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权!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是天真烂漫的“小天使”
但有时也是
令人头疼的“熊孩子”
当未成年之间发生侵权事件
责任谁来承担?
责任如何划分?
近日
黄冈市蕲春县法院横车法庭
受理了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之间的侵权案件
承办法官王升
坚持法理与情理相结合
成功化解两个家庭间的矛盾
01
被告小文(化名)
原告小泽(化名)
皆是未满六周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9年3月
小文邀请小泽去他家玩耍
嬉闹过程中
小文不慎用竹条
戳伤小泽的眼睛
随后小泽受伤入院治疗
经鉴定
小泽眼部伤残十级
事故发生后
原、被告两家
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
故小泽的母亲
将小文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02
庭审过程中
双方对赔偿责任划分争执不下
原告方(小泽家长)认为
事故发生在小文家中
小文邀请小泽前往其家中玩耍
小文家长负有
看护好两个孩子的责任
小泽眼部受伤也是小文所致
故被告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方(小文家长)认为
两个孩子年龄尚小
小泽眼睛受伤事发突然
且无大人在场
无法确认事故发生责任
故被告方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03
王升首先从责任划分角度
向当事人释法说理
他指出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小文
用竹条戳伤原告小泽的眼睛
存在明显的过错
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同时
《侵权责任法》中也规定
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原告小泽在嬉戏打闹时
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看到双方情绪有所缓和
王升打铁趁热
又从情理的角度说道
“两家人几代是友好的邻居
两个孩子更是
从小情同手足的玩伴
此次事故的发生
是孩子的无心之过
希望两家人能够各退一步
不要让此事成为两家心中的芥蒂”
04
最终
双方就赔偿事项
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由被告小文及其父母
赔偿原告小泽
各项经济损失14000元
并于十日内
将案款一次性履行到位
至此
原、被告握手言和
案结事了
法
官
释
疑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正确履行好自身的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不从事危险活动,玩耍打闹要适度,避免伤人伤己。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作者:孙莹
编辑:龚卓越 李璇
核稿: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