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学《未成年人保护法》】(2):什么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综合的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法律,进一步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的“六大”保护,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迈上了新台阶。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共九章132条,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为了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学法知法用法水平,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制作了解读视频。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问:什么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答: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就是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权衡,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施,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基本原则。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也从不同方面体现这一原则。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未成年人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中指定监护人。指定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四条分别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当被监护人、被收养人是未成年人,体现出来的就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注: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用问答》/郭茂林主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11供稿单位: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省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