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监护

  今天讲讲监护。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我国监护制度“以亲属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但首先必须具有监护能力。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因素确定。

  我国监护有: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成年人意定监护

  (一)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顺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A祖父母、外祖父母; B兄、姐; C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成年人监护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A配偶; B父母、子女; C其他近亲属; D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只有父母可以遗嘱指定监护人哦!!!!

  (三)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四)指定监护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4、依照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5、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五)【公职监护人】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六)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记忆要点: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3、事先协商,书面形式确定

  4、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开始

  三、监护人要履行哪些监护职责

  1、监护人的职责是:

  A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B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不管如何、只要不是为了被监护人利益都不可以处分监护人财产!!!!即使被监护人同意也不可以!!)

  3、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四、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一)监护的撤销

  1、含义:是指监护人存在法定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当事人的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制定新监护人。

  2、具体情形:

  A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B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C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3、申请人范围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上述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4、撤销的法律后果

  A 原监护人丧失监护权

  B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负担义务。

  (二)监护资格的恢复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记忆要点:

  1、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

  2、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

  3、确有悔改表现

  4、经其申请

  5、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