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性关系,要不要坐牢?
【问题】近日一家长咨询,其儿子就读初三,与同校初一的女孩发生了性关系,不知道会面临怎样的处罚?会不会要坐牢?

在我国,未成年人一般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幼女一般不满14周岁。分析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处罚这个问题,先需要区分: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否是自愿的?
一、若女方是自愿的,看男生的年龄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根据上述规定推算,初一女生的年龄一般在12-13周岁,初三男生的年龄一般在14-15周岁。

1.若男生正常入学,则年龄在14-16周岁期间,对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2号】2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分析:适用该条规定,还有 “偶尔”、“情节轻微”以及“未造成严重后果”这三个限制条件。第一“偶尔”,一般指与一名幼女偶尔发生1、2次性行为。第二“情节轻微”,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把握:主观方面要考察14-16周岁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一般是出于恋爱或者对性的好奇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主观方面属于情节轻微;客观方面主要看,涉案幼女的年龄是否在12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是否双方自愿,是否对幼女采用了暴力、麻醉或者威胁、欺骗等手段。第三“未造成严重后果”,要从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后果两个方面综合考察。总之,只有同时符合偶尔、情节轻微以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三方面要求,该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确实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才不认为是犯罪。
但同时要注意,对于有犯罪行为,但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司法机关会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若男生不属于正常入学的情况,年龄在16-18周岁期间,则构成犯罪,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分析: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男生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便幼女是自愿的,仍旧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因男生未满18周岁,仍是未成年人,基于《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减轻处罚的,可在三年以下判处刑罚。

二、若女方并非自愿的,男生即便未满16周岁,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分析: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幼女并非自愿的,则不用对男生年龄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讨论,男生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能不能取保,能不能判缓刑?成年犯罪分子强奸幼女,包括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和基于幼女自愿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一般情况下不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奸淫幼女案件,鉴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易冲动、好奇心强、易受外界不良影响,同时也相对易教育、改造等特点,从严的幅度要明显有别于成年被告人,能够从宽处罚的要依法从宽。因此,奸淫幼女情节较轻,符合取保、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适用缓刑。在判断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时,要综合考虑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或者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对幼女身心健康是否造成严重伤害,案发后是否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真诚谅解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