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某网络公司 网络新闻图片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 名誉权案
首先,通过本案的处理,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利用网络向公众传播信息时,要严格遵守客观真实的原则,切实尽到审查核实的责任,确保所引用的文字或图片资料与事件具有关联性,避免侵害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张冠李戴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对其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依法酌情支持了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诉讼请求。
最后,对新型网络侵权行为的制裁,拓展了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范围。本案所涉行为是一种在网络环境这种新技术土壤上繁衍的新型侵权行为,本案的审理表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利用互联网伤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然会收到法律的惩处。法院对此案件的审理和裁判颇具典型意义。
章群(西南财大教授、博士生导师、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会长)
本案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罗一笑事件”搭便车炒作,侵害未成年权益,吸引公众关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典型案件。网络的兴起及广泛使用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同时亦成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新型工具。
该案件产生两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方面,通过本案的处理,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普通公民在利用网络向公众传播信息的同时,应当遵守客观事实,把控权利边界,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
另一方面,对于新型网络侵权行为的司法制裁,拓展了传统意义上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范围。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侵权成为一种新型侵权模式,且负面影响极为迅速、广泛。
因此,人民法院对此类侵权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对于处理此类案件具有典型的指导与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