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12岁残疾女孩自述遭人轮奸,拒不立案为哪般?

  近日,甘肃临夏的一封举报信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举报人马先生称,自己12岁的侄女燕燕曾经被3个人轮奸,但当时报警之后警方却以证据不足、无犯罪事实发生为理由,不予立案。自己的侄女受了那么大委屈,而且事情发生后曾一度想要自杀,目前无法正常上学。受害人家属对公安机关不予的决定很不满意,申请了复议,2021年09月03日,临夏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称,经审查,认为此前该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决定。

  燕燕家属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继续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2021年11月17日,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称,经审查,认为此前临夏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

  举报信内容显示,2022年初,他们从办案民警处了解到,该案以“引诱未成年人淫乱罪”予以立案。但在案件移交至临夏市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嫌疑人不予逮捕,并办理了取保候审。看了案件的发展经过,不难发现,其中疑点重重。想必大家心中也会有这样的疑问:该案为何会一波三折、不断反复?为何给嫌疑人定为“引诱未成年人淫乱罪”?为什么不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条件又是什么?侵犯燕燕的行为人到底该怎么定罪?我将从法律的角度,审慎地为大家解答心中的疑惑。———————————————————————————————————一、该案为何会一波三折、不断反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从程序上看,该案虽然是一波三折,但是是完全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有权撤销临夏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书》,而且临夏市公安局应当执行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的撤销决定。刑事复议和刑事复核都是对不予立案的一种救济。当然我们值得一问的是,案发后女孩在医院检测处女膜撕裂、内裤上提取到了精液,作为第一时间接到报警信息的临夏市公安局刑警队,怎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这里面是否存在着袒护、包庇的问题?二、为何给嫌疑人定为“引诱未成年人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淫乱罪,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从新闻报道的披露来看,发生性行为明显是违背受害人燕燕的意志的,而该案却以“引诱未成年人淫乱罪”予以立案,在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脚,这是十分荒诞的。虽然“引诱未成年人淫乱罪”在聚众淫乱罪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但他的法定刑期幅度远远低于强奸罪,而且参与淫乱的人不是一定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之所以给嫌疑人定为“引诱未成年人淫乱罪”,无非是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或者逃脱法律的惩戒。三、为什么不逮捕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条件又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且其犯罪行为社会危险性极大,是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理应被公安机关逮捕。不逮捕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是不符合法理、情理的,这里面可能涉及徇私枉法。

  四、侵犯燕燕的行为人到底该怎么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二人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受害人燕燕刚刚12周岁,而且身有残疾,属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犯罪嫌疑人有三人,构成轮奸的情形,并且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该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大家会监督相关部门对此事的调查结果,让不法者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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