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发布8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6月1日
海南高院发布
8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涉及抚养权变更、
老师猥亵男性智力残疾学生
01
张某诉刘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婚姻家庭纠纷不能一判了之,要探寻当事人内心真意,帮当事人解开心结,做好调解工作
【基本案情】
张某与刘某于2022年2月11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长子刘某甲(8岁)抚养权归男方,抚养费由男方全部承担。次子刘某乙抚养权归女方。张某称刘某自2021年从郑州来到海南后,收入不稳定,且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已无抚养能力。刘某平时跑到文昌的乡下上班,也不在家照顾孩子,对刘某甲无论在生活还是在学习上都不闻不问,毫不关心。孩子平时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沦为留守儿童,学业无人辅导,导致学习成绩直线下滑。张某称其目前收入较稳定,且已购房,完全有能力抚养两个孩子。张某为维护长子刘某甲的合法权益,向起诉变更刘某甲的抚养权。
【调解结果】
一审开庭时,双方都拿出各自录的刘某甲表示愿意和自己一起生活的录音作为证据,且双方都对对方提交的录音真实性有异议。双方在庭上未能达成调解。庭后本院组织双方及刘某甲作询问,刘某甲表示平时想和刘某生活在一起,周末和张某一起生活。双方表示尊重孩子的选择,在生活以及学习上给予孩子更多的照顾和关爱。双方达成调解,张某当场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变更抚养权纠纷如果一判了之的话,不仅达不到息诉效果,可能还会影响被扶养人的心理健康。只有了解被扶养人的内心意愿,才更有利于被抚养人健康成长,更大地维护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纠纷其中的线“剪不断理还乱”,只有探寻当事人内心真意,帮当事人解开心结,做好调解工作,才能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02
王某青诉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首例儿童人身保护令发出,为受害者撑起一把法律“保护伞”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9日,原告王某青与被告林某在五指山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林某某随同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婚生女林某某现年13周岁,就读于某中学。林某某在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林某某缺乏关心与关爱,教育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对林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导致林某某性格变得内向、不愿与人沟通,情绪消极、胆怯。
原告向人民法院诉请:一、判令变更原告王某青与被告林某的婚生女林某某由原告王某青抚养,随同王某青共同生活;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林某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某向本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被告: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微信等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体、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骚扰、谩骂、威胁、恐吓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四、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五、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裁判结果】
法院2022年7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林某对申请人林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林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林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法院2022年9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婚生女林某某由原告王某青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王某青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
家暴是一个家庭不可承受之痛,妇女、儿童、老人作为弱势群体,都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味的忍让只会让施暴者变本加厉,本案依法作出人身保护令,送达公安、社区等相关部门,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有效消除和制止了家暴行为,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在本案的判决中,法院依法为本案受害人变更了抚养人,一劳永逸的避免家暴行为的再次发生,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的健康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03
海南高院精准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庭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忠、王某义看到被害人蔡某某(男,殁年34岁)戴着金项链,遂拽下蔡某某的金项链后马上逃跑,蔡某某立刻下车追赶。追赶过程中王某忠持刀击打蔡某某头部数次,蔡某某被打倒在地,当场死亡。后王某忠、王某义被抓获到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王某义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上诉后,海南高院二审裁定驳回王某忠、王某义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被害人蔡某某的妻子陈某某向海南高院提起司法救助申请,海南高院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蔡某某夫妇共生育两个小孩,正在读小学。蔡某某的妻子从小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蔡某某的父亲2021年患直肠癌,2022年又患前列腺癌,家庭非常贫困。
【裁判及救助情况】
经审查,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导致被害人蔡某某的家属无法获得赔偿。蔡某某的家中尚有两个年幼的小孩需要抚养,其妻子陈某某因从小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及剧烈运动,其父母年迈多病,其家庭经济生活面临急迫困难。
被害人家属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应当予以救助的条件,对其进行司法救助后可以缓解其家庭的急迫困难,体现人民法院对被害人家属的司法关怀,海南高院最终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考虑到被害人家中有两个未成年人以及存在特殊困难情形,对该案在法定幅度内按最高的标准对其一家人进行救助。该案通过司法救助,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让救助申请人一家感受到司法温暖,特别是被害人家里的两个年幼的孩子,生活也有了保障。针对未成年救助申请人,特别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去世后家中留下的未成年子女,海南法院一直遵循在依法救助的基础上加大救助的力度,积极主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发挥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作用。
04
被告人符某某男性智力残疾学生一案
——严格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切实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符某某(男,33周岁),自2018年9月起任某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该校学生被害人胡某某(男,时年17周岁)为壹级精神残疾人,被害人王某(男,时年16周岁)为壹级智力残疾人。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符某某利用夜间巡查学生宿舍的便利,多次引诱胡某某在学生宿舍实施猥亵行为。为进一步寻求刺激,又不顾王某抗拒,强行将王某拉入,对二者实施猥亵行为。后符某某的行为被报案。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符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二、禁止被告人符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职业。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特别是存在智力障碍、精神障碍的未成年人缺乏对性侵害的正确认识,亦缺乏对性侵害的防卫手段和能力。本案中,被告人符某某利用特殊教育教师这一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身份便利条件,多次猥亵智力障碍未成年学生,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对此类利用教职员工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人员依法予以严惩,并使用从业禁止制度,可以有效地为未成年人构筑起法律保护高压围网,切实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发生。
该案判决生效后,法院还向当地教育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提出了加强系统内教职员工对强制报告制度的全面全员学习,以及加强对学校,尤其是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和常态监管和严格贯彻落实教职员工入职前和教师资格认定前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等司法建议。
05
杨某某、钟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一未成年人实施电信诈骗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8日至19日,被告人杨某某(作案时已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钟某某(作案时已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 明知“上家”( 身份不详)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然在某学院学生公寓等地,使用手机、数据线以及手机卡搭建简易的通讯传输系统,按照“上家”发出的拔通、挂断指令,轮流拨打全国各地的陌生被害人的手机,2天共拨打上百个诈骗电话。”上家”在与被害人通话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其中,被害人赵某某、温某某、刘某某被“上家”冒充军队采购人员,以采购物资为由,分别被骗取人民币4.4万元、4.8万元、2.4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钟某某分别获利人民币600元、400元,案发后退还全部获利。2022年6月17日,杨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同日,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例生动具体地体现了海南法院在依法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三年大会战开展以来,始终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压打击态势。海南法院在本案中面对误入歧途的两位未成年人被告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从宽的依法从宽,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体现政策,彰显司法温度。通过本案也警示大家,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以免给自己和家人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06
被告人陈某犯猥亵儿童罪一案
——落实从业禁止制度意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系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乒乓球教练,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担任乒乓教练带队员外出比赛、集训之机,猥亵多名未成年队员。
案发后,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被告人陈某的近亲属代其与两被害人的监护人达成谅解,本院依法不公开审理。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二、终身禁止被告人陈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未来和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全社会都要尊重和保护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成长环境。而参与教育教学的从业人员,应行为规范、德才兼备,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
本案被告人陈某作为校外从事乒乓球培训机构的教学工作人员,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中所称教职员工,其故意猥亵多名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极大,该案的依法判处,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出台后,海南首例对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进一步加强了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有效衔接,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07
以未成年被告人何某1为首的
十名未成年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准确认定未成年人自发组成恶势力团伙实施的有组织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1(男,17周岁)纠集符某某等九名未成年人,为了树立威信、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准备大量刀具,于2020年4月至7月间,以曾被冒犯、挑衅为由,用上衣蒙面,多次在某镇公然持刀具追逐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十九次、肆意打砸他人车辆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 141095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抢劫他人财物一次,价值人民币 16490元;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三次,致三人轻伤二级;结伙持械聚众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以何某1等三人为首,林某某等7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何某1等未成年被告人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十七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3000元至 13000元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本案是一起由未成年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典型案例,该犯罪集团借故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产、抢劫、聚众斗殴、欺压百姓,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属于典型的有组织犯罪,人民法院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依法予以惩处。该类犯罪的发生,除了未成年人自身心智尚不成熟的原因外,缺乏家庭、学校、社会的关心、引导,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驱使也是未成年人误入歧途、参与有组织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对此类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新特征须保持高度警惕。
08
被告人羊某2、羊某3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法定监护人和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羊某1(男,39周岁,离异,在逃)与女友吴某某因感情不和闹分手,为了不让吴某某与其分手,羊某1多次威胁吴某某家人,并持刀将吴某某父亲砍至轻微伤。2021年1月,羊某1刑满释放后,在家中与两子羊某2、羊某3及其同学陆某某(三人均未满16周岁)共同商议报复吴某某及其家人的事情。2021年1月20日晚,羊某 1、羊某3、陆某某三人潜入吴某某家中,用水果刀捅刺躺在床上的龙某某(被害人,系吴某某母亲,殁年66周岁)。之后羊某1潜逃,羊某2负责接应羊某3、陆某某回家。经鉴定,龙某某因失血休克死亡。
【裁判结果】
羊某2、羊某3等三名未成年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典型意义】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对未成年人培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被告人羊某1作为家庭监护人,非但未能教育引导两个未成年儿子树立正确是非观念和法治观念,反而教唆其实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恶劣犯罪,应当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引导未成年人明辨是非、遵纪守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来源:海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戴玉春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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