民族长期生存和发展的结果,其变迁反映一个民族的历史演变规律。徐杰舜先生认为社会文化变迁的内在动力是一个民族对于自己以及对自己和周围关系的意识,即民族自我意识。从这个角度来说,当前土家族婚嫁习俗的发展现状是土家人民族自我意识变化的结果。婚嫁行为是个人行为,代表个人意愿或家族意愿,具有主观性和选择性。由于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婚俗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传承断代,土家族婚嫁习俗不得不日趋边缘化。文化和意识形态本身需要有表征和具象传播,传承断代或是本身所具有的仪式内容的遗失都会使文化本身难以恢复,最终被边缘化。
四、土家族婚嫁习俗传统与现代融合发展的路径
(一)提高保护意识,紧抓非物质文化工作
土家族婚嫁习俗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精髓更多的表现在过程和内涵上,一旦消失很难修复,就会造成民族文化的巨大损失。当前土家族婚嫁习俗渐失的局面很大程度上赖于人们的保护意识尤其是土家人自身的保护意识不够,因此必须提高保护意识:一方面,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以保护,形成土家族婚嫁习俗保护、开发制度化、系统化的有效体系,积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既保护文化本身又保护文化传承人;另一方面,土家族婚嫁文化起源于民间,发展于民间,加强对土家族传统婚嫁习俗的宣传,鼓励以身实践继承和保护民族习俗,履行自己的民族责任,不断增强民间的保护意识。文化是用符号来表达的,文化符号有助于文化继承。而教育就是在传承文化符号,是帮助人们了解土家族文化习俗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因此必须加强教育。
(二)加强投入,构建系统理论保护体系
土家族婚嫁习俗的保护和开发,首先要加强经费和人员的投入,准备专项资金和专门人员保障文化传承和保护工作,为其奠定物质基础和人力基础。对于土家族婚嫁习俗面临的困境和机遇,相关文化部门和学者应组织和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以便对土家族婚嫁习俗有全面的了解,对其生存现状、分布现状以及保护现状进行整体分析和研究,形成系统的保护体系。在理论层面上形成科学、合理、正确地指导方针和保护策略。同时,将研究形成文字、数字化的集册,以便为其他相应的文化保护提供借鉴,从而为文化体制改革和建设文化强国贡献力量。
(三)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文化评价机制
加强土家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重在形成一套稳定、长期的制度。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国家的文化政策,通过定期开展土家族文化艺术节、土家族风俗旅游月等活动传承土家文化,支持和鼓励一批民族研究科研员开展对土家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充分利用地方性的学术会议,例如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暨秦良玉国际学术研讨会”和“黔中文化论坛”,并根据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切实可行的意见制定地方文化政策。同时,要健全文化的评价机制,增强文化投资,形成长期稳定科学的文化建设体制。
(四)促进文化产业,保护与开发相结合
针对土家族婚嫁习俗的发展现状,一方面要继续发展文化产业将其转化为文化生产力,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将土家族婚嫁习俗作为长期的发展战略不断开发扩充土家婚嫁习俗的文化内涵,使其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另一方面,在传承和保护传统婚嫁习俗的内容上要注意摒弃传统婚俗中的陋习,吸收其他文化的精髓;在形式上,要善于学习和借鉴其他民族关于保护传统习俗方法,结合民族和地方特色开展活动,实现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统一,做到兼收并蓄;在土家族婚嫁习俗为其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反哺土家婚嫁习俗的保护和开发,不断加强土家族婚嫁习俗的文化宣传和文化传承,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势,助推土家婚嫁习俗走向国际化,再现土家婚嫁习俗的文化魅力,增添中华文化的内涵。
当前土家族婚嫁习俗的魅力、困境以及出路既是以全球社会文化变迁为总背景又是土家族社会文化整体变迁的一种局部展现;既依存于全球社会文化与中国社会文化的宏大叙事又表达着武陵山区独特“场域”的“惯性”和具体情境。在对待土家族婚嫁习俗当前发展状况时,必须秉承坚持文化的民族性和世界文化的多样性,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保持和发展文化的民族特色,助推文化强国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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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的习俗篇5
摘要:节日习俗是人们在长期的传播活动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习尚和风俗。在节日期间,广告主往往巧妙利用消费者独特的文化心理和消费心理,有针对性地设计广告诉求的内容。本文针对节日期间广告传播习俗现象展开了具体的文化分析,并从中得出了一定的结论。
节日习俗,是长期相沿积久成俗的社会风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人类物质和文化成果的总和,它既是人类自身活动在一定社会层面上的文化反映,也反映着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重大的风俗习惯和传播活动。同时,从文化形态的构成方面来说,节日习俗的种种广告行为和传播方式也有着宗教和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思想基础和文化基础。论文百事通正是由于民俗的基础性地位和巨大的包容性内涵,这也使得它在基础文化形态领域中的地位被大大地提升了。因此,从传播学角度研究民间习俗,得出其中潜在的社会心理和文脉关系无疑是相当重要而且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近年来,随着传播学学科的进一步发展,以此为基础手段的研究方法和研究领域也被拓展开来,并在许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虽然传播学是一门新兴学科,但传播活动却是由来已久的,并且始终伴随着漫长的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也正是在这个层面上,“人们在长期的传播活动中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倾向和习惯—传播习俗形成了。”从传播学的意义上来说,传播习俗也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具有习惯性、风尚性特征的传播现象。也可以说,在整个社会传播活动中,传播习俗是具有着基因性意义的。
节日习俗及其传播活动也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将采用学科式、定性的研究方法来对节日习俗进行传播学意义上的解读和阐释,从而也对蕴含其中的文化概念和民族心理进行重新评价与定位。事实上,节日习俗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伴随着节日广告的形式出现的,因为节日习俗乃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其具体形式的确立和内容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依靠具体的传播手段和传播方式来实现的,也就是说,其整个的操作过程和民俗内容都是在节日广告的运作范畴中实现的。
节日广告其实就是指在各种节日期间(包括传统节日和其他由官方确定的庆典日、纪念日等)针对某一节日特有的习俗而的有针对性的各类广告。在这个过程中,广告主利用消费者在节日特殊氛围中的消费心理大做广告,就会有众多的受众被打动,其所取得的传播效果当然也是惊人的。并且,众多的节日广告业主还根据这一商机的特点专门设计广告诉求的具体内容。
我们将通过诸多节日期间特殊的广告现象来对这一传播习俗进行分析,同时运用传播学理论从传者和受众两个方面进行类型化解析,以期获得更为明显的结论。
在我国悠久的文化历史中,若干的民间民俗文化元素便被积淀在了节日的传统风俗中,同时也使得这些节日具有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可以不夸张地说,这些众多的传统节日也已经成为一种民俗文化,并不时召唤起人们的民族文化身份和地域文化心理。因为从一种集体无意识的角度来说,文化心理是隐藏于人们内心深处的最隐秘的情感,甚至连深处于其中的本人都是无法察觉的。精神分析学家荣格早就指出“这是人的心理结构中最深层的部?分,是任何个体都无法意识到的。并且它不是通过生物性的遗传而继承下来的,而是以社会遗传的方式一代又一代在一个巨大的文化模式中对被指定的文化符号不断接受、置换和变形而形成的。并且,一个民族和生活在相同地域中的人们是有着相同的审美心理结构的,这也正是节日习俗中的文化内涵。从远古先民时期的图腾崇拜到铁犁牛耕时代的祖先祭祀活动,以及“恶月”“恶日”的禁忌和众多的神鬼崇信等,这些富含中华文明的古老民间民俗文化活动都是形成传统节日的源头。
从远古时期起,先民的各个氏族就会把某种动物或植物作为具有超自然力量的神灵来崇拜,如对蛇、牛、鱼、树木等的崇拜。其中对中华民族影响最为深远的当是对龙的崇拜,这也最终演变成了全民族共同信仰的图式,成为了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事实上,龙图腾不仅仅在许多社会文化领域中起着重要的精神引导作用,它还是一系列传统民俗民间节日形成的来源。例如民间农历五月初五的“龙舟竞渡”活动,以及二月初二的龙抬头节日也是与此有重要关系的。
从传统上说,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精神和最基本特征就在于重视伦理观念和礼教作用。人们每年在年节、清明、中秋、腊八等节日举行的祭祖活动即是重伦理的具体体现,同时,这些祭拜活动传沿下来,就演变成了节日期间要对长者和亲友进行拜访和馈赠礼品的活动,这无疑对当今的节日风俗也有着巨大的现实影响。
从一种文化心理上来判断,中国人很早就对现实中的数字表现出了自己的禁忌和喜好,这表现为人们对于双数的喜爱对于单数的嫌弃。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是讲究双日双月、成双成对的,人们普遍认为双数吉利会带来好的运气并且厌恶惧怕单数的日月,将单月单日认为是“恶月”“恶日”。人们在一些“恶月”“恶日”就要有所禁忌,并且要举行一些仪式来达到冲淡和抵御的作用。如:元旦日要燃放爆竹驱鬼,五月五日要用具有特殊香味的篙草除虫驱邪,九月初九则要登高望远,以避灾病等。
按照现代心理学的结论,出于“心理补偿”的缘由,人浦门对于一些人力不能克服和难以解释的自然现象无法理解,因此要通过一些仪式或活动来达到驱除鬼怪的目的,从而也在主观上起到了抵御的心理补偿作用。远古时期的这些仪式和活动虽然有着迷信的成分,但其中一部分却在民间节日的流传中逐渐演变成为后来的节日习俗,如人们在辞旧迎新的年节挂桃符(今天已经演变成贴春联)、张贴门神以防恶鬼纠缠等。
二、新的时代,随着一部分传统节日逐渐淡出我们的生活,人们关注的重点也不再是其核心的内容,而是一些比附于这些形式之中的民俗文化,以及以此作载体所折射出来的民间文化价值。
但值得注意的是,也有相当多的传统民俗节日在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沿革后流传下来,但已经蜕去了其原有的不科学的成分,而具有了更多的新时代风貌。并且在新型的社会历史时期中,传统节日也成为了人们寄托美好愿望,孝敬长辈,走访亲友,沟通信息,协调关系的重要载体,是人们欢聚团圆的重要习俗。而过去的许多民俗节日内容也并没有完全消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转移和改变,特别是其中一些标志性的元素,如过去传统节日里用以驱鬼辟邪的活动和物品则转变成了今天人们经常使用的春联、门神、爆竹等物品,而且这些物品更多地已经演变成人们营造欢乐祥和气氛的工具,成为节日文化的特殊符号。
另外,一些具有重大意义的庆典日、纪念日也被规定为法定节日,如“五一劳动节”、“八一建军节”、“十一国庆节”等。这些节日虽然没有传统节日那样深厚的文化底蕴,但由于它们所具有的重要性质和特别意义也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节日,并逐渐具备了其特有的节日文化和习俗。
广告是一个被广泛应用于传播领域中的产物,而它在现实形态的描述上也充满着文化的意味。事实上,在每一则广告的背后均指出了这样的事实,就是其背后悄然隐藏着的社会文化心理和文化形态。自古至今节日习俗的运行轨迹也是这样的,就是在以广告传播为其具体征象的前提下,实际上是大量具有民间传统的文化元素在其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并也以现实的内容反映着人类社会中存在的不同内容和重大事件,以及人们对这些事件进行认识的各种心态。随着时代的变迁,春节、元宵节、中秋节等这样一些历史悠久的传统节日,在今天已经成为人们团圆欢庆,休闲放松并借以建立良好社会关系的契机。每逢这些节日,人们必然要互相致电送去祝福,拜访长辈和亲友,当然更少不了相互馈赠礼物。而节日期间互赠礼品的行为,往往使那些适合作为礼物的商品的销售量大增,这种情况不论在国内国外都是普遍存在的。美国学者迈克尔?舒德森(MichaelSchudson)在调查中就了解到:圣诞节期间送礼拉动年零售量的百分之二以上。
正是在这样的契机和条件下,随着新时代的到来和社会的转型,今天各种节日习俗的广告传播活动也发生了根本性地转变。它慢慢地在不知不觉中从原先纯粹的民间节日风俗转变成为今天大规模的广告策划和广告营销活动,其传播形式和传播内容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直至今日,众多的广告业主也已发现了节日销售这一商机,在节日到来之前就制定详细的广告宣传战略,展开强大的广告攻势,以期利用欢愉的节日气氛取得优势的商品营销。同时广告主也发现“商品被作为礼品馈赠时,其质量并不很重要,倒是部分由广告塑造起来的有关该产品地位的文化意蕴更为重要”。因此广告业主在利用民俗节日商品广告时,大都充分利用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形象、色彩、意象等符号元素,在营造出节日里欢乐祥和的气氛的同时也营造出产品中包含的文化韵味。这从而使得自己的营销策略在众多的广告市场中脱颖而出,能够搭上文化的“便车”实现商品的销售,获得更多的经济价值。
通过对近几年我国的节日习俗中出现的大量广告进行传播学意义上的分析与研究,我们初步得出了以下的结论。
一是众多的广告形式采取了对我国传统节日符号的重新加工和利用。如人们大都习惯于过年要贴春联、剪纸窗花、贴门神、燃放爆竹、扭秧歌;元宵节就得闹花灯、耍龙灯、吃元宵;端午节还要悬挂艾草、戴香囊、吃粽子;中秋如果不全家团圆赏月、吃月饼就不像节,如此等等。这种节日文化一经形成,它的约定俗成的作用就显示出来了。一方面它演变成为一种集体的氛围,对身处其中的人们有着现实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另一方面,节日习俗也与其他文化样式一样,对人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模式起着规范和约束的作用,使人们对节日的认识观念形成一种相对固定的形态,这也从客观上形成了人们对节日广告的特定接受心理。
在充分利用节日习俗进行广告传播的众多案例中,可口可乐公司的行为是其中的典型一例。可口可乐公司抓住了我国人民重视节日习俗的心理,积极融合中国本土文化,将可口可乐的春节广告与中国传统春节习俗结合起来,在2001年春节期间推出“春联篇”电视广告,2002年推出“剪纸篇”宣传广告,都起到了不错的广告效应。2004年是我国的农历鸡年,该公司就应时性地推出了“金鸡舞新春”的广告,受到了消费者的喜爱。无独有偶,中国移动公司也在2004年春节期间推出了具有浓郁民族文化特色的节日厂告,运用独创剪纸形式的门神形象,营造出了浓厚的节日气氛,也达到了很好的广告宣传效果。
在非传统节日的节日广告中,上述的节日民俗符号也被大量运用,以此来渲染出节日的热烈氛围。如在“五一黄金周”和“十一黄金周”期间,一些商场就会在店内的招贴画上大量使用中国结、对联、财神、福字等具有明确代表性的传统节日符号,契合喜庆而有文化韵味的节日气氛,从而迎合了消费者的心理需求特点,也达到了广告促销的宣传目的。
二是在利用传统节日符号的基础上,配合使用我国传统上喜好的色彩元素,如红色、黄色(金色)、绿色等等。这些色彩元素与形象符号的完美结合,使得节日的气氛更加浓厚,文化韵味也从中更好地体现出来。以红色为例,中华民族对红色的崇拜可以追溯到远古先民对日神的崇拜,先秦周代都有崇尚赤的习俗。按照大致的划分,后来凡是遵从周礼崇赤的人们也都被称为“华人”,这些“华人”也大体上发展成为今天中华民族的主体,“中国红”的文化情结也由此流传下来。直到今天,无论在电子媒体还是纸质媒体的节日广告中我们仍然可以见到这种色彩元素。从春节的红春联到剪纸窗花,从大红灯笼到爆竹,从红色的“中国结”到压岁钱的红包,从舞龙灯的红绣球到扭秧歌的红绸子,无不洋溢着富有中国民俗传统的节日气氛。而这些民俗广告中对于红色的使用则更是对中国传统色彩观念的巧妙延伸和利用,并且使得广告本身也具有了更为深厚的文化底蕴。
当然,某些非传统节日的节日广告也并不一定采用上述传统形象符号,但对传统色彩元素的喜欢仍然可以从人们的具体运用中体现出来,如红色宣传版、红标语、红黄相间的图文表现等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我们也可以肯定地说,传统色彩元素仍然是节日广告中最为重要的文化元素之一。
三是节日广告对我国传统文化中一些特定意象的借鉴和利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许多意象蕴含着丰富的民间民俗文化元素,是族群集体智慧和地域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它们在历代为人们传承使用的过程中,已经逐渐成为民族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其中许多还与传统节日结合起来,具有了另一重的文化内涵,如月亮、倒“福”字、龙的形象、中国结等。从古到今月亮负载着许多美丽的传说也具有着深刻文化内涵,是中华民族独特审美品味的具体表现,所以每当中秋节到来时的月饼广告中,就自然少不了一轮明月。有些广告业主更是独出心裁,将月亮团圆的意象运用在广告中:圆圆的月饼象征中国,而从月饼上切下的一角则代表台湾岛,一块月饼一轮圆月,将祖国统一的情思表现无遗。
传统文化的习俗篇6
关键词:天桥民俗文化;北京传统文化;继承和发展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6-0144-02
提到北京的天桥,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天桥八怪”和天桥市场,较少有人将天桥与北京文化联系在一起。天桥历经明清两朝,将近500年的历史,而繁华的天桥市场,形成于清末至民国,约有100年的历史。实际上,天桥首先是北京城文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其次才是天桥市场。由此可见天桥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植根于民间的艺术土壤,具有悠久的民俗文化传统,是北京传统文化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天桥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受到了猛烈的冲击,面目全非,众多传统曲艺失传,众多老艺人离开天桥,旅居他乡。因此,此次研究的目的就是通过调查天桥居民对天桥民俗文化复兴的意愿及付诸的行动力,来探索为何天桥传统民俗文化的复兴之路如此艰难以及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来复兴天桥传统民俗文化。
一、调研对象及方法
1.调查对象。西城区天桥街道办事处辖区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不同性别的居民
2.调查方法。问卷法,结构式访谈。此次研究我们采取质性研究和量性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之所以说二者相结合是因为我们即采用了问卷法也采用了结构式访谈法。对于大多数被访者,不是只发放问卷,而是坐下来与其进行访谈,了解一些被访者对于天桥传统民俗文化的看法,为了保证被访对象的全面性,我们的覆盖群体有60岁以上的老人以及12岁以下的儿童,对于这两个群体我们采用完全访谈的方式,帮助他们把想法体现在问卷上。
我们的问卷分为3个部分,分别是基本信息部分,居民复兴的意愿部分以及居民复兴的行动力部分。基本信息部分作为我们分类的维度,分别包括性别,年龄,职业以及在天桥居住的时间,我们按照这些分类维度尽可能的平均分配访谈对象,让我们的问卷有广泛的覆盖性,让我们的研究结果更具有说服力。居民的复兴意愿部分,我们分别从对天桥文化的喜爱程度,了解意愿,支持程度以及是否愿意从事相关工作等方面来测量,目的就是结合前面的基本信息维度,研究不同种类的人群对于天桥文化的复兴意愿,以及天桥人究竟想把天桥文化复兴到什么程度。居民复兴的行动力部分,我们通过居民具体愿意为天桥文化的复兴做出哪些工作以及对天桥文化未来发展方向的设想来了解天桥居民对于复兴天桥传统文化的行动力。
二、调研结果的分析
1.从事文化事业的人愿意倾尽所有来发展天桥民俗文化,他们愿意为天桥传统民俗文化的复兴和发展贡献自己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2.天桥民俗文化传承现状及发展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天桥传统民俗文化流失严重,所剩极其有限,在民众心中的印象越来越轻。(2)传承性较低,民俗文化延续的继承人极少。(3)政府不够重视,资金投入较少对民俗文化保留力度不够,宣传力度不够。(4)民俗文化自身的传统性与当代社会文化相差较大,部分年轻群体不易接受。(5)民众认为票价过于昂贵,超出大部分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范围。
其中,对于天桥民俗文化的发展瓶颈选择政府不重视这一项的居民对天桥民俗文化的发展前景表现出一定的担忧。
3.大部分被调查者对天桥的民俗文化都略知一二,非常了解天桥文化的居民占调查人数不到40%。但是绝大多数人都有进一步了解并学习天桥传统民俗文化意愿,并且非常支持政府部门复兴天桥工作的居民占到了72%以上,而且表示出愿意让自己的孩子学习天桥传统的民俗文化,但是愿意让自己的孩子将来从事天桥传统技艺工作的人却占很少的一部分。
4.居民了解天桥传统民俗文化的途径有多种,包括上一辈人的讲述教授、电影电视媒体、街道和社区宣传活动、周围人群传播和学校学习。其中主要途径是来源于街道和社区的宣传,占到了34%以上,说明了街道和社区在宣传民俗文化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是客观的。但是,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其他宣传途径的效力不足,尤其是学校的宣传,占调查人数的比例不足8%,说明了学校在进行现代化教育的同时忽视了本土民俗文化的传播,需要进一步加强。
5.问卷显示,90%以上的居民都对天桥的民俗文化感兴趣,这体现了天桥民俗文化的生命力,说明大众们乐于接受天桥的民俗文化。人们对于政府出台恢复民俗文化的支持率约为73%,但是只有约4%愿意尽心尽力的支持传统文化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民众虽然对天桥的民俗文化感兴趣,但是愿意学习和参与其中的只有一部分人,能够全身心投入其中的寥寥无几,说明了民众对复兴天桥民俗文化的意愿很高,但是从事文化事业的行动力不足。
6.几乎所有的居民都对天桥文化的复兴充满信心,但其实这只是盲目的乐观,大多数天桥居民都把复兴民俗文化的责任归于政府,而很少有人真正意识到自己作为天桥人应该为复兴民俗文化事业付出自己的努力。
三、解决的措施与建议
1.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创造良好条件,鼓励有潜质的青少年投身学艺。北京天桥曾经是多种民间传统艺术的发祥地。历史上在这里学艺、卖艺、传艺和生活的民间艺人达五六百人之多,天桥艺人主要分为杂耍和说唱两大类。其中最著名的“天桥怪”,因身怀绝技和言行怪异而家喻户晓。新中国成立后,北京的许多民间艺术家都是来自天桥。其中我们熟知的相声大师侯宝林,著名评书演员连阔如,北京琴书演员关学曾,曲艺名人魏喜奎,著名评剧演员新凤霞,双簧演员孙宝才等。天桥曾经是老北京人玩耍游乐的地方,是过去丰富北京人民文化生活的神圣之地,是今天老北京人心底的记忆。天桥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复兴天桥的传统民俗文化对发展天桥地区特有文化、增强历史厚重感,挖掘和培育民俗艺术人才、繁荣地区文化事业,弘扬天桥文化魅力、提升天桥文化品质,服务首都世界城市建设和百姓需要具有深远意义。
目前,传统的天桥民俗文化流失严重,所剩极其有限,在民众心中的印象越来越轻。传承性较低,延续的继承人愈来愈少,大多家长认为学习民俗文化耽误时间。传统的天桥民俗文化,需要从小练习并且学艺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学习,这对学艺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问卷中显示大部分的家长有让自己的孩子学习传统民俗文化意愿,但是由于受到升学及将来就业压力的影响最终还是放弃让孩子学习传统技艺的机会,即便是在课余时间,家长也宁愿让孩子参加文化课补习班或者绘画、音乐和电脑等现代化色彩的特长班而不会支持孩子学习传统民俗文化。如果政府和学校特备是高校能够以适当的方式,适当降低文化课分数招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人,为身怀民俗文化的青少年学生提供升学的渠道,将会起到鼓励青少年学习民俗文化的热情,同时也彰显了传统民俗文化在整个中华民族文化中的重要性,让更多的人去关注天桥的民俗文化。如此,民俗文化不仅得到了传承和保护,而且还把文化带到了校园,更加丰富了校园文化,增添了校园民俗文化的色彩。
2.应当继承天桥传统文化的精髓,传承优秀的文化。现在的天桥文化近乎消失了,留下的也是支离破碎,失去了固有的文化内涵。天桥民俗文化的传承,首先要求原汁原味地保留传统民俗文化的精髓,而不应该过多地掺杂现代文化的元素,保护传统文化也应该保留原本的优秀文化,而不是保留变味的文化,当然,原汁原味的文化也应该是避免低俗,剔除糟粕的优秀部分,只有这部分才是真正具有时代生命力的历久弥新的文化。
3.开展天桥民俗文化的一系列传承保护工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健在的天桥老艺人是天桥文化的宝贵财富,是天桥文化推陈出新的力量源泉,是复兴天桥文化的中坚力量和带动力量,街道办事处应该多多聘请老艺术家开展天桥民间艺术宣讲和展演活动,开办民俗艺术学校,要充分发挥天桥老艺人的作用,身传言教推广天桥民俗文化,以逐步恢复天桥传统民俗文化,增强群众对保护天桥民俗文化的意识。
4.政府应高度重视天桥传统民俗文化复兴工作,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天桥传统文化修复工作面临着资金投入较少,对民俗文化保留力度不够,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重新审视天桥的历史文化价值,将天桥文化与北京文化的研究有机结合起来,提升对天桥文化研究的品位,进一步开发天桥的旅游文化资源。北京市西城区关于文化创意产业规划提出“天坛文化圈”的传统文化修复设想,在展示传统商业文化同时,突出北京城的文化。目前,天桥与北京文化的联系开发还不够。为此建议,政府牵头搭建平台组织北京历史学研究专家,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捋顺好天桥传统民俗文化与北京文化的关系,将会为北京增添一道新的靓丽的风景线。目前,一些发达国家非常重视传统文化的发掘和利用,传统文化成为旅游热点或旅游文化品牌,因此恢复天桥民俗文化不仅是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也是北京文化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于此种情况,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并出台相关措施挽救天桥的传统民俗文化,
政府要加大福利资金的投入,让民俗文化成为人人都能接受的平民文化。具体的可以成立曲艺社、工艺展示厅、歌舞剧场、小吃一条街等等,为天桥民俗文化的传播和发展提供专门的场地。政府不仅要成立民俗表演艺术中心,而且最重要的是要扶持这些民俗表演艺术中心的发展,既要给民俗文化表演人员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提供精神上的尊重,改善天桥艺人的生活状况,提高天桥艺人的生活质量,又要降低观演门票的价格,让居民有兴趣看演出,看得起演出,而不是望而却步。政府要让观看演出成为消遣娱乐的一个好方式,而不是高端消费。
同时,对民俗文化的传人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生活上应给予与适当的补助,提高天桥民俗文化继承人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让人们乐于学习传统文化,敢于传承传统文化,不仅能以传承传统文化来谋生,而且还能过上富裕的生活和赢得社会尊重。
5.开展与异地异域异国民间民俗文化的交流活动。当然,复兴天桥民俗文化,并不是完全排斥其他文化和现代文明的加入,相反民俗文化也需要发展和更新,更需要与异地异域文化和新时代文化相互交融取长补短,要充分考虑北京都市民俗文化的复合性。但是如何保护天桥文化的精髓是值得深入研究和认真思考的重大课题,决不能不加取舍,捡了籽麻丢了西瓜。而是应当将天桥文化与其他文化和文明有机结合,推陈出新,碰撞出新的文化火花,使文化的重要标志之一的天桥民俗文化得到传承和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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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的习俗篇7
关键词:民俗体育 民间体育 民族体育 传统体育
中图分类号:G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643(2013)02-0088-04
导言
基础概念是学科发展的基础和根本,就像房屋的地基一样;要想建造高楼大厦、房舍殿宇必须有稳固的地基。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必须建立在基础概念的地基之上;基本概念对学科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基础概念的混乱的学术研究就像根基不稳的房屋一样缺乏有力的支撑。在体育学研究领域内,民俗体育与民间体育、民族体育、传统体育、民族传统体育等概念常常被混淆与乱用。因此,明确民俗体育、民间体育、民族体育、传统体育概念,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对体育学术研究领域具有重要的价值。
1 民俗体育
民俗体育,由“民俗”和“体育”两个词构成,对民俗体育概念的界定,关键在于对“民俗”一词的理解。“民俗”是一个外来词,“这个词是由英国学者汤姆斯1846年创用的,他以撒克逊语的‘folk’(民众、民间)和‘lore’(知识、学问)合成为一个新词,既指民间风俗现象,又指研究这门现象的学问”。民俗是指民间风俗现象,那么要把握“民俗”,就要对“民间”和“风俗”二者的含义有清晰地认识。“民间,顾名思义,是指民众中间,它对应官方而言。概而言之,除统治集团机构以外,都可称作民间。它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广大中、下层民众。”“‘风俗’一词,指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世代传承、相沿成习的生活模式,它是一个社会群体在语言、行为和心理上的集体习惯”。因此,钟敬文先生认为:“民俗是民间文化中带有集体性、传承性、模式性的现象,它主要以口耳相传、行为示范和心理影响的方式扩布和传承。民俗是一种民间传承文化,它的主体部分形成于过去,属于民族的传统文化。但它的根脉一直延伸到当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伴随着一个国家或民族民众的生活继续向前发展和变化”。
世界著名民俗学家哈森教授认为:“民俗是文化的一种分类,它有文化内涵和形式两方面的东西。文化是人造的环境,它不能被生物性地遗传,人类必须经过学习的过程,这被称作文化适应(inchlturation),学习他所出生社会、社区的文化,所以一个婴儿出生了,它需要学习语言、礼仪、风俗、宗教、价值观――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等等,这就是学习,这就是认知,学习通过训练塑造人们的行为。谈及民俗,民俗可能是文化所是的任何东西,它可能是语言、社会组织、礼仪和习俗、信仰和知识、仪式、宗教、幽默、娱乐等等、社会交往――男人在女人面前怎么表现,女人在男人面前怎么表现,等等,这些其实都是传统文化。民俗是一个文化适应的过程,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让中国人成为中国人,让俄国人成为俄国人,让埃及人成为埃及人,如此等等,通过学习获得,使一个生物的人成为一个社会的人”。哈森教授主要是从个人成长的角度来解释民俗,而华东师范大学的田兆元教授则从民俗的社会功能方面来解释民俗,他认为:“民俗是文化的一种表现形态,即传统与文化的活态形式。它是经过千百年岁月的淘洗,留下来的文化的精华,与现实结合的产物。民俗对于特定的群体有强烈的认同功能,因此,民俗对于当代社会的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哈森教授和田兆元教授从个体和社会两个不同的角度解释“民俗”到底是什么,他们都强调了民俗的文化认同功能,民俗无论是在个体成长还是社会发展中都有着重要作用。对于个体而言,个体通过对民俗文化自觉或不自觉的学习和适应融入自己日常生活的世界;在社会而言,社会通过民俗的文化认同性组织和巩固自身结构。那么,民俗体育则是民间风俗活动中出现的体育,这种体育与民俗关系密切,是民俗的有机部分,是能够体现民俗文化属性的体育。是在特定群体中具有文化认同的体育形态,就个人成长的角度来说,是帮助个体形成群体认同感的体育文化,例如,我们儿时玩得踢毽子、跳房子、拔河等等,通过参加这些民俗体育活动我们获得群体的归属感、认同感,融入日常生活的世界。
综上所述,我们将民俗体育理解为:民俗体育是一种具有集体性、模式性、传承性的民间体育文化,是在特定群体的日常生活世界中世代传承、相沿成习的体育文化形态;它形成于过去并绵延至今,始终处于动态的更新和发展之中,是一种活态的体育文化传承。但是,随着社会现代性的发展,尤其是在城市中,民俗体育原初赖以生存的语境发生了巨变,因而其发展模式形态也随之发生了裂变;在传统社会中,民俗体育发展的文化空间主要是节庆节日、集、庙会等传统文化空间;而在现代城市中,传统文化空间已经不复存在,民俗体育失却了原有的文化空间,城市中的社区、公园以及赛事、表演活动成为了民俗体育发展的新的文化空间,民俗体育由原来节庆节日走入了日常健身活动。这些新现象促使我们重新审视民俗体育。在城市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空竹、风筝、气功、太极拳等民俗体育活动,它们既不是发生在节日节庆的文化空间之中,也不具有传统的仪式,可见,民俗体育的发展模式正在不断变化。
另外,国家编创和推广的新体育项目中,很多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俗体育,但是它们的编创吸收了传统风俗文化、体育文化的要素,那么它们又应不应被纳入民俗体育的范畴呢?本文认为应该属于民俗体育的范畴。虽然这些新的民俗体育项目未必具有民俗体育集体性、模式性、传承性的特点,但是它是从民俗体育“根”上长出的新枝叶,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是现代性条件下民俗体育发展中自然衍生出的新路径,是民俗体育适应性发展的结果。正如现代竞技武术是从传统武术中衍生出的,但是我们不会否认竞技武术是武术的事实;现代龙舟竞技也是从传统龙舟竞渡文化中发展起来,龙舟的竞技化发展虽然使龙舟文化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异化,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种竞技龙舟文化促进了传统龙舟文化的保存和发展。因此,鉴于民俗体育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我们将民俗体育的概念界定为:民俗体育是指在体育中能够体现某一民俗活动功能和文化意蕴的体育。
2 民间体育
钟敬文先生认为:“民间,顾名思义,是指民众中间。它对应官方而言。概而言之,除统治集团机构以外,都可称作民间。它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广大中、下层民众”。那么民间体育就是在广大民众中间开展的体育,与官方体育相对,也就是说除官方体育之外的体育都是民间体育。依此而言,民间体育几乎涵盖了所有体育活动形式,只要是在民众中间开展的体育都是民间体育的范畴,即使是小区中偶尔发生的一场足球赛、篮球赛,也属于民间体育。
但是,《体育科学词典》对民间体育的解释是“在民间广泛流传,具有鲜明的民族风俗和地方特色的传统体育形式”。并且指出“民间体育具有民族气息、地方特色,是传统的体育形式。这一特征又使其严格与近代西方体育形式相区别”。按照这一概念,民间体育应该不包含近代西方体育的内容,那么现今在群众中广泛开展的羽毛球、乒乓球、篮球以及新兴的攀岩、自行车、轮滑等不属于民间体育的范畴。这与现实生活中民众对民间体育概念的理解有很大区别:在生活中,当提到民间体育时人们一般认为是指与官方体育活动相对的体育形态,即除官方体育以外的所有体育活动都可以称为民间体育,它几乎包含了所有的体育项目。
“民间”是汉语中的固有词汇,鸦片战争之前,西方体育还未传入中国,民众口中的“民间体育”指的就是他们日常生活世界中广泛存在和开展的游戏、竞技、娱乐等活动形式,民众潜移默化地将这种日常生活习惯以语言的形式保存了下来。程征先生就认为:“‘民间’的概念是随着原始文化阶段的混沌状态的结束,文化在文明社会条件下演进分化,相对于宫廷、文人等概念的确立而确立的”。另外“《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民间’的解释指人民中间,主要指与官方相对而言”。程征先生关于“民间”的观点以及《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民间”的解释与钟敬文先生对“民间”的定义是一致的,都是指民众中间,与官方相对。而《体育科学词典》关于民间体育的概念则强调民族气息、地方特色以及传统性,其对民间体育的界定与“民间”一词的理解不相符,并且与现实和当下研究趋势也不相符;另外,《体育科学词典》对民间体育的界定,容易引起民间体育与民族体育、民俗体育等其他相关概念的混淆,因此,我们不采用《体育科学词典》的观点。
综上所述,民间体育是在民众中开展的、非官方的体育。
3 传统体育
传统体育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