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都属于赠与?

  夫妻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都属于赠与呢?

  夫妻赠与房屋包括夫妻之间相互赠与、夫妻将房屋赠与给未成年子女及将房屋赠送给未成年子女以外的第三人。本文仅讨论夫妻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没有赠与协议或意思表示,该房屋是否属于赠与或是否可以推定为赠与?

      【司法观点及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父母将所购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上属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而,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应当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不属于夫妻所有。许多地方法院也是这样判决的。如文小姐与丈夫李先生婚后出资40万元,以8岁女儿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后文小姐和丈夫李先生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但就该住房的处理产生争执。文小姐认为房子应当归女儿,女儿随她生活,房子应当归自己;丈夫则提出女儿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实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最后,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属于8岁的女儿。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仅仅按照产权登记的情况将房屋一概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倾向于另一种观点。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女子名下,但着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备注:本司法观点出自于最高人民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3集(总第43集)的《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