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中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泸州中院从近两年来全市法院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例中筛选了6件典型案例(其中两件入选2021年度四川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了民事、刑事、家庭教育指导、多元救助等领域,希望全社会进一步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氛围。

  未成年人闵某某犯偷越国境罪、诈骗罪案

  ——未成年人受引诱参与实施跨国电信大诈骗犯罪受依法惩处,助力青少年树立正确就业观

  (该案入选2021年度四川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闵某某(系未成年人)与他人结伙偷渡到缅甸,参与境外诈骗团伙,实施针对我国境内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之后,闵某某离开该窝点,主动到云南省某口岸报名后回国,并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二、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对闵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调查显示,闵某某系留守儿童,父母均长期在外务工,由其爷爷抚养长大,初一辍学后步入社会。父母监护教育缺失、法律意识淡薄,以及过早进入社会受不良思想的诱惑,是闵某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经与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联系,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在对闵某某同案其他成年被告人依法严惩的同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闵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闵某某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案件事实、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及帮教条件,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对闵某某以偷越国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裁判的同时,法院向闵某某父母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教育责任,闵某某母亲表示愿意留在本地对儿子实施帮教;还引导闵某某定期到“酒麒麟.守护夕阳”工作站参加关爱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目前闵某某已经学会焊工技能,能够自食其力,并且每月参加两次志愿服务,回馈社会。√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留守未成年人受引诱参与实施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境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力度空前,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并以“境外工作赚大钱”“包往返路费及食宿费”等蛊惑、引诱未成年人参与其中。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予高度警惕,防止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该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积极开展社会调查,确保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实施帮教,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引导未成年被告人参与志愿服务,传递爱心,激发其内心善意和社会责任感。

  张某诉雷某、邱某返还彩礼纠纷案

  ——依法作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允许未成年人结婚或者订立婚约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训诫,“彩礼”予以返还

  (该案入选2021年度四川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雷某、邱某经人介绍,为未成年人女儿邱小某与同村村民张某订立婚约,邱小某父母收取张某“彩礼”8万元后,按照当地风俗将女儿的“八字”交予张某。之后,张某将邱小某带到外地务工并同居生活,期间由张某上班挣钱负责二人生活开支。同年7月,张某与邱小某因性格不和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邱小某未达法定婚龄与张某同居生活,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其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邱小某应当向张某返还“彩礼”。张某明知邱小某系未成年人,仍与其订立婚约,亦具有一定过错。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雷某、邱某返还张某“彩礼”6.5万元。在妥善化解纠纷的同时,法院依法对邱小某父母进行训诫,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到当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法院依托联动相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酒麒麟.法润乌蒙”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专项工作合作协议》长效机制,指派少审庭法官联合妇联工作人员,通过“酒麒麟”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对邱小某父母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促其帮助子女开启对合法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正确理解,支持子女提高学习就业技能,为其更好适应社会打下良好基础。√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人民法院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父母予以训诫,并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邀请专业人员对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案有助于引导广大家长和监护人增强法律意识,摒弃订立“娃娃亲”等不良育儿观念,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风和社会环境。

   

  被告人黄某某猥亵儿童案

  ——严惩猥亵男童犯罪,亟待加强防范男童遭性侵害√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以玩手机游戏、提供零食等为名,多次将10岁-11岁的在校小学生诱骗至其驾驶的小货车或者出租房内,对其实施猥亵。√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某为满足个人性欲,以打游戏、少量金钱、零食等诱骗方式对多名男童实施多次猥亵,具有多人和多次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均大,应当从重处罚。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

  猥亵儿童犯罪中,女童被害占比较大,社会对女童防性侵教育关注较多,男童防性侵教育往往被忽视。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男童为犯罪对象的犯罪,犯罪分子利用男童喜欢玩游戏的心理,故意以玩游戏等方式引诱男童,对男童实施猥亵,严重损害了男童的身心健康。该案警示家长及学校,在对儿童的防性侵教育中,不仅要加强对女童的防性侵教育,对男童的性安全教育应给予同等重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基本性知识的教育宣传,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在遭受性侵害时应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或者报警。

  晏某某犯强奸罪案

  ——对被害未成年人进行多元救助√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晏某某与被害人琳琳(幼女)的母亲王某系恋爱关系,二人于2018年4月起同居生活。期间,晏某某趁王某不在家或者熟睡之际,对琳琳实施奸淫。√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结合被告人晏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因琳琳母亲患有轻微精神障碍疾病,法院在对被告人晏某某进行严惩的同时,采取多元措施对琳琳进行关爱救助。一是指定社会观护员。邀请妇联工作人员、社工担任琳琳的社会观护员,坚持一月一回访,针对性开展心理疏导,涤除琳琳的心理阴影。二是联合民政部门,将琳琳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救助,获得每月900元的救助款。三是通过“北极星.企望未来志愿者服务行动”,为琳琳同母异父的哥哥提供工作岗位,让其能够就近照顾母亲和琳琳。四是通过泸州中院与市慈善总会签订的《救助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工作办法(试行)》,对琳琳发放专项救助资金5000元。√三、典型意义

  本案不是一判了之,而是考虑到被害人琳琳面临的特殊情况,联合多方力量对琳琳进行了救助。通过社会观护、心理辅导、判后回访、联动救助等方式,帮助琳琳尽快走出阴霾,重塑生活信心。人民法院打破了单打独斗“一元治理”局限,通过加强延伸司法保护,联合多部门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医疗、社会等多维度、全方位的关爱和救助,形成了“多元共治”的联动司法保护格局,构筑起“一站式”保护屏障。

  陈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等人犯贩卖毒品罪案

  ——严惩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某日,陈某某收取吸毒人员王某某(未成年人)支付的400元毒资后,随即联系并授意被告人罗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唐某某、陈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以300元在张某某处购买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予王某某。同时,陈某某还教唆罗某某、唐某某、陈某甲在王某某需要继续购买毒品的情况下,以相同方式在张某某处购买,并加价转卖给王某某牟利。后罗某某通过微信收取王某某支付的1050元毒资及50元车费,三次与唐某某、陈某甲在张某某处购得7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并交予王某某。√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禁止性规定,明知系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当从重处罚。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不成熟,欠缺社会经验,辨别能力低,易于受到诱惑,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未成年人的上述特点,拉拢、引诱、教唆未成年人,使其加入违法犯罪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陈某某贩卖毒品获益仅有100元,但其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以及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历来对教唆、引诱、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从严从重处罚。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教唆未成年人进行毒品犯罪的行为严厉惩治的坚定立场,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肖某某、王某某诉张某、费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中学生相约饮酒后游泳溺亡,其他未成年人因未尽到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某日,王某(14岁,在校中学生)邀约逃课的费某(女,15岁,在校中学生)、张某(13岁,在校中学生)到郭某(15岁,在校中学生)家玩耍并在郭某家留宿,郭某母亲未阻止也未联系其他三人的家长。王某带费某、张某、郭某找肖某(15岁,辍学在家)玩耍,晚上七时许,几人一起共饮了王某从肖某家拿来的白酒后相互追逐至河边,相继下河游泳,后王某、肖某溺亡,张某、费某、郭某隐瞒二人溺亡的消息,未采取报警、呼救及联系任何家长等措施并离开,晚上三人亦未回家。肖某父母以生命权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费某、郭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因肖某死亡的损失。√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张某、费某、郭某系在校中学生,应当知道未成年人不得饮酒,以其年龄及认知能力,也应当知道饮酒的危害,三人没有征得父母同意与肖某、王某游荡在外。几人共同饮酒后,相继下河游泳,在肖某、王某溺水后,张某、费某、郭某隐瞒二人溺水的消息,未呼救、报警、联系任何家长,而是离开事故现场且未回家,属于其力所能及之事而故意不为,应当认识到行为明显不当,故对肖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肖某自身作为年满14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其饮酒后,对身体的控制能力减弱,过于自信,强行下河游泳是其溺亡的主要原因。遂判决费某、张某、郭某的监护人对肖某死亡产生的损失分别承担5%的赔偿责任。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费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

  作为已是中学生的未成年人应当有一定的认知,对明知不健康、不安全的活动应当互相提醒、及时劝阻、防范风险。本案两名未成年人饮酒后游泳溺亡,同伴未采取任何有效救助措施且隐瞒消息,反映出未成年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均较差,对紧急状况缺乏训练,也反映出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不到位的问题。该案警示各位家长,要特别加强对青春期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更加关注其心理状况和交友情况,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不当行为。有关学校在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要加强未成年人应对危机、危险的特殊训练,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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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稿:少审庭编       排:阳   彬审       核:李林夏

  签       发:王郁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